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湖北广电: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2年6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6-21

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经2022年6月20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确保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按照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条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直接责任人,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 公司证券法务部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协管,

对需披露的信息进行搜集和整理。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与原则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或重大信息”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应当披露的,对公司股票、存托凭证、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所持公司股份涉及《股票上市规则》第7.7.8条所列的事项;

(2)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3)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4)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5)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传闻,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6)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

前款规定的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公司问询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回复,保证回复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八条 公司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有关法律法规或者《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制度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十二条 除依规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规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承诺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履行承诺义务。

公司应当将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事项从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单独摘出,及时逐项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予以公开。承诺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时更新。

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原因以及相关人员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并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以下统称“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三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和披露标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七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第十八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人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九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发行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二十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二十二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三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二十五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二十七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三十条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上市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三十一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三十二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三十三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四节 临时报告第三十四条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

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 上市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七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第四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二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四条 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参加编制定期报告草案;董事会秘书负责送交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规定,按以下时点及时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一) 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或次日;

(二)与有关当事人有实质性的接触(如谈判)或该事项有实质性进展(如达成备忘录、签订意向书)时;

(三) 协议发生重大变更、中止、解除、终止后次日;

(四) 重大事项获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已披露的重大事项被政府有关部门否决时;

(五)有关事项实施完毕时。

第四十六条 公司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的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遇有需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任务。董事会秘书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七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八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

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四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五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五十二条 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在为信息披露出具专项文件时,发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其补充、纠正。

第五十三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审核程序及披露流程第五十四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核及披露流程:

(一)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召集有关人员召开会议,拟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制订编制计划;

(二)各相关部门按定期报告编制计划起草相关文件,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证券法务部;

(三)证券法务部编制定期报告草案;

(四)定期报告草案由董事会秘书审查;

(五)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讨论定期报告草案;

(六)董事会秘书将经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讨论修改后的定期报告草案送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

(七)审计委员会将审订的定期报告草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八)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九)监事会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十)董事长签发定期报告;

(十一)董事会秘书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十五条 公司涉及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以及独立董事意见等临时报告的编制、审核及披露流程:

(一)证券法务部编制临时报告;

(二)涉及独立董事意见的,应当一并披露;

(三)董事会秘书审查,董事长签发;

(四)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十六条 公司涉及本制度所列的重大事件且不需经过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一)公司职能部门在事件发生后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按要求向证券法务部提交相关文件;

(二)证券法务部编制临时报告;

(三)董事会秘书审查,董事长签发;

(四)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一)公司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应在会后两个工作日内将会议决议及全套文件报公司证券法务部;控股子公司在涉及本制度所列示且不需经过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的事件发生后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按要求向公司证券法务部报送相关文件,报送文件需经子公司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签字;

(二)证券法务部编制临时报告;

(三)董事会秘书审查,董事长签发;

(四)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十八条 重大无先例事项相关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重大无先例事项系指无先例、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需保留窗口指导的重大事项。公司在就无先例事项进行沟通之前,应主动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停牌并公告,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由董事会秘书签字确认的申请。公司按照上述规定披露无先例事项后,应按照下述规定及时披露进展情况:

(一)公司中止并撤回无先例事项的,应在第一时间内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复牌并公告;

(二)无先例事项经沟通不具备实施条件的,应在第一时间内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复牌并公告;

(三)无先例事项经沟通可进入报告、公告程序的,应在第一时间内向本所申请复牌,并以“董事会公告”形式披露初步方案。

第五十九条 公司向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报送报告或公司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相关信息的,由董事会秘书根据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提供的信息及资料拟定或者组织拟订,经董事长审定后报送或刊登。

第六十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当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六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本规则第七条情形之一,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六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信息披露文件的保管

第六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情况由公司证券法务部负责记录、保存,并作为公司档案归档保管。

第六十五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的报纸页面及复印件)档案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股东大会文件、董事会文件、监事会文件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以公司名义对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单位进行正式行文的,证券法务部也应当留档保管相关文件。

第七章 保密措施

第六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人员,负有严格保密义务。

第六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曾公开过的信息。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不得在股东大会上发布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不得向来电、来函或来访股东、机构投资者、专业分析机构、新闻媒体或者其他机构或人员透露公司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路演等活动中发布公司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六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在与各中介机构的业务合作中,只限于本系统的信息交流,不得泄露或非法获取与工作无关的其他内幕信息。

第六十九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对公司内部大型重要会议上的报告、发言和书面材料等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对涉及公开信息但尚未在指定媒体上披露,又无法回避的,应当限定传达范围,并对报告起草人员、与会人员提出保密要求。公司正常的工作会议,与本制度规定的有关重要信息,与会人员有保密义务。

第七十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

予以披露。

第七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八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七十二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七十三条 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相关信息披露文件除刊载于上述报纸之外,还应登载于证券交易所网站。

第七十四条 公司在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在公司网站或其他内部刊物上发布重大信息时,应从信息披露的角度事先征得董事会秘书的同意,遇有不适合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第九章 相关责任

第七十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公司董事会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公司股东大会应当罢免相关责任董事的职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董事应予以赔偿,并承担连带责任。

(二)公司监事会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公司股东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应当罢免相关责任监事的职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监事应当予以赔偿,并承担连带责任。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董事会应当罢免相关责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予以赔偿。

(四)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上述行为的,公司应当要求其予以改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视情况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本制度项下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泄露内幕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本制度项下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应当主动处理自己持有的股票。情节严重的,公司罢免其职务或予以解聘;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七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的其他人员违反本制度的,公司视情况免除该等责任人员的职务或予以解聘。

第七十九条 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均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超过”,均不含本数。

第八十一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估值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

(二)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

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四)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4、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5、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上述第 1、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

然人。

第八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上市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八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八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六月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