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第三人
3、涉案的金额:无具体金额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本次诉讼结果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翰辉安全防护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翰辉”)于近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行终66号《行政判决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上诉人(一审原告、专利权人)ATG锡兰(私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TG公司”)因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5月13日作出的第4022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12月5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上海翰辉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上述诉讼事宜涉及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等主要内容已在公司《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披露。
2021年7月23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14967号《行政判决书》,驳回ATG公司的诉讼请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1年7月28日于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政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1)。
2021年8月16日,ATG公司因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行初14967号行政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1年9月13日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行政上诉状>暨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1-051)。
(一)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情况
上诉人(一审原告、专利权人):ATG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海洋,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武树辰,北京市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静,国家知识产权局;宋泳,国家知识产权局
一审第三人(无效宣告请求人):上海翰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凤,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肖淑芳,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
(二)上诉请求
1、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第(2019)京73行初14967号行政判决书;
2、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第4022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
3、判令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有关专利号为ZL200480042670.4的发明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判决情况
2022年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2)最高法知行终66号《行政判决书》,ATG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 ATG 锡兰(私人)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亦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本次诉讼结果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五、备查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行终66号《行政判决书》
特此公告。
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