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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发行保荐书(注册稿)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6-17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

二〇二二年五月

3-1-2-1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声明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本项目保荐代表人刘新浩、黄建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业务规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发行保荐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3-1-2-2

目 录

释 义 ...... 3

一、一般术语 ...... 3

二、专业术语 ...... 4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 5

一、本次证券发行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 ...... 5

二、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 ...... 5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 7

四、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关联关系的说明 ...... 7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 7

六、保荐机构对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的核查 ...... 9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 11

第三节 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 12

一、本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 12

二、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 12

第四节 对本次发行的推荐意见 ...... 12

一、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决策程序合法 ...... 15

二、本次发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 17

三、发行人的主要风险提示 ...... 21

四、发行人的发展前景评价 ...... 25

五、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的核查情况 ...... 29

六、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 30

3-1-2-3

释 义

在本发行保荐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一、一般术语

公司、本公司、发行人、格力博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格力博有限、有限公司、常州格力博常州格力博工具有限公司、常州格力博有限公司,系格力博前身
保荐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中信建投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GHHKGLOBE HOLDINGS (HONG KONG) CO., LIMITED,系发行人控股股东
Greenworks HoldingsGreenworks Holdings Limited,系发行人间接股东
Long ShiningLONG SHINING GROUP INC,系发行人历史股东
ZAMAZAMA CORPORATION LIMITED,系发行人股东
STIHLSTIHL Holding AG & Co. KG及其同一控制下企业
子公司发行人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超过50%的公司;或持股比例虽未超过50%,但发行人对其具有控制权,并被纳入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
格腾汽车常州格腾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维卡塑业常州维卡塑业有限公司
博康电子常州博康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煦升园林上海煦升园林技术有限公司
AEGISAEGIS(HONG KONG)LIMITED
Lowe’sLOWES COMPANIES INC(LOW.N)及其同一控制下企业
AmazonAMAZON COM INC(AMZN.O)及其同一控制下企业
Harbor Freight ToolsCENTRAL PURCHASING LLC及其同一控制下企业
ToroTHE TORO COMPANY(TTC.N)及其同一控制下企业
BauhausBAUHAUS Fachcentren AG及其同一控制下企业
WalmartWalmart Inc(WMT.N)及其同一控制下企业
B&SBriggs & Stratton, LLC. 及其同一控制下企业
CTCCanadian Tire Corporation, Limited(CTC.TO)及其同一控制下企业
A股、股票本公司本次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本次公开发行、本次发行本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3-1-2-4

创业板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招股说明书《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公司章程》公司制定并适时修订的《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草案)》《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自动生效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修订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修订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
发行人律师、天册律师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发行人会计师、安永会计师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报告期、最近三年2019年、2020年和2021年
报告期各期末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和2021年12月31日
元、万元、亿元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二、专业术语

新能源园林机械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园林机械,主要包括锂电园林机械等
锂电池电极材料中使用了锂元素作为主要活性物质的一类电池
MESManufacturing Execution System,制造企业生产过程执行系统,是一套面向制造企业车间执行层的生产信息化管理系统
ODMOriginal Design Manufacture,自主设计制造,产品由生产商自主设计、开发,根据客户订单进行产品生产,产品以客户的品牌进行销售
IoTInternet of Things,物联网,是指通过各种信息传感设备,把需要的物体与互联网和通信网连接起来,进行信息交换和通讯,以实现智能化识别、定位、跟踪、监控和管理的一种网络

注:本发行保荐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单项数据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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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本次证券发行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

中信建投证券指定刘新浩、黄建飞担任本次格力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发行的保荐代表人。上述两位保荐代表人的执业情况如下:

刘新浩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高级副总裁,曾参与的项目有:中国核建IPO、桂发祥IPO、银轮股份可转债、中国核建可转债、红相电力非公开、天宇股份非公开、中国化学可交换债、国投集团公司债、文投集团公司债、中国节能公司债等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黄建飞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高级副总裁,曾参与的项目有:美畅股份IPO、蚂蚁集团IPO、天宇股份IPO、圣达生物IPO、今创集团IPO、润建股份IPO、凯迪股份IPO、灿勤科技IPO、天宇股份非公开、银轮股份可转债、圣达生物可转债、润建股份可转债等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二、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

(一)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

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的协办人为王书言,其保荐业务执行情况如下:

王书言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高级副总裁,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今创集团IPO、圣达生物IPO、江苏雷利IPO、润建股份IPO、天宇股份IPO、凯迪股份IPO、美畅股份IPO、灿勤科技IPO、标榜股份IPO、永安期货、圣达生物可转债、润建股份可转债、天宇股份非公开发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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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组其他成员

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组其他成员包括蒋潇、李一睿、王书言、王站、贾业振、王永强、姜志堂、胡锦浩。蒋潇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执行总经理,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联明机械IPO、鑫科材料非公开、中农资源非公开、模塑科技非公开、红豆股份非公开、今创集团IPO、江苏雷利IPO、圣达生物IPO、天宇股份IPO、润建股份IPO、凯迪股份IPO、圣达生物可转债、厦门银行IPO、美畅股份IPO等项目。李一睿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总监,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联建光电IPO、联明股份IPO、无锡银行IPO、杰克股份IPO、圣达生物IPO、凯迪股份IPO、灿勤科技IPO、厦门农商行IPO、润建股份2020年可转债、北方国际2015年非公开发行、中国华电集团2016年公司债券和2017年绿色公司债券、杭州正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债券、中泰证券2017年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和2019年次级债券等项目等。

王站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高级副总裁,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江苏雷利IPO、圣达生物IPO、天宇股份IPO、今创集团IPO、润建股份IPO、凯迪股份IPO、美畅股份IPO、华旺股份IPO、灿勤科技IPO、圣达生物可转债、润建股份可转债、银轮股份可转债等。

贾业振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副总裁,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西安民生重大资产重组、供销大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中钨高新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龙建股份非公开发行、赢合科技非公开发行、濮耐股份可转债、珀莱雅可转债、罗曼股份IPO等。

王永强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经理。

姜志堂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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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胡锦浩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高级经理,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申昊科技IPO、火星人IPO、蚂蚁集团IPO、杰克股份非公开等。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常州市钟楼区星港路65-1号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2年7月2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2020年4月30日
注册资本:36,462.1968万元
法定代表人:陈寅
董事会秘书:季正华
联系电话:0519-89805880
互联网地址:http://www.greenworkstool.com.cn
主营业务:新能源园林机械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
本次证券发行的类型:首次公开发行普通股并在创业板上市

四、关于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

(一)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除上述情形外,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亦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保荐机构关于本项目的内部审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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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荐机构在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推荐本项目前,通过项目立项审批、投行委质控部审核及内核部门审核等内部核查程序对项目进行质量管理和风险控制,履行了审慎核查职责。

1、项目的立项审批

本保荐机构按照《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立项规则》的规定,对本项目执行立项的审批程序。

本项目的立项评估时间为2020年6月18日,于2020年9月25日得到本保荐机构保荐及并购重组立项委员会审批同意。

2、投行委质控部的审核

本保荐机构在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简称“投行委”)下设立质控部,对投资银行类业务风险实施过程管理和控制,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项目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实现项目风险管控与业务部门的项目尽职调查工作同步完成的目标。

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于2021年4月23日向投行委质控部提出底稿验收申请,2021年4月26日至2021年4月28日,本保荐机构内部核查部门在项目组成员的协助下对发行人进行了现场核查,并于2021年4月28日对本项目出具项目质量控制报告。

投行委质控部针对各类投资银行类业务建立有问核制度,明确问核人员、目的、内容和程序等要求。问核情况形成的书面或者电子文件记录,在提交内核申请时与内核申请文件一并提交。

3、内核部门的审核

本保荐机构投资银行类业务的内核部门包括内核委员会与内核部,其中内核委员会为非常设内核机构,内核部为常设内核机构。内核部负责内核委员会的日常运营及事务性管理工作。

内核部在收到本项目的内核申请后,于2021年4月30日发出本项目内核会议通知,内核委员会于2021年5月10日召开内核会议对本项目进行了审议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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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参加本次内核会议的内核委员共7人。内核委员在听取项目负责人和保荐代表人回复相关问题后,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本项目进行了表决。根据表决结果,内核会议审议通过本项目并同意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推荐。项目组按照内核意见的要求对本次发行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并经全体内核委员审核无异议后,本保荐机构为本项目出具了发行保荐书,决定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推荐本项目。

(二)保荐机构关于本项目的内核意见

本次发行申请符合《证券法》、中国证监会相关法规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业务规则的发行条件,同意作为保荐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推荐。

六、保荐机构对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的核查

(一)核查对象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格力博的股东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持股数量(万股)持股比例
1GHHK25,559.846670.0996%
2ZAMA9,079.087024.9000%
3陈寅1,823.26325.0004%
合计36,462.1968100.0000%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股东中是否有私募投资基金及其是否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情况进行了核查,核查对象为发行人的2名机构股东,分别为:GHHK和ZAMA。

(二)核查方式

保荐机构查阅了上述股东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查询境外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查上述股东经营范围及主营业务,并登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检索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公示信息,对其是否属于私募投资基金、是否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进行了核查。

(三)核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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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HHK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注册地址在香港,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无须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履行备案登记手续。

2、ZAMA注册地址在香港,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无须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履行备案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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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一、中信建投证券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业务规则,对发行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格力博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中信建投证券作出以下承诺: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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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等规定,本保荐机构就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有偿聘请各类第三方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核查。

一、本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在本次保荐业务中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

二、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了专项核查。经核查,发行人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该类项目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存在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发行人聘请了咨询公司为发行人提供募投项目可研报告撰写及行业研究服务,聘请了境外律师事务所为发行人境外子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书》,具体情况如下:

1、聘请的必要性

1)北京汉鼎卓越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发行人与其签订相关服务协议,聘请其提供细分市场调研报告、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IPO招股说明书中业务技术章节的撰写服务。

2)Law Office of Yuanyue Mu PLLC:发行人与其签订相关服务协议,聘请其为美国子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书》。

3)德国恒领律师事务所:发行人与其签订相关服务协议,聘请其为德国子公司以及报告期内对外转让子公司Remarc GmbH(原名“Cramer GmbH”)出具《法律意见书》。

4)Advokatfirman Glimstedt Jonkoping AB:发行人与其签订相关服务协议,聘请其为瑞典子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书》。

5)莫斯科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发行人与其签订相关服务协议,聘请其为俄罗斯子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书》。

6)越南恒元联合法律事务所:发行人与其签订相关服务协议,聘请其为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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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子公司提供《法律意见书》。7)Luo Legal Professional Corporation:发行人与其签订相关服务协议,聘请其为加拿大子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书》。

8)Edward Nathan Sonnenbergs Inc.:发行人与其签订相关服务协议,聘请其为南非子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书》。

9)罗拔臣律师事务所:发行人与其签订相关服务协议,聘请其为香港子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书》。

10)Appleby (BVI) Limited:发行人与其签订相关服务协议,聘请其为间接股东Greenworks Holdings出具《法律意见书》。

2、第三方的基本情况、资格资质、具体服务内容

1)北京汉鼎卓越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2月9日,专业化的投资咨询及策划机构,为发行人提供细分市场调研报告、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IPO招股说明书中业务技术章节的撰写。

2)Law Office of Yuanyue Mu PLLC:美国律师事务所,为发行人美国子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书》。

3)德国恒领律师事务所:德国律师事务所,为发行人德国子公司以及报告期内对外转让子公司Remarc GmbH(原名“Cramer GmbH”)出具《法律意见书》。

4)Advokatfirman Glimstedt Jonkoping AB:瑞典律师事务所,为发行人瑞典子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书》。

5)莫斯科德和衡律师事务所:俄罗斯律师事务所,为发行人俄罗斯子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书》。

6)越南恒元联合法律事务所:越南律师事务所,其为发行人越南子公司提供《法律意见书》。

7)Luo Legal Professional Corporation:加拿大律师事务所,为发行人加拿大子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书》。

8)Edward Nathan Sonnenbergs Inc.:南非的律师事务所,为发行人南非子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书》。

9)罗拔臣律师事务所:中国香港的律师事务所,为发行人香港子公司及GHHK出具《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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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Appleby (BVI) Limited:BVI的律师事务所,为发行人间接股东Greenworks Holdings出具《法律意见书》。

3、定价方式、实际支付费用、支付方式和资金来源

公司与第三方均通过友好协商确定合同价格,资金来源均为自有资金,支付方式均为银行转款。

1)北京汉鼎卓越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合同价款22万元(含税),实际已支付22万元。

2)Law Office of Yuanyue Mu PLLC:合同价款0.75万美金(不含税)(每小时收费260美金),实际已支付0.89万美金。

3)德国恒领律师事务所:合同价款0.85万欧元(不含税),实际已支付1.46万欧元。

4)Advokatfirman Glimstedt Jonkoping AB:合同价款用50万瑞典克朗(不含税)(补充事项最高收费为7.5万瑞典克朗),实际已支付66.80万瑞典克朗。

5)莫斯科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合同价款1.98万美元(不含税),实际已支付1.98万美元。

6)越南恒元联合法律事务所:合同价款31,000.00万越南盾(不含税),实际已支付1.15万美元。

7)Luo Legal Professional Corporation:合同价款3-4万加元(不含税),实际已支付4.11万加元。

8)Edward Nathan Sonnenbergs Inc.:合同价款0.78万美元(不含税),实际已支付0.78万美元。

9)罗拔臣律师事务所:合同价款25万港币(不含税),实际已支付26.12万港币。

10)Appleby (BVI) Limited:合同价款0.35-0.45万美元(不含税),实际已支付0.86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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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对本次发行的推荐意见中信建投证券接受发行人委托,担任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本保荐机构遵照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了审慎调查。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是否符合证券发行上市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了判断、对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风险进行了提示、对发行人发展前景进行了评价,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履行了内部审核程序并出具了内核意见。本保荐机构内核部门及保荐代表人经过审慎核查,认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有关首次公开发行的条件,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同意保荐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一、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决策程序合法

(一)2021年4月25日,发行人董事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等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相关议案,并决定提交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年5月10日,发行人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等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相关议案。

根据上述相关决议,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议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1、发行股票种类及面值: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

2、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12,154万股(未考虑本次发行的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流通股数量占股份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但不超过25%,全部为新股发行,以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数量为准;本次发行可以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超额配售部分不超过本次发行股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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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不含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的股票数量)的15%。

3、发行对象: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规定资格的询价对象和深交所开立账户并已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账户的合格投资者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发行对象。

4、定价方式及发行价格: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向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对象”)初步询价的方式,具体发行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询价情况与市场情况协商确定。

5、发行方式:本次发行拟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与网上向符合资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6、承销方式:由主承销商以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本次发行的股票。

7、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途: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以下用途: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项目实施主体投资总额拟使用募集资金投资额
1年产500万件新能源园林机械智能制造基地建设项目公司116,900.00116,900.00
2年产3万台新能源无人驾驶割草车和5万台割草机器人制造项目公司34,000.0034,000.00
3新能源智能园林机械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公司44,700.0044,700.00
4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项目公司150,000.00150,000.00
合计-345,600.00345,600.00

公司将本着统筹安排的原则,结合募集资金到位时间以及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投资建设。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度以自筹资金或银行借款等方式投入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本公司将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

若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不足以满足以上项目的投资需要,不足部分公司将通过自筹资金或银行借款等方式解决;若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满足上述项目投资后尚有剩余,则剩余资金将全部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所需的营运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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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9、本次决议的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二十四个月。

(二)经本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上市董事会、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方式、与会人员资格、表决方式及决议内容,符合《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

(三)发行人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发行上市事宜的授权程序合法、内容明确具体,合法有效。

经核查,依据《公司法》《证券法》(2019年修订)及《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申请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已履行了完备的内部决策程序。

二、本次发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一)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发行人自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以来,已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在董事会下设置了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以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设置了董事会办公室、财务中心、产品研发中心、车业事业部、人力资源部、国际业务部、行政部、供应链管理部、制造中心等职能部门,制定和完善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总经理工作细则》《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等公司治理制度,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综上所述,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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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安永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2019年、2020年和2021年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372,506.36万元、429,127.63万元和500,389.13万元;实现净利润分别为15,448.88万元和56,768.42万元和27,974.46万元;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15,448.88万元、56,768.42万元和27,974.46万元;发行人在报告期内有持续的营运记录,不存在仅有偶发性交易或事项的情况。

综上所述,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安永会计师对发行人2019年、2020年和2021年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综上所述,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就上述事项,保荐人核查了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取得了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说明和公安部门出具的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查询了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hixing.court.gov.cn/)、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shixin.csrc.gov.cn/)登载的信息。

综上所述,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5、发行人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发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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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发行人系其前身格力博有限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自格力博有限2002年7月2日设立至今已持续经营三年以上。根据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和历次三会材料,发行人自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以来,已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在董事会下设置了董事会办公室、财务中心、产品研发中心、车业事业部、人力资源部、国际业务部、行政部、供应链管理部、制造中心等职能部门,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综上,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有关规定。

2、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具体核查如下:

(1)根据发行人的相关财务管理制度以及安永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并经核查发行人的原始财务报表,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综上,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2)根据安永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并核查发行人的内部控制流程及其运行效果,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综上,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3、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具体核查如下:

(1)根据访谈和实地走访发行人、主要关联方等方式实际核验发行人业务完整性,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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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以及报告期内的销售合同、主要客户、供应商等,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新能源园林机械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主营业务最近两年未发生变化。根据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历次三会资料及主要合同的审批流程签字文件,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为陈寅,最近两年未发生变更。根据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和历次三会资料,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两年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根据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股东说明并对发行人股东进行访谈,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两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综上,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3)经核查发行人主要资产的权属文件,访谈发行人管理层、业务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并根据天册律师出具的《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的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第(三)项的规定。

4、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行政处罚等任职限制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具体核查如下:

(1)根据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和《公司章程》,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为:

电动工具、手工具、园林工具、空压机、清洗机、发电机组、非道路用车、家用电器配件的制造,销售自产产品,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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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核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新能源园林机械的研发、设计、生产及销售,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发行人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说明、相关主管部门的网站查询信息、公安部门出具的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hixing.court.gov.cn/)、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shixin.csrc.gov.cn/)登载之信息等,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发行人的主要风险提示

(一)Lowe’s销售收入进一步下降的风险

2020年下半年,公司与Lowe’s业务合作发生不利调整,具体包括:(1)greenworks 60V产品停止在Lowe’s销售;(2)40V贴牌Kobalt产品由公司独家生产调整为主要由泉峰控股生产,未来可能被完全替代;(3)80V贴牌Kobalt产品调整为仅在Lowe’s线上平台销售。受此影响,2021年发行人对Lowe’s销售收入同比下降43.04%,Lowe’s销售收入占比由2020年51.13%下降至2021年2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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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发行人与Lowe’s合作业务包括greenworks交流电清洗机、40V及80V贴牌Kobalt产品。其中,greenworks交流电清洗机在北美地区竞争力及认可度较高,上述产品仍在Lowe’s门店正常销售,短期内被进一步替代的风险较低;40V Kobalt贴牌业务实现收入4.2亿元,但该业务2022年可能被完全替代;80V Kobalt贴牌产品已调整至Lowe’s线上平台销售,2021年80V贴牌Kobalt产品销售收入下降至1.60亿元。受Lowe’s销售收入大幅下滑影响,发行人2021年销售收入增长率为16.61%,低于竞争对手创科实业、泉峰控股(2021年两家公司锂电OPE业务增速均在50%以上)同类业务增速。

2022年一季度,发行人对Lowe’s销售收入及占比进一步下降,仅为约10%,主要为交流电清洗机及80V Kobalt贴牌产品;受40V Kobalt贴牌业务被进一步替代影响,预计2022年全年发行人对Lowe’s的销售收入较2021年仍将进一步下降。

(二)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公司的主要客户为Lowe’s、Amazon、Costco、Walmart、Harbor Freight Tools、CTC、Bauhaus等大型商超、电商以及 Toro、STIHL、B&S等行业内知名品牌商。报告期各期,公司前五大客户的销售占比分别为74.04%、77.51%和63.16%,其中第一大客户Lowe’s的销售占比分别为57.22%、50.79%和24.81%,占比较高。随着公司与Lowe’s业务合作的调整,公司对Lowe’s销售收入不断下降,预计未来Lowe’s销售收入占比将进一步降低,客户集中度也会相应下降。公司如因产品竞争力下降或遭遇市场竞争对公司与主要客户合作关系的稳定性和紧密性造成不利影响,则对公司的收入、利润等经营业绩会产生较大影响。

(三)国际贸易摩擦风险

近年来,美国贸易保护主义政策倾向逐渐增大。2018年7月至2019年5月,美国已陆续对约2,500亿美元的中国进口商品加征25%的关税;2019年9月起,美国分两批对其余的约3,000亿美元的中国进口商品加征15%的关税;随着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的签署,2020年2月起,美国对3,000亿美元A清单商品(2019年9月起加征)加征的关税从15%降至7.5%,3,000亿美元内的其余部分商品不再加征关税。公司采取与客户协商共同分担关税,以及在越南设立制造中心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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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降低加征关税对公司业务的不利影响。报告期内,公司海外经营业务未因其他贸易摩擦事件遭受重大不利影响。若未来中美贸易摩擦进一步加剧,美国取消对公司部分产品免税或者进一步加征公司部分产品关税,公司无法及时将额外关税成本向客户转移,或客户对关税承担方式及产品价格提出调整,或发生其他贸易摩擦事件,将对公司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四)新技术研发和新产品开发的风险

公司所处的新能源园林机械行业技术综合性强,产品及技术的研发具有多学科交叉的特征。随着消费者对产品数字化、智能化的要求不断提升,新能源园林机械产品对传感器、算法等先进技术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公司必须尽可能准确地把握新技术发展动向和趋势,将前沿技术与公司现有技术、产品有效结合,确保公司研发水平、产品性能、市场份额持续在新能源园林机械行业占据领先地位。

如果公司不能持续保持研发资源投入、加强研发体系和研发人才队伍建设、增加研发项目储备,则可能无法及时开发出符合市场需求的新产品,并可能导致公司面临核心技术落后、产品升级迭代滞后和创新能力不足的风险,从而使得公司的产品缺乏竞争力进而对公司的品牌及与客户之间的合作造成不利影响。

(五)境外经营环境相关风险

公司境外业务覆盖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并设有多家境外子公司,负责部分生产、研发以及海外市场的销售业务。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中境外收入占比分别为98.55%、99.06%和98.61%。公司境外销售收入占比保持较高水平,为公司营业收入和利润的主要来源,对公司经营业绩有较大影响。若公司境外经营环境发生较大变化,如主要出口国家和地区改变对园林机械的进口贸易政策和产品认证制度等,将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较大影响。

(六)经营业绩增速放缓风险

公司所处的园林机械行业正经历从燃油动力到新能源动力的革命性转变,新能源园林机械持续多年保持两位数增长,公司作为具有先发优势的新能源园林机械厂商,报告期内公司经营业绩持续快速增长。2019年、2020年和2021年,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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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营业收入分别为372,506.36万元、429,127.63万元和500,389.13万元;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15,448.88万元、56,768.42万元和27,974.46万元。

预计未来几年,新能源园林机械行业仍将保持稳定增长趋势,但同时近年来行业面临的不利因素(主要是美元贬值、海运费上涨、原材料价格上升等)在增加,导致2021年第三季度公司存在净利润亏损的情形,若未来行业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公司未能及时应对、行业技术重大变革而公司未能及时跟进,或者公司新产品未能响应客户需求等因素,公司经营业绩增速可能放缓,盈利能力可能遭受继续下滑的风险。

(七)汇率变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产品主要销往海外市场,境外销售收入占比超过98%,销售收入主要以美元结算,汇率波动将影响公司产品的定价及市场竞争力,以及公司的经营业绩。近年来,受全球经济形势影响,人民币与美元、人民币与欧元间的汇率波动性较大;公司报告期内主要通过购买外汇远期、外汇期权等方式规避汇率波动的影响,但如人民币长期持续升值,则将削弱公司产品的价格竞争力或对公司毛利率、净利润等财务数据或指标产生负面影响,进而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

(八)毛利率波动的风险

公司主营业务为新能源园林机械的研发、设计、生产及销售,2019年、2020年和2021年,公司的综合毛利率分别为34.49%、35.10%和27.50%。2019年及2020年期间,公司综合毛利率水平较高,主要是受汇率的有利变动、原材料成本整体下降、规模化及精益化生产等方面因素影响;2021年来,人民币兑美元平均汇率较2020年升值较多,高毛利率的商超品牌业务占比下降而毛利率较低的ODM业务占比提升,公司主要原材料塑料粒子、五金件等价格均有所上涨,海运费价格由于疫情影响上涨幅度较大,上述因素均对公司2021年毛利率造成了不利影响,综合毛利率降幅较大。公司毛利率将持续受到市场竞争、原材料价格、汇率、运费等外部因素的影响产生波动,如公司无法较好应对上述因素,则毛利率将会受到不利影响。

(九)存货规模较大及存货减值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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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88,927.55万元、135,894.00万元和219,656.29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41.44%、44.27%和51.95%,公司通过优化销售预测及生产模式,提高了库存管理水平,存货周转情况整体有所改善。公司存货中主要以库存商品为主,平均占比超过60%,这主要是因为一方面常州和越南两大生产基地维持正常库存水平,另一方面公司在海外欧美仓库会有适当备货以快速响应客户的补单或临时需求;此外,公司大力拓展B2C电商业务,海外仓库的备货需求也相应增加。

公司如产品销售未及市场预测,则可能导致库存商品滞销、原材料积压等情形。若未来技术更新导致库存商品配置或性能竞争力下降,或存货长期未及时销售导致的存货减值,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十)应收账款回收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及应收款项融资的账面价值合计分别为83,505.59万元、82,716.81万元和105,925.45万元,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4.77、

4.96和5.11。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周转情况较好,主要是因为一方面公司客户主要为全球知名的商超、电商、品牌商等,客户资信良好;另一方面公司对第一大客户Lowe’s实现销售后可通过指定授信银行对应收账款进行贴现融资,以实现快速回款,因此公司报告期末的应收账款余额总体规模较低。公司报告期内的客户整体回款情况良好。但若未来宏观经济、市场环境以及客户经营情况发生不利变动,则可能导致公司计提坏账金额增加,从而对公司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十一)市场份额下滑的风险

园林机械行业正经历从燃油动力到新能源动力的革命性转变,新能源园林机械市场发展空间较大;根据TraQline统计数据,在北美地区的户外动力设备(OPE)领域,新能源园林机械市场份额已经自2010年的13%增长至2020年的34%。受益于产业替代,发行人经营业绩快速增长,2019年、2020年及2021年,公司实现销售收入分别为37.25亿元、42.91亿元和50.04亿元,复合增长率为15.90%。

新能源园林机械行业快速增长的同时,行业竞争格局仍处于变化之中,相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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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燃油时代国外企业占据了主要市场份额的局面,中国新能源园林机械生产商凭借自身竞争优势正快速发展成为行业领先企业。公司将持续面临来自国内新能源园林机械生产商、国外转型新能源的燃油园林机械生产商的竞争,如公司产品的性能、价格、设计等方面未能保持市场竞争力,则可能面临在下游客户渠道销售下降甚至被竞争对手取代的风险,进而导致市场份额下降、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十二)海运时间延长及海运费上涨风险

受新冠疫情蔓延导致主要港口劳动力短缺影响,美国港口发生拥堵、集装箱在码头滞留时间较长,导致公司向部分客户交货时间延长。同时,国内出口快速增长导致集装箱船舶运力不足,出现集装箱供不应求的局面,使得海运费大幅上升。公司采购的集装箱单位运价从2020年上半年的4,212.21美元上升至2021年下半年的16,941.31美元,上升幅度为302.19%。若未来海运市场价格仍持续上涨或处于高位,公司海外仓发货及DDP贸易条款需承担的海运费成本持续上升,将对发行人经营业绩产生一定不利影响。

四、发行人的发展前景评价

报告期内,发行人经营业绩呈快速增长趋势,盈利能力大幅提升。基于以下分析,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一)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广阔

1、国家政策为行业发展营造了有利环境

我国先后出台了一系列产业政策,直接或者间接推动了我国新能源园林机械产品的境内及出口市场发展。2020年4月,商务部、海关总署等部门颁发《关于当前更好服务稳外贸工作的通知》,通知表明:降低进出口环节收费;全面落实阶段性免征进出口货物港口建设费,减征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以及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等降费政策;支持外贸企业提高海运运费议价能力,引导我企业出口选择到岸价格(CIF)结算,进口选择离岸价格(FOB)结算。《全国森林城市发展规划(2018-2025)年》提出,“森林城市群建设将构建互联互通的森林生态网络体系,使城市群地区蓝绿空间占比 50%以上;以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增加城市森林面积、提升城市森林质量、增加城市居民游憩空间为目标,加强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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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森林建设,城区树冠覆盖率达 25%,城区主、次干道中,林荫道路里程比例达60%以上”。

2、新能源园林机械日益替代燃油园林机械,成为产业发展方向随着全球变暖和环境污染的加剧,世界各国对环保问题日益重视,作为欧美家庭必需品的园林机械产品也面临更高的环保要求。相比于燃油动力园林机械产品,新能源园林机械产品具有清洁环保、轻便友好、低噪音、低运营成本、无尾气异味等优点,因此新能源园林机械产品越来越受到市场普及和消费者认可。此外,随着锂电池技术的不断发展,产品续航能力不断提高、购置成本不断降低以及智能化水平不断提升,新能源园林机械产品日益替代燃油园林机械产品,成为产业未来发展方向。

3、产品附加值不断提高

未来,随着人工智能及IoT技术、电机控制及系统控制技术、电池包及电源管理技术、新能源电池充电器技术等新技术的进一步研究和开发,新能源园林机械机械产品的舒适性、安全性、便利性、可玩性和可操控性都将得到大幅升级。产品智能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在改善客户使用体验的同时,也将提高新能源园林机械产品的附加值,为行业内公司提供新的新的利润增长点,进一步扩大新能源园林机械的行业规模。

(二)发行人具备较强的竞争优势

1、经验丰富且充满活力的跨国运营团队

多年来,公司着力培育自身独特的跨国运营能力,初步形成以中国智造为核心,拥有国际化市场、国际化品牌、国际化团队的全球运营体系。公司先后在美国、加拿大、德国、瑞典、俄罗斯、英国等地建立起超过300人的本土化运营团队,从事市场开发、供应链管理、售后服务、产品研发等多项业务。公司在北美和欧洲的高层管理人员均拥有资深的行业背景以及丰富的跨国企业管理经验,运营团队充满活力。深入市场腹地,通过当地员工与客户保持密切沟通并为之提供高效服务,是公司及时掌握市场需求、长期赢得客户信任的重要保证。

2、先进的全球协同研发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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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新能源园林机械行业的先行者,多年以来,公司在研发和设计能力方面持续投入大量资源,在中国、美国及瑞典设立了具有高度协同能力的专业化研发中心。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全球研发及技术人员超过1,000人,拥有国内外专利1,241项(其中发明专利100项)。公司在电机控制及系统控制、电池包、电池充电器、智能及IoT等方面积累了一系列核心技术,公司得以持续设计并研发出质量优异的产品,并奠定公司在新能源园林机械行业的领先地位。公司积极探索物联网、人工智能、无人驾驶等新兴技术与园林机械产业的融合,已开发出智能割草机器人、智能坐骑式割草车等产品并已具备量产能力。公司推出的锂电商用零转向割草车获得2018年美国PTIA专业工具创新奖,公司研发并投入市场的锂电全地形车获得2020年美国PTIA专用工具创新奖。

3、深具预见性的自有品牌建设

公司高度重视自有品牌的建设和培育,自2009年开始,先后创立greenworks、POWERWORKS等品牌。通过多年的渠道拓展、品牌推广及运营,公司自有品牌greenworks的知名度及美誉度持续提高。以美国电商平台Amazon为例,公司greenworks品牌割草机、吹风机等多款产品常年位于“Best Seller”(最畅销产品)之列,销量及用户口碑均保持市场前列。此外,报告期内公司自有品牌产品销售比例持续提高,2020年及2021年,自有品牌产品的销售收入占比分别达

54.05%和56.97%,已成为公司业务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

4、全渠道覆盖的销售模式

作为专注于新能源园林机械的制造商和品牌商,为了迅速占领市场,公司在销售方面采取了全渠道覆盖模式,拥有优质的客户资源。①经过多年努力,公司已经与北美和欧洲知名商超如Lowe’s、Costco、Walmart、CTC、Harbor FreightTools、Menards、Bauhaus等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为其提供公司自有品牌或商超品牌产品;②公司敏锐认识到电子商务消费的巨大潜力,公司在创办自有品牌伊始即开展与线上渠道的合作,在Amazon等主要电商平台上多年占据领先的品类市场份额;③针对专业园林机械领域产品销售的特点,公司已经与欧美主要园林机械经销商,如Carswell、Willand等,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此外,基于公司早期在ODM业务方面建立起来的客户关系,公司同时为园林机械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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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品牌企业,如STIHL、Toro等,提供ODM产品。经过多年的经营积累,公司已建立起“线上+线下”的全渠道营销体系,可充分覆盖潜在目标消费者,顺应消费者购买习惯,提高产品销售效率及销售稳定性。

5、以锂电池包为核心的生态系统

公司坚持以消费者需求为中心的经营理念,深刻认识到新能源动力和智能技术对产业发展和用户消费习惯的影响,始终注重产品生态系统建设,创新性地开发了40V、60V和80V等多个电池包动力平台。鉴于同一平台上单个电池包可以支持多款设备,由此可形成以电池包为核心的生态系统。例如,公司当前主推的60V电压平台已推出超过40款产品,可基本覆盖户外园艺的各种使用场景。通过这一生态系统,消费者在购买多款greenworks产品后,可实现电池包在不同产品之间的互通互用,使用成本显著降低,客户粘性和复购可能性得以大幅增强;另外,公司在新能源园林机械领域具有先发优势且已占据较高的市场份额,结合锂电池包为核心的生态系统,将大大提升公司的竞争壁垒。

6、垂直一体化的智能制造体系

垂直一体化的智能制造体系是公司核心竞争力之一,是快速响应客户需求的有效保障。经过多年持续不断的改进,公司制造体系已经拥有以下主要优势:

①垂直化:公司在中国和越南两个制造基地建立起整机生产体系的同时,拥有了新能源电池包、无刷电机、智能控制器、充电器等80%以上核心零部件的自主设计与制造能力,极大地提高了产品质量的一致性和稳定性,制造成本大幅降低。垂直一体化使公司得以形成整机设计与零部件开发的协同优势,大大缩短了新品研发周期,可以快速响应客户需求。

②智能化:公司在中国和越南工厂布局了近300台机器人和机械手,应用了大量的自动化工装和夹具,广泛采用了CCD、AOI等自动检测仪器,由MES进行在线质量、维修、缺料报警并及时推送到对应的管理人员手机APP,并实时在线监测及记录各种工艺参数,每台产品通过批次号和序列号追踪形成产品质量档案;通过上百条自动化生产线,实现了冲压涂装、注塑、电机、电池包无人化和自动化生产,产生了三个省级智能制造工厂。不断的设备投入和自动化改造是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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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获得产品一致性和产品质量、赢得客户口碑的重要保证。

③信息化:公司的生产由订单驱动,90%按单生产(Make to order)。公司在Lowe’s、Amazon等客户与公司对接的订单系统中获取客户下达的订单,将不同客户的订单整合到公司的生产高级排程系统APS进行生产计划,生产过程由生产执行系统MES进行跟踪和监控,成品入库后由产品装箱系统控制出库,并将订单交付信息在系统中反馈给客户完成闭环。强大的客户端信息化对接能力加上长期与全球优质客户的合作经验,使公司具备了为大客户提供定制化产品的能力。

五、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的核查情况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公司主要经营状况正常,经营业绩稳定。

2022年以来,公司采购的主要原材料价格有所上涨,预计将对公司生产成本造成一定不利影响;此外,受全球新冠疫情影响,国际远洋运输的海运费价格上涨幅度较大,海运费大幅上涨对公司经营业绩也将产生一定不利影响。

截至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因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海运费大幅上涨等客观因素,公司正在与下游客户展开价格谈判,寻求一定程度的成本转移。除上述情形外,公司经营模式、销售规模、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税收政策等方面未发生重大变化,亦未发生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六、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受发行人委托,中信建投证券担任其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本着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精神,对发行人的发行条件、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发展前景等进行了充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就发行人与本次发行有关事项严格履行了内部审核程序,并已通过保荐机构内核部门的审核。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推荐结论如下:

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条件;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发行申请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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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重大遗漏。

中信建投证券同意作为格力博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并承担保荐机构的相应责任。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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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之签字盖章页)

项目协办人签名:

王书言

保荐代表人签名:

刘新浩 黄建飞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名:

赵小敏

内核负责人签名:

张耀坤

保荐业务负责人签名:

刘乃生

总经理签名:

李格平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签名:

王常青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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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本公司授权刘新浩、黄建飞为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履行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的保荐职责。

特此授权。

保荐代表人签名:

刘新浩 黄建飞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签名:

王常青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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