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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雪:2021001-838262_2020年_年度报告_摘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6-21

2020

苏州太湖雪丝绸股份有限公司年度报告摘要

年度报告摘要

太湖雪

NEEQ : 838262

一. 重要提示

1.1

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当仔细阅读同时刊载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或www.neeq.cc)的年度报告全文。

1.2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负责人胡毓芳、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尹蕾及会计机构负责人尹蕾保证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1.3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了审议本次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

1.4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1.5

公司联系方式

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尹蕾
是否具备全国股转系统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
电话0512-63751882
传真0512-63773183
电子邮箱2462593612@qq.com
公司网址http://www.taihuxue.com
联系地址及邮政编码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平台的网址www.neeq.com.cn
公司年度报告备置地公司董秘办公室

二. 主要财务数据、股本结构及股东情况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本期期末本期期初增减比例%
资产总计202,284,502.34176,489,139.1914.62%
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净资产124,022,637.32101,152,886.7922.61%
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4.693.8322.45%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38.60%41.74%-
资产负债率%(合并)38.54%42.15%-
(自行添行)
本期上年同期增减比例%
营业收入300,018,245.12236,763,923.4126.72%
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2,869,750.5312,278,721.5886.26%
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16,604,149.609,535,521.55-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4,581,685.453,391,749.75329.92%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依据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计算)20.31%12.71%-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计算)14.75%9.87%-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8650.46486.42%
(自行添行)

2.2

普通股股本结构

单位:股

股份性质期初本期 变动期末
数量比例%数量比例%
无限售条件股份无限售股份总数26,443,172100%26,443,172100%
其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20,800,00078.66%1,320,58722,120,58783.65%
董事、监事、高管
核心员工
有限售条件股份有限售股份总数
其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管
核心员工
总股本26,443,172-026,443,172-
普通股股东人数5

2.3

普通股前十名股东情况(创新层)/普通股前五名或持股10%及以上股东情况(基础层)

单位:股

序号股东名称期初持股数持股变动期末持股数期末持 股比例%期末持有限售股份数量期末持有无限售股份数量
1苏州英宝投资有限公司20,800,0001,320,58722,120,58783.6533%022,120,587
2苏州湖之锦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3,000,0003,000,00011.3451%03,000,000
伙)
3苏州东方汇富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1,321,586-1,321,58600.00%00
4苏州市吴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1,101,3221,101,3224.1649%01,101,322
5陈强220,264220,2640.8330%0220,264
6陈麟元09999990.0038%0999
合计26,443,172026,443,172100.00%026,443,172
普通股前十名股东间相互关系说明: 王安琪通过英宝投资间接持有公司45.05%的股份,通过湖之锦间接持有公司4.54%的股份,合计间接持有公司49.58%的股份。公司现任董事长胡毓芳通过英宝投资间接持有公司38.61%的股份,通过湖之锦间接持有6.81%的股份,合计间接持有公司45.42%的股份。王安琪为胡毓芳的女儿。

2.4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

注: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方框图及说明。

三. 涉及财务报告的相关事项

3.1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适用 □不适用

(1)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 财政部于2017年度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修订后的准则规定,首次执行该准则应当根据累积影响数调整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 本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根据准则的规定,本公司仅对在首次执行日尚未完成的合同的累积影响数调整2020年年初留存收益以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2019年度的财务报表不做调整。执行该准则的主要影响如下:
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和原因受影响的报表项目对2020年1月1日余额的影响金额
合并母公司
将与商品销售相关的预收款项重分预收款项-6,246,262.11-5,711,986.83
类至合同负债,相关税金重分类至其他流动负债。合同负债5,527,665.585,054,855.60
其他流动负债718,596.53657,131.23

与原收入准则相比,执行新收入准则对2020年度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影响如下(增加/(减少)):

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项目2019年12月312020年1月1调整数
日余额日余额重分类重新计量合计
预收账款5,711,986.83-5,711,986.83-5,711,986.83
合同负债5,054,855.605,054,855.605,054,855.60
其他流动负债657,131.23657,131.23657,131.23

2. 其他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情况

(1)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2019修订)

财政部于2019年5月9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2019修订)(财会〔2019〕8号),修订后的准则自2019年6月10日起施行,对2019年1月1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需要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本公司2019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已执行该准则,执行该准则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2)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2019修订)

财政部于2019年5月16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2019修订)(财会〔2019〕9号),修订后的准则自2019年6月17日起施行,对2019年1月1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债务重组,应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债务重组,不需要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本公司2019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已执行该准则,债务重组损益计入其他收益和投资收益。

(3)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3号》

财政部于2019年12月10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3号》(财会〔2019〕2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3号”),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不要求追溯调整。

①关联方的认定

解释第13号明确了以下情形构成关联方:企业与其所属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单位(包括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企业的合营企业与企业的其他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此外,解释第13号也明确了仅仅同受一方重大影响的两方或两方以上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并补充说明了联营企业包括联营企业及其子公司,合营企业包括合营企业及其子公司。

②业务的定义

解释第13号完善了业务构成的三个要素,细化了构成业务的判断条件,同时引入“集中度

测试”选择,以在一定程度上简化非同一控制下取得组合是否构成业务的判断等问题。本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解释第13号,2019年度的财务报表不做调整,执行解释第13号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4)执行《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

财政部于2019年12月16日发布了《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19]22号),适用于按照《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开展碳排放权交易业务的重点排放单位中的相关企业(以下简称重点排放企业)。该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重点排放企业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应用该规定。本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该规定,2019年度的财务报表不做调整,执行该规定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5)执行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修订

财政部2019年度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和《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财会(2019)16号),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本公司已按修订后的格式编制本报告期间的财务报表:

资产负债表中“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拆分为“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列示;“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拆分为“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列示;资产负债表中新增“应收款项融资”项目,单独列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利润表中投资收益项下新增“其中: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收益”项目。

(6)执行《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

财政部于2020年6月19日发布了《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20〕10号),自2020年6月19日起施行,允许企业对2020年1月1日至该规定施行日之间发生的相关租金减让进行调整。按照该规定,对于满足条件的由新冠肺炎疫情直接引发的租金减免、延期支付租金等租金减让,企业可以选择采用简化方法进行会计处理。本公司对于属于该规定适用范围的租金减让全部选择采用简化方法进行会计处理并对2020年1月1日至该规定施行日之间发生的相关租金减让根据该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3.2

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情况

□会计政策变更 □会计差错更正 □其他原因

请填写具体原因

□不适用

单位:元

科目上年期末(上年同期)上上年期末(上上年同期)
调整重述前调整重述后调整重述前调整重述后

3.3

合并报表范围的变化情况

√适用 □不适用

1. 新设立子公司上海太湖之雪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设立,注册资本100万

元人民币。

2. 新设立子公司苏州太湖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设立,注册资本50

万元人民币。

3. 新设立子公司苏州湖之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20年11月20日设立,注册资本50

万元人民币。

4. 出售子公司上海柏翊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出售子公司上海柏翊供应链

管理有限公司。

3.4

关于非标准审计意见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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