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艾德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2年6月20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年6月20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6月20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6月20日9:15-15:00。
4、股权登记日:2022年6月14日
5、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厦门市海沧区鼎山路39号公司1楼会议室
6、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罗捷敏先生
由于公司董事长LI-MOU ZHENG先生因公外出不能主持本次会议,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罗捷敏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7、出席会议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7人,代表股份203,406,17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1.087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147,512,47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7.048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5,893,70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4.0381%。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4人,代表股份64,169,42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6.116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5人,代表股份8,275,71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0785%。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人,代表股份55,893,70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4.0381%。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以腾讯会议视频方式参加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经与会股东逐项审议,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和网络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转让SDC2产品权益及子公司艾之维股权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5,237,5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1.0678%;反对18,168,5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932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该议案表决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6,000,82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1.6865%;反对18,168,59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313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5,237,5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1.0678%;反对18,168,5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932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该议案为由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并经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该议案表决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6,000,82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1.6865%;反对18,168,59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313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指派江志君律师、张世骏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厦门艾德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2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