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独立董事促进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事项的独立意见
1、经核查,公司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37名激励对象均符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可解除限售的激励股份数量合计8,620,000股,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和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2、根据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确认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及授权公司办理相关解除限售事宜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3、综上,同意公司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内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相应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宜。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麦志荣 彭晓伟 何卫锋
2022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