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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水电: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6-18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水电”或“上市公司”)拟向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100%股权,同时拟向不超过35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重组”)。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文件的规定,本公司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如无特别说明,本自查报告中所涉及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中披露的释义相同。

一、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及其内幕知情人核查范围、自查期间

(一)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

粤水电拟向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100%股权,同时粤水电拟向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20亿元且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0%。

(二)本次交易中的内幕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1.粤水电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2.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及相关知情人员;

3.粤水电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4.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5.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

6.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

7.上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三)本次交易中的内幕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中的内幕知情人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就本次重组申请股票停牌(2022年3月8日)前6个月至《重组报告书》披露日前一交易日,即2021年9月7日至2022年6月1日。

二、本次交易内幕知情人买卖股票的情况及其性质

根据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关于买卖广东水电二

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以下简称“《自查报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并经核查,在自查期间内,上述纳入本次交易核查范围内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买卖粤水电股票的情形,具体如下:

(一)相关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本次自查期间内,相关自然人均不存在买卖粤水电股票的行为。

(二)中信证券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在自查期间,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自营业务股票账户累计买入粤水电股票8,283,301股,累计卖出8,467,901股,截至自查期末持有粤水电股票74股;资产管理业务股票账户累计买入粤水电股票1,063,300股,累计卖出1,063,300股,截至自查期末未持有粤水电股票;信用融券专户在上述期间内无买卖粤水电股票的行为。

中信证券买卖股票的自营业务账户,为通过自营交易账户进行ETF、LOF、组合投资、避险投资、量化投资,以及依法通过自营交易账户进行的事先约定性质的交易及做市交易,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的规定,该类自营业务账户可以不受到限制清单的限制。上述账户已经批准成为自营业务限制清单豁免账户。

中信证券就上述股票交易事项出具说明:

“中信证券已建立了《信息隔离墙制度》《未公开信息

知情人登记制度》等制度并切实执行,其投资银行、自营业务之间,在部门、人员、资金、账户等方面独立运作、分开管理,办公场所相互隔离,能够实现内幕信息和其他未公开信息在公司相互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间的有效隔离,控制上述信息的不当流转和使用,防范内幕交易的发生,避免公司与客户之间、客户与客户之间以及员工与公司、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中信证券自营账户买卖粤水电股票是依据其自身独立投资研究作出的决策,属于其日常市场化行为,未获知或利用投行获取的内幕信息。

除上述情况外,中信证券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在自查期间没有泄露本次重组的有关信息或建议他人买卖粤水电股票,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也未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交易的行为。”

除上述情形外,根据自查结果和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取得的相关查询结果,自查期间,中信证券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中信证券相关内幕知情自然人及其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内没有买卖粤水电股票的行为。

三、自查结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及相关说明及承诺文件,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粤水电股票的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从

事证券交易的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的法律障碍。除上述情况外,自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粤水电股票的情况。特此公告。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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