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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杭州朗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
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上市保荐书
二〇二二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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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杭州朗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鸿科技”、“发行人”或“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指定方东风、徐小兵两人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代表人。财通证券及其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方东风、徐小兵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出具上市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本上市保荐书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术语或简称具有与《杭州朗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相同的含义,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可能存在尾数上的差异,该等差异系因数据四舍五入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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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概况
公司名称 | 杭州朗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英文名称 | HANGZHOU LANGHONG TECHNOLOGY CO., LTD. |
法定代表人 | 忻宏 |
注册资本 | 3,868万元 |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 2008年1月7日 |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 2015年9月10日 |
办公地址 | 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高尔夫路180-1号 |
邮政编码 | 311401 |
电话 | 15356630907 |
传真 | 无 |
互联网网址 | www.lhtglobal.com |
电子邮箱 | ir@lhtglobal.com |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 |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负责人 | 胡国芳 |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电话号码 | 15356630907 |
二、发行人主营业务
公司主营业务为电子设备防盗展示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应用于智能手机、可穿戴设备等消费电子产品的防盗和展示。
公司设立以来,依靠自身的技术积累和高效生产能力,将商品防盗和展示相融合,致力于成为兼具创新性和灵活性的电子产品防盗展示行业龙头企业。借助多年的数字化、信息化和自动化转型实践,公司已经实现了以自动化生产线、全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全球化销售网络为核心的运营体系,完整覆盖产品研发、订单配置、采购规划、计划生产、智能制造、品质跟踪、物流配送等全价值链的各个环节。
公司已进入多家智能终端客户的供应商名录,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公司与华为、小米、OPPO等核心手机品牌商开展合作,取得了CE认证、F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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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TUV认证等多国或地区产品认证,满足不同客户的多样化需求。公司放眼全球市场深度布局,结合多种销售渠道实现全球范围的出口销售,建立全球销售网络。在通用产品系列之外,针对性的结合客户需求和展销产品特色,深度个性化定制防盗展示系统,契合客户品牌产品的推广销售。公司针对不同国家市场对性价比和创新定制化等产品属性的实际需求,开发出多种定位的产品线进行差异化投放,把握每一个市场机遇。
朗鸿科技致力于构建具有行业竞争力的研发布局,始终将创新置于发展战略的核心地位。经过多年的深耕积累,公司作为高新技术企业,已拥有200多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沉淀了实用的专用技术和高效的生产工艺,具备了将客户需求快速转化为设计方案和应用产品的研发能力。公司基于在电子产品防盗展示行业多年的研发、生产、销售服务经验和成熟的运作模式,充分利用自身产品质量稳定、品种齐全、简单易操作的特点,向市场提供优质产品,开发长期稳定客户资源,从而扩大公司产品的市场占有份额。
三、发行人的核心技术和研发情况
(一)发行人的核心技术
公司在防盗展示方面所拥有的核心技术主要包括了独立防盗展示架技术、磁力报警展示架技术、内置拉线器独立防盗展示架技术等技术资源。核心技术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技术名称 | 所处阶段 | 技术要点 | 与同类产品的竞争优势 | 对应专利(专利号) |
1 | 独立防盗展示架技术 | 大批量生产 | 1、多媒体体验功能电路包括运算比较电路、输入检测电路、摘机信号产生电路。输入检测电路连接传感器,通过USB数据传输电路连接展柜显示屏或计算机; 2、报警信号产生电路通过信号放大电路连接蜂鸣报警电路; 3.多媒体体验功能电路的运算比较电路和数据采集电路通有基准电压、基准电流; 4、内置无线通信控制接口,通过物联网通信技术可实现与移动终端互联互通。 | 1、与同类产品相比较,报警音量更响; 2、产品经过高低温度老化,盐雾实验,可靠性更好; 3、能给数码产品充电; 4、内置摘机信号产生电路,实现数据采集; 5、通过无线通信接口和物联网通信控制实现远程监管,提升效率。 | ZL_2013100600504 ZL_2014101299716 ZL_201811428525X ZL_2018114285160 ZL_2018114285230 ZL_2018304725288 ZL_2013203518526 ZL_2020207882579 |
2 | 磁力报警展示架 | 大批量生产 | 1、外观新颖; 2、支持结构和磁力定位; 3、采用特定的充电电路, | 1、展品自动回位; 2、支持充电口防盗功能; | ZL_2020219022287 ZL_2020211219210 ZL_20202172479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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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 | 支持充电口防盗功能。 | 3、充电稳定; 4、外观新颖。 | |||
3 | 基于智能开架销售和市场行为分析的EMPP互动展示平台技术 | 试生产 | 1、多媒体体验功能电路包括运算比较电路、输入检测电路、摘机信号产生电路。输入检测电路连接传感器,通过USB数据传输电路连接展柜显示屏或计算机; 2、报警信号产生电路通过信号放大电路连接蜂鸣报警电路; 3、多媒体体验功能电路的运算比较电路和数据采集电路通有基准电压、基准电流; 4、基于互联网的用户体验数据集中汇总统计分析; 5、基于互联网多媒体展示点播数据控制。 | 1、与同类产品相比较,功能更丰富集合同屏/摘机体验/定制化信息显示/语音与一体; 2、设备可通过互联网进行远程管控; 3、能够准确分析用户体验数据产生相关统计报表,实现数据采集; 4、多层级多用户管控权限系统; 5、完善的软件自动升级,无需人工干预。 | ZL_2015206798161 ZL_2020201473821 ZL_202020147379X |
4 | 智能设备管理平台 | 小批量 | 1、基于BLE、2.4G无线通信技术实时采集门店内所有防盗设备数据传送到云端服务器; 2、分布式服务器部署; 3、大数据算法分析。 | 1、所有门店内设备可通过移动终端进行监控,提升运维效率; 2、完善的软件OTA升级,自动分发完成;通过大数据算法分析采集数据,核心价值提炼; 3、动态预警。 | ZL_2018114285226 ZL_2018114285620 |
5 | 原装电源供电防盗技术 | 大批量生产 | 1、采用展示商品原装电源对防盗器及商品进行供电; 2、防盗器接受输入电源范围更宽泛。 | 1、与同类产品相比较,可以至少减少一套电源供电设备,从而节省成本; 2、防盗器适配不同规格电源,通用性更高。 | ZL_2019214122089 ZL_201821970784 ZL_2018216478657 ZL_2018216478638 ZL_2018216483142 ZL_2018216483138 |
6 | 无线定位防盗技术 | 试生产 | 1、基于无线通信定位技术; 2、多信标点(两个点位以上)位测距算法。 | 1、与同类产品相比较,多点位精度更高,定位更准确,同时具备更好的抗干扰性能; 2、采用椭圆形空间定位算法,安全保护区域更贴近实际长桌使用场景; 3、安全范围,不需要软件设置,可动态调节简单易操作。 | ZL_2019217517155 ZL_2019217513309 ZL_2019217513968 ZL_2019217513879 ZL_2019217517526 |
7 | 芯片防盗检测技术 | 大批量生产 | 一颗芯片实现多种防盗技术指标监测,包括电流变化,电压变化,以及信号变化检测。 | 1、与同类产品相比较,芯片防盗检测技术体积小,功能丰富; 2、执行效率更高,低损耗、性能稳定; 3、单个检测端口具备多种功能。 | ZL_2020217202406 ZL_2020217202302 ZL_202021720236X |
8 | 触碰式解锁与供电技术 | 大批量生产 | 1、同心环装接触pin设计,有效保证接触供电时无方向要求; 2、电路采集识别技术,不同商品接触,实现不同控制; 3、外部供电通信技术,通 | 1、与同类产品相比较,通过接触式控制提升安全管控等级; 2、相较传统触碰式通讯设备,损耗小,寿命高。 | ZL_2018114916948 ZL_2018220471167 ZL_201821708083X ZL_2018217080825 ZL_2020217229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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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外部供电进行设备通讯。 | |||||
9 | 内置拉线器独立防盗展示架技术 | 大批量生产 | 1、防盗电路包括MCU,4个传感器电路,电池充电电路,蜂鸣器驱动电路,无线收发模块电路,开关电源电路; 2、MCU实时检测各个传感器的状态,有一个出现异常,就会产生告警; 3、使用外接电源适配器,给被展示产品充电的同时,也能给防盗设备自身进行充电。 | 1、设有4个传感器触点,防盗等级更高; 2、可以使用配套遥控器,来实现对设备的开关机,接触报警等操作; 3、可以提供最大1.5A的充电电流,适用于市场上所有的数码产品。 | ZL_2016103906214 ZL_2017305082286 ZL_2020212068839 ZL_2020208953529 ZL_2020203981804 ZL_2020203972082 ZL_2019214130013 ZL_2019209959464 ZL_2017214211469 ZL_2015206155379 |
10 | 开架体验产品智能防盗展示系统技术 | 基础研究 | 1、智能系统可感知用户是否拿起手机; 2、当智能系统感知到用户拿起手机后,会根据预设的手机型号,显示相关的参数。 | 通过将防盗和信息展示结合,实现更多互动。 | ZL_2016109008690 ZL_2017304142097 ZL_2020211212118 ZL_2020217789097 ZL_2020219854391 ZL_2020217206214 ZL_202021121181 ZL_2015203828822 |
11 | 数码产品独立展示器技术 | 大批量生产 | 1、本展示器包括箱体,若干个托板,设于每个托板上的触点开关,设于箱体内的主控芯片,设于箱体上的报警器和电源端口; 2、所述主控芯片分别与报警器和各个触点开关电连接。 | 1、可以同时给多个展示产品提供防护+充电。提高资源利用率。同时,防护和充电性能,都可以达到市场上现有1对1展示器的效果; 2、报警分贝可以达到110DB以上,防盗性能更佳。 | ZL_2016106127630 ZL_2016106068007 ZL_2016106066942 ZL_2018114304975 ZL_2017302852373 ZL_2020217233512 ZL_2020216674433 ZL_202021576456X |
12 | 数码产品充电功率转接器技术 | 大批量生产 | 一种可以根据电流自动补偿线损的电压调节装置 | 1、暂时没有同类产品,本公司的产品属于领先于行业的产品; 2、可以忽略中间连接线的线组,达到更佳的充电效果。 | ZL_2016200134015 ZL_2015208024818 ZL_2020219596493 ZL_2020201473785 ZL_2019213294209 |
13 | 单拉线绳数码展示保护技术 | 基础研究 | 利用250K的频率,通过2个特殊的感应装置,采用软件算法实施通信。 | 1、与同类产品相比,结构更小; 2、信息传递更可靠。 | ZL_2016106801731 ZL_2013206233044 ZL_2020208291595 ZL_2020208291580 |
(二)发行人的研发情况
公司目前正在进行的研发项目情况如下:
序号 | 研究内容 | 应用类型 | 进展情况 | 人员配置 | 计划经费投入 | 拟实现的目标 |
1 | 一种用于商品防盗的安全装置 | MOS防电流倒灌 | 样品实验阶段 | 3人 | 170万元 | 电子设备防盗产品较为普及。为克服以往产品电路损耗高,充电性能差、工作效率低的问题,公司拟开发基于MOS管的电源保护设备,进而防止电池电源反灌,同事实现自身压降可以忽略不计、装置稳定性提高的需求。 |
2 | 一种用于可穿戴商品防盗的 | 防盗主机 | 样件实验阶段 | 3人 | 88万元 | 可穿戴式电子设备(手环、手表等)的增加使得相关产品的体验需求增多,而新产品在展厅被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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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装置 | 繁拿起容易导致商品的充电接口或者电接触点损坏。为了保障商品的安全,为放置在支撑杆上的商品进行充电,同时又能保持展示区域的简洁与美观,本公司拟开发出连接商品充电接口以及支撑杆的充电组件,避免商品充电接口的损坏。 | |||||
3 | 适用于展示品的防盗夹持装置 | MAX120/MAX123 | 样件实验阶段 | 3人 | 82万元 | 克服现有技术的手机防盗链接防方式稳定性差、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旨在提供一种夹持稳固,通用型强且操作灵活、便捷的适用于展示品的防盗夹持装置。 |
4 | 一种用于商品防盗的报警电路 | 电荷泵 | 样件实验阶段 | 3人 | 68万元 | 传统的防盗系统是通过发出报警信号来实现防盗警告的。本产品拟提供一种能够同时满足对防盗主机和商品独立供电需求的报警电路。 |
5 | 一种用于商品防盗的锁定装置 | 双极磁吸锁定 | 样件实验阶段 | 2人 | 66万元 | 展示商品防盗行业日益发展,本产品拟开发出通过磁性方式来进行锁定和解锁的锁定装置,使锁定结构更加稳定,操作更加方便。 |
四、发行人主要经营和财务数据及指标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0】第ZF10480号、信会师报字【2021】第ZF10288号、信会师报字【2022】第ZF10072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及信会师报字【2021】第ZF10828号、信会师报字【2022】第ZF10075号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的专项报告,公司最近三年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元
项目 | 2021年 12月31日 | 2020年 12月31日 | 2019年 12月31日 |
流动资产 | 98,203,961.42 | 67,507,905.98 | 84,488,854.05 |
非流动资产 | 51,821,785.98 | 62,469,381.08 | 60,352,345.69 |
资产总计 | 150,025,747.40 | 129,977,287.06 | 144,841,199.74 |
流动负债 | 48,070,931.82 | 55,766,860.01 | 64,625,770.44 |
其中:短期借款 | 10,013,291.67 | - | - |
非流动负债 | 1,023,866.04 | 448,275.86 | 6,130,892.59 |
负债合计 | 49,094,797.86 | 56,215,135.87 | 70,756,663.03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 100,930,949.54 | 73,762,151.19 | 74,084,536.71 |
少数股东权益 | - | - | -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100,930,949.54 | 73,762,151.19 | 74,084,536.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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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元
项目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营业收入 | 143,833,889.77 | 120,514,368.07 | 144,780,526.49 |
营业利润 | 56,137,751.29 | 26,293,750.70 | 44,359,881.52 |
利润总额 | 56,421,195.63 | 26,295,819.56 | 43,822,306.88 |
减:所得税费用 | 7,342,969.43 | 5,161,793.14 | 7,646,029.63 |
净利润 | 49,078,226.20 | 21,134,026.42 | 36,176,277.25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49,078,226.20 | 21,134,026.42 | 36,186,642.32 |
少数股东损益 | - | - | -10,365.07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元) | 47,724,083.84 | 24,514,780.94 | 34,905,024.06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 47,724,083.84 | 24,514,780.94 | 34,915,389.13 |
(三)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元
项目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29,602,456.75 | 32,269,537.24 | 47,435,905.15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2,088,696.35 | -867,150.16 | -37,137,124.77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12,264,541.65 | -32,455,824.46 | -15,587,071.48 |
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 | -169,367.31 | -372,774.52 | 355,304.86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 15,079,851.44 | -1,426,211.90 | -4,932,986.24 |
加:期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 12,250,048.45 | 13,676,260.35 | 18,609,246.59 |
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 27,329,899.89 | 12,250,048.45 | 13,676,260.35 |
(四)主要财务指标
项目 | 2021年12月31日/2021年度 | 2020年12月31日/2020年度 | 2019年12月31日/2019年度 |
每股净资产(元/股) | 2.61 | 1.96 | 2.06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每股净资产(元/股) | 2.61 | 1.96 | 2.06 |
资产负债率(合并)(%) | 32.72% | 43.25 | 48.85 |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 26.37% | 25.47 | 34.71 |
毛利率(%) | 57.22% | 43.71 | 46.49 |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元) | 63,358,500.40 | 33,228,377.53 | 41,367,340.86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52.68% | 27.46 | 52.97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资产收益率(%) | 51.23% | 31.85 | 51.10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1.28 | 0.58 | 1.01 |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1.28 | 0.58 | 1.01 |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0.77 | 0.86 | 1.32 |
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 3.39% | 5.39 | 4.14 |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 | 7.24 | 5.33 | 7.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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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周转率(次) | 1.79 | 2.69 | 3.24 |
流动比率 | 2.04 | 1.21 | 1.31 |
速动比率 | 1.17 | 0.79 | 0.92 |
五、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一)经营风险
1、市场开拓和业绩增长持续性不足的风险
公司主营业务为电子设备防盗展示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所提供的安防产品主要应用于智能手机、可穿戴设备等消费电子产品的防盗和展示。国内市场主要服务于核心手机品牌商客户,国外市场主要依托于经销商模式进行拓展。随着产品品质和种类的不断提升,海外市场口碑巩固,发行人将进一步提升全球市场占有率。在未来,发行人规划以“LHT”为品牌,在充分挖掘现有商品防盗类产品业务同时,围绕零售安防生态体系,积极拓展3C类电源和数据线、EAS产品以及零售数字运营业务。发行人新业务虽已经具备相应技术和市场基础,但尚未获取一定规模的客户订单和量产能力,新产品开拓尚存在不确定性;同时,如若国内消费电子行业景气度下降或国外市场开拓不及预期,主要客户存量门店更新防盗器产品频率下降,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增长持续性造成不利影响。
2、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的风险
2020年初以来,我国及世界范围内发生新型冠状病毒引起的肺炎疫情,国内外对新冠肺炎疫情的防控工作正在持续进行。2020年度,受疫情影响,海外运输和境内外客户的自身经营受到不利影响,导致公司营业收入同比下降16.76%,扣非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比下降29.79%。
目前,全球新冠肺炎疫情呈现常态化趋势,发行人的采购、生产和销售已恢复正常。2021年度,公司营业收入同比上升19.35%,扣非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比上升94.67%。但若未来全球范围内疫情恶化且无法得到有效控制,则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3、宏观经济波动的风险
公司专注于电子防盗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产品目前主要应用于消费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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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领域。消费电子行业与宏观经济发展周期有着较强的相关性,受国家宏观经济环境和经济发展速度等因素的影响较大。若未来宏观经济下行,消费电子行业客户的市场需求可能会下降,将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4、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采购的原材料主要为电子元器件、集成电路、电源和五金件等,直接材料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重较高,分别为74.07%、68.35%和72.56%。2021年,公司主要原材料电子元器件、五金件平均采购入库价格同比增长分别为45.45%和3.70%。原材料价格如果出现上升的情形,原材料采购将会占用更多的流动资金。此外,如果公司无法通过提高产品销售价格将原材料涨价的负面影响转移给客户,将会对公司的毛利率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5、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公司产品目前主要应用于消费电子领域,具体为手机、平板电脑等电子产品。受国内外消费电子产品行业集中度较高的影响,公司的客户集中度较高。报告期内,公司向前五大客户的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63.03%、62.86%和
59.58%,与华为、小米、OPPO等品牌商开展合作。下游行业集中度高的特征决定了公司在未来一定时期内仍将存在主要客户集中度较高的情形。如果消费电子产品行业发展减缓,公司主要客户的经营状况出现重大不利变化或其他因素导致其对公司产品需求下降,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6、外销业务占比较高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外销业务收入分别为6,557.80万元、5,154.11万元和6,934.68万元,占45.30%、43.10%和48.78%。商品出口需要遵守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国际局势、贸易摩擦、海外疫情、汇率变动和国外市场的竞争环境变化都会影响公司外销业务的开展。若未来外销区域有关国际局势、进口政策、贸易摩擦、海外疫情等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可能会对发行人和主要客户的生产经营、合作关系、货物发运和清关时效等方面产生不利影响,进而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7、汇率变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汇率变动产生的汇兑损益分别为-41.50万元、36.72万元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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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9万元,公司外销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较高,预计未来一段时间内公司国外销售业务收入仍将占较高的比重。公司出口产品主要以美元等外币报价和结算,汇率随着国内外政治、经济环境的变化而波动。若未来人民币持续大幅升值,将影响公司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的价格竞争力,公司可能面临由于汇率波动对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的风险。
8、毛利率下降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46.49%、43.71%和57.22%,呈现上升趋势。未来,随着业务规模扩大,拓展海外市场,公司不排除通过实施适当的调价策略以加快市场推广,开拓国内外优质客户的可能。另一方面,在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中,公司可能遭到同行业竞争对手的技术抄袭、产品仿制和不断追赶,如果公司不能长期维持技术领先地位,将导致公司定价能力下降、毛利率水平下降。
9、部分员工未缴纳社保公积金的风险
公司部分员工未缴纳社保公积金,按照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相关规定测算,公司报告期各年需补缴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分别为37.96万元、48.69万元和44.89万元,占当期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1.05%、2.30%和0.91%,从而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一定影响。报告期内,公司不断完善人事用工制度,加强对员工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持续提高员工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比例。但公司仍然存在未为部分员工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而被相关主管机构要求补缴、追缴甚至下达行政处罚的风险。
10、业绩大幅下滑风险发行人生产的产品与手机型号具有一定匹配性,向主要客户销售产品未来发展主要受到以下几个因素影响:客户新建门店;存量门店更新;手机产品更新。虽然从整体市场来看,激烈的竞争和5G技术的普及导致手机品牌商频繁更新手机型号,新建门店速度呈现此消彼长的状态,手机防盗器的总体需求并未大幅下滑,但从单一客户来看,发行人存在因主要客户新建门店速度减缓乃至暂停、手机型号更新频率下降后业绩大幅下滑的风险。
(二)财务风险
1、应收账款坏账风险
3-2-12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2,277.21万元、2,008.91万元和1,756.51万元,占当期期末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26.95%、29.76%和17.89%。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应收款项的余额可能会进一步增加,应收款项的管理难度也将随之提升。虽然发行人已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合理计提了坏账准备,但如果下游客户应收账款不能按期或无法收回,将对公司的业绩和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2、税收政策风险
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和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报告期内公司被连续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为2020年至2023年,公司在此期间企业所得税享受15%的优惠税率。
如果未来公司不能持续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发生变化,发行人的税负将会增加,盈利能力会受到不利影响。
3、存货跌价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的账面价值分别为2,515.91万元、2,345.93万元和4,210.62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29.78%、34.75%和42.88%,存货金额较大且占流动资产的比例较高。报告期内,公司存货周转率分别为3.24、2.69和
1.79。随着公司生产规模的扩大,如果公司不能加强生产计划管理和存货管理,在存货价格出现较大下滑、生产备货不能及时销售情形时,公司将面临较大的存货减值风险。
4、本次发行可能摊薄股东即期回报的风险
本次发行完成后,随着募集资金的到位,发行人总股本和净资产规模将相应增加。鉴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时间,以及募集资金到位后新增资产的运用效益不一定能立即达到原有资产的运用效益水平,在此期间股东回报仍将通过现有业务产生的收入和利润实现。此外,随着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扩大,未来的折旧摊销会相应增加。因此,本次发行可能导致公司发行当年每股收益及净资产收益率较上年出现下降的情形,公司存在因本次发行导致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三)技术研发风险
1、核心技术失密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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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从事的电子产品防盗展示业务是技术密集型行业,公司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具有丰富经验的技术研发团队。发行人所拥有的核心技术是研发团队通过长期生产经验积累和不懈努力研发形成的科技成果,是发行人核心竞争力的支撑基础。尽管发行人重视核心技术的保密工作,与核心技术人员签有《保密协议》,不断加强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设,通过申请专利、建立标准等多种渠道保护各项技术,但仍然不排除核心技术泄露的可能。如果发生核心技术泄密的情况,则可能对发行人的产品设计、研发、生产经营及可持续发展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技术更新和产品开发风险
公司历来重视技术研发的投入,注重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公司每年均投入一定资源进行新产品及新工艺的研发及试制工作,并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的技术创新机制。虽然公司拥有较为完善的研发体系架构、经验丰富的核心研发团队以及行之有效的创新激励机制,但技术更新和产品开发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财力,需要一定的研发周期,且开发过程不确定因素较多,如果技术更新及产品开发不能取得预期成果,将对公司未来市场竞争力和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3、知识产权保护风险
发行人坚持自主创新原则,经过多年的研发投入和积累,公司自主开发了一系列核心专利技术。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已拥有200多项专利。发行人通过申请专利、商业秘密保护等手段保护知识产权,但不能排除将来知识产权遭受侵害或者发生诉讼的可能。若公司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并采取有效的法律措施,可能会对公司的知识产权和品牌形象产生负面影响。
(四)其他风险
1、募投项目未达预期的风险
除补充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流动资金外,本次募集资金将用于电子产品防盗设备产业化基地项目,该项目已经取得相应政府部门的审查备案,符合目前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市场环境。公司对上述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的论证,认为募投项目将进一步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保证公司持续稳定发展,有助于扩大公司的业务规模,提高盈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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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公司对本次募投项目进行了审慎的可行性论证和充分的市场调查,但是如果因行业政策调整、市场环境变化、项目建设管理不善等原因导致不能按计划实施,将会给募投项目的实施及预期收益、公司的经营发展及持续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2、募投项目用地尚未落实的风险
公司募投项目“电子产品防盗设备产业化基地项目”拟选址在杭州市滨江区实施。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尚未取得募投项目土地的使用权。2021年3月,公司已与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经济和信息化局签署了《建设项目投资意向书》。2022年2月,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经济和信息化局出具说明函,明确电子产品防盗设备产业化基地项目符合高新开发区(滨江)产业导向,目前,相关部门正积极开展智造供给小镇范围内土地做地等相关工作,并为该项目提供全程协调服务。
未来若公司未能如期取得募投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能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生不利影响。
3、募投项目新增折旧影响经营业绩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净利润分别为3,617.63万元、2,113.40万元和4,907.82万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4,743.59万元、3,226.95万元和2,960.25万元。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后,预计新增固定资产14,877.69万元,新增固定资产年折旧摊销金额813.18万元。若未来市场环境发生不利变化,公司募投项目未能达到预期、新增产能未能充分利用,新增固定资产折旧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4、发行失败的风险
2021年12月6日,发行人召开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如果公司本次发行顺利通过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审核并取得批复文件,公司将启动后续发行工作。公司本次发行将受到证券市场整体情况、发行人经营业绩、投资者对本次发行方案的认可程度等多种内外部因素的影响,但若当前宏观经济形势、行业未来发展前景及公司价值不能获得投资者的认同,则可能存在发行失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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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股票价格波动的风险
股票价格不仅取决于公司的经营业绩和发展前景,还受到国内外经济形势、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市场供求关系、股票市场的投机行为、投资者的心理预期和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等因素的影响。因此,由于存在大量的不确定性因素,上述任何因素的变化都有可能会对公司的股票价格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可能会使得公司股票价格脱离其实际价值而产生波动,从而给投资者带来一定的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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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本次发行情况
一、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 人民币普通股 |
每股面值 | 人民币1.00元 |
发行股数 | 在不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下,拟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9,843,479股(含本数);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公司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11,320,000股(含本数)。本次发行过程中,公司和主承销商可以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超额配售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15%。最终发行数量由公司与主承销商根据具体情況及监管要求协商确定。 |
发行股数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 | 20.29%(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22.64%(全额行使本次股票发行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下) |
定价方式 | 公司和主承销商自主协商选择直接定价、合格投资者网上竞价或网下询价等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认可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最终定价方式将由公司与主承销商根据具体情况及监管要求协商确定。 |
每股发行价格 | 不低于18.10元/股 |
发行前市盈率(倍) | - |
发行后市盈率(倍) | - |
发行前市净率(倍) | - |
发行后市净率(倍) | - |
预测净利润(元) | 不适用 |
发行后每股收益(元/股) | - |
发行前每股净资产(元/股) | - |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元/股) | - |
发行前净资产收益率(%) | 27.99% |
发行后净资产收益率(%) | - |
本次发行股票上市流通情况 | 按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安排停牌、复牌时间 |
发行方式 |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
发行对象 | 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具备参与北交所股票发行和交易条件的合格投资者 |
战略配售情况 | - |
本次发行股份的交易限制和锁定安排 | - |
预计募集资金总额 | - |
预计募集资金净额 | - |
发行费用概算 | 本次发行费用明细如下: (1)保荐承销费用【】万元; (2)审计及验资费用【】万元; (3)律师费用【】万元; (4)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等费用【】万元; (5)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万元。 注:以上发行费用均不含增值税,各项费用根据发行结果可能会有调整。 |
承销方式及承销期 | 余额包销 |
询价对象范围及其他报价条件 | 符合北交所要求的合格投资者 |
优先配售对象及条件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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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代表人、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情况
(一)保荐代表人
财通证券指定方东风、徐小兵二人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代表人。保荐代表人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1、方东风先生的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方东风先生,现任财通证券董事总经理,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2012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曾就职于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2020年加入财通证券。方东风先生从业期间曾作为协办参与吉林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作为保荐代表人参与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发项目、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发项目、杭州网银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项目、湖北祥云(集团)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发项目,并参与多家拟上市公司的改制辅导工作。
方东风先生自注册登记为保荐代表人以来从未受到证监会任何形式的监管处罚。
2、徐小兵先生的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徐小兵先生,现任财通证券股权融资部高级副总监,保荐代表人、非执业注册会计师、税务师。从业期间负责或参与了深圳新星(603978.SH)、中环环保(300692.SZ)、新亚电子(605277.SH)等IPO项目;楚江新材(002171.SZ)非公开发行项目;振华股份(603067.SH)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重大资产重组项目。
徐小兵先生自注册登记为保荐代表人以来从未受到证监会任何形式的监管处罚。
(二)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
项目协办人:鲍聪先生,现任财通证券股权融资部经理。参与了南都物业(603506.SH)、新大正(002968.SZ)、新亚电子(605277.SH)IPO项目;振华股份(603067.SH)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目等等。
其他项目组成员:程森郎、曹静曙、宋俊杰、王梓。
3-2-18
上述项目成员均具备证券从业资格,无被监管机构处罚的记录。
(三)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本保荐机构自查后确认,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之间不存在下列可能影响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1、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或者通过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2、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3、保荐人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4、保荐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5、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3-2-19
第三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本保荐机构就下列事项做出承诺: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证券公开发行并上市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上市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采取的监管措施;
(九)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3-2-20
第四节 保荐机构对本次发行上市的推荐意见
一、发行人就本次证券发行上市决策程序
发行人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程序做出有关本次公开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决议。
(一)董事会决议
2021年11月17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议案》《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使用可行性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关于聘请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中介机构的议案》《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等议案,并决定于2021年12月6日召开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事宜。
(二)监事会决议
2021年11月17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议案》《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使用可行性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关于聘请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中介机构的议案》等议案。
(三)股东大会决议
2021年12月6日,发行人召开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提交的、与本次发行及北交所上市有关的所有议案,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发行人已就本次发行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
3-2-21
二、关于发行人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规定的上市条件的说明
(一)发行人为在全国股转系统连续挂牌满12个月的创新层挂牌公司2016年3月10日,发行人股票开始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开转让。根据全国股转系统发布的股转系统公告【2021】662号《关于发布2021年市场层级定期调整决定的公告》,发行人自2021年5月28日以来一直为创新层挂牌公司。
综上所述,发行人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第2.1.2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
1、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和程序
保荐机构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要求,进行了逐条对照,现说明如下:
(1)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同股同权,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且发行价格不低于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2)发行人已就公开发行股票的种类、数额、价格、发行对象等作出股东大会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3)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申请,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将依法报经中国证监会同意,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的规定。
(4)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已聘请保荐机构;同时,保荐机构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符合《证券法》第十条的规定。
(5)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3-2-22
(6)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报送以下文件: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财务会计报告、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发行保荐书等,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7)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将按照招股说明书约定的用途使用;同时,发行人无擅自改变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途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情形,符合《证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8)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在提交申请文件后,将按规定预先披露有关申请文件,符合《证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9)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申请经同意后,发行人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依法公开前,任何知情人未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发行人不在公告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文件前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10)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与保荐机构签订承销协议,承销期限最长不超过九十日,符合《证券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11)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依法自主选择承销机构,符合《证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12)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采取溢价发行,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符合《证券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13)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承销期限届满,发行人将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股票发行情况报相关部门备案,符合《证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2、发行人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发行条件
(1)发行人应当为在全国股转系统连续挂牌满十二个月的创新层挂牌公司。
参见“第四节 保荐机构对本次发行上市的推荐意见/二、关于发行人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规定的上市条件的说明/(一)发行人为在全国股转系统连续挂牌满12个月的创新层挂牌公司”。
综上所述,发行人为在全国股转系统连续挂牌满十二个月的创新层挂牌公司,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3-2-23
第九条的规定。
(2)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①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报告期内,发行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已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以及包括审计委员会在内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制度,形成了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发行人目前有5名董事,其中2名为发行人聘任的独立董事,不低于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其中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发行人设3名监事,其中1名是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根据本保荐机构的适当核查以及发行人律师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的《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杭州朗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法律意见书》,发行人报告期内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在召集方式、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决议内容等方面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决议内容及签署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综上所述,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②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0】第ZF10480号、信会师报字【2021】第ZF10288号、信会师报字【2022】第ZF10072号审计报告,以及信会师报字【2021】第ZF10828号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的专项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ZF11090号、信会师报字【2022】第ZF10074号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鉴证报告,结合保荐机构的审慎核查,发行人2019年度、2020年度及2021年度营业收入分别为14,478.05万元、12,051.44万元和14,383.39万元;2019年度、2020年度及2021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3,618.66万元、2,113.40万元和4,907.82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3,491.54万元、2,451.48万元和4,772.41万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4,743.59万元、3,226.95万元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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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60.25万元。
发行人经营模式稳定,市场前景良好,行业经营环境不存在现实或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公司具备良好的持续盈利能力。综上所述,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③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0】第ZF10480号、信会师报字【2021】第ZF10288号、信会师报字【2022】第ZF10072号审计报告,以及信会师报字【2021】第ZF10828号、信会师报字【2022】第ZF10075号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的专项报告,公司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均被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综上所述,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
④依法规范经营
经查验发行人制度文件、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确认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综上所述,发行人依法规范经营,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第(四)款的规定。
(3)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行人不得公开发行股票:
①最近三年内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根据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访谈,以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声明与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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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根据发行人主管部门出具无违法违规证明,以及网络公开信息的检索情况,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综上所述,发行人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②最近三年内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经查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index.html)、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http://zxgk.court.gov.cn/zhixing/)、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查询系统(http://zxgk.court.gov.cn/shixin/)、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ww.court.gov.cn/zgcpwsw/)、中国证监监督管理委员会(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上海证券交易所(http://www.sse.com.cn)、深圳证券交易所(http://www.szse.cn)、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及发行人注册地工商、税务、环保等相关政府部门网站等,并获取了发行人关于违法违规情况的说明及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确认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发行人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③最近一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经查阅中国证监会的公告文件,访谈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取得了相关人员的声明文件,确认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一年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所述,发行人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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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发行人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第2.1.2条第(二)款的规定。
(三)最近一年期末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2】第ZF10072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发行人2021年期末净资产为10,093.09万元,不低于5,000万元。
综上所述,发行人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第2.1.2条第(三)款的规定。
(四)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以下简称公开发行)的股份不少于100万股,发行对象不少于100人
发行人在不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下,拟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9,843,479股(含本数);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公司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11,320,000股(含本数),发行对象预计不少于100人。
综上所述,发行人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第2.1.2条第(四)款的规定。
(五)公开发行后,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截至本上市保荐书出具日,发行人股本为人民币3,868万元,在不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下,拟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9,843,479股(含本数);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公司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11,320,000股(含本数),发行后股本总额均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综上所述,发行人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第2.1.2条第(五)款的规定。
(六)公开发行后,公司股东人数不少于200人,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25%;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10%
截至本上市保荐书出具日,发行人股本为人民币3,868万元,在不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下,拟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9,843,479股(含本数);若全额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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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公司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11,320,000股(含本数),发行后股本总额均不超过人民币4亿元。本次公开发行后,发行人股东人数预计不少于200人,公众股东持股比例预计不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25%。综上所述,发行人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第2.1.2条第(六)款的规定。
(七)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标准
发行人选取《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第2.1.3条第(一)款市值及财务指标:预计市值不低于2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2,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信会师报字【2021】第ZF10288号、信会师报字【2022】第ZF10072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以及信会师报字【2021】第ZF10828号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的专项报告,发行人2020年度、2021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孰低分别为2,113.40万元、4,772.41万元,均不低于1,500万元。
根据信会师报字【2021】第ZF11090号、信会师报字【2022】第ZF10074号非经常性损益及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专项审核报告,发行人2020年度、2021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按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口径)分别为
27.46%、51.23%,平均不低于8%。
综上所述,发行人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第2.1.2条第(七)款的规定。
(八)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36个月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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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index.html)、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http://zxgk.court.gov.cn/zhixing/)、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查询系统(http://zxgk.court.gov.cn/shixin/)、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ww.court.gov.cn/zgcpwsw/)、中国证监监督管理委员会(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上海证券交易所(http://www.sse.com.cn)、深圳证券交易所(http://www.szse.cn)、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及发行人注册地工商、税务、环保等相关政府部门网站等,并获取了发行人关于违法违规情况的说明及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确认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综上所述,发行人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第2.1.4条第(一)款的规定。
2、最近12个月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因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监管机构公开谴责;
经查阅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全国股转公司、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监管机构的公告文件,访谈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取得了相关人员的声明文件,确认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12个月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因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监管机构公开谴责的情形。
综上所述,发行人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第2.1.4条第(二)款的规定。
3、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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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验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查阅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公告文件,访谈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取得了相关人员的声明文件,确认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
综上所述,发行人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第2.1.4条第(三)款的规定。
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
经查验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查询系统(http://zxgk.court.gov.cn/shixin/),确认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的情形。
综上所述,发行人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第2.1.4条第(四)款的规定。
5、未按照《证券法》规定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或者未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
经查阅全国股转公司公告,发行人于2020年5月22日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原因系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管控措施影响,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项目组成员自2020年2月底至2020年4月中旬都无法开展现场审计工作。报告期内其余年份,发行人均按照《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
综上所述,发行人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第2.1.4条第(五)款的规定。
6、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对发行人经营稳定性、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具有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存在发行人利益受到损害等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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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对发行人经营稳定性、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具有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存在发行人利益受到损害等其他情形。综上所述,发行人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第2.1.4条第(六)款的规定。
(九)发行人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该安排应当平稳运行至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且相关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上市无表决权差异安排,发行人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第2.1.5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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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持续督导工作的具体安排
事项 | 工作安排 |
(一)持续督导事项 | 在本次发行股票上市当年的剩余时间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对发行人进行持续督导。 |
1、督促上市公司建立和执行公司治理、财务内控、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承诺履行、分红回报等制度 | (1)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沟通机制,强化发行人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意识,督促上市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财务内控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以及督导上市公司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保证制作、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督导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及北京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并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4)在上市公司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送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文件,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发现信息披露文件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公司更正或者补充; (5)关注上市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督促其合理使用募集资金并持续披露使用情况;持续督导期届满,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的,继续履行募集资金相关的持续督导职责; (6)督促上市公司积极回报投资者,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符合公司发展阶段的现金分红和股份回购制度。 |
2、关注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督促上市公司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等义务 | 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出现严重异常波动的,督促上市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3、对上市公司临时报告披露的重大事项发表意见 | 对上市公司临时报告披露的信息涉及募集资金、关联交易、委托理财、提供担保、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等重大事项发表意见,并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同时记录于保荐工作档案。 |
4、识别并督促上市公司披露相关事项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以及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重大风险,并发表意见 | (1)持续关注上市公司运作,对上市公司及其业务有充分了解;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调阅资料、列席股东大会等方式,关注上市公司日常经营和股票交易情况,有效识别并督促上市公司披露重大风险; (2)核实上市公司重大风险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应当发表意见予以说明; (3)持续关注对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核心竞争力有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和相关事项,督促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于公司披露公告时,就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等发表意见并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和披露,同时记录于保荐工作档案。无法按时履行上述职责的,应当披露尚待核实的事项及预计发表意见的时间,并充分提示风险。 |
5、对上市公司存在的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事项开 | 在上市公司出现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特定情形时进行专项现场检查,就现场核查结果、提请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关注的问题、本次现场核查结论等事项出具现场核查报告并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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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 | 工作安排 |
展专项现场核查,并出具现场核查报告 | 时披露。 |
6、定期出具并披露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 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发行人进行回访,查阅所需的相关材料并按照规定定期出具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
7、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 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保荐协议履行约定的其他职责。 |
(二)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配合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的相关约定 | 发行人及其高管人员以及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与上市提供专业服务的各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将全力支持、配合保荐机构履行保荐工作,为保荐机构的保荐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亦依照法律及其它监管规则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主要工作包括: 1、根据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要求,及时提供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必需的相关信息; 2、发生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或者出现重大风险的,及时告知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 3、发行人应根据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督导意见,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采取相应整改措施; 4、协助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披露持续督导意见; 5、为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其他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6、其他必要的支持、配合工作; 7、上市公司不配合后续督导工作的,督促上市公司改正,并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 |
(三)出具并披露保荐总结报告书 | 持续督导工作结束后,在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之日起的十个交易日内披露保荐总结报告书。 |
(四)其他安排 | 1、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可能存在违反《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规定的行为的,督促上市公司作出说明和限期纠正,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于披露前向北京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经北京证券交易所审查后在符合条件媒体公告; 2、有充分理由确信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者其他不当情形的,及时发表意见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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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保荐机构对本次股票上市的保荐结论本保荐机构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杭州朗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申请材料符合《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7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文件》等有关规定。因此,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担任杭州朗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并承担相关的保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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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
保荐机构: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代):黄伟建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98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保荐代表人:方东风、徐小兵联系电话:0571-87823628传真:0571-87820309(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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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朗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上市保荐书》之签署页)
项目协办人签名:
鲍 聪
保荐代表人签名:
方东风 徐小兵
内核负责人签名:
王跃军
保荐业务负责人签名:
李 斌
法定代表人签名(代):
黄伟建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