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或“保荐机构”)作为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邦新材”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6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对宇邦新材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等票据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563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600.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26.86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69,836.00万元,扣除全部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61,198.82万元,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6月1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2年6月1日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苏公W[2022]B061号)。经其审验,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投资总额 | 拟投入募集资金数额 |
1 | 年产光伏焊带13,500吨建设项目 | 30,689.68 | 28,057.61 |
2 |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5,674.87 | 5,674.87 |
3 | 生产基地产线自动化改造项目 | 2,929.50 | 2,929.50 |
4 |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 10,000.00 | 10,000.00 |
合计 | 49,294.05 | 46,661.98 |
三、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操作流程
为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公司对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包括开立的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的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拟定相关操作流程,具体如下:
1、票据支付的审批:根据募投项目建设进度,由相关部门在签订合同之前确认可以采取银行承兑汇票等票据方式进行支付的款项,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签订相关合同;
2、票据支付:在申请支付募投项目相应款项时,由相关部门填制付款申请单,根据合同条款,注明付款方式,按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资金使用程序逐级审核,公司财务部根据审批后的付款审批单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包括库存银行承兑汇票等票据的背书支付和向银行申请开票承兑汇票等票据的支付,并建立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的台账;
3、募集资金的置换:财务部按月汇总银行承兑汇票等票据支付募投项目款项明细表,定期统计未置换的以银行承兑汇票(包含背书转让及自开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的款项,在次月10日前将当月通过票据支付的募投项目对应款项的等额资金从募集资金专户转入一般结算账户,并按月汇总报送保荐机构。对于自开的银行承兑汇票,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公司将以自有资金进行兑付;
4、日常管理:公司应建立台账逐笔记载募集资金专户转入一般账户交易的时间、金额、账户等,并与该笔资金相关的票据进行匹配记载。对采用该方式使
用募集资金的票据、交易合同、付款凭据以及履行的审批程序等单独建册存档,确保募集资金仅用于募投项目。
5、监管措施: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有权采取现场检查、书面问询等方式对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等票据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合理改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支付方式,节省财务费用。该事项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更改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相关审批程序及意见
本次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等票据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已经经过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上述事项实施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等票据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张世举 陈 昶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