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一、会议召开与出席情况
1、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已以公告的形式刊登于《证券时报》与巨潮资讯网,会议采取现场与网络相结合的方式举行,现场会议于2022年6月20日在公司南京管理总部会议室召开。网络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分别于2022年6月2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以及2022年6月20日9:15-15:00期间举行。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6名,代表股份126,039,640股,合计占公司总股本的7.6433%;其中中小股东共26名,代表股份126,039,640股,合计占公司总股本的7.6433%。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2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26,039,54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6433%。
3、公司董事长周一峰女士出席并主持了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以下议案的详细情况请参见公司已刊登在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内容):
1、《关于与福基船务控股有限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5,427,7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145%;反对610,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842%;弃权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25,427,7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145%;反对610,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842%;弃权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3%。
鉴于股东东华石油(长江)有限公司、优尼科长江有限公司与周一峰女士与本议案具有关联关系,根据相关规定对本议案进行回避表决。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终止与东华石油(长江)有限公司<关于船舶租赁的合作协议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5,444,7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280%;反对59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707%;弃权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25,444,7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280%;反对593,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707%;弃权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3%。
鉴于股东东华石油(长江)有限公司、优尼科长江有限公司与周一峰女士与本议案具有关联关系,根据相关规定对本议案进行回避表决。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3、《关于与福基船务控股有限公司签署<关于“船队总体委托经营协议”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5,427,7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145%;反对610,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842%;弃权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25,427,7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145%;反对610,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842%;弃权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3%。
鉴于股东东华石油(长江)有限公司、优尼科长江有限公司与周一峰女士与本议案具有关联关系,根据相关规定对本议案进行回避表决。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杨斌先生与罗鹏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出具意见。见证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关于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