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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航空:春秋航空对外担保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6-21

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信用和担保管理,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中国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合称“中国法律法规”)和《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之规定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

公司”)及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企业。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可能对公司股票、债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后,再行按照参股公司章程及其有关制度行使公司的权利。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包括公

司的子公司)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公司提供对外担保的形式应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及《章程》等的规

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产业规划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并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五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

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做

出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权限范围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八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四)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五)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七)根据中国法律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前款第(六)项担保,应以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对外担保行为,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按照中国法律法规、《章程》以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相关制度执行。

第九条 除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外,其余担保事项需按《章程》

的相关规定,经董事会审议批准方可办理。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条 公司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外,

还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下属部门、所属分公司、子公司及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

的企业未经公司授权不得办理担保业务。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对外担保事项,必须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第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

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具体事务由财务部负责。

第十五条 在对外担保事务中,公司财务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被担保单位进行资信调查、评估;

(二)具体办理担保手续;

(三)在对外担保生效后,做好对被担保单位的跟踪、检查、监督

工作;

(四)认真做好有关被担保企业的文件归档管理工作;

(五)及时按规定向公司审计机构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

项;

(六)办理与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

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注意担保的时效期限。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批准的异常合同,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应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情况,及时了解被担保方的经

营情况及资金使用与回笼情况;定期向被担保方及债权人了解债务清偿情况;定期向被担保方收集财务资料,进行各种财务分析,准确掌握被担保方的基本财务状况。

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有关责任人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五章 被担保方的资格

第十八条 被担保方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具备借款人资格,且借款及资金投向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银

行贷款政策的有关规定;

(三)资信较好,资本实力较强,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并具

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良好的发展前景;

(四)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借款资金投向项目具有较高的经

济效益;

(五)资产流动性较好,短期偿债能力较强,在被担保的借款还本

付息期间具有足够的现金流量;

(六)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或者可以预见的其他法律

风险;

(七)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八)已被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债权人要求被担保方实际履

行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

(九)公司认为需要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前,

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二十条 申请担保方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

人身份证明、反映与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 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 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 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及其相关资料的复印件;

(五) 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六) 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

说明;

(七) 其他重要资料。

第二十一条 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公司应组织对申请担保人的经营

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按照合同审批程序审核,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记

录在案。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 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 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 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

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 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 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六) 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担保

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长或经合法授权的其他人员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

决议代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并授权,任何人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审核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涉及到的公司相关审核部门及人员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按

照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署对外担保合同或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时,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或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的,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国法律法规及《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

如与中国法律法规或《章程》(包括其不时之修订)相冲突,相关冲突事项应按中国法律法规及《章程》的规定执行,且本制度应相应进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及其修订由公司董事会拟订,并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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