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的核查意见
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和《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2、上述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划。
4、除50名激励对象因其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的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以外,公司本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