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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土科技: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6-21

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6月21日于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了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本次会议为监事会临时会议。会议通知于2022年6月18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公司现有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王爱莲女士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会议表决情况

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次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业务办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且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

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业务办理》及《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的《关于

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公告》。表决结果:同意票数为3票,反对票数为0票,弃权票数为0票。

2、审议通过《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公司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条件是否成就进行了核查,认为:

一、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进行核查,认为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业务办理》以及《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文件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不存在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公司监事会同意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6月21日,并同意以4.13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首次授予条件的137名激励对象授予921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的《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为3票,反对票数为0票,弃权票数为0票。

3、审议通过《关于核实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议案》

监事会根据《管理办法》、《业务办理》及《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对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截止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为公司或公司子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专业核心人员,不存在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为3票,反对票数为0票,弃权票数为0票。

特此公告。

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2年6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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