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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经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明确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职责权限和议事程序,确保监事会高效运作,独立有效地行使对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监事会及其职权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其中2人由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其选任和罢免由公司职工民主决定;其余3人由股东代表担任,由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第三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 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第四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五条 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当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履行职责。监事应具有相应地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具备有效的履职能力。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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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六条 监事会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上市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上市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第七条 当控股股东持股比例在30%以上时,股东大会对选举两名以上监事(指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的议案进行表决时,应采取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八条 股东代表监事的选聘程序:
(一)监事候选人名单由现任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以书面形式提出;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以公告的方式披露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三)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监事职责;
(四)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五)股东大会审议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
(六)改选监事提案获得通过的,新任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七)在监事的选举过程中,当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一次选举两名以上监事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具体办法参照《公司章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
第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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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审议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对董事会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况和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十)列席董事会会议;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监事会应当就过去一年对公司的监督检查情况向股东大会报告并公告,内容包括:
(一)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二)董事、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尽职情况及对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监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
(四)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
第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 监事会在行使职权时,有必要时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监事会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提请董事会召集。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监事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由公司给予必要协助并承担会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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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监事出席公司股东大会,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监事会应配合董事会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和说明。第十四条 监事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对公司董事会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关联董事表决的回避情况及董事会决议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是否符合公司实际需要等事宜进行监督。
第三章 会议通知和签到规则
第十五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在会议召开前十日,由监事会主席指定的人员以专人送达、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将书面会议通知送达全体监事。
第十六条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临时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三个工作日前由召集人指定的人员以专人送达、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全体监事。监事要求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时,应表明要求召开会议的原因和目的。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决定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议题和内容。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 会议联系人,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九条 监事接到会议通知后,应在开会日期的前二天告知联系人是否参加会议。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投票。委托人要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委托必须以书面方式。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姓名、具体委托事项及权限,并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书面的委托书应在会议召开前送达会议主持人,并在会议开始时向到会人员宣布。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签到制度。凡参加会议的监事必须亲自签到,不得由他人代签。委托其他监事到会的,由受托人代签。
第四章 会议提案
第二十二条 监事可以向监事会提交议案。监事需要提交监事会研究、讨论、决定的议案,监事会均应予以审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提案应满足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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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且属于公司经营活动范围和监事会的职责范围;
(二)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三)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事项;
(四)以书面方式提交。
第二十四条 提案随会议通知一并送达全体监事。
第五章 会议召开和决议
第二十五条 监事在监事会上均有发言权。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主席因故未能履行职责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充分发扬议事民主,尊重每位监事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讨论的每项议题应由提案人或其指定的监事作主发言,说明内容。对于重要的提案,监事会应事先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写出调查核实的书面报告,以利于全体监事审议。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可根据需要要求非监事人员介绍情况,接受质询。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方式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或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对作出该决议负有责任的监事应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 会议记录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 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监事会会议记录的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修订生效并施行。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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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修订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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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