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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尔胜:董事会关于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6-23

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法尔胜”、“上市公司”或“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方式购买杨家军持有的大连广泰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49%的股权,并同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三条的规定,董事会就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如下:

经核查,截至本说明出具之日,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因涉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且尚未结案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做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综上,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三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之盖章页)

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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