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监管函〔2022〕第 110 号
陈剑栋、陈建英:
2022年4月26日,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利信”)在2021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你们承诺协助上海杰东系统工程控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杰东”)承接工程,2020年11月-2021年11月你们应为上海杰东承揽项目实现超过1亿的销售收入,毛利率不低于15%,如该销售收入或预期收益未达目标,则你们应现金补足项目目标利润差额,截至报告期末你们未能完全履约。2022年5月19日,飞利信在《关于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的回复》中披露,根据飞利信与你们核对,你们在2021年度为上海杰东承揽项目总计约5,626万元的业绩,未能在期限内完成承诺。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8.6.1条,以及《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7.4.1条的规定。请你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们: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各项承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承诺的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承诺。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2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