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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中拓:浙商租赁资产评估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6-22

浙江浙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4.财务分析与财务预剌在市场调查和现场调研工作的基础上,对被评估单位财务及经营情况进行分析,对被评估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必要的分析和调整,根据被评估单位提供的未来盈利预测材料,结合被评估单位的实际与可能,讨论修正有关方法、假设和参数,提出资料和盈利预测表的修改意见,协助企业修正企业未来盈利预测表。5.评定估算根据被评估单位提供的修正预测结果, 查阅有关资料, 选择评估途径和具体方法, 计算得到评估结果。 对初步评估结论进行综合分析, 将评估结果提交委托人, 并就有关问题与委托人有关人员讨论。 在取得

致意见的基础上, 最终确定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二)收益模型的选取

结合本次评估目的和评估对象, 采用折现现金流法确定企业股东权益自由现金流价值, 并分析企业溢余资产、 非经营性资产负债的价值, 对企业股东权益现金流价值进行修正确定企业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其中,根据2021年11月11号浙商融资租赁公司临时股东会决议,

0年度公司累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227,556,656.99元,定千2022年1月2 4日前完成上述利润分配, 考虑到上述利润分配后将影响公司净资产, 从而会影响未来公司的融资租赁投放规模, 故本次收益法评估先模拟进行股利分配(将尚未分配的股利挂应付股利)后的状况下预测未来收益, 计算得出股利分配后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在此基础上再加回基准日后拟用于股利分配的金额, 得出未分配股利前的股东全郘权益价值。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考虑期后股利分配后的股东权益自由现金流价值+溢余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减负债)+期后拟分配股利金额

采用符号公式表示为:

II

R.R"

E

=

P+IC;

=I—I i+

i=l(1 +r)r (1 +r)

式中:

?: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P: 企业股东权益现金流评估价值;

"+Ic;+A

: 未来第i年的预期收益(考虑期后股利分配后的股东权益现金流量);R":

永续期的预期收益(考虑期后股利分配后的股东权益现金流量);

r:

折现率;

n: 明确的预测期;

IC;: 基准日存在的溢余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负债的价值

A:

期后拟分配股利金额

万邦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浙江浙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底, 公司累计可供股东分配的和闰为227,556,656.99元,于2022年1月24日前完成上述利润分配。本次收益法评估已考虑该事项对融资租赁投放规模预测的影响, 评估结论已包含前述利润分配金额。扣除浙商融资租赁公司拟分红款227,556,656.99元后,浙商租赁公司100%所有者权益的评估值为2,319,723,343.01元。

(七)在资产基础法评估时, 除坏账准备涉及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外, 未对其他资产负债评估增减值作可能涉及的纳税准备。(八)本资产评估报告利用了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致同

审字[

]第

2C

号)数据,

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仅承担引用不当的责任。

(九)

评估基准日后、 有效期以内, 若资产数量及价格标准发生变化, 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时, 不能直接使用本评估结论, 须对评估结论进行调整或重新评估。

(十)本评估结果是依据本次评估目的、 以报告中揭示的假设前提而确定的股东全部权益的现时市场价值, 没有考虑特殊的交易方式可能追加或减少付出的价格等对评估价值的影响, 也未考虑宏观经济环境发生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和其它不可抗力对资产价格的影响。(十

)本次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时, 我们依据现时的实际情况作了我们认为必要、

合理的假设, 在资产评估报告中列示。 这些假设是我们进行资产评估的前提条件。 当未来经济环境和以上假设发生较大变化时, 评估人员将不承担由于前提条件的改变而推导出不同资产评估结果的责任。

(十二)

本次评估对被评估单位可能存在的其他影响评估结果的瑕疵事项,在进行资产评估时被评估单位未作特别说明而评估师根据其执业经验

一般不能获悉的情况下,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不承担相关责任。评估报告使用者应注意上述特别事项可能对评估结论及本次评估目的对应的经济行为产生的影响。

、资产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本评估报告只能用于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和用途,以及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报告使用者使用。

(二)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不承担责任。

(三)除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四)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和使用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五)依据现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本评估报告需要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后,与核准文件、备案表

起使用。

(六)未征得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同意,评估报告的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披露于公

万邦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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