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我们作为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对公司以下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李文波先生的简历和相关材料,我们认为李文波先生具备履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管理能力,未发现其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本次董事会的提名及聘任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聘任李文波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钟 宇 王俊杰
二零二二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