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东望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重整计划(草案)
宁波市东望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释义重整计划指
《宁波市东望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企业破产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法院指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东望公司、债务人指宁波市东望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指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债权人指
符合《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东望公司的某个、部分或全体债权人重整投资方指杭州艮乐数据技术有限公司有财产担保债权指
《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职工债权指
《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税收债权指
《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债务人所欠的税款普通债权指
《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普通债权已确认债权指
破产清算就重整期间经法院裁定及经管理人审查确认的债权暂缓确认债权指
已经向管理人申报但因涉及诉讼未决、所附条件未成就、证据不足、存在争议、尚需进一步核查等由管理人暂缓确认的债权不予确认债权指
经管理人审查金额不予确认或债权人提起诉讼、仲裁,但未向管理人申报的债权未申报债权指债务人账面有记载或已向债务人提起诉讼、仲裁,
但未向管理人申报的债权,以及账面未记载债权人亦未申报的债权预计债权指暂缓确认债权和未申报债权的统称“重整费用”、“破产费用”
指《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之破产费用共益债务指《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之共益债务评估机构指银信(宁波)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基准日指2021年9月15日日指自然日元指人民币元
宁波市东望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特别说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本重整计划(草案)由各类别表决组分组表决。经出席债权人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本重整计划(草案);各表决组均通过本重整计划(草案)的,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二、本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通过,且本重整计划获得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后,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本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债权人会议通过,或者债权人会议已通过本重整计划但未获得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四、按照本重整计划(草案)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之日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第一部分前言根据债权人宁波港豪进出口有限公司申请,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5日以(2021)浙0212破申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宁波市东望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望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为东望公司管理人。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19日出具(2021)浙0212破20号之四民事裁定书,裁定自2022年1月19日起对东望公司进行重整。
管理人于2022年1月24日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于2022年1月26日在《中国新闻》报纸公开发布《宁波市东望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重整投资方招募说明书》,公告了拟纳入重整范围内的资产、招募流程、报名条件、报名时需提交的材料等,面向社会招募重整投资方。报名时间截止后,重整方杭州艮乐数据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艮乐公司”)报名参与重整,并已向管理人缴纳了人民币400万元的保证金。管理人认为启动重整程序更有利于维护债权人利益,且杭州艮乐数据技术有限公司符合招募说明书中的报名条件。管理人代表债务人与重整投资方签订了《破产重整框架协议》。管理人在完成债权审查、资产清理和评估的基础上,征求了债权人、债务人、重整投资方等多方意见后,现向债权人会议提交本重整计划(草案),请各表决组审阅与表决。
第二部分债务人的基本情况
一、东望公司基本情况东望公司于2009年1月6日在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成立,注册资本5000万元。
公司住址: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茶亭庵村(新兴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许永良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公司经营范围: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不含固定网电话信息服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经营)。智能楼宇系统集成、安防系统工程、监控系统工程的施工;监控设备、通信设备的销售及安装、维护;监控设备、通信设备、计算机网络技术咨询服务;计算机软件研发、销售及售后服务;设备租赁服务。经核查,东望公司有三家分公司,分别为东望公司杭州分公司、上海分公司及无锡分公司。东望公司目前未停止经营,三家分公司中的上海分公司仍存续经营;杭州分公司已由管理人依法办理完毕注销手续;无锡分公司正在办理注销手续。
目前东望公司的股权结构为:
序号股东姓名出资数额(万元)股权比例1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50070%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广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163.9523.3%3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德皓投资336.056.7%
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计5000100%
二、债务人的资产状况
根据银信(宁波)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信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结果显示:截至评估基准日2021年9月15日,东望公司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后的总资产价值为56,929,117.03元。(不含东望公司与上海联通未履行完毕合同)名称评估价值(元)流动资产货币资金3,052,250.81应收账款42,601,087.25预付款项950.00其他应收款167,613.29存货953,785.00流动资产合计46,775,686.35非流动资产长期股权投资9,857,321.68固定资产(车辆、设备)296,109.00非流动资产合计10,153,430.68资产总计56,929,117.03(备注:东望公司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的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因时间跨度大,不确定的风险因素多,依据会计总则对
该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无法估值。)
三、债务人的负债状况截止2022年2月28日,管理人总计收到63户债权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总额339,922,433.53元。管理人对该等申报债权依法进行了审查。
(一)已确认债权已由法院裁定认可的为13家,确认债权合计204,606,493.19元。其中,有财产担保债权4家,确认金额为162,552,511.31元;普通债权9家,确认金额为38,274,379.19元;劣后债权5家,确认金额为3,779,602.69元(其中1家既确认了劣后债权又确认了有财产担保债权,4家既确认了劣后债权又确认了普通债权)。
管理人另初步确认债权43家,均为普通债权,确认债权金额为60,307,322.95元。
(二)暂缓确认债权
暂缓确认的债权10家,申报债权总额为52,294,224.85元,债权性质均为普通债权。
(三)不予确认债权
上述申报债权中(不包含职工债权),管理人审查后无不予确认债权。
(四)未申报债权
经东望公司梳理统计及管理人调查,东望公司账面有记载的未申报债权人共计3家。其中两家债权人已通过书面或口头方式承诺放弃
债权。尚有1家债权人未申报,账面应付金额为人民币137,554.31元。
(五)职工债权经管理人调查,东望公司欠付职工债权共计446,782.55元。
(六)偿债能力根据测算,以2021年9月15日为评估基准日,东望公司如实施破产清算,预计可变现净值为人民币56,929,117.03元,扣除已全部质押担保需用于优先清偿有财产担保债权的应收账款38,676,006.32元后,仅剩18,253,110.71元可用于分配。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剩余财产在支付破产费用、共益债务、欠付的职工债权及税款债权后用于向普通债权人分配。破产清算状态下,普通债权受偿比例为4.82%。具体计算过程见下表:
序号科目依据预计变现净值一资产评估价值评估报告56,929,117.03二优先债权1+2+3+443,676,006.32
有财产担保债权优先受偿部分
评估报告38,676,006.322共益债务和破产费用预计3,000,000.003职工债权初步调查2,000,000.004税款债权--三普通债权1+2+3+4274,752,431.981法院裁定金额38,274,379.192管理人初步确认金额60,307,322.95
3管理人暂缓确认金额52,294,224.85
有财产担保债权受偿不足部分
123,876,504.99
四
用于清偿普通债权的财产价值
(一)-(二)13,253,110.71五普通债权清偿率(四)/(三)4.82%
根据上述偿债能力分析,东望公司破产清算状态下的普通债权受偿比例为4.82%。但这一比例存在不确定性,在东望公司破产清算的情况下,该受偿比例可能会进一步降低。主要原因表现为:1、清算状态下,东望公司将因解除未履行完毕的合同而面临被债权人索赔违约责任的风险,应收账款可回收金额将大幅度降低甚至不足以覆盖违约金。
2、根据评估报告,东望公司资产合计中长期股权投资评估价值为9,857,321.68元。根据管理人初步核实,该长期股权投资公司为杭州衢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东望公司持有该公司财产份额
19.56947%,且该财产份额已被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冻结【案号:
(2020)浙0205执保128号】,冻结期限为2020年4月3日至2023年4月2日。故此,清算状态下,该长期股权投资预计难以处置。3、清算状态下,东望公司对外负债将大幅增加。第一,破产清算状态下,东望公司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联通”)签订的合同编号为“CU12-3101-2016-012271”的《2016年中国联通上海市分公司城市图像监控系统建设及维护项目(后端部分)合同》及合同编号为“CU12-3101-2016-012272”的《2016年中国联通
上海市分公司城市图像监控系统建设及维护项目(前端部分)合同》将面临解除,东望公司将因合同根本违约而被上海联通追索巨额违约金及损失赔偿,故此,届时东望公司不仅无法回收对上海联通享有的应收账款债权,还将增加对外负债。
第三部分债权分类及调整方案
一、债权分类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和债权审查确认情况,东望公司重整债权分类设有有财产担保(应收账款质押)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和出资人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分组表决。
二、债权调整方案
1、有财产担保债权有财产担保债权在担保财产评估价值结合重整投资方认可价值程度范围内优先受偿。有财产担保债权不能优先受偿的部分列入普通债权,按照普通债权的方案受偿。
2、职工债权
经公示后最终确认的职工债权全额清偿。按照管理人的初步测算,职工债权金额约为446,782.55元。
3、普通债权
普通债权分段清偿,不足全额清偿的部分按比例进行清偿。对于暂缓确认债权,由管理人预提分配款,在债权获得法院裁定确认后由管理人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调整方案进行调整。
对于重整计划出具日后申报的债权,按照同类债权的性质按照上述方法调整。
4、出资人权益调整
(1)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必要性
东望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已资不抵债,生产经营和财务
状况均已陷入困境。如果东望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现有财产在清偿各类债权后已无剩余财产向出资人分配,出资人权益为零。为挽救东望公司,贯彻出资人与债权人共同分担重整损失的原则,东望公司重整计划将对东望公司出资人的权益进行调整。
(2)出资人权益调整的范围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重整计划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立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股东在破产受理之日后至重整计划规定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实施完毕前由于交易或非交易等原因导致持股情况发生变动的,重整计划规定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效力及于其股权的受让方和承继方。
(3)出资人权益调整内容
东望公司股东让渡其持有的东望公司的股权,其中100%股权由重整投资方或其指定方持有。
按照上述方案清偿后未获清偿的债权部分,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东望公司将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第四部分重整条件下各债权清偿方案
一、偿债资金来源
执行本重整计划债权受偿方案所需资金来源为重整投资方自有,其中由重整投资方艮乐公司以现金方式提供的重整资金为7200万元,并由其额外承担重整交易及实施过程中的全部税费(包括根据法律规定应由东望公司承担的税费)。对债权人的清偿由管理人负责实施支付。重整投资方提供的重整资金一次性支付,在本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90日内支付重整资金6800万元(包含已支付的400万元保证金)至管理人账户。
二、各类债权清偿方案
(一)有财产担保债权
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就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东望公司破产案件中,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对应的担保物均为东望公司在外应收账款。本重整计划项下,经调整后,有财产担保债权在担保财产评估价值结合重整投资方认可比例程度范围内优先受偿,即有财产担保债权按法院裁定认可的有财产担保债权金额的36%比例优先受偿,不能优先受偿的部分按照普通债权的方案受偿。
前述优先清偿款项,在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且重整资金到位之日起30日内以现金方式清偿。
(二)职工债权
职工债权不作调整,全额清偿,在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且重整资金到位之日起30日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清偿完毕。
(三)普通债权普通债权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按照债权调整方案的规定清偿。对于重整投资方支付的重整资金,在清偿优先债权(以本重整计划确定的有财产担保债权清偿方案为据)、破产费用、职工债权之后,剩余资金将用于向普通债权进行分配。具体清偿方案如下:
1、对每家普通债权人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债权部分,按照70%的比例于重整资金到位之日起30日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清偿。
2、对每家普通债权人3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债权部分,按照该部分金额20%的比例在重整资金到位之日起30日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清偿。
3、对每家普通债权人超过100万元的部分,进行调整,不予清偿。
(四)劣后债权
劣后债权全部豁免,不予清偿。
(五)预计债权
1、未申报债权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因此,账面有记载但未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管理人将根据重整计划同类债权的受偿方案预留相应货币资金,其债权获确认后按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受偿。自重整计划执行期满后经过十二个月后,仍未来申报或管理人不予确认的,视为债权人放弃债权获
得清偿的权利,东望公司不再清偿,管理人将以剩余财产对普通债权人进行补充分配,分配方式为所有债权按比例分配。
账面未记载且未申报债权,会后申报的,需承担为审查和确认会后申报债权所支出的相关费用。会后申报债权人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并应在其债权经依法确认后按照同类债权的性质,根据本重整计划规定的清偿方案予以清偿,但以法院裁定确认其债权时剩余的尚未分配(扣除应支付的共益债务和破产费用)的重整资金为限。
2、暂缓确认债权
暂缓确认债权按照同类债权性质的受偿标准提存分配额,在债权获得法院裁定确认后由管理人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清偿方案予以清偿。最终未获确认的暂缓确认债权对应的分配额,以及因其他事由提存但在提存期届满仍未提取的分配额,在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仍有剩余的,将按普通债权的追加分配原则进行追加分配。
(六)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
破产费用主要包括破产案件受理费用、管理人开展工作的正常开支、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留用人员工资与管理人报酬等。其中,管理人报酬最终金额由法院确定。
已经发生的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已从管理人账户中直接支取;后续发生的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将由管理人随时从管理人账户中支取支付。重整投资方按照交割时点管理人账户的当下状态及余额进行交接。
重整条件下各债权的拟清偿比例及拟清偿金额详见附件——《重整费用分配表》。
第五部分重整投资方的资金安排、保障及违约责任重整投资方应当在重整计划获法院批准之日起90日内完成重整资金人民币6800万元的支付,前期已支付的人民币400万元保证金转为重整资金。如逾期付款,重整投资方需按应付未付款总额日万分之三的标准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情况下,应付重整资金总额按6800万元计算并据此计算违约金)。重整投资方逾期付款的,经管理人书面通知重整投资方之日起15日内,或经诉讼执行后,重整投资方仍不能全额支付的,则视为重整投资方无法执行重整计划而无资格继续执行,重整投资方应当按照重整资金总额的20%支付违约金。同时,管理人有权要求已发生转移的资产(如有)进行回转,重整投资方应当按照管理人的要求实施回转,包括按照管理人要求直接转移到管理人指定的第三方名下。因重整投资方无法执行重整计划给管理人和债权人造成的损失,重整投资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在重整投资方违约的情况下,如重整计划执行期间新增负债高于新增资产,则重整投资方应负责全额补足。
在重整投资方按照重整计划支付全部重整资金后的10日内,管理人将东望公司的公章、证照、账册等经营资料移交给重整投资方,由重整投资方控制及使用,同时在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期内由管理人进行监管;监督期结束,管理人解除监管。在重整投资方按照重整计划支付完毕全部重整资金后的30日内,管理人协助重整投资方完成股权变更登记。
第六部分东望公司经营方案为使东望公司恢复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在深入调查研究相关情况的基础上,制定如下经营方案:
一、理清历史包袱,轻装上阵自2018年东望公司生产流动资金断裂导致大小股东之间发生尖锐的矛盾,并且当年东望公司多份合同无法执行导致后续的一系列违约和损失,引发银行诉讼和大小股东的相互诉讼,最终各种矛盾不可调解。东望公司对外的客户关系和与供应商长期建立的信任关系已经破坏殆尽,要让东望公司重获新生,妥善处理与客户和供应商至今存在的因为违约和债务导致的对立关系是必经之路。东望公司拟在破产重整补偿以外,将历史积存的各类纠纷、矛盾,继续和各家解决诸如产品质保善后、已开发票冲红、中止取消项目的和解谅解、恢复供应商继续提供技术支持等内容的相关谈判。
二、剥离不良资产,改善资产结构东望公司杭州分公司和无锡分公司自成立以来就未实际运作,将尽快关闭。东望公司拟通过审计核查后注销的方式,以消除潜在的负面影响。对杭州衢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LP投资,在当年获得衢州项目总包时起了关键作用,但目前已经失去原来的意义,拟通过变现处置,甩掉历史包袱,聚焦主业,减少消耗。
三、重建市场和技术团队,恢复公司品牌东望公司原有四个销售大区,拥有二十多人的市场销售团队和十多人的技术支撑团队,是以往东望公司在市场上源源不断获得订单、
稳定交付的重要保障。目前市场团队已经离散殆尽,技术人员所剩无几,甚至很多以前的销售和技术骨干都被竞争对手挖去,并借此说服客户将订单转移。东望公司目前已经基本没有新订单的获取能力,技术支撑队伍也已经在危险边缘,重建市场和技术团队已经迫在眉睫。如果东望公司重整成功,重整投资方将根据市场和发展的需要分步招募市场和技术人员,尤其是对东望公司仍然有感情,只是迫于生计无奈离去的老骨干员工,以迅速恢复东望的订单获取能力和公司品牌影响力。根据前期的调研,预计招募和重建团队投入不低于1000万元。
四、聚焦主业经营,调整经营模式,补充资金,注入优质资产东望公司现在生产的状态属于勉强维持在中低安全线上,既谈不上完全符合客户和合同要求,也谈不上发展和造血功能。重整结束后,东望公司将根据债委会已经审议通过的生产经营计划,投入必要的资金切实招募和充实生产人员和管理团队、保障公司唯一的长期项目从勉强维持恢复到完全健康、正常运转;在此基础上,调整经营模式,积极争取优质订单,根据订单获取情况,先投入5000万左右的资金,按照从小到大的原则,逐步积累信用,积极向银行申请项目贷款,逐步恢复东望公司以前的银行信用和融资能力。尤其是重整投资方将积极发挥行业内经验和影响力,帮助东望公司重新获得一个5000万以上的同类型项目订单,彻底恢复客户和银行对重整后的东望公司的信心。总体来说,重整投资方的投资计划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通过重整计划执行,投入7000万以上资金,切实完成
重整计划,消除困扰东望公司的债务和诉讼纠纷问题。预计将于2022年8月前完成。第二阶段:继续投入3000-5000万,帮助东望公司恢复市场信用,使得企业真正恢复生机,成为完全正常的公司。具体举措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根据生产经营计划,投入必要的资金切实招募和充实生产人员和管理团队、保障公司唯一的长期项目从勉强维持恢复到完全健康、正常运转;根据市场需要,投入资金重建东望公司的市场销售团队,以宁波、上海为核心重新恢复东望公司的市场订单获取能力;和广大供应商协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恢复供应商对东望公司的部分信任,保证东望公司的新项目运作没有障碍。预计将于2022-2023年进行。
第三阶段:在东望公司完全恢复正常经营后,继续投资5000万以上,对获取的市场订单,按照以小及大的顺序,以自有资金启动完成,其中至少自主完成一个5000万以上的全垫资市场订单。以此为基础,同步重新积极向银行申请项目贷款,逐步恢复东望公司的融资能力。将东望公司恢复到2017年之前生机勃勃的状态。预计将于2023~2025年起进行。
第七部分重整计划的执行
一、执行主体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经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即东望公司是重整计划的执行主体。
二、执行期限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为5个月,自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计算。如债务人不执行重整计划、或因客观原因导致债务人无法在上述期限内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则管理人应提请债权人会议决议进行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延长。若东望公司所提交之关于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的申请未能获得债权人会议通过及法院批准,则法院有权根据管理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请求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东望公司破产。重整计划提前执行完毕的,执行期限自执行完毕之日起届满。
三、执行完毕的标准
1、出资人权益按重整计划调整完毕。
2、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按重整计划清偿完毕。
3、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按重整计划清偿完毕。
4、职工债权按重整计划清偿完毕。
5、普通债权按重整计划清偿完毕。
6、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应当由重整投资方受让的东望公司股权已变更至重整投资方或其指定关联方名下。上述事项完成,重整计划即为执行完毕。
四、重整计划的变更
在本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因出现国家政策调整、法律修改变化等重整计划拟定阶段无法合理预见的特殊情况,或者因投资者原因导致原重整计划无法执行的,管理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重整计划。法院经审查裁定同意变更重整计划的,管理人应当自获法院裁定之日起两个月内提出重整计划修正案。该修正案应提交至因重整计划修正而受到不利影响的债权人组及/或出资人组进行表决。表决程序以及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修正案的程序与原重整计划的程序相同。
债权人会议决议同意变更重整计划的,管理人应自决议通过之日起十日内提请法院批准。债权人会议决议不同意或者法院不批准变更申请的,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第八部分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一、监督主体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自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二、监督期限
本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与执行期限一致。重整计划提前执行完毕的,监督期限亦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之日起届满。
三、监督期限的延长
根据重整计划执行的实际情况,需要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的,由管理人向法院提交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期限的申请,并根据法院批准的期限继续履行监督职责。
四、监督期限内管理人及东望公司的职责
重整计划监督期届满时,管理人将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重整计划监督期限内,东望公司应接受管理人的监督,及时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公司财务状况,以及重大经营决策、财产处置等事项。
第九部分其他事项
1、本重整计划(草案)须经债权人会议表决,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之标准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执行。
2、本重整计划(草案)经各表决组有效通过后,由管理人依法申请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裁定批准。
3、如部分表决组经两次表决未通过本重整计划(草案),债务人或管理人可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申请批准本重整计划(草案)。
4、本重整计划(草案)经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后生效后,对债务人及其全体债权人、东望公司原股东、重整投资方均有约束力。
5、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按照本重整计划(草案)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6、如债权人在重整计划确定的清偿期限届满前已从债务人的担保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处获得部分清偿,则该债权人按重整计划获得的清偿以其债权全部实现为限。
7、本重整计划(草案)规定的有关方的权利和义务的效力及于该方权利义务的承继方或受让方。
8、若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且亦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获得法院批准,或者已由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法院批准的,法院将依法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东望公司破产。
9、本重整计划其他未尽事宜,按《企业破产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执
行。上述重整计划(草案),请各表决组予以审阅并表决。
宁波市东望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附件:
重整费用分配表重整费用计算表
序号债权组
债权人名称债权金额(元)重整清偿比例清偿金额(元)
职工债权
职工工资446,782.55100.00%446,782.55
共益债务
管理人履职费用由管理人账户随时列支0.00管理人报酬680,000.00100.00%680,000.00
优先权组
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债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86,037,498.7336.00%30,973,499.54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
28,103,859.0836.00%10,117,389.27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
21,519,704.8636.00%7,747,093.75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16,628,276.096.00%5,986,179.39
普通债权
余姚市汇泰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813,008.90
30万元以下清偿70%,大于30万元小
312,601.78
于等于100万元的部分清偿20%,其余部分不予清偿
浙江加加林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1,047,538.38
30万元以下清偿70%,大于30万元小于等于100万元的部分清偿20%,其余部分不予清偿
350,000.00
杭州天阙科技有限公司
1,530,558.67
30万元以下清偿70%,大于30万元小于等于100万元的部分清偿20%,其余部分不予清偿
350,000.00
航天科工广信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161,250.00
30万元以下清偿70%,大于30万元小于等于100万元的部分清偿20%,其余部分不予清偿
112,875.00
杭州三汇数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110,313.99
30万元以下清偿70%,大于30万元小于等于100万元的部分清偿20%,其余部分不予清偿
77,219.79
上海熙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1,380,006.00
30万元以下清偿70%,大于30万元小于等于100万元的部分清偿20%,其余部分不予清偿
350,000.00
深圳市爱克信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1,419,353.10
30万元以下清偿70%,大于30万元小于等于100万元的部分清偿20%,其余部分不予清偿
350,000.00
宁波港豪进出口有限公司
6,866,863.01
30万元以下清偿70%,大于30万元小于等于100万元的部分清偿20%,其余部分不予清偿
350,000.00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分行
24,945,487.14
30万元以下清偿70%,大于30万元小于等于100万元的部分清偿20%,其余部分不予清偿
350,000.00
宁波市镇海创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2,533,079.00
30万元以下清偿70%,大于30万元小于等于100万元的部分清偿20%,其余部分不予清偿
350,000.00
宁波明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209,624.00
30万元以下清偿70%,大于30万元小于等于100万元的部分清偿20%,其余部分不予清偿
146,736.80
浙江盈力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100,000.00
30万元以下清偿70%,大于30万元小于等于100万元的部分清偿20%,其余
70,000.00
部分不予清偿宁波市鄞州嘉远计算机网络工程有限公司
1,016,262.00
30万元以下清偿
70%,大于30万元小
于等于100万元的
部分清偿20%,其余
部分不予清偿
350,000.00
宁波高新区易和泰科技有限公司
2,349,125.05
30万元以下清偿
70%,大于30万元小
于等于100万元的
部分清偿20%,其余
部分不予清偿
350,000.00
宁波国胜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318,405.00
30万元以下清偿
70%,大于30万元小
于等于100万元的
部分清偿20%,其余
部分不予清偿
213,681.00
宁波保税区恒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56,448.00
30万元以下清偿
70%,大于30万元小
于等于100万元的
部分清偿20%,其余
部分不予清偿
39,513.60
宁波市中欣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58,000.00
30万元以下清偿
70%,大于30万元小
于等于100万元的
部分清偿20%,其余
部分不予清偿
40,600.00
宁波佳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债权转让人:宁波创通信息科
122,064.04
30万元以下清偿
70%,大于30万元小
于等于100万元的
85,444.83
技有限公司)部分清偿20%,其余
部分不予清偿宁波佳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债权转让人:宁波市余姚金添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501,552.02
30万元以下清偿
70%,大于30万元小
于等于100万元的
部分清偿20%,其余
部分不予清偿
250,310.40
宁波北仑荣轩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债权转让人:宁波山令光电有限公司)
159,214.00
30万元以下清偿
70%,大于30万元小
于等于100万元的
部分清偿20%,其余
部分不予清偿
111,449.80
宁波市欣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债权转让人:宁波市宇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152,648.13
30万元以下清偿
70%,大于30万元小
于等于100万元的
部分清偿20%,其余
部分不予清偿
106,853.69
宁波鼎昊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11,935.00
30万元以下清偿
70%,大于30万元小
于等于100万元的
部分清偿20%,其余
部分不予清偿
8,354.50
宁波雨田安防器材有限公司
143,629.84
30万元以下清偿
70%,大于30万元小
于等于100万元的
部分清偿20%,其余
部分不予清偿
100,540.89
宁波海曙子润计算机有限公司
106,377.55
30万元以下清偿
70%,大于30万元小
74,464.29
于等于100万元的部分清偿20%,其余部分不予清偿
浙江方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11,460.00
30万元以下清偿70%,大于30万元小于等于100万元的部分清偿20%,其余部分不予清偿
8,022.00
浙江亿点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90,000.00
30万元以下清偿70%,大于30万元小于等于100万元的部分清偿20%,其余部分不予清偿
63,000.00
杭州数梦工场科技有限公司
13,736,455.09
30万元以下清偿70%,大于30万元小于等于100万元的部分清偿20%,其余部分不予清偿
350,000.00
浙江能盈科技有限公司
225,030.00
30万元以下清偿70%,大于30万元小于等于100万元的部分清偿20%,其余部分不予清偿
157,521.00
北京数博智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600,000.00
30万元以下清偿70%,大于30万元小于等于100万元的部分清偿20%,其余部分不予清偿
270,000.00
浙江宇迈智能科技300,000.0030万元以下清偿210,000.00
有限公司70%,大于30万元小
于等于100万元的部分清偿20%,其余部分不予清偿
浙江省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15,109,577.86
30万元以下清偿70%,大于30万元小于等于100万元的部分清偿20%,其余部分不予清偿
350,000.00
杭州凯旗科技有限公司
521,162.67
30万元以下清偿70%,大于30万元小于等于100万元的部分清偿20%,其余部分不予清偿
254,232.53
上海中隆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8,776,106.02
30万元以下清偿70%,大于30万元小于等于100万元的部分清偿20%,其余部分不予清偿
350,000.00
上海科闻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204,300.00
30万元以下清偿70%,大于30万元小于等于100万元的部分清偿20%,其余部分不予清偿
143,010.00
上海东冠通信建设有限公司
5,675,018.47
30万元以下清偿70%,大于30万元小于等于100万元的部分清偿20%,其余部分不予清偿
350,000.00
上海五行物资有限公司
247,067.40
30万元以下清偿70%,大于30万元小于等于100万元的部分清偿20%,其余部分不予清偿
172,947.18
宁波胜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2,950.00
30万元以下清偿70%,大于30万元小于等于100万元的部分清偿20%,其余部分不予清偿
2,065.00
浙江大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3,165,184.83
30万元以下清偿70%,大于30万元小于等于100万元的部分清偿20%,其余部分不予清偿
350,000.00
上海天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08,746.80
30万元以下清偿70%,大于30万元小于等于100万元的部分清偿20%,其余部分不予清偿
251,749.36
宁波市鄞州日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57,848.00
30万元以下清偿70%,大于30万元小于等于100万元的部分清偿20%,其余部分不予清偿
40,493.60
宁波纳立升降机械有限公司
6,300.00
30万元以下清偿70%,大于30万元小于等于100万元的部分清偿20%,其余
4,410.00
部分不予清偿
宁波市北仑区安泰汽车快速维修中心
23,287.00
30万元以下清偿70%,大于30万元小于等于100万元的部分清偿20%,其余部分不予清偿
16,300.90
上海市青浦区重固镇营泉饮用水站
2,272.00
30万元以下清偿70%,大于30万元小于等于100万元的部分清偿20%,其余部分不予清偿
1,590.40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能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2,205,748.72
30万元以下清偿70%,大于30万元小于等于100万元的部分清偿20%,其余部分不予清偿
350,000.00
宁波安普升安防科技有限公司
552,906.99
30万元以下清偿70%,大于30万元小于等于100万元的部分清偿20%,其余部分不予清偿
260,581.40
雷磊100,000.00
30万元以下清偿70%,大于30万元小于等于100万元的部分清偿20%,其余部分不予清偿
70,000.00
史元灿23,983.00
30万元以下清偿70%,大于30万元小于等于100万元的
16,788.10
部分清偿20%,其余部分不予清偿
周洁芬9,000.00
30万元以下清偿70%,大于30万元小于等于100万元的部分清偿20%,其余部分不予清偿
6,300.00
张学忠84,120.62
30万元以下清偿70%,大于30万元小于等于100万元的部分清偿20%,其余部分不予清偿
58,884.43
黄涛涛14,272.18
30万元以下清偿70%,大于30万元小于等于100万元的部分清偿20%,其余部分不予清偿
9,990.53
陈校珊26,107.13
30万元以下清偿70%,大于30万元小于等于100万元的部分清偿20%,其余部分不予清偿
18,274.99
于宝玉149,675.23
30万元以下清偿70%,大于30万元小于等于100万元的部分清偿20%,其余部分不予清偿
104,772.66
陈位位40,379.31
30万元以下清偿70%,大于30万元小
28,265.52
于等于100万元的部分清偿20%,其余部分不予清偿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债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55,063,999.19
30万元以下清偿70%,大于30万元小于等于100万元的部分清偿20%,其余部分不予清偿
350,000.00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
17,986,469.81
30万元以下清偿70%,大于30万元小于等于100万元的部分清偿20%,其余部分不予清偿
350,000.00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
13,772,611.11
30万元以下清偿70%,大于30万元小于等于100万元的部分清偿20%,其余部分不予清偿
350,000.00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10,642,096.70
30万元以下清偿70%,大于30万元小于等于100万元的部分清偿20%,其余部分不予清偿
350,000.00
劣后债权
杭州天阙科技有限公司
16,142.000.00%0.00上海熙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36,050.000.00%0.00宁波港豪进出口有215,061.000.00%0.00
限公司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债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2,134,151.190.00%0.00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分行
1,378,198.500.00%0.00合计68,401,790.47
暂缓确认债权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一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924,050.00
30万元以下清偿70%,大于30万元小于等于100万元的部分清偿20%,其余部分不予清偿
334,810.00
宁波先河计算机网络工程有限公司
4,711,884.23
30万元以下清偿70%,大于30万元小于等于100万元的部分清偿20%,其余部分不予清偿
350,000.00
宁波市鄞州三江融通中小企业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3,400,788.64
30万元以下清偿70%,大于30万元小于等于100万元的部分清偿20%,其余部分不予清偿
350,000.00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德皓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88,400.00
30万元以下清偿70%,大于30万元小于等于100万元的部分清偿20%,其余
350,000.00
部分不予清偿
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828,526.47
30万元以下清偿70%,大于30万元小于等于100万元的部分清偿20%,其余部分不予清偿
350,000.00
杭州青鸟电子有限公司
2,000,000.00
30万元以下清偿70%,大于30万元小于等于100万元的部分清偿20%,其余部分不予清偿
350,000.00
杭州安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619,427.60
30万元以下清偿70%,大于30万元小于等于100万元的部分清偿20%,其余部分不予清偿
273,885.52
俞凌24,162,636.91
30万元以下清偿70%,大于30万元小于等于100万元的部分清偿20%,其余部分不予清偿
350,000.00
顾笑也58,511.00
30万元以下清偿70%,大于30万元小于等于100万元的部分清偿20%,其余部分不予清偿
40,957.70
北京万景律师事务所
1,000,000.00
30万元以下清偿70%,大于30万元小
350,000.00
于等于100万元的部分清偿20%,其余部分不予清偿
未申报债权
博康智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137,554.31
30万元以下清偿70%,大于30万元小于等于100万元的部分清偿20%,其余部分不予清偿
96,288.02
提存金额3,195,941.24预留金额2,283,268.29备注:
1.因管理人账户尚有余额,故管理人履职费用由管理人从管理人账户中随时支取使用。
2.优先权组先按照36%的比例进行清偿,剩余部分转为普通债权进行清偿。
3.2021年12月29日,原债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将其债权通过公开转让方式转让给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1月12日,该笔债权主体变更至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优先债权金额为96,300,671.28元,劣后债权金额为2,134,151.19元。2022年1月27日,管理人收到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支付的款项10324272.55元,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对该笔款项提前清偿,扣除前期欠付慈溪电信机房租赁等费用,实际提前清偿款项为10263172.55元,故从优先债权中扣除了前述提前清偿的金额。
4.暂缓确认债权及未申报债权最终清偿金额根据法院裁定认可的债权金额,按照重整计划中同类债权清偿方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