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泰恩康: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6-21

广东泰恩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广东泰恩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03号)核准,广东泰恩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910.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19.93元/股,募集资金总额117,786.30万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不含税)12,578.23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5,208.07万元。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3月24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2年3月24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华兴验字[2022]20000260380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管理,并与募集资金专户相关开户银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9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2-001)。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为便于全资子公司山东华铂凯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铂凯盛”)更好地实施“生物技术药及新药研发项目”,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华铂凯

盛已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齐鲁软件园支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截至2022年6月1日,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募集资金用途金额(人民币元)
山东华铂凯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齐鲁软件园支行1602115129000 888888生物技术药及新药研发项目50,000,000.00

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齐鲁软件园支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高新支行”的下属支行,其对外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均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高新支行”名义签署。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1:广东泰恩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1”)

甲方2:山东华铂凯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2”,甲方1和甲方2统称为“甲方”)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高新支行(以下统称“乙方”)

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广东泰恩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

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祥茂、徐振宇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电话及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捌份,甲方1、甲方2、乙、丙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广东泰恩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6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