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关于放弃控股子公司增资优先认缴出资权及优先购买权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山东天普阳光有限公司本次增资扩股及股权转让事项是基于其自身业务发展需要,通过本次增资,有利于增强资本实力、健全激励机制,公司本次放弃优先认缴出资权及优先购买权,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造成重大影响,本次增资已聘请了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最终交易价格以评估价值为依据,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交易事项董事会履行了相关审议程序,内容及审批程序合法、合规。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关于放弃控股子公司增资优先认缴出资权及优先购买权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
曹小秋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独立董事:
杨慧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