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相关议案资料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情况如下:
一、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的数量、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回购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数量、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回购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2年6月22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的规定,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2年6月22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刘卫东 唐学东
2022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