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禾丰股份:禾丰股份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6-20

禾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回购注销原因:公司2021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较2017年净利润增长率为-65.39%,未达到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以2017年净利润为基数,2021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51.25%”的业绩考核条件,根据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对364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合计574.20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 本次回购注销股份具体情况:

回购股份数量(万股)注销股份数量(万股)注销日期
574.20574.202022年6月22日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禾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于2022年5月20日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2021年净利润较2017年净利润增长率为-65.39%,未达到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以2017年净利润为基数,2021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51.25%”的业绩考核条件,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公司拟对364名激励对象

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合计574.20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62%。因公司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已于2019年6月13日实施完毕,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8元(含税);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已于2020年6月2日实施完毕,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2元(含税);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已于2021年6月3日实施完毕,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2元(含税)。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为4.23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其他指定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

公司已根据法律规定就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履行通知债权人程序,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5),就本次回购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事宜通知债权人,公司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者自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均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截至申报期间届满之日,公司未收到任何公司债权人向公司提出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要求。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依据

公司2021年净利润较2017年净利润增长率为-65.39%,未达到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以2017年净利润为基数,2021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51.25%”的业绩考核条件,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拟对364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合计574.20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占本次回购注销前公司总股本的0.62%。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人员、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364人,合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574.20万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无剩余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

(三)回购注销安排

公司已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对上述364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574.20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过户手续。预计本次限制性股票于2022年6月22日完成回购注销,公司后续将依法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本次回购注销前后公司股权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类别本次变动前本次变动数本次变动后
无限售流通股916,218,1960916,218,196
限售流通股5,742,000-5,742,0000
合计921,960,196-5,742,000916,218,196

四、说明及承诺

公司董事会说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符合法律、法规、《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安排,不存在损害激励对象合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公司承诺:已核实并保证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注销日期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告知相关激励对象本次回购注销事宜,且相关激励对象未就回购注销表示异议。如因本次回购注销与有关激励对象产生纠纷,公司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实施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并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等相关安排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公司尚需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回购注销办理完成股份注销登记手续以及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六、上网公告附件

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禾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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