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现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预计2022年度为子公司提供对外担保额度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预计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事项,主要系满足子公司日常经营发展需要,为其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担保额度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总体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且公司董事会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故同意该担保额度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姚刚、袁坚、李少华
2022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