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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航空:春秋航空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6-21

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

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合称“中国法律法规”)及《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

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

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

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的情形的,应及时通知公司,必要时应提出辞职。

第四条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含本公司)担任独

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不少于全体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

专业人士。在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审计、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比例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

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人数时,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七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八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的资格;

(二) 具备中国法律法规要求的独立性;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

(四)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

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 中国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董事任职条件。

第九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独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

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公司前十名股东

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

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 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 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

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 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

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 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仍处于禁入期的;

(九) 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十) 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

(十一) 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的;

(十二) 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

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十三) 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十四) 中国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不能担任董事的其他人员;

(十五)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和选举

第十条 董事会根据本制度规定的标准和公司实际需要,提出选聘独立董事的

具体方案。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和选举程序如下:

(一) 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已发行的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二)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

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基本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三)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按照有关规定

公布上述内容。如独立董事是在股东大会上临时提名的,上述内容在股东大会决议中披露。

(四) 公司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时,应当将

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

异议的,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五) 上海证券交易所在收到前款所述材料的五个交易日内,对独立

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

(六) 独立董事选举应实行累积投票制。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

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等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该届董事会期限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中国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职权外,独立董事可

行使以下职权:

(一)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先认可权(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

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 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 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 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股东公开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

权。征集投票权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六) 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

计和咨询;

(七) 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至(五)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使前款第(六)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第(一)(二)项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如本条第一款所列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十四条 如果独立董事按照前条规定提出的提议未被采纳或者其职权不能正常

行使,公司应当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发表独立意见:

(一) 提名、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 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五)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

大会计差错更正;

(六)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

保留审计意见;

(七)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八) 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九) 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十) 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及现金分红方案;

(十一) 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

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十二) 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管理层收购、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

计划、回购股份方案、上市公司关联人以资抵债方案;

(十三) 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证券交易所交易;

(十四)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

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绝对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十五) 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十六) 中国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前条规定的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

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意见予以披露,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履行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独立、客观地做出判断,按照

中国法律法规和《章程》行使职权,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职责,了解公司的

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应当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予以协助。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当委托其他

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

况进行说明,并在年度股东大会上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应当保持独立性。出现明显影响其独立性的情

形时,独立董事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通知公司。

不符合独立性条件的,独立董事应当提出辞职;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应当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

会予以撤换。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职务的,上市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如果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人数或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法定或《章程》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辞职或被股东大会撤换,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

会补选独立董事。逾期不召开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职务。

第六章 公司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五条 公司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

当二名或二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二十六条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保存10 年,独立董事本人应当

至少保存5 年。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

书应当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必要时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办理公告事宜。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

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如差

旅费用、通讯费用等)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

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

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七章 独立董事责任的承担和免除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章程》和股东大会决议时,参与决议的独立董事应当承担相应责任,除非其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

第三十三条 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章程》和股东大会决议,而未向董事会提出书面异议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三十四条 如有证据表明独立董事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的义务,或其是合理依

据公司管理人员或其他工作人员、律师、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等专业人士所提供的报告、意见或陈述进行表决,可以免除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释义:

(一) 会计专业人士: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员。

(二) 附属企业:指公司的控股、参股子公司或分公司,以及其他

依附于公司的企业。

(三) 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等;

(四) 主要社会关系: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

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五) 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方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

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国法律法规及《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

如与中国法律法规或《章程》(包括其不时之修订)相冲突,相关冲突事项应按中国法律法规及《章程》的规定执行,且本制度应相应进行修订。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订,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

时亦同。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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