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2022年6月17日上午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讨论的《关于提名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和《关于提名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经认真研讨,现就上述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提名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董事会的资格审查,公司董事会提名李春荣先生、李剑峰先生、李剑刚先生、孙军先生、施兴平先生、赵育龙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我们认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的任期即将届满,进行换届选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换届选举的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本次提名的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李春荣先生、李剑峰先生、李剑刚先生、孙军先生、施兴平先生、赵育龙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除2021年5月17日李春荣、李剑峰先生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李春荣、李剑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47号)和2021年12月6日,李剑峰先生收到深圳证券交易的《关于对李剑峰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外,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或惩戒,具备担任上市公司非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能力。
我们同意推举上述候选人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关于提名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资格审查,公司董事会提名于北方女士、陈建忠先生、陈和平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我们认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的任期即将届满,进行换届选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董事会独立董事的选举、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本次提名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于北方女士、陈建忠先生、陈和平先生不存在《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或惩戒,具备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能力。于北方女士、陈建忠先生、陈和平先生已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我们同意推举上述候选人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调整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是根据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和公司披露的《2021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进行的调整,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调整程序和调整结果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公司对本次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专用于《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于北方 黄雄 王家宏
2022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