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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明星辰: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情况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6-18

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

施情况的公告

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已经公司2022年6月17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根据相关要求,现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及整改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内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形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处罚的情形。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其整改情况

(一)《关于对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7〕第89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于2017年6月12日下发《关于对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7〕第89号),指明:“2016年10月26日,你公司披露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预计2016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变动区间为3.26亿元至3.46亿元。2017年2月28日,公司披露业绩快报,预计2016年度净利润为3.28亿元。2017年4月29日,公司披露2016年经审计净利润为2.65亿元。你公司2016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与业绩快报中披露的净利润存在较

大差异,且你公司未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修正公告。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1条、第11.3.3条和第11.3.7条及《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5.3.4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二)《关于对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王佳、董事严立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8〕第57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于2018年4月24日下发《关于对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王佳、董事严立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8〕第57号),指明:“你们作为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启明星辰”)董事长和董事,于2018年2月13日和14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分别减持启明星辰股票12.32万股和

13.14万股,交易金额265.47万元和276.39万元你们在减持前未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8条和《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请你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三)《关于对张媛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21〕119号)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于2021年8月16日下发《关于对张媛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21〕119号),指明“你担任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期间,你的配偶高一波名下证券账户于2021年6月16日至7月2日买入公司股票,于7月13日卖出公司股票。上述期间内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当吸取教训,加强本人及亲属的证券市场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再次发生此类违法行为。”

在收到上述监管函及警示函决定后,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高度重视,并针对上述问题整改如下:

组织公司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提高相关人员勤勉尽责和规范运作的意识,提高信息披露事务的工作质量和水平,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公司将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除上述情况外,最近五年内公司不存在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形。

特此公告。

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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