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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汽股份: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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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汽研汽车试验场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汽研汽车试验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防范委托理财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风险,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为“子公司”)的委托理财管理。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须根据本制度报经公司审批,未经批准不得进行任何理财活动。

第二章术语、定义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国有商业银行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公司进行短期、低风险的委托理财,以保本固定收益和保本浮动收益型委托理财产品为主,不得投资非保本类理财产品。委托理财必须以公司名义开立的理财产品账户购买,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操作。

第四条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不得用于开展除现金管理外的其他委托理财活动,不得用于投资股票、期货、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非保本类的委托理财产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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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决策程序第五条保证公司资金及资产的安全,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以自有闲置资金从事委托理财业务的,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项目建设对资金的需求;以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从事委托理财业务的,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理财产品交易的标的为保本型、流动性好、稳健型的保本理财产品。

(三)公司理财产品业务,只能与国有商业银行进行交易,不得与非正规机构进行交易。第六条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委托理财审批程序的相关要求如下:

(一)公司委托理财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二)公司委托理财的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数超过1,000万元,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三)公司委托理财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四)公司委托理财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上,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五)公司委托理财的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数超过5,000万元,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六)公司委托理财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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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委托理财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时,应由监事会、独立董事发表明确的同意意见方可实施,若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委托理财还需保荐机构发表专项审查意见。

(七)公司委托理财投资总额度不得超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额度,但可在年度批准的总额度内循环滚动使用,以该期间的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

(八)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九)涉及关联交易的委托理财产品,相关审批程序需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执行。

(十)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核查。

(十一)公司财务管理部为委托理财的管理部门和实施部门。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所有购买的理财产品均需经财务管理部部长、总会计师审核,报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实施。涉及大额资金使用的,根据《“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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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一大”决策制度》相关规定履行审议决策程序。

第四章实施与管理第七条公司财务管理部为委托理财业务的实施和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每年度结束后第一个季度适时向公司管理层汇报上一年度资金理财情况,并根据公司资金规模、下一年度现金流量预算等情况,合理预计下一年度公司委托理财的总额度,并经公司相关决策机构审批后执行。

(二)公司闲置流动资金、闲置募集资金符合实施委托理财相应条件的,可适时向总经理办公会提出可行性方案,在公司相关决策机构审批后执行。

(三)负责拟定委托理财产品配置策略及方案选择。

(四)负责投资前论证,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五)负责投资期间管理,设立理财产品台账,跟踪理财产品存续期的进展及安全状况,一旦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向公司管理层报告,以便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六)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帐。

(七)负责配合董事会办公室按照信息披露相关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第八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有关委托理财信息披露工作,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核算管理第九条财务管理部根据委托理财管理相关人员提供的统计资料,实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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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程序后,建立并完善委托理财管理台账、委托理财项目明细账表。第十条财务部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十一条财务管理部每年年末或根据理财产品的实施周期,对委托理财进行全面盘点,对可能产生投资减值的,须提出计提减值准备的意见,报总经理或有权机构批准后进行账务处理。对需要进行处置的投资,报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后,按照规定进行处置。

第六章风险控制和监督

第十二条公司建立委托理财汇报制度,理财产品实施周期结束后,财务管理部应及时向总经理、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本次委托理财实施及收益情况。

第十三条为降低委托理财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一)公司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二)公司不得将理财产品授予个人或其他公司进行投资。第十四条受托人资信状况、盈利能力发生不利变化,或投资产品出现与购买时情况不符等损失或风险时,财务管理部负责人必须在知晓事件的第一时间报告分管领导及总经理,并及时研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降低损失。第十五条公司委托理财事项实施期间,应积极配合审计部门、监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开展与此相关的审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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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保密和信息披露第十六条公司负责处理委托理财业务的相关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未经公司事先批准,任何人员不得泄露公司的理财产品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委托理财业务有关的未公开信息。

第十七条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审批人员、操作人员、风险监控人员相互独立开展其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严禁越权办理业务或者干涉其他人员业务。

第十八条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公开披露相关信息前,不得将公司委托理财情况透露给其他任何个人或单位,但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公司从事委托理财业务,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条公司以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等现金管理的,还应当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规定的,适用《中汽研汽车试验场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本制度的规定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发生抵触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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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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