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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龙集团: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6-21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天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有关规定,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可申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符合资格的41名激励对象在解除限售期内按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二、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3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2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综上所述,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有关规定,公司拟相应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共计69.00万股,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09%,其中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1.986元/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2.676元/股。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有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综上,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并按规定履行回购注销程序,并同意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天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夏明会 宋铁波 张仕华

2022年6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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