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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信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6-22

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以及全体股东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本次调整在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且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二、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由于部分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其个人考核原因不满足归属条件,需由公司作废处理。公司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作废合计0.30万股不得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三、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规定,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归属符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76名激励对象满足归属条件,其作为本次归属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76名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第一个归属期办理归属事宜。

(以下无正文)

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文件(此页无正文,为《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路国平 冯巧根 杨 雪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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