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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律师工作报告
康达股发字[2020]第0462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
3-3-2-1
目录目录
...... 1释义 ...... 2
一、本所及签字律师简介 ...... 5
二、律师的查验过程及《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的制作过程 ...... 6
三、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声明 ...... 9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10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 13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15
四、发行人的设立 ...... 18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 22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 26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 46
八、发行人的业务 ...... 56
九、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 60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87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103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119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123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124
十五、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125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和财政补贴 ...... 128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133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142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 145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146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149
二十二、结论 ......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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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在本《律师工作报告》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简称 | 含义 | |
本所 | 指 |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
发行人/公司/中科环保 | 指 | 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中科环保有限 | 指 | 发行人的前身,即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原名“北京润宇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更名) |
中科集团 | 指 |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即中科实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
国科控股 | 指 |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即中国科学院控股有限公司 |
碧蓝润宇 | 指 | 宁波碧蓝润宇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碧蓝有限 | 指 | 宁波碧蓝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蓝碧进创 | 指 | 宁波蓝碧进创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蓝碧尽责 | 指 | 宁波蓝碧尽责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碧宇亿昊 | 指 | 宁波碧宇亿昊环保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国科瑞华 | 指 | 深圳市国科瑞华三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国科启航 | 指 | 北京国科启航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
温氏肆号 | 指 | 珠海横琴温氏肆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温氏伍号 | 指 | 珠海横琴温氏伍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齐创共享 | 指 | 横琴齐创共享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三峡资本 | 指 | 三峡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
首都水环境 | 指 | 首都水环境治理技术创新及产业发展(北京)基金(有限合伙) |
扬州润信 | 指 | 扬州市润信文昌水汇智造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苏州青域 | 指 | 苏州青域知行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上海联升 | 指 | 上海联升承源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中科天宁 | 指 | 北京中科天宁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原名“北京中科天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更名) |
慈溪中科 | 指 | 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即慈溪中科众茂环保热电有限公司 |
三台中科 | 指 | 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即三台中科再生能源有限公司 |
晋城中科 | 指 | 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即晋城中科绿色能源有限公司 |
慈溪热力 | 指 | 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即慈溪润宇热力有限公司 |
宁波中科 | 指 | 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即宁波中科绿色电力有限公司 |
绵阳中科 | 指 | 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即绵阳中科绵投环境服务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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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投危废 | 指 | 发行人控股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即绵阳中科绵投危险废物治理有限公司 |
防城港中科 | 指 | 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即防城港中科绿色能源有限公司 |
中科能环 | 指 | 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即成都中科能源环保有限公司 |
中科华治 | 指 | 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即北京中科华治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海城中科 | 指 | 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即海城市中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晋中中科 | 指 | 发行人控股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即晋中中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汾阳中科 | 指 | 汾阳中科渊昌再生能源有限公司 |
成都鸿源 | 指 | 成都鸿源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宁波电子 | 指 | 宁波电子信息集团有限公司 |
成都有机 | 指 | 中国科学院成都有机化学有限公司 |
镇海环卫 | 指 | 宁波市镇海区环卫保洁中心 |
绵阳宏达 | 指 | 绵阳宏达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 |
中科通用 | 指 | 北京中科通用能源环保有限公司 |
众茂置业 | 指 | 宁波众茂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
绵阳水务 | 指 | 绵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
农发基金 | 指 | 中国农发重点建设基金有限公司 |
无害化处理厂 | 指 | 防城港市垃圾无害化处理厂 |
和泽德兹 | 指 | 北京和泽德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青岛捷能 | 指 | 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北交所 | 指 | 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
BOT | 指 | 建设-运营-移交 |
BOO | 指 | 建设-运营-拥有 |
《公司章程》 | 指 | 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公司章程(草案)》 | 指 | 《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
股东大会 | 指 | 发行人股东大会 |
董事会 | 指 | 发行人董事会 |
监事会 | 指 | 发行人监事会 |
A股 | 指 | 在中国境内上市的以人民币认购和交易的普通股股票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18年10月26日审议修订,自2018年10月26日起施行)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9年12月28日审议修订,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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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 | 指 |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年第5次委务会议于2020年6月1日审议通过,自2020年6月12日起施行) |
《上市规则》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证发[2020]500号) |
《编报规则》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证监发[2001]37号) |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 指 |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第41号) |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 指 |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2010]33号)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财政部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
国务院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 | 指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大华会计师/审计机构 | 指 |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本报告、本《律师工作报告》 | 指 |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康达股发字[2020]第0462号) |
《法律意见书》 | 指 |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康达股发字[2020]第0463号) |
《招股说明书》 | 指 | 《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
《审计报告》 | 指 | 《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0]0012586号) |
《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鉴证报告》 | 指 | 《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0]007031号 |
《主要税种纳税情况专项报告》 | 指 | 《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税种纳税情况说明的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0]007029号 |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 指 | 《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0]007032号 |
报告期 | 指 | 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的连续期间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中国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本次发行上市/首发 | 指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
注:本《律师工作报告》部分数值根据具体情况保留至两位或四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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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康达股发字[2020]第0462号
致: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参与发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工作。本所律师在核查、验证发行人相关资料基础上,依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编报规则》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
第一部分律师工作报告引言
一、本所及签字律师简介
(一)本所简介本所成立于1988年
月,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幸福二村
号楼40-3四层-五层。本所在西安、深圳、杭州、海口、上海、广州、沈阳、南京、天津、菏泽、成都、苏州、呼和浩特、香港、武汉、郑州设有分支机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证券与资本市场、金融与银行、兼并与收购、外商直接投资、国际贸易、诉讼与仲裁、知识产权、项目与房地产、公共政策。
(二)签字律师简介本所委派苗丁律师、李侠辉律师、蔡利平律师、张奥申律师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专项法律服务的签字律师。本次签字律师简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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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苗丁律师,本所高级合伙人、执业律师,自从事证券法律业务以来,曾担任榕基软件、银河磁体、山东章鼓、麦趣尔、得邦照明、横店影视、捷佳伟创、天奥电子、普洛药业、科隆股份、康强电子、皇氏集团、泰禾集团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增发股份、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专项法律顾问。
2、李侠辉律师,本所合伙人、执业律师,自从事证券法律业务以来,曾担任迪森股份、国星光电、棕榈园林、穗恒运A、深圳惠程、科达洁能、华东重机、松发股份、星网宇达、亿利洁能、蒙娜丽莎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增发股份、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专项法律顾问。
、蔡利平律师,本所执业律师,自从事证券法律业务以来,曾参与多家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增发股份、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法律服务工作。
4、张奥申律师,本所执业律师,自从事证券法律业务以来,曾参与数家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增发股份、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法律服务工作。
(三)本所及签字律师的联系方式
电话:010-50867666
传真:
010-65527227
Email:ding.miao@kangdalawyers.com
xiahui.li@kangdalawyers.comliping.cai@kangdalawyers.comaoshen.zhang@kangdalawyers.com
二、律师的查验过程及《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的制作过程
(一)本所律师的查验原则
本所律师在参与发行人首发工作中,秉承独立、客观、公正的态度,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的原则对相关法律事项进行查验。
(二)本所律师的查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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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在对本次发行上市相关法律事项查验过程中,依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合理、充分的运用了下述各项基本查验方法,并依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了其他合理查验方式进行补充。
1、对于只需书面凭证便可证明的待查验事项,本所律师向发行人及其他相关方查验了凭证原件并获取了复印件;在无法获得凭证原件加以对照查验的情况下,本所律师采用查询、复核等方式予以确认;
2、对于需采用面谈方式进行查验的,本所律师制作了访谈笔录;
、对发行人及其他相关方提供的书面文件进行了查验,分析了书面信息的可靠性,对文件记载的事实内容进行了审查,并对其法律性质、后果进行了分析判断;
、对于需以实地调查方式进行查验的问题,本所律师依要求对实地调查情况制作了笔录;
5、对于需以查询方式进行查验的,本所律师核查了相关公告、网页或者其他载体相关信息;
6、在查验法人或者其分支机构有关主体资格以及业务经营资格时,本所律师就相关主管机关颁发的批准文件、营业执照、业务经营许可证及其他证照的原件进行了查验;
7、在对发行人拥有的不动产、知识产权等依法需要登记的财产进行查验时,本所律师查验了登记机关制作的财产权利证书原件并获取了复印件,并就该财产权利证书的真实性以及是否存在权利纠纷等进行了查证、确认;
8、在对发行人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的查验过程中,本所律师查验了其购买合同,并现场查看了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本次发行上市项目查验需要,向包括但不限于行政主管机关、产权登记机关、银行等机构就有关问题进行了查证、确认;
10、查阅了有关公共机构的公告、网站。
(三)本所律师的查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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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在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工作中,依法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发行人的设立,发行人的独立性,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发行人的业务,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发行人的税务和财政补贴,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的法律风险等进行了必要的核查与验证。
(四)本所律师的查验过程
本所律师自2018年4月开始介入发行人首发准备工作,为了履行律师尽职调查的职责、充分了解发行人的法律状况及其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和问题,本所律师主要从事了以下工作:
1、对发行人规范运作依法进行了指导;对发行人的主要固定资产进行了现场勘查;对经营状况进行了了解;对发行人与首发有关的文件、资料和基本情况介绍进行了查阅,就有关问题详细询问了公司董事、财务及证券等部门的负责人及其他相关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此基础上与其他有关中介机构一起制定了公司首发的工作方案。
2、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律师制作《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要求,提出了详细的尽职调查文件清单,并据此调取、查阅了发行人的工商登记档案资料以及其他与首发有关的文件。
3、就发行人守法状况等问题征询了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意见。
4、本所律师与保荐机构、审计机构等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中介机构就有关问题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和协商。
5、就有关问题通过互联网公开信息检索了解线索,收集了相关信息和证据。
6、对与首发有关的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进行了详细核查和见证,对公司主要资产的产权证书出具了鉴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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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本所内核小组通过内核会对项目的核查验证计划及其落实情况、工作底稿的制作情况、工作过程中相关问题的解决情况、《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制作情况等,进行了认真的讨论和复核,并形成了会议记录。本所律师根据内核会的意见,进行了补充核查验证,并相应修改完善了《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
、本次发行上市的其他相关工作。
9、通过本所律师的上述工作,在根据事实确信发行人已经符合首发的条件后,本所律师出具了本《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并对《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总括性审阅。
三、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声明
本所律师仅基于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对所查验事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真实有效进行认定,是以现行有效的(或事实发生时施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政府主管部门作出的批准和确认、本所律师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以及本所律师从上述公共机构抄录、复制、且经该机构确认后的材料为依据作出判断;对于不是从上述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或虽为本所律师从上述公共机构抄录、复制的材料但未取得上述公共机构确认的材料,本所律师已经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仅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仅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本所律师对于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不具有进行专业判断的资格。本所律师依据从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发表法律意见并不意味着对该文书中的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律师工作报告》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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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律师工作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律师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接受本所律师查验的相关方已向本所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律师工作报告》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请文件一起上报,申请文件的修改和反馈意见对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或《法律意见书》有影响的,本所将按规定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要求引用本《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或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律师已对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的《招股说明书》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审阅,并确认不存在上述情形。
第二部分律师工作报告正文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董事会的批准
2020年9月1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关于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及可行性的议案》《关于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关于<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北京中科润宇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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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的议案》《关于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项出具有关承诺并提出相应约束措施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并提请于2020年
月
日召开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将前述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股东大会的批准2020年9月21日,发行人召开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关于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及可行性的议案》《关于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关于<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的议案》《关于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项出具有关承诺并提出相应约束措施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
(三)股东大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方案的决议内容发行人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该议案内容如下:
、发行股票的种类: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
2、发行股票的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3、发行新股的数量:本次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超过36,721.9884万股,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147,188.00万股,本次发行股票的数量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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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过24.95%,不低于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10%。最终发行数量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发行规模为准。本次发行股票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不存在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情况。公司实际发行新股数量在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后,由董事会和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询价协商情况,结合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量协商确定;发行人股票在发行前存在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的,本次发行新股数量上限将进行相应调整。
、发行新股的定价方式:本次发行将通过向网下投资者询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或在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后,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发行对象: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户的符合资格的创业板市场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禁止购买者除外),或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其他对象。
6、发行方式: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和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或采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
7、承销方式:主承销商余额包销方式承销。
、拟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9、发行与上市: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同意注册文件之日起
年内自主选择新股发行时点;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发行与承销方案后,深圳证券交易所无异议的,由董事会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具体上市时间。
10、本次发行费用的构成及承担:本次发行的主要费用为承销及保荐费、审计及验资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发行手续费等,上述费用均由公司承担。
11、本次发行上市决议的有效期: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4个月内有效。
(四)发行人股东大会就有关发行上市事宜对董事会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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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授权董事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全权办理公司发行上市的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发行方案范围内,制定、调整并实施发行上市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发行时点、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发行方式、定价方式、发行价格、发行起止日、募集资金专户的确定、募集资金规模以及申购办法等相关事宜;其中发行数量的授权范围为发行后总股本的10%-25%。
、根据反馈意见、最新政策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调整需经本次股东大会审批的相关制度和文件。
前述授权的有效期为24个月,自该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若在此期间内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批文,则本次授权有效期至本次发行上市完成之日止。
(五)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得发行人内部的批准及授权;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授权的内容、范围及程序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业已依法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后,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注册的决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系依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
月
日,发行人的前身中科环保有限正式设立(详见本报告“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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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19日,中科环保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详见本报告“四、发行人的设立”)。
发行人现持有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4月26日核发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登记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
号
层1102-
法定代表人:方建华
注册资本:110,466.0116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12年
月
日
营业期限:
2012年
月
日至长期
公司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9600313X0
经营范围: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服务;废气治理;大气污染治理;专业技术服务;销售自行开发后的产品、电子产品、机械设备、五金交电;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水污染治理;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机械设备租赁(不含汽车租赁);城乡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固体废物污染治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二)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
发行人系中科环保有限按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持续经营时间应自中科环保有限成立之日即2012年5月24日起连续计算,已经超过
年。且发行人的经营期限为永久存续。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出现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发行人应予终止的情形,即未出现以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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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股东大会决定解散;
3、因发行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三)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系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已持续经营
年以上,且发行人未出现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发行人应予终止的情形,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各项实质条件核查如下: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1、根据发行人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股票为同一种类股票,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发行人股东大会已就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数额、价格等作出决议,并规定了本次发行上市方案的有效期,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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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发行人与中信证券签署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承销及保荐协议》,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由具有保荐资格的中信证券担任保荐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选举了董事及监事;聘任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总工程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并根据发行人业务运作的需要设置了相关的职能部门,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审计报告》及《招股说明书》,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4、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说明和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1、经本所律师核查,如本报告“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部分所述,发行人系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如本报告“十
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部分所述,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已经依法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度,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2、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大华会计师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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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发行人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大华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如本报告“五、发行人的独立性”章节所述,发行人的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如本报告“九、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章节所述,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如本报告“八、发行人的业务”章节所述,发行人主营业务最近二年内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如本报告“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章节所述,发行人最近二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如本报告“六、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章节所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二年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6、经本所律师核查,如本报告“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章节和“二十、诉讼、仲裁及处罚”章节所述,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不存在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发行人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如本报告“八、发行人的业务”章节所述,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说明,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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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说明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条件
1、经本所律师核查,如本报告“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之“(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部分所述,发行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创业板发行条件,符合《上市规则》第
.
.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股本总额为110,466.0116万元。本次拟公开发行不超过36,721.9884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发行后股本总额不超过147,188.00万元,本次发行股票的数量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24.95%,不低于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10%,符合《上市规则》第
.
.
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
3、根据《审计报告》,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发行人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
-
月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5,994.33万元、9,524.93万元和6,010.39万元,发行人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
万元,发行人符合《上市规则》第
.
.
条第一款第
(四)项及第2.1.2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一)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及方式
1、发行人设立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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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工商登记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是以中科环保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设立已履行如下程序:
(1)2019年9月30日,中科环保有限召开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议题》,同意中科环保有限启动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工作,审计、评估基准日为2019年4月30日。
(
)2019年
月
日,大华会计师出具《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19]0010566号)。根据该报告,截至2019年4月30日,中科环保有限经审计的母公司净资产账面价值为935,199,030.63元。
(
)2019年
月
日,北京中林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拟进行股份制改造而涉及其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林评字[2019]210号)。根据该报告,截至2019年4月30日,中科环保有限股东全部权益为119,366.83万元。2019年11月12日,中科环保有限进行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并取得国科控股出具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编号2019220)。
(
)2019年
月
日,中科环保有限召开2019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方案的议题》,同意中科环保有限以现有股东为发起人,以改制基准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出资,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截至2019年4月
日经审计净资产
,
,
.
元,按照
.
:
的比例折合成股本883,731,544股,每股面值1元,其余净资产51,467,486.63元计入资本公积;中科环保有限原股东各自的持股比例不变,各发起人按照原持有权益占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相应持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5)2019年12月4日,国科控股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出具《关于同意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科资发股字[2019]99号),同意中科环保有限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相关净资产折股方案。
(
)2019年
月
日,发起人中科集团与碧蓝润宇签署《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根据该协议,发起人以有限公司整体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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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方式发起设立中科环保,总股本为883,731,544股,发起人以各自所持有的中科环保有限的股权所对应的经审计净资产值折合为股份。
(7)2020年1月10日,中科环保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筹建情况的报告》《关于整体变更设立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关于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等议案,并选举产生中科环保第一届董事会的董事以及第一届监事会的非职工代表监事。
(8)2020年1月10日,大华会计师出具《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筹)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0]000019号)。根据该报告,截至2020年
月
日,中科环保已收到各发起人缴纳的注册资本(股本)共计883,731,544.00元,均系以中科环保有限截至2019年4月30日止的净资产折股,共计883,731,544股,每股面值1元,净资产折合股本后的余额转为资本公积。
(
)中科环保在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于2020年1月19日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859600313X0)。
(10)2020年10月9日,财政部下发《关于批复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方案的函》(财教函[2020]79号),同意发行人的国有股权管理方案。
、关于发起人的资格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发起人共两名,分别为中科集团和碧蓝润宇,两名发起人均为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发起人符合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条件。发起人的人数和住所符合法律规定,具有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格。
、发行人的设立条件
发行人具备《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具体如下:
(1)发行人设立时有2名发起人,符合发起人数量的要求;
(
)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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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股份发行与股份有限公司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发起人制订了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5)发行人有公司名称,建立了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发行人有住所。
4、发行人的设立方式发行人系以有限公司整体变更的方式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设立方式符合《公司法》的规定。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时已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发起人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发行人设立的条件和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已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
(二)发起人协议发行人由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过程中,发行人各发起人签署并履行了《发起人协议》,《发起人协议》的形式和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起人协议》的形式和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因此而引致发行人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的情形。
(三)审计、评估和验资程序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过程中履行了必要的审计、评估和验资程序,具体详见本报告“四、发行人的设立”之“(一)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及方式”之“1、发行人设立的程序”。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过程中有关审计、资产评估、验资等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创立大会
3-3-2-22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各发起人已经依据法定程序召开了发行人创立大会,并审议发行人设立相关事宜,具体详见本报告“四、发行人的设立”之“(一)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及方式”之“1、发行人设立的程序”。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发行人资产完整
1、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系以中科环保有限整体变更的方式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资产是从中科环保有限承继而来,注册资本已足额缴付,所承继资产需办理权属更名的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
、本所律师现场查验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生产经营的主要资产。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以及前述查验结果,除《律师工作报告》“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所述之相关权属瑕疵外,发行人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主要资产,包括不限于特许经营权、土地使用权、房屋、专利、注册商标、机器设备等,具体内容详见本报告“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经本所律师核查,控股股东中科集团许可发行人无偿使用其拥有的一项注册商标(注册号:9960446),使用期限为永久(如中科集团不再实际控制发行人,双方另行协商商标授权事宜)。前述商标许可使用具体情况详见本报告“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之“(五)知识产权”之“
、商标”。发行人有权按照双方签订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使用该商标,该等情形对发行人资产完整性和独立性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与股东的资产分离,产权关系清晰;发行人不存在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占用的情形。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资产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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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人业务独立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实际经营的业务与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相符;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独立对外签署业务合同,不依赖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依赖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经营获利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发行人与控股股东中科集团下属子公司汾阳中科的同业情况及竞争性分析详见本报告“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之“(五)同业竞争”。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三)发行人人员独立
1、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系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合法程序产生。
2、根据发行人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总工程师等高级管理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3、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有独立的经营管理人员和研发人员,发行人的人事及工资管理与股东完全分离。发行人已建立劳动、人事与工资管理制度,并与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如下: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在相关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办理了登记手续,按照国家及地方规定及主管部门的要求为符合条件的员工缴纳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如下:
截至时点 | 2017.12.31 | 2018.12.31 | 2019.12.31 | 2020.6.30 |
在职员工人数 | 424 | 501 | 557 | 564 |
3-3-2-24
实际缴纳情况 | 人数 | 比例 | 人数 | 比例 | 人数 | 比例 | 人数 | 比例 |
410 | 96.70% | 491 | 98.00% | 544 | 97.67% | 549 | 97.34% |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按照国家及地方规定及主管部门的要求为符合条件的员工办理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情况如下:
截至时点 | 2017.12.31 | 2018.12.31 | 2019.12.31 | 2020.6.30 | ||||
在职员工人数 | 424 | 501 | 557 | 564 | ||||
实际缴纳情况 | 人数 | 比例 | 人数 | 比例 | 人数 | 比例 | 人数 | 比例 |
414 | 97.64% | 492 | 98.20% | 544 | 97.67% | 549 | 97.34% |
截至2020年6月30日,上述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实际缴纳人数与发行人员工总人数存在差异,主要原因为:7人属于退休返聘,6人为新入职员工,
人由原就职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发行人已取得主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合规证明。根据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
月
日出具的《证明信》(京海人社证字[2020]第402号),发行人在2017年1月至2020年6月期间不存在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而受到本机关机关给予的处罚和处理记录;根据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2020年7月15日出具的《证明》(编号:
0000202007047),自2017年
月至2020年
月期间,发行人按照年度月缴存额调整申报的缴存人员范围、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为账户状态正常的职工缴存了住房公积金。
根据发行人子公司已取得的主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合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子公司未因违反劳动、社会保障和住房公积金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
发行人控股股东中科集团出具如下承诺: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经有权机关认定需补缴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或因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事宜受到处罚,本公司将向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作出及时、足额、有效的补偿,确保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经济损失。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四)发行人机构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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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置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等决策和经营管理机构,《公司章程》及各项议事规则、规章制度对该等组织机构的职责、权限、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发行人还设置了董事会办公室、财务管理部、证券事务部、资产管理经营部、市场发展部、运营管理部、物资管理部、技术装备中心、技术研发部、综合管理部及监察审计部等业务执行部门,设置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总工程师等高级管理职位,并聘任了相关人员。
2、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上述机构和部门独立运作,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机构、部门及办公场所混同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五)发行人财务独立
、发行人设有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开立了独立的银行账户,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一个银行账户的情况。
2、发行人持有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10859600313X0的《营业执照》,发行人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独立进行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根据发行人及其主要财务人员出具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财务人员全部为专职员工,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职务。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六)发行人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独立,已建立自主经营所必需的管理机构和经营体系,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2、根据《审计报告》《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专项报告》,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发行人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
-
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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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利润分别为5,994.33万元、9,524.93万元和6,010.39万元,已连续2年实现盈利,经营状况良好。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人员、机构及财务独立,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一)发行人的发起人发行人系中科环保有限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中科环保的发起人为中科集团、碧蓝润宇2名机构股东。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该2名发起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1、中科集团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中科集团拥有发行人股份
,
万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76.95%。根据中科集团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中科集团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 中科实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08102041663N |
住所 | 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3号南座1302室 |
法定代表人 | 张国宏 |
注册资本 | 124,831.47万元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经营范围 | 投资及投资管理;计算机软件及硬件、新材料、新能源和光机电一体化领域新产品生产加工、销售;通信、生物工程、环保设备的技术开发、转让、服务;智能卡、IC卡的制作;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及咨询;服装加工;室内装璜;承办展览、展示;技术培训;会议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与上述业务有关的咨询和技术服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成立日期 | 1993年6月8日 |
营业期限 | 1993年6月8日至2028年6月7日 |
3-3-2-27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中科集团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股权比例(%) |
1 | 国科控股 | 84,261.24 | 67.50 |
2 | 宁波电子 | 40,570.23 | 32.50 |
、碧蓝润宇碧蓝润宇为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碧蓝润宇拥有发行人股份
,
.1544万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37%。根据碧蓝润宇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合伙协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碧蓝润宇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 宁波碧蓝润宇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205MA2CL8DT87 |
住所 | 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慈湖人家371号1059室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宁波碧蓝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委派代表:栗博) |
出资额 | 3,723.1544万元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经营范围 | 企业管理咨询;财务信息咨询;商务信息咨询;环保技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成立日期 | 2018年12月14日 |
营业期限 | 2018年12月14日至长期 |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碧蓝润宇合伙人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 合伙人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合伙人性质 |
1 | 碧蓝有限 | 0.7700 | 0.02 | 普通合伙人 |
2 | 蓝碧进创 | 1,511.1540 | 40.59 | 有限合伙人 |
2 | 蓝碧尽责 | 1,196.538 | 32.14 | 有限合伙人 |
3 | 碧宇亿昊 | 1,014.6924 | 27.25 | 有限合伙人 |
经本所律师核查,碧蓝润宇各合伙人的情况如下:
(
)碧蓝有限根据碧蓝有限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碧蓝有限为碧蓝润宇的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其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 宁波碧蓝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205MA2CKRE97B |
住所 | 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慈湖人家371号1055室 |
法定代表人 | 邵德洲 |
注册资本 | 4万元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经营范围 | 企业管理咨询;财务信息咨询;商务信息咨询;环保技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3-3-2-28
成立日期 | 2018年11月15日 |
营业期限 | 2018年11月15日至长期 |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碧蓝有限股东出资情况如下表:
序号 | 合伙人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在发行人的任职情况 |
1 | 方建华 | 0.8 | 20.00 | 董事长 |
2 | 孙玉萍 | 0.8 | 20.00 |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
3 | 邵德洲 | 0.8 | 20.00 | 副总经理 |
4 | 倪宏志 | 0.8 | 20.00 | 副总经理 |
5 | 王建江 | 0.8 | 20.00 | 副总经理 |
(
)蓝碧进创根据碧蓝进创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合伙协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蓝碧进创为碧蓝润宇的有限合伙人,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其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 宁波蓝碧进创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205MA2CL1N80C |
住所 | 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慈湖人家371号1058室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宁波碧蓝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委派代表:史云峰) |
出资额 | 1,511.154万元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经营范围 | 企业管理咨询;财务信息咨询;商务信息咨询;环保技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成立日期 | 2018年11月30日 |
营业期限 | 2018年11月30日至长期 |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蓝碧进创合伙人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 合伙人名称 | 职位 | 合伙人性质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1 | 碧蓝有限 | — | 普通合伙人 | 0.77 | 0.05 |
2 | 倪宏志 | 中科环保副总经理 | 有限合伙人 | 179.38 | 11.87 |
3 | 严子嘉 | 中科环保市场发展部总经理 | 有限合伙人 | 15.00 | 0.99 |
4 | 李彦霞 | 中科环保证券事务部总经理 | 有限合伙人 | 10.00 | 0.66 |
5 | 罗耀均 | 绵阳中科董事长 | 有限合伙人 | 180.00 | 11.91 |
6 | 曹永胜 | 宁波中科总经理 | 有限合伙人 | 150.00 | 9.93 |
7 | 姜松 | 三台中科总经理 | 有限合伙人 | 180.00 | 11.91 |
8 | 朱冰 | 绵阳中科副总经理 | 有限合伙人 | 60.00 | 3.97 |
9 | 孙震 | 绵阳中科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 | 有限合伙人 | 18.00 | 1.19 |
10 | 董瑞川 | 市场发展部高级 | 有限合伙人 | 15.00 | 0.99 |
3-3-2-29
序号 | 合伙人名称 | 职位 | 合伙人性质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市场经理 | |||||
11 | 何波涛 | 慈溪中科副总经理 | 有限合伙人 | 60.00 | 3.97 |
12 | 俞其槿 | 宁波中科副总经理 | 有限合伙人 | 20.00 | 1.32 |
13 | 胡丽萍 | 宁波中科财务负责人、财务部经理 | 有限合伙人 | 60.00 | 3.97 |
14 | 兰盛勇 | 绵阳中科副总经理 | 有限合伙人 | 30.00 | 1.99 |
15 | 柳青 | 绵阳中科安全环保部经理、生产运行部副经理、党支部书记兼董事会秘书 | 有限合伙人 | 60.00 | 3.97 |
16 | 黄显波 | 中科能环常务副总经理 | 有限合伙人 | 2.00 | 0.13 |
17 | 肖萍 | 中科能环副总经理 | 有限合伙人 | 60.00 | 3.97 |
18 | 罗凯 | 中科能环副总经理 | 有限合伙人 | 60.00 | 3.97 |
19 | 刘军 | 绵阳中科副总指挥 | 有限合伙人 | 60.00 | 3.97 |
20 | 陈之平 | 宁波中科生产运行部副经理 | 有限合伙人 | 25.00 | 1.65 |
21 | 王国良 | 宁波中科技术维护部经理 | 有限合伙人 | 30.00 | 1.99 |
22 | 程志康 | 宁波中科技术维护部副经理 | 有限合伙人 | 30.00 | 1.99 |
23 | 杨孝忠 | 宁波中科综合管理部经理助理 | 有限合伙人 | 30.00 | 1.99 |
24 | 文进 | 绵阳中科生产运行部经理 | 有限合伙人 | 4.00 | 0.26 |
25 | 王栋 | 绵阳中科高级顾问 | 有限合伙人 | 17.00 | 1.12 |
26 | 石磊 | 绵阳中科经营发展部经理 | 有限合伙人 | 10.00 | 0.66 |
27 | 刘江涛 | 绵阳中科技术维护部锅炉专工 | 有限合伙人 | 5.00 | 0.33 |
28 | 蒲立位 | 绵阳中科安全环保部副经理 | 有限合伙人 | 5.00 | 0.33 |
29 | 黄平 | 绵阳中科技术维护部汽机专工 | 有限合伙人 | 2.00 | 0.13 |
30 | 杨陈 | 中科能环综合管理部副经理 | 有限合伙人 | 20.00 | 1.32 |
31 | 陈裕强 | 中科能环计划财务部经理助理 | 有限合伙人 | 30.00 | 1.99 |
32 | 周一民 | 中科能环总工程 | 有限合伙人 | 8.00 | 0.53 |
3-3-2-30
序号 | 合伙人名称 | 职位 | 合伙人性质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师兼技术发展部经理 | |||||
33 | 潘启华 | 中科能环气体事业部副经理 | 有限合伙人 | 30.00 | 1.99 |
34 | 罗孝君 | 中科能环技术发展部副经理 | 有限合伙人 | 15.00 | 0.99 |
35 | 阮小卫 | 中科能环气体事业部经理助理 | 有限合伙人 | 30.00 | 1.99 |
(
)蓝碧尽责根据蓝碧尽责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合伙协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蓝碧尽责为碧蓝润宇的有限合伙人,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其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 宁波蓝碧尽责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205MA2CL1NB5Y |
住所 | 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慈湖人家371号1057室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宁波碧蓝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委派代表:李彦霞) |
出资额 | 1,196.538万元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经营范围 | 企业管理咨询;财务信息咨询;商务信息咨询;环保技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成立日期 | 2018年11月30日 |
营业期限 | 2018年11月30日至长期 |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蓝碧尽责合伙人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 名称 | 职位 | 合伙人性质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1 | 碧蓝有限 | — | 普通合伙人 | 0.77 | 0.06 |
2 | 方建华 | 中科环保董事长 | 有限合伙人 | 179.38 | 14.99 |
3 | 栗博 | 中科环保总经理 | 有限合伙人 | 302.00 | 25.24 |
4 | 孙玉萍 | 中科环保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 有限合伙人 | 3.00 | 0.25 |
5 | 邵德洲 | 中科环保副总经理 | 有限合伙人 | 179.38 | 14.99 |
6 | 韩志明 | 中科环保总工程师 | 有限合伙人 | 5.00 | 0.42 |
7 | 季洪泉 | 中科环保技术装备中心总经理兼非标设备专业负责人 | 有限合伙人 | 20.00 | 1.67 |
8 | 冯立新 | 海城中科总经理 | 有限合伙人 | 13.00 | 1.09 |
9 | 庄五营 | 中科环保财务管理部总经理 | 有限合伙人 | 10.00 | 0.84 |
10 | 丁付涛 | 中科环保运营管理部副总经理 | 有限合伙人 | 45.00 | 3.76 |
3-3-2-31
序号 | 名称 | 职位 | 合伙人性质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11 | 吴立峰 | 中科环保运营管理部项目总监 | 有限合伙人 | 20.00 | 1.67 |
12 | 熊新宇 | 绵阳中科总经理 | 有限合伙人 | 30.00 | 2.51 |
13 | 王雪青 | 中科环保物资管理部副总经理 | 有限合伙人 | 60.00 | 5.01 |
14 | 魏文涛 | 中科环保运营管理部造价经理 | 有限合伙人 | 55.00 | 4.60 |
15 | 张娜 | 中科环保物资管理部副总经理 | 有限合伙人 | 10.00 | 0.84 |
16 | 李文超 | 中科环保财务管理部总经理助理 | 有限合伙人 | 15.00 | 1.25 |
17 | 刘向金 | 中科环保技术装备中心机械工程师 | 有限合伙人 | 30.00 | 2.51 |
18 | 柯伟 | 中科环保技术装备中心机械工程师 | 有限合伙人 | 11.00 | 0.92 |
19 | 陈闪闪 | 中科环保技术装备中心机械工程师 | 有限合伙人 | 15.00 | 1.25 |
20 | 冷广州 | 中科环保技术装备中心机械工程师 | 有限合伙人 | 2.00 | 0.17 |
21 | 段志华 | 中科环保技术装备中心锅炉工程师 | 有限合伙人 | 2.00 | 0.17 |
22 | 李祥 | 中科环保技术装备中心锅炉工程师 | 有限合伙人 | 2.00 | 0.17 |
23 | 崔宝纯 | 中科环保技术装备中心电控工程师 | 有限合伙人 | 30.00 | 2.51 |
24 | 王涛 | 中科环保技术装备中心监造工程师 | 有限合伙人 | 2.00 | 0.17 |
25 | 陈晓霞 | 中科环保技术装备中心部门助理兼资料员 | 有限合伙人 | 30.00 | 2.51 |
26 | 郭晓东 | 中科环保运营管理部造价专员 | 有限合伙人 | 10.00 | 0.84 |
27 | 成国栋 | 中科环保运营管理部安环主管 | 有限合伙人 | 20.00 | 1.67 |
28 | 茹春云 | 中科环保运营管理部水处理主管 | 有限合伙人 | 15.00 | 1.25 |
29 | 夏文博 | 中科环保运营管理部计划统计专员 | 有限合伙人 | 30.00 | 2.51 |
30 | 石艾帆 | 中科华治总经理 | 有限合伙人 | 50.00 | 4.18 |
(4)碧宇亿昊根据碧宇亿昊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合伙协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碧宇亿昊为碧蓝润宇的有限合伙人,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其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 宁波碧宇亿昊环保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205MA2CL1NA74 |
住所 | 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慈湖人家371号1056室 |
3-3-2-32
执行事务合伙人 | 宁波碧蓝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委派代表:庄五营) |
出资额 | 1,014.6924万元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经营范围 | 环保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财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成立日期 | 2018年11月30日 |
营业期限 | 2018年11月30日至长期 |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碧宇亿昊合伙人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 名称 | 职位 | 合伙人性质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1 | 碧蓝有限 | — | 普通合伙人 | 0.77 | 0.08 |
2 | 王建江 | 中科环保副总经理 | 有限合伙人 | 179.38 | 17.68 |
3 | 陈晓云 | 中科环保副总经理 | 有限合伙人 | 20.00 | 1.97 |
4 | 史云峰 | 中科环保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 | 有限合伙人 | 50.00 | 4.93 |
5 | 丁锐 | 中科环保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 | 有限合伙人 | 17.00 | 1.68 |
6 | 欧柯祥 | 慈溪中科总经理 | 有限合伙人 | 150.00 | 14.78 |
7 | 田迎利 | 中科环保运营管理部外派项目公司高管 | 有限合伙人 | 20.00 | 1.97 |
8 | 王永军 | 晋城中科总经理 | 有限合伙人 | 61.54 | 6.06 |
9 | 吕治忠 | 中科环保运营管理部外派项目公司高管 | 有限合伙人 | 5.00 | 0.49 |
10 | 王光强 | 中科环保运营管理部外派项目公司高管 | 有限合伙人 | 10.00 | 0.99 |
11 | 曹鹏 | 中科环保综合管理部人力经理 | 有限合伙人 | 10.00 | 0.99 |
12 | 陈思齐 | 中科环保综合管理部人力主管 | 有限合伙人 | 30.00 | 2.96 |
13 | 孙思远 | 中科环保综合管理部人力专员 | 有限合伙人 | 10.00 | 0.99 |
14 | 刁云飞 | 中科环保综合管理部行政经理 | 有限合伙人 | 5.00 | 0.49 |
15 | 许爱华 | 防城港中科总经理 | 有限合伙人 | 60.00 | 5.91 |
16 | 曹光军 | 慈溪中科副总经理 | 有限合伙人 | 60.00 | 5.91 |
17 | 吴坚 | 慈溪中科总工程师 | 有限合伙人 | 60.00 | 5.91 |
18 | 施奇斌 | 慈溪中科总经理助理兼董事会秘书 | 有限合伙人 | 30.00 | 2.96 |
19 | 吕柳霞 | 防城港中科副总经理 | 有限合伙人 | 60.00 | 5.91 |
20 | 覃永江 | 防城港中科副总经理 | 有限合伙人 | 23.00 | 2.27 |
21 | 岳保华 | 晋城中科副总经理 | 有限合伙人 | 5.00 | 0.49 |
22 | 郝晓光 | 晋城中科财务负责人 | 有限合伙人 | 2.00 | 0.20 |
23 | 应俊 | 慈溪中科炉排炉工程 | 有限合伙人 | 30.00 | 2.96 |
3-3-2-33
序号 | 名称 | 职位 | 合伙人性质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部经理 | |||||
24 | 李华 | 慈溪中科技术维护部经理 | 有限合伙人 | 30.00 | 2.96 |
25 | 蔡海宽 | 慈溪中科热网部经理 | 有限合伙人 | 30.00 | 2.96 |
26 | 韩浩丰 | 慈溪中科财务部副经理 | 有限合伙人 | 30.00 | 2.96 |
27 | 骆艺 | 防城港中科安环部经理 | 有限合伙人 | 26.00 | 2.56 |
注:截至本报告出具日,郝晓光已离职,拟将其所持碧宇亿昊合伙份额转让给李文超,双方已签订《合伙份额转让协议》。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发起人中科集团、碧蓝润宇均系根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主体,具有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资格;发行人的发起人人数达到2人以上,各发起人的住所均在中国境内,发行人的发起人人数、住所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时,中科集团、碧蓝润宇以其持有的中科环保有限股权对应的净资产折价入股,相关资产的产权关系清晰,出资明确,投资行为不存在法律障碍;发行人设立后开始办理有关资产权属证书变更至发行人名下的相关手续,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设立时发起人投入的有关资产权属证书需办理变更手续的已全部办理完毕。
(二)发行人的现有股东
、发行人现有股东的基本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现有股东为12名机构股东,分别为中科集团、碧蓝润、国科瑞华、国科启航、温氏肆号、温氏伍号、齐创共享、三峡资本、首都水环境、扬州润信、苏州青域、上海联升。该等股东的情况如下:
(1)中科集团
中科集团情况详见本章节“(一)发行人的发起人”之“
、中科集团”。
(2)碧蓝润宇
碧蓝润宇情况详见本章节“(一)发行人的发起人”之“2、碧蓝润宇”。
3-3-2-34
(3)国科瑞华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国科瑞华拥有发行人股份
,
.4286万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6.4%。根据国科瑞华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合伙协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其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 深圳市国科瑞华三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300MA5G27Y07U |
住所 | 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海旺社区宝兴路6号海纳百川总部大厦A座17层1703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国科瑞华(深圳)科技有限公司(委派代表:孙华) |
出资额 | 45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经营范围 | 创业投资、股权投资业务;创业投资、股权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需要审批的,依法取得相关审批文件后方可经营)。 |
成立日期 | 2020年2月4日 |
营业期限 | 2020年2月4日至2028年2月4日 |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国科瑞华合伙人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 合伙人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合伙人性质 |
1 | 国科瑞华(深圳)科技有限公司 | 6,000.00 | 1.33 | 普通合伙人 |
2 | 深圳市引导基金投资有限公司 | 112,500.00 | 25.00 | 有限合伙人 |
3 | 北京国科瑞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102,150.00 | 22.70 | 有限合伙人 |
4 | 中国石油集团资本有限责任公司 | 80,000.00 | 17.78 | 有限合伙人 |
5 | 中国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 45,000.00 | 10.00 | 有限合伙人 |
6 | 深圳市宝安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公司 | 37,350.00 | 8.30 | 有限合伙人 |
7 | 国泰君安证裕投资有限公司 | 30,000.00 | 6.67 | 有限合伙人 |
8 | 天津保税区投资有限公司 | 30,000.00 | 6.67 | 有限合伙人 |
9 | 共青城中实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 5,000.00 | 1.11 | 有限合伙人 |
10 | 北京中关村创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2,000.00 | 0.44 | 有限合伙人 |
(4)国科启航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国科启航拥有发行人股份
.4286万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0.06%。根据国科启航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合伙协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其基本情况如下:
3-3-2-35
名称 | 北京国科启航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08MA01AAQJ0D |
住所 | 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8号16层1603室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邵军 |
出资额 | 480万元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经营范围 | 经济贸易咨询。(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成立日期 | 2018年2月7日 |
营业期限 | 2018年2月7日至长期 |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国科启航合伙人情况如下:
序号 | 合伙人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合伙人性质 |
1 | 邵军 | 364.00 | 75.83 | 普通合伙人 |
2 | 张文良 | 106.00 | 22.08 | 有限合伙人 |
3 | 赵宁 | 10.00 | 2.08 | 有限合伙人 |
(
)上海联升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上海联升拥有发行人股份3,571.4286万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23%。根据上海联升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合伙协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其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 上海联升承源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113MA1GN9732T |
住所 | 上海市宝山区一二八纪念路968号1205-A16室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上海联升承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委派代表:华仁长) |
出资额 | 101,000万元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经营范围 | 创业投资;创业投资咨询;企业管理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成立日期 | 2019年2月1日 |
营业期限 | 2019年2月1日至2027年1月31日 |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上海联升合伙人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 合伙人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合伙人性质 |
1 | 上海联升承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1,000.00 | 0.99 | 普通合伙人 |
2 | 中国科学院控股有限公司 | 20,000.00 | 19.80 | 有限合伙人 |
3 | 上海科创中心一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0,000.00 | 19.80 | 有限合伙人 |
4 | 上海联和投资有限公司 | 20,000.00 | 19.80 | 有限合伙人 |
5 | 上海韵筑投资有限公司 | 10,000.00 | 9.90 | 有限合伙人 |
6 | 上海地产闵虹(集团)有 | 10,000.00 | 9.90 | 有限合伙人 |
3-3-2-36
序号 | 合伙人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合伙人性质 |
限公司 | ||||
7 | 上海市信息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10,000.00 | 9.90 | 有限合伙人 |
8 | 上海高境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 5,000.00 | 4.95 | 有限合伙人 |
9 | 上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5,000.00 | 4.95 | 有限合伙人 |
(6)温氏肆号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温氏肆号拥有发行人股份
,
.7143万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2.3%。根据温氏肆号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合伙协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其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 珠海横琴温氏肆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400MA53H77T2C |
住所 | 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1889号创意谷18栋110室-364(集中办公区)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广东温氏投资有限公司(委派代表:孙德寿) |
出资额 | 19,260万元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经营范围 | 股权投资(私募基金应及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成立日期 | 2019年7月17日 |
营业期限 | 2019年7月17日至2024年7月17日 |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温氏肆号合伙人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 合伙人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合伙人性质 |
1 | 广东温氏投资有限公司 | 100.00 | 0.52 | 普通合伙人 |
2 | 温小琼 | 3,000.00 | 15.58 | 有限合伙人 |
3 | 严居然 | 3,000.00 | 15.58 | 有限合伙人 |
4 | 魏欢 | 1,500.00 | 7.79 | 有限合伙人 |
5 | 梁志雄 | 1,000.00 | 5.19 | 有限合伙人 |
6 | 张惠兰 | 1,000.00 | 5.19 | 有限合伙人 |
7 | 温均生 | 1,000.00 | 5.19 | 有限合伙人 |
8 | 梁德臣 | 600.00 | 3.12 | 有限合伙人 |
9 | 陈秋红 | 500.00 | 2.60 | 有限合伙人 |
10 | 董磊 | 500.00 | 2.60 | 有限合伙人 |
11 | 张祥斌 | 500.00 | 2.60 | 有限合伙人 |
12 | 李义俄 | 500.00 | 2.60 | 有限合伙人 |
13 | 罗惠红 | 500.00 | 2.60 | 有限合伙人 |
14 | 李和平 | 470.00 | 2.44 | 有限合伙人 |
15 | 梁振华 | 440.00 | 2.28 | 有限合伙人 |
16 | 罗旭芳 | 400.00 | 2.08 | 有限合伙人 |
17 | 吴珍芳 | 400.00 | 2.08 | 有限合伙人 |
18 | 陈秋霞 | 390.00 | 2.02 | 有限合伙人 |
19 | 何文标 | 360.00 | 1.87 | 有限合伙人 |
3-3-2-37
序号 | 合伙人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合伙人性质 |
20 | 温达武 | 300.00 | 1.56 | 有限合伙人 |
21 | 梁培兴 | 300.00 | 1.56 | 有限合伙人 |
22 | 李延仲 | 300.00 | 1.56 | 有限合伙人 |
23 | 王建中 | 300.00 | 1.56 | 有限合伙人 |
24 | 谢应林 | 300.00 | 1.56 | 有限合伙人 |
25 | 叶灼荧 | 300.00 | 1.56 | 有限合伙人 |
26 | 梁艳翠 | 300.00 | 1.56 | 有限合伙人 |
27 | 潘梓馨 | 300.00 | 1.56 | 有限合伙人 |
28 | 刘秋月 | 200.00 | 1.04 | 有限合伙人 |
29 | 严云广 | 200.00 | 1.04 | 有限合伙人 |
30 | 辛其兴 | 100.00 | 0.52 | 有限合伙人 |
31 | 伍政维 | 100.00 | 0.52 | 有限合伙人 |
32 | 黎少松 | 100.00 | 0.52 | 有限合伙人 |
(
)温氏伍号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温氏伍号拥有发行人股份2,392.8571万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2.17%。根据温氏伍号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合伙协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其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 珠海横琴温氏伍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400MA546TNG9K |
住所 | 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1889号17栋201室-78号(集中办公区)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广东温氏投资有限公司(委派代表:孙德寿) |
出资额 | 15,710万元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经营范围 | 股权投资(私募基金应及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成立日期 | 2019年12月16日 |
营业期限 | 2019年12月16日至2024年12月16日 |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温氏伍号合伙人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 合伙人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合伙人性质 |
1 | 广东温氏投资有限公司 | 100.00 | 0.64 | 普通合伙人 |
2 | 严居然 | 3,000.00 | 19.09 | 有限合伙人 |
3 | 严居能 | 3,000.00 | 19.09 | 有限合伙人 |
4 | 陈启文 | 500.00 | 3.18 | 有限合伙人 |
5 | 何维光 | 500.00 | 3.18 | 有限合伙人 |
6 | 李义俄 | 500.00 | 3.18 | 有限合伙人 |
7 | 谭成律 | 480.00 | 3.06 | 有限合伙人 |
8 | 张振飞 | 440.00 | 2.80 | 有限合伙人 |
9 | 何文标 | 400.00 | 2.55 | 有限合伙人 |
10 | 伍时坚 | 400.00 | 2.55 | 有限合伙人 |
11 | 李和平 | 350.00 | 2.23 | 有限合伙人 |
12 | 田小艳 | 340.00 | 2.16 | 有限合伙人 |
13 | 王宏胜 | 330.00 | 2.10 | 有限合伙人 |
3-3-2-38
序号 | 合伙人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合伙人性质 |
14 | 区永坚 | 320.00 | 2.04 | 有限合伙人 |
15 | 朱新飞 | 320.00 | 2.04 | 有限合伙人 |
16 | 李彬 | 300.00 | 1.91 | 有限合伙人 |
17 | 沈丽明 | 300.00 | 1.91 | 有限合伙人 |
18 | 徐振辉 | 300.00 | 1.91 | 有限合伙人 |
19 | 王素萍 | 300.00 | 1.91 | 有限合伙人 |
20 | 谢应林 | 300.00 | 1.91 | 有限合伙人 |
21 | 秦慧敏 | 300.00 | 1.91 | 有限合伙人 |
22 | 叶京华 | 300.00 | 1.91 | 有限合伙人 |
23 | 罗惠红 | 300.00 | 1.91 | 有限合伙人 |
24 | 罗均丽 | 300.00 | 1.91 | 有限合伙人 |
25 | 孙小兰 | 300.00 | 1.91 | 有限合伙人 |
26 | 张魁华 | 300.00 | 1.91 | 有限合伙人 |
27 | 张宏 | 300.00 | 1.91 | 有限合伙人 |
28 | 成建兵 | 300.00 | 1.91 | 有限合伙人 |
29 | 黎志英 | 230.00 | 1.46 | 有限合伙人 |
30 | 罗旭芳 | 200.00 | 1.27 | 有限合伙人 |
31 | 陈建平 | 200.00 | 1.27 | 有限合伙人 |
32 | 刘秋月 | 100.00 | 0.64 | 有限合伙人 |
33 | 朱新光 | 100.00 | 0.64 | 有限合伙人 |
(
)齐创共享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齐创共享拥有发行人股份250万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0.23%。根据齐创共享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合伙协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其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 横琴齐创共享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5300070263690F |
住所 |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9198(集中办公区)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罗月庭 |
出资额 | 9,077.2636万元 |
企业类型 | 合伙企业 |
经营范围 | 股权投资(私募基金应及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成立日期 | 2013年06月06日 |
营业期限 | 2013年06月06日至长期 |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齐创共享合伙人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 合伙人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合伙人性质 |
1 | 罗月庭 | 1,216.12 | 13.40 | 普通合伙人 |
2 | 吴庆兵 | 3,416.93 | 37.64 | 有限合伙人 |
3 | 黄松德 | 1,635.38 | 18.02 | 有限合伙人 |
4 | 梅锦方 | 828.53 | 9.13 | 有限合伙人 |
5 | 孙德寿 | 769.97 | 8.48 | 有限合伙人 |
6 | 覃勇进 | 533.57 | 5.88 | 有限合伙人 |
3-3-2-39
序号 | 合伙人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合伙人性质 |
7 | 何英杰 | 467.22 | 5.15 | 有限合伙人 |
8 | 李叔岳 | 209.53 | 2.31 | 有限合伙人 |
(9)三峡资本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三峡资本拥有发行人股份2,421.4286万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19%。根据三峡资本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其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 三峡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08335463656N |
住所 | 北京市通州区贡院街1号院1号楼二层206-25室 |
法定代表人 | 金才玖 |
注册资本 | 714,285.71429万元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经营范围 | 实业投资;股权投资;资产管理;投资咨询。(“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成立日期 | 2015年3月20日 |
营业期限 | 2015年3月20日至长期 |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三峡资本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股权比例(%) |
1 | 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 | 285,714.29 | 40.00 |
2 | 长江三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214,285.71 | 30.00 |
3 |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 71,428.57 | 10.00 |
4 | 云南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71,428.57 | 10.00 |
5 | 国新国同(浙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71,428.57 | 10.00 |
(10)首都水环境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首都水环境拥有发行人股份
,
.7143万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1.16%。根据首都水环境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合伙协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其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 首都水环境治理技术创新及产业发展(北京)基金(有限合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000MA001CCF40 |
住所 |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1层1116室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北京水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沈中华) |
出资额 | 61,000万元 |
3-3-2-40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经营范围 | 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项目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成立日期 | 2015年10月21日 |
营业期限 | 2015年10年21日至2025年10月20日 |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首都水环境合伙人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 合伙人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合伙人性质 |
1 | 北京水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000.00 | 1.64 | 普通合伙人 |
2 | 北京水务投资中心 | 25,000.00 | 40.98 | 有限合伙人 |
3 | 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 | 5,000.00 | 8.20 | 有限合伙人 |
4 | 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5,000.00 | 8.20 | 有限合伙人 |
5 | 中建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5,000.00 | 8.20 | 有限合伙人 |
6 | 中国通用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 5,000.00 | 8.20 | 有限合伙人 |
7 | 北京城市排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5,000.00 | 8.20 | 有限合伙人 |
8 | 中信建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 5,000.00 | 8.20 | 有限合伙人 |
9 | 北控中科成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 5,000.00 | 8.20 | 有限合伙人 |
(11)扬州润信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扬州润信拥有发行人股份
.2857万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0.65%。根据扬州润信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合伙协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其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 扬州市润信文昌水汇智造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02MA20TFB93F |
住所 | 扬州市广陵区经济开发区创业路20号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中信建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肖鹏) |
出资额 | 5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经营范围 | 股权投资、资产管理、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不含金融、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从事或主要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融资买卖、代客理财等金融业务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3-3-2-41
成立日期 | 2020年1月14日 |
营业期限 | 2020年1年14日至2027年1月13日 |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扬州润信合伙人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 合伙人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合伙人性质 |
1 | 中信建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 10,000.00 | 20.00 | 普通合伙人 |
2 | 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 | 25,000.00 | 50.00 | 有限合伙人 |
3 | 扬州鼎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15,000.00 | 30.00 | 有限合伙人 |
(12)苏州青域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苏州青域拥有发行人股份
,
.5714万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1.29%。根据苏州青域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合伙协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其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 苏州青域知行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94MA1Q0AQK96 |
住所 | 苏州工业园区苏虹东路183号14号楼223室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苏州青域睿和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委派代表:林霆) |
出资额 | 5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经营范围 | 创业投资及相关咨询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成立日期 | 2017年7月28日 |
营业期限 | 2017年7年28日至2024年12月31日 |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苏州青域合伙人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 合伙人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合伙人性质 |
1 | 苏州青域睿和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500.00 | 1.00 | 普通合伙人 |
2 | 苏州工业园区元禾秉胜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5,000.00 | 30.00 | 有限合伙人 |
3 | 三亚奥美信达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5,000.00 | 10.00 | 有限合伙人 |
4 | 湖州君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5,400.00 | 10.80 | 有限合伙人 |
5 | 上海科创中心一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4,000.00 | 8.00 | 有限合伙人 |
6 | 唐盈元曦(宁波)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3,000.00 | 6.00 | 有限合伙人 |
7 | 福州紫荆海峡科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3,000.00 | 6.00 | 有限合伙人 |
3-3-2-42
序号 | 合伙人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合伙人性质 |
8 | 芜湖歌斐逸天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3,000.00 | 6.00 | 有限合伙人 |
9 |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腾云源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3,000.00 | 6.00 | 有限合伙人 |
10 |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国钰乾元二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500.00 | 3.00 | 有限合伙人 |
11 | 义乌惠商紫荆二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000.00 | 4.00 | 有限合伙人 |
12 | 宁波合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600.00 | 5.20 | 有限合伙人 |
13 | 宁波谦弋坤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000.00 | 2.00 | 有限合伙人 |
14 | 嘉兴合一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 1,000.00 | 2.00 | 有限合伙人 |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起人现有股东均系根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均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进行出资的资格。根据发行人及上述股东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股东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均由其真实持有,不存在通过协议、信托或其他任何方式代替其他方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
2、股东私募基金情况核查
(
)私募投资基金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有股东中,存在8家私募投资基金,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基金备案编码 | 备案时间 |
1 | 国科瑞华 | SJU046 | 2020年3月4日 |
2 | 温氏肆号 | SGU294 | 2019年9月25日 |
3 | 温氏伍号 | SJH495 | 2020年1月13日 |
4 | 齐创共享 | SD3352 | 2014年5月26日 |
5 | 首都水环境 | S32174 | 2016年4月15日 |
6 | 扬州润信 | SJS895 | 2020年3月10日 |
7 | 苏州青域 | SY3834 | 2018年3月21日 |
8 | 上海联升 | SGC961 | 2019年4月18日 |
(
)非私募基金股东
3-3-2-43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前述8家私募基金股东外,公司其他
名股东中科集团、碧蓝润宇、三峡资本以及国科启航均不属于私募基金,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①中科集团中科集团基本情况见本章节“(一)发行人的发起人”之“1、中科集团”。中科集团系发行人控股股东。根据中科集团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中科集团系由国科控股及宁波电子以自有资金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中科集团的出资均为股东自有资金出资,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的情形;中科集团不存在管理其他私募投资基金或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资产的情形,不涉及由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并进行有关投资活动。
②碧蓝润宇碧蓝润宇基本情况见本章节“(一)发行人的发起人”之“
、碧蓝润宇”。碧蓝润宇系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员工持股计划相关文件、碧蓝润宇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等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持有发行人股份外,碧蓝润宇未开展其他经营活动或持有其他公司的股权或权益;碧蓝润宇的出资均为其合伙人自有资金出资,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的情形;碧蓝润宇不存在管理其他私募投资基金或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资产的情形,不涉及由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并进行有关投资活动。
③三峡资本三峡资本基本情况见本章节“(二)发行人的现有股东”之“1、发行人现有股东的基本情况”之“(9)三峡资本”。
根据三峡资本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其出具的《关于不属于私募基金的确认函》等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三峡资本系由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国新国同(浙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长江三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出资
3-3-2-44
的有限责任公司;三峡资本的出资均为股东自有资金出资,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的情形;三峡资本不存在管理其他私募投资基金或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资产的情形,不涉及由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并进行有关投资活动。
④国科启航国科启航基本情况见本章节“(二)发行人的现有股东”之“
、现有股东的基本情况”之“(4)国科启航”。根据国科启航提供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及其出具的《关于不属于私募基金的确认函》等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国科启航的出资均为其合伙人自有资金出资,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的情形;国科启航不存在管理其他私募投资基金或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资产的情形,不涉及由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并进行有关投资活动。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前述
名非基金机构股东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无需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或备案程序。
(三)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中科集团持有发行人85,000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95%,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中科集团具体情况见本章节“(一)发行人的发起人”之“1、中科集团”。
2、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国科控股持有中科集团
67.50%的股权,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根据国科控股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其基本情况如下:
3-3-2-45
名称 | 中国科学院控股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000736450952Q |
住所 | 北京市海淀区科学院南路2号院1号楼14层1412 |
法定代表人 | 索继栓 |
注册资本 | 506,703万元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
经营范围 | 国有资产的管理与经营;项目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高新技术项目的研究;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推广;技术推广培训;技术中介服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成立日期 | 2002年4月12日 |
营业期限 | 2002年4月12日至2032年4月11日 |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国科控股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1 | 中国科学院 | 506,703.00 | 100.00 |
合计 | 506,703.00 | 100.00 |
根据国务院于2001年10月20日出具的《国务院关于中科院进行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01]137号),国科控股经授权代表中国科学院统一负责对中国科学院投资的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中有关经营性国有资产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保值增值责任。
(四)股东间的关联关系及关联股东各自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比例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现有股东之间存在如下关联关系:
1、中科集团与国科瑞华之间的关联关系
姓名/名称 | 持股比例 | 姓名/名称 | 持股比例 | 关联关系 |
中科集团 | 76.95% | 国科瑞华 | 6.40% | 国科瑞华普通合伙人的控股股东中国科技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国科控股的联营企业,中科集团为国科控股控制的公司 |
、中科集团与方建华之间的关联关系
姓名/名称 | 持股比例 | 姓名/名称 | 间接持股比例 | 关联关系 |
中科集团 | 76.95% | 方建华 | 0.16% | 于中科集团任职总裁、董事 |
3-3-2-46
注:关联股东方建华系符合激励条件的员工,其通过碧蓝润宇间接持有发行人180万股,与发行人直接股东中科集团存在关联关系。
、温氏肆号、温氏伍号与齐创共享之间的关联关系
姓名/名称 | 持股比例 | 姓名/名称 | 持股比例 | 姓名/名称 | 持股比例 | 关联关系 |
温氏肆号 | 2.30% | 温氏伍号 | 2.17% | 齐创共享 | 0.23% | 温氏肆号、伍号的普通合伙人均为广东温氏投资有限公司,齐创共享的普合伙人罗月庭亦为广东温氏投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首都水环境与扬州润信之间的关联关系
姓名/名称 | 持股比例 | 姓名/名称 | 持股比例 | 关联关系 |
首都水环境 | 1.16% | 扬州润信 | 0.65% | 首都水环境普通合伙人北京水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受扬州润信普通合伙人中信建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控制 |
5、国科瑞华与国科启航之间的关联关系
姓名/名称 | 持股比例 | 姓名/名称 | 持股比例 | 关联关系 |
国科瑞华 | 6.40% | 国科启航 | 0.06% | 国科瑞华普通合伙人的控股股东中国科技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邵军系国科启航执行事务合伙人 |
除上述关联关系外,发行人各股东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一)中科环保有限的股本及演变
1、2012年5月,中科环保有限设立2012年5月17日,国科控股出具《关于设立北京润宇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批复》(科资发股字[2012]34号),同意中科集团与中科天宁共同出资1,000万元设立中科环保有限,其中中科集团以货币出资510万元,持有51%股权。
3-3-2-47
2012年5月16日,北京市中靖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中靖诚验字[2012]第A-122号)。截至2012年
月
日,中科环保有限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1,000万元,均为货币出资。
2012年
月
日,中科集团和中科天宁共同签订《北京润宇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章程》。2012年
月
日,中科环保有限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办理了设立登记手续。中科环保有限设立时,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实缴出资额(万元) | 股权比例(%) |
1 | 中科集团 | 510.00 | 510.00 | 51.00 |
2 | 中科天宁 | 490.00 | 490.00 | 49.00 |
合计 | 1,000.00 | 1,000.00 | 100.00 |
2、2015年7月,第一次股权转让2014年
月
日,国科控股出具《关于同意北京中科天宁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转让北京润宇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股权的批复》(科资发股字[2014]50号),同意中科天宁转让中科环保有限49%股权,中科集团不放弃本次股权转让的优先购买权。
2014年
月
日,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北京中科天宁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拟公开转让所持有北京润宇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股权项目评估报告》(中企华评报字[2014]第3238号)。截至2014年2月28日,中科环保有限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1,539.97万元。2015年
月
日,中科环保有限进行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并取得了国科控股出具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编号:
2014062)。2015年2月16日,中科天宁通过在北京产权交易所披露股权转让信息,公开征集到唯一意向受让方中科集团。
2015年3月21日,国科控股出具《关于同意中科实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收购北京润宇环保工程有限公司49%股权的批复》,同意中科集团按北京产权交易所挂牌公示价格收购中科环保有限49%股权。2015年
月
日,中科环保有限召开股东会会议,同意中科天宁将其所持49%股权转让给中科集团。同日,中科天宁与中科集团签订了《出资转让协议书》,
3-3-2-48
中科天宁将所持中科环保有限49%股权转让给中科集团,转让价格为1,320万元。2015年
月
日,北京产权交易所出具了关于本次股权转让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凭证》。2015年
月
日,中科环保有限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中科环保有限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实缴出资额(万元) | 股权比例(%) |
1 | 中科集团 | 1,000.00 | 1,000.00 | 100.00 |
合计 | 1,000.00 | 1,000.00 | 100.00 |
3、2016年9月,第一次增资2016年
月
日,中科集团召开股东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北京润宇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同意向中科环保有限增资2,000万元,中科环保有限注册资本由1,000万元增至3,000万元。2016年8月31日,中科环保有限股东中科集团作出股东决定,同意中科环保有限注册资本由1,000万元增至3,00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2,000万元由中科集团以货币出资。
2016年
月
日,中科环保有限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
2016年
月
日,中科集团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中科环保有限缴纳增资款2,000万元。本次增资完成后中科环保有限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实缴出资额(万元) | 股权比例(%) |
1 | 中科集团 | 3,000.00 | 3,000.00 | 100.00 |
合计 | 3,000.00 | 3,000.00 | 100.00 |
4、2016年11月,第二次增资2016年
月
日,中科集团召开股东会会议,审议通过《中科实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关于环保业务内部重组的议案》,同意实施环保业务内部重组,以2016年9月30日审计结果为作价依据,以其所持宁波中科、慈溪中科、汾阳中
3-3-2-49
科、晋城中科、绵阳中科及防城港中科6家项目公司全部股权及部分现金对中科环保有限进行增资,增资完成后中科环保有限注册资本变更为60,000万元。2016年11月14日,中科环保有限股东中科集团作出股东决定,同意中科环保有限注册资本变更为60,000万元。2016年11月15日,北京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2016年
月
日为审计基准日分别对中科环保有限以及慈溪中科等
家项目公司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审计报告。截至2016年9月30日,中科环保有限以及慈溪中科等6家项目公司的的经审计净资产值及用于出资的6家项目公司股权价值如下:
公司名称 | 股权比例(%) | 经审计净资产值(万元) | 出资股权价值(万元) |
中科环保有限 | —— | 3,308.33 | — |
出资资产 | |||
慈溪中科 | 100.00 | 24,062.79 | 24,062.79 |
宁波中科 | 85.80 | 6,339.41 | 5,439.21 |
绵阳中科 | 65.00 | 12,857.58 | 10,107.43 |
防城港中科 | 66.00 | 8,951.16 | 5,907.77 |
晋城中科 | 100.00 | 446.97 | 446.97 |
汾阳中科 | 80.00 | 5,160.20 | 4,128.16 |
合计 | 57,818.11 | 50,092.33 |
本次用于出资的6家项目公司股权均以经审计的净资产价值为依据进行作价,具体如下:
(
)绵阳中科
绵阳中科股权出资的作价依据,遵循如下经股东双方认可的原则:实收资本及资本溢价部分按中科集团实缴出资比例计算;留存收益部分按中科集团认缴出资比例计算。
根据上述原则,绵阳中科股权出资的价值为10,107.43万元。
(
)防城港中科
防城港中科工商登记的股权结构为中科集团持有股权66%,农发基金持有股权33.33%,无害化处理厂持有股权0.67%。农发基金系依据《中国农发重点建设基金投资协议》的约定向防城港中科实缴出资3,000万元,持有防城港中科
33.33%股权,享有年化利率为1.2%的固定收益,农发基金所持防城港中科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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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实际为债权。
防城港中科股权出资的作价依据遵循了如下原则:防城港中科的经审计的净资产为8,951.16万元,中科集团持有防城港中科的66%的股权对应的价值为5,907.77万元。
(3)其他4家项目公司股权出资作价确定方式
除绵阳中科、防城港中科外,其他
家项目公司股权出资作价原则为:根据各项目公司经审计净资产值及中科集团认缴出资比例确认股权出资价值。
2016年11月25日,中科环保有限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2016年
月
日,中科环保有限股东中科集团作出股东决定,同意修改中科环保有限公司章程,调整中科集团的出资方式;其中,货币出资由7,000万元变更为6,908万元,股权出资由50,000万元变更为50,092万元。
2017年
月
日,中科集团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中科环保有限缴纳增资款6,908万元。
截至2016年
月
日,上述
家项目公司股权全部完成了交割,并办理了工商登记手续。2017年
月
日,中科环保有限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相关管理规定,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时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2017年9月11日,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分别对中科环保有限以及慈溪中科等
家项目公司进行评估。2017年9月26日,中科环保有限及6家项目公司进行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并取得了国科控股出具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相关资产评估及备案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 经备案评估结果(万元) | 资产评估报告文号 | 备案编号 |
中科环保有限 | 3,571.32 | 中联评报字[2017]第1614号 | 2017079 |
慈溪中科 | 36,861.84 | 中联评报字[2017]第1618号 | 20170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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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 | 经备案评估结果(万元) | 资产评估报告文号 | 备案编号 |
宁波中科 | 8,018.25 | 中联评报字[2017]第1619号 | 2017084 |
绵阳中科 | 13,926.03 | 中联评报字[2017]第1616号 | 2017082 |
防城港中科 | 9,012.69 | 中联评报字[2017]第1620号 | 2017081 |
晋城中科 | 806.79 | 中联评报字[2017]第1615号 | 2017083 |
汾阳中科 | 6,715.41 | 中联评报字[2017]第1617号 | 2017085 |
本次增资完成后,中科环保有限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实际缴出资额(万元) | 股权比例(%) |
1 | 中科集团 | 60,000.00 | 60,000.00 | 100.00 |
合计 | 60,000.00 | 60,000.00 | 100.00 |
国科控股出具了《关于对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历史沿革需要明确事项的说明》,认可中科环保本次增资合规有效,不存在严重违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形。
、2017年
月,第三次增资
2017年5月5日,中科集团召开股东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增资25,000万元的议案》,同意向中科环保有限增资25,000万元,增资后中科环保有限注册资本增加至85,000万元。
2017年5月12日,中科环保有限股东中科集团作出股东决定,同意中科环保有限注册资本由60,000万元增至85,00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25,000万元由中科集团以货币出资。
2017年
月
日,中科集团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中科环保有限缴纳了25,000万元增资款。
2017年
月
日,中科环保有限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本次增资完成后,中科环保有限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实际缴出资额(万元) | 股权比例(%) |
1 | 中科集团 | 85,000.00 | 85,000.00 | 100.00 |
合计 | 85,000.00 | 85,000.00 | 100.00 |
6、2019年4月,第四次增资2018年6月21日,中科环保有限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员工股
3-3-2-52
权激励方案的议案》。同日,中科环保有限召开全体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员工股权激励方案》。根据员工股权激励方案,激励对象包括中科环保有限相关人员(包括高管、部门中层、其他骨干员工以及外派项目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中科集团经有权审批机构批准的人员、中科环保有限下属公司经有权审批机构批准的人员;激励对象通过持股平台向中科环保有限增资的方式,取得并持有股权;向激励对象授予股权的定价依据为经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股权激励总额不超过中科环保有限增资后注册资本的10%。
2018年
月
日,国科控股出具了《关于同意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开展员工股权激励的批复》(科资发股字[2018]87号),同意上述员工股权激励方案。2018年9月3日,中科集团召开股东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科润宇实施员工股权激励方案(草案)的议案》,同意中科环保有限实施员工股权激励方案。
2018年
月
日,北京中林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员工股权激励而涉及的其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林评字[2018]176号)。根据该报告,截至2018年
月
日,中科环保有限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109,342.75万元。2019年3月5日,中科环保有限进行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并取得国科控股出具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编号:2019035)。2018年
月
日,中科环保员工股权激励平台碧蓝润宇设立。2019年4月19日,中科环保有限召开股东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宁波碧蓝润宇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增资的议题》,同意中科环保有限注册资本由850,000,000元增加至883,731,544元。2019年4月23日,中科环保有限与碧蓝润宇签订《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增资合同》。碧蓝润宇以货币认购新增注册资本33,731,544元,认购金额为43,513,691.76元,其中33,731,544元作为新增注册资本,余下9,782,147.76元计入资本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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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26日,中科环保有限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2020年1月13日,中国科学院条件保障与财务局出具《关于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激励情况的说明》,确认中科环保有限股权激励方案符合《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财资[2016]4号)的相关规定。本次增资完成后,中科环保有限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实缴出资额(万元) | 股权比例(%) |
1 | 中科集团 | 85,000.00 | 85,000.00 | 96.18 |
2 | 碧蓝润宇 | 3,373.1544 | 3,373.1544 | 3.82 |
合计 | 88,373.1544 | 88,373.1544 | 100.00 |
(二)发行人的设立
详见本报告之“四、发行人的设立”。
(三)发行人设立后的股本及演变
发行人自设立以来,于2020年4月发生过一次增资,具体情况如下:
2019年9月30日,中科环保有限召开股东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拟通过增资扩股引进战略投资人的议案》,同意中科环保有限通过增资扩股方式引进战略投资人,增资比例不超过本次增资后注册资本的20%;以2019年6月30日作为本次增资的审计、资产评估基准日,增资价格不低于经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第
号)规定,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对外披露信息公开征集投资人。
同日,中科环保有限通过北京产权交易所对外披露增资信息,公开征集投资人。
2019年11月29日,北京中林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拟进行增资扩股而涉及其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林评字[2019]223号)。根据该报告,截至2019年6月30日,中科环保有限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119,435.29万元。2020年
月
日,中科环保进行国有资产评估备案并取得中国科学院《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编号:2020001)。
截至2020年
月
日,中科环保通过北京产权交易所征集到
名意向投
3-3-2-54
资人,经北京产权交易所审核及中科环保有限确认,均为合格投资人。2020年1月
日,中科环保与意向投资人进行竞争性谈判,最终确定
名投资人,增资价格为1.4元/股。2020年
月
日,中科环保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方案的议案》。根据本次增资方案,中科环保将股本由88,373.1544万股增加至110,466.0116万股,新增股份22,092.8572万股,认购价格为1.4元/股,共募集资金30,930万元。新增股份由10名投资人和员工持股平台碧蓝润宇认购,具体认购股份的情况如下:
(
)
名投资人认购21,742.8572万股新增股份,认购股份比例为
19.68%,认购价格合计为30,440万元;
(2)碧蓝润宇认购350万股新增股份,认购股份比例为0.32%,认购价格为490万元。该等股份由激励对象栗博、石艾帆通过碧蓝润宇间接认购及持有。其中,栗博间接认购和持有中科环保新增股份
万股,认购价格为
万元;石艾帆间接认购和持有中科环保新增股份50万股,认购价格为70万元。
2020年
月
日,国科控股出具《关于同意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的批复》(科资发股字[2020]17号),同意中科环保股份数量由88,373.1544万股增至110,466.0116万股;以公开挂牌方式引进
名投资人,认购新增股份21,742.8572万股;符合激励条件的员工通过碧蓝润宇认购新增股份
万股;以2019年
月
日为评估基准日,本次增资价格不低于中科环保经备案的净资产评估值。截至2020年
月
日,本次增资款均已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缴纳完毕。2020年4月26日,中科环保在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增资完成后,中科环保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1 | 中科集团 | 85,000.0000 | 76.95 |
2 | 碧蓝润宇 | 3,723.1544 | 3.37 |
3 | 国科瑞华 | 7,071.4286 | 6.40 |
4 | 国科启航 | 71.4286 | 0.06 |
5 | 上海联升 | 3,571.4286 | 3.23 |
3-3-2-55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6 | 温氏肆号 | 2,535.7143 | 2.30 |
7 | 温氏伍号 | 2,392.8571 | 2.17 |
8 | 齐创共享 | 250.0000 | 0.23 |
9 | 三峡资本 | 2,421.4286 | 2.19 |
10 | 首都水环境 | 1,285.7143 | 1.16 |
11 | 扬州润信 | 714.2857 | 0.65 |
12 | 苏州青域 | 1,428.5714 | 1.29 |
合计 | 110,466.0116 | 100.00 |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发行人的国有股权管理2020年
月
日,财政部出具《关于批复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方案的函》,确认发行人总股本为110,466.0116万股,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确认的股本结构,中科集团持有85,000万股,持股比例
76.95%;三峡资本持有2,421.4286万股,持股比例2.19%。根据《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如中科环保在境内发行股票并上市,中科集团和三峡资本的证券账户应标注“SS”标识。
2、签署的对赌协议及解除情况
(1)2020年3月26日,国科瑞华、国科启航、温氏肆号、温氏伍号、齐创共享、三峡资本、首都水环境、扬州润信、苏州青域、上海联升与中科集团签订《<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约定了回购保障、上市前控股股东转让股权的限制(投资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共同出售权、优先出售权)等条款,其中回购保障条款涉及对赌安排,具体约定如下:
中科环保上市前,如发生以下情形,投资人有权要求中科集团回购其所持中科环保股份的全部或部分,回购价格以届时投资方所持中科环保股权比例对应的经备案的净资产评估值为依据,原则上回购价格不低于投资者投入本金:
①中科环保未能在2023年
月
日之前在合格证券交易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科创板)成功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②中科环保及中科集团向投资人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误导陈述,该等虚假、遗漏、误导的信息对中科环保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3-3-2-56
③中科环保委任的合格会计师在协议签订后的任何一个年度对中科环保不能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或者中科环保在协议签订后的任一年度
月
日前未能出具审计报告,且经催告后仍未提供;
④中科集团不再为中科环保控股股东。同时,《<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自发行人向证监会或交易所申报上市之日(以有权主管部门出具的受理函为准)起中止执行,如发行人上市申报未通过或撤回申报材料,则包括股权回购在内的所有条款恢复执行;如发行人实现上市,则协议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自动终止;协议约定如与证券监管部门要求不符,则各方应当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2020年
月
日,国科瑞华、国科启航、温氏肆号、温氏伍号、齐创共享、三峡资本、首都水环境、扬州润信、苏州青域、上海联升与中科集团、中科环保签订《<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对投资人享有的其他权利作出了约定,包括反稀释权、最惠待遇、重大事项决策权等。
同时,各方约定,《<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二)》自发行人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之日起自动终止。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前身中科环保有限的股本演变已履行了相关程序,并得到国科控股以及财政部关于国有股权管理方案的确认,其过程及结果有效;截止本报告出具之日,股东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行人控股股东与投资人的对赌效力恢复条款系针对发行人最终未能发行上市后的安排,是发行人股东之间的约定,不涉及发行人的股份回购义务。如发行人未来能够发行上市,前述对赌条款将不会得以履行,发行人控股股东与投资人的对赌效力恢复条款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及主营业务
经核查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发行人经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服务;废气治理;大气污染治理;专
3-3-2-57
业技术服务;销售自行开发后的产品、电子产品、机械设备、五金交电;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水污染治理;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机械设备租赁(不含汽车租赁);城乡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固体废物污染治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主营业务为:
致力于提供废弃物处理处置综合服务,目前围绕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业务,形成以生活类垃圾处理业务为核心,积极拓展危废处理处置业务,同时带动环保装备销售及技术服务协同发展的业务结构。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取得的资质证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取得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主要资质证书如下:
1、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焚烧发电处置许可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
)2020年
月
日,慈溪中科取得慈溪市城市管理局核发的《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证书编号:浙202002020005),许可内容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焚烧处置服务,有效期自2020年
月
日至2025年
月25日。(
)2020年
月
日,宁波中科取得宁波市镇海区城市管理局核发的《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证书编号:浙20202100002),许可内容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焚烧处置服务,有效期自2020年
月至2025年
月。
(3)2016年11月9日,绵阳中科取得绵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核发的《城镇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证书编号:川B02证字第20161Ⅱ号),许可内容为城镇生活垃圾经营性垃圾处置服务,有效期自2017年11月30日至2045年11月30日。
3-3-2-58
(4)2019年12月23日,防城港中科取得防城港市大数据和行政审批局核发的《关于防城港中科绿色能源有限公司<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处理服务审批申请>的行政许可决定书》(防审批市政交通环保[2019]
号),同意防城港中科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有效期自2019年12月23日至2029年12月22日。
(
)2020年
月
日,绵投危废取得绵阳市生态环境局核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证书编号:绵环危第510703002号),核准经营危险废物类别为HW01医疗废物(代码831-001-01、831-002-01),有效期自2020年6月
日至2025年
月
日。
、电力业务许可证
(1)2012年7月5日,慈溪中科取得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核发的《电力业务许可证》(证书编号:1041709-00453),许可类别为发电类,有效期自2009年
月
日至2029年
月
日。
(2)2018年4月10日,宁波中科取得国家能源局浙江监管局核发的《电力业务许可证》(证书编号:
1041708-00179),许可类别为发电类,有效期自2008年8月14日至2028年8月13日。
(
)2020年
月
日,绵阳中科取得国家能源局四川监管办公室核发的《电力业务许可证》(证书编号:1052517-01816),许可类别为发电类,有效期自2017年
月
日至2037年
月
日。
(4)2017年8月7日,防城港中科取得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委员会核发的《电力业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
1062717-00052),许可类别为发电类,有效期自2017年8月7日至2037年8月6日。
3、排污许可证
(
)2019年
月
日,慈溪中科取得宁波市生态环境局核发的《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3302827995183959001V),行业类别为生物质能发电-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有效期自2019年12月9日至2022年12月8日。
(
)2019年
月
日,宁波中科取得宁波市生态环境局镇海分局核发的
3-3-2-59
《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330211778227230H001V),行业类别为生物质能发电-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有效期自2020年
月
日至2022年
月
日。
(3)2019年11月28日,绵阳中科取得绵阳市生态环境局核发的《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
91510703083350929B001U),行业类别为环境卫生管理-垃圾焚烧,有效期自2019年11月28日至2022年11月27日。
(
)2019年
月
日,防城港中科取得防城港市行政审批局核发的《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450600098020316A001U),行业类别为生物质能发电-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有效期自2019年11月15日至2022年11月14日。
(
)2019年
月
日,绵投危废取得绵阳市生态环境局核发的《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
91510703MA67U5N409001V),行业类别为危险废物治理,有效期自2019年11月28日至2022年11月27日。
4、取水许可证(
)2017年
月
日,慈溪中科取得慈溪市水利局核发的《取水许可证》(证书编号:取水(慈水许)字[2017]第059号),有效期限自2017年12月1日至2022年
月
日。
(2)2018年8月16日,绵阳中科取得绵阳市水务局核发的《取水许可证》(证书编号:取水(川绵直)字[2018]第00010号),有效期自2018年
月
日至2023年8月15日。
、其他资质证书
(1)2019年8月28日,中科能环取得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川)JZ安许证字[2013]001570),有效期自2019年8月28日至2022年8月28日。
(2)2020年5月11日,中科能环取得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环保工程专业成本三级)(证书编号:D351498451),有效期至2021年3月29日。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经取得了
3-3-2-60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需的资质及行政许可。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资质及行政许可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被吊销、撤销、注销、撤回的重大法律风险或者到期无法延续的风险。
(三)境外经营情况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没有在中国大陆以外经营的情形。
(四)主营业务变化情况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1-6月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达到公司营业收入的
98.53%、
98.83%、
98.97%,主营业务突出,最近
年内未发生变化。
(五)持续经营情况经核查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营业执照》以及发行人实际生产经营情况,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
号—关联方披露》《上市规则》,报告期内,发行人重要关联方包括: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为中科集团,实际控制人为国科控股,具体详见本报告“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三)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1)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一级企业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中科集团控制的一级企业如下:
3-3-2-61
序号 | 企业名称 | 经营范围/主营业务 | 关联关系 |
1 | 北京三环控股有限公司 | 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销售开发后的产品及工业自动化系统、电子元器件;人力资源服务 | 同受中科集团直接控制 |
2 | 北京中科用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销售橡胶制品、化工产品(不含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及化学危险品)、专用设备、机械电器设备、通讯设备、五金交电(不含电动自行车)、塑料制品;加工、生产塑料板、管、型材 | 同受中科集团直接控制 |
3 | 上海中科股份有限公司 | 信息通信技术,新材料,生物工程,新能源,光机电一体化等高科技术领域的新产品和新工艺的开发,与上述项目有关的技术咨询服务(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和货物进出口业务,光机电设备、电子元器件、仪器仪表的销售 | 同受中科集团直接控制 |
4 | 内蒙古中科乙醇有限公司 | 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燃料乙醇、工业乙醇、食用酒精、饲料的生产与销售;粮食收购、玉米的综合利用及深加工产品的生产、销售;木薯、甜高粱的收购加工销售;玉米芯的收购加工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 | 同受中科集团直接控制 |
5 | 汾阳中科 |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填埋场运营管理;污泥处理处置 | 同受中科集团直接控制 |
6 | 北京融泰晟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经济贸易咨询 | 同受中科集团直接控制 |
7 | 北京中科工程管理总公司 | 承接各类建筑工程的技术咨询、管理;工程前期工作的代理服务;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环保设备、建筑材料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销售;承接家居装饰;销售、维修制冷空调设备;承接计算机网络工程 | 同受中科集团直接控制 |
注: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内蒙古中科乙醇有限公司正在履行简易注销程序
(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一级企业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国科控股控制的一级企业如下:
序号 | 企业名称 | 经营范围/主营业务 | 关联关系 |
1 | 中科集团 | 投资及投资管理;计算机软件及硬件、新材料、新能源和光机电一体化领域新产品生产加工、销售:通信、生物工程、环保设备的技术开发、转让、服务;智能卡、IC卡的制作;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及咨询;服装加工;室内装璜;承办展览、展示;技术培训;会议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与上述业务有关的咨询和技术服务 | 同受国科控股实际控制 |
2 | 中国科技出版传媒集团有限 | 组织所属单位出版物的出版(含合作出版、版权贸易)、发行(含总发行、批发、零售以及连锁经营、展览)、印刷、复制、进出口相关业务;经营、管理所属单位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含国有股权); | 同受国科控股 |
3-3-2-62
序号 | 企业名称 | 经营范围/主营业务 | 关联关系 |
公司 | 文艺创作与表演;从事文化经纪业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影视节目策划;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承办展览展示;会议服务;礼仪服务;电影摄制;演出经纪 | 实际控制 | |
3 | 北京中科院软件中心有限公司 | 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计算机技术培训、技术服务;销售自行开发后的产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电子产品;产品设计;计算机系统服务;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软件开发;数据处理(数据处理中的银行卡中心、PUE值在1.5以上的云计算数据中心除外)软件咨询;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专业承包;工程勘察设计 | 同受国科控股实际控制 |
4 | 中国科学院沈阳计算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 | 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应经审批的,未经审批前不得经营;法律、法规未规定审批的经营项目,企业自主选择开展经营活动。 | 同受国科控股实际控制 |
5 | 中科院广州化学有限公司 | 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水处理安装服务;电子、通信与自动控制技术研究、开发;工程和技术基础科学研究服务;化工产品批发(危险化学品除外);工程排水施工服务;新材料技术开发服务;材料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五金产品批发;新材料技术转让服务;工程环保设施施工;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新材料技术咨询、交流服务;网络技术的研究、开发;化学工程研究服务 | 同受国科控股实际控制 |
6 | 中科院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 工业与民用、科研建筑、城市规划、景观环境、室内外装饰装修、智能化建筑、市政工程的设计;建筑技术研究、开发、咨询;工程监理;工程技术咨询;建筑工程概预算、前期策划服务;相关计算机软件开发;建筑材料、机械设备的销售;晒图、模型制作 | 同受国科控股实际控制 |
7 | 中科院广州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 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水处理安装服务;电子、通信与自动控制技术研究、开发;工程和技术基础科学研究服务;化工产品批发(危险化学品除外);工程排水施工服务;新材料技术开发服务;材料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五金产品批发;新材料技术转让服务;工程环保设施施工;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新材料技术咨询、交流服务;网络技术的研究、开发;化学工程研究服务 | 同受国科控股实际控制 |
8 | 成都有机 | 皮革化工材料、生物医学材料、高分子功能材料、手性药物中间体、专用化学品等化学化工高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国家法律、法规有限制的除外);化学工程的设计、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环境工程的设计、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各种分析测试方法的研究、测试、并提供技术服务、技术咨询;货物及技术进出口 | 同受国科控股实际控制 |
9 | 中科院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 新技术开发及推广、服务;旅游业、餐饮业、印刷业、房地产业的投资;宾馆、餐饮的管理;工程维修服务;会议服务;人员培训;技术咨询;陆路运输及仓储服务;新鲜蔬菜水果、电子产品、日用百货、文化用品、纺织品、服装、礼品、建筑材料及设备的销售;物业管理;劳务服务;保洁服务;机动车停车场服务;打字、复印;出租办公用房;出租商业用房;餐饮服务;住宿;销售食品 | 同受国科控股实际控制 |
10 | 深圳中科院知识产 | 知识产权投资;知识产权咨询,商标代理 | 同受国科 |
3-3-2-63
序号 | 企业名称 | 经营范围/主营业务 | 关联关系 |
权投资有限公司 | 控股实际控制 | ||
11 | 中科院创新孵化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项目投资;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技术培训;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出租办公用房;出租商业用房;物业管理;房地产开发 | 同受国科控股实际控制 |
12 | 国科羲裕(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投资管理,科学技术咨询,商务信息咨询 | 同受国科控股实际控制 |
13 | 喀斯玛控股有限公司 | 投资管理;资产管理;项目投资;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推广;经济贸易咨询;产品设计;销售家用电器、电子产品、金属材料、日用品、厨房用具、文化用品、服装、鞋帽、自行开发后的产品;会议服务;销售食品 | 同受国科控股实际控制 |
14 | 中科院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 | 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与试验发展;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销售自行开发的产品 | 同受国科控股实际控制 |
15 | 中科院成都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以高速机器视觉、智能分析技术为核心,为政府、烟草、油气、特种印刷等行业提供信息化整体解决方案、智能化工程和相关产品与技术服务 | 同受国科控股实际控制 |
16 | 北京中科资源有限公司 | 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销售家用电器、金属材料、服装、鞋帽、日用品、机械设备、五金交电(不含电动自行车)、电子产品、医疗器械I、II类、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出租办公用房;汽车租赁(不含九座以上乘用车);会议服务;企业管理;经济贸易咨询;承办展览展示活动;物业管理;运输代理服务;健康管理(须经审批的诊疗活动除外)、健康咨询(须经审批的诊疗活动除外);公共关系服务;普通货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9年12月06日);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至2021年07月06日);代理记账 | 同受国科控股实际控制 |
17 | 东方科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销售医疗器械III类(以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1年03月27日);销售医疗器械II类(以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不另附进出口商品目录);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经营对销贸易和转口贸易;销售上述进出口商品、建筑材料、日用百货、办公用品、体育用品、汽车零配件、汽车(不含九座以下乘用车);租赁仪器设备;货物包装、仓储;对外经营贸易咨询服务;组织展览展示 | 同受国科控股实际控制 |
3-3-2-64
序号 | 企业名称 | 经营范围/主营业务 | 关联关系 |
活动及技术交流业务;提供技术维修和技术咨询服务 | |||
18 | 国科离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 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医学研究与试验发展;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产品设计;市场调查;租赁机械设备(不含汽车租赁) | 同受国科控股实际控制 |
19 | 国科科仪控股有限公司 | 项目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科学仪器、真空设备、光电设备、半导体设备的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销售自行开发后的产品;软件开发;计算机系统服务 | 同受国科控股实际控制 |
20 | 北京科诺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新能源发电设备及控制系统的技术开发;销售新能源发电设备及软件;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 | 同受国科控股实际控制 |
21 | 沈阳中科数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数控技术、伺服驱动技术、制造技术、信息技术、机器人技术、智能技术产品、机床电子、自动化产品、数控机床开发、生产、销售,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数控技术、机器人技术、自动化技术、智能化技术、信息系统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同受国科控股实际控制 |
22 | 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 以出版自然科学、与自然科学交叉的社会科学、技术科学、医学、生命科学、经济管理、法律、教育、外语图书为主,同时出版各类教材、专业辞书、专业地图、科普读物以及青少年读物;与本公司已获许可出版内容范围相一致的网络(含手机网络)出版业务;出版《国家科学评论(英文)》、《能源化学(英文版)》等期刊(以期刊出版许可证为准);设计、制作印刷品广告;利用自有《互联网周刊》、《博物院》、《养生科学》、《中国国家旅游》、《阿阿熊》、《国家科学评论》、《能源化学(英文)》、《基因组蛋白质组与生物信息学报》、《现代物理知识》、《工程研究—跨学科视野中的工程》、《数据与计算机发展前沿》、《建筑遗产》杂志发布广告;利用本出版社出版的图书发布广告;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图书、期刊、电子出版物批发、零售、网上销售(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2年04月30日)。出版电子出版物(以电子出版物出版许可证许可出版范围为准,许可证有效期至2025年6月30日)。(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同受国科控股实际控制 |
23 | 北京国科航天发射科技有限公司 | 工程设计;航天领域、卫星频谱兼容技术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工程咨询;旅游信息咨询;产品设计;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同受国科控股实际控制 |
3-3-2-65
3、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除发行人控股股东中科集团外,其他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为国科瑞华(持有发行人6.4%的股份)。
、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共有4家全资子公司、6家控股子公司、2家二级控股子公司,其中
家控股子公司下设
家分公司,发行人无参股子公司。发行人拥有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1)慈溪中科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慈溪中科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 慈溪中科众茂环保热电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2827995183959 |
住所 | 浙江省慈溪市慈东工业区 |
法定代表人 | 王建江 |
注册资本 | 18,500万元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经营范围 | 生活垃圾焚烧及其发电、供热;粉煤灰加气混凝土砌块制造、加工、销售;煤渣、粉煤灰销售;金属材料、管道、阀门、电气热控仪表销售;锅炉、管道、电气仪表控制技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成立日期 | 2007年3月20日 |
营业期限 | 2007年3月20日至2034年3月19日 |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慈溪中科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实缴出资额(万元) | 股权比例(%) |
1 | 中科环保 | 185,000.00 | 185,000.00 | 100.00 |
合计 | 185,000.00 | 185,000.00 | 100.00 |
(2)慈溪热力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慈溪热力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 慈溪润宇热力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282MA2H61G38Y |
住所 | 浙江省慈溪滨海经济开发区方淞线1188号 |
法定代表人 | 欧柯祥 |
注册资本 | 5,000万元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热力生产和供应;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金属材料销售;电气机械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 |
3-3-2-66
项目: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 |
成立日期 | 2020年6月1日 |
营业期限 | 2020年6月1日至2050年5月31日 |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慈溪热力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实缴出资额(万元) | 股权比例(%) |
1 | 中科环保 | 5,000.00 | 5,000.00 | 100.00 |
合计 | 5,000.00 | 5,000.00 | 100.00 |
(3)宁波中科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宁波中科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 宁波中科绿色电力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211778227230H |
住所 | 宁波市镇海蟹浦镇通海路888号 |
法定代表人 | 邵德洲 |
注册资本 | 6,000万元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经营范围 | 垃圾、污泥焚烧过程中电力、蒸汽的生产;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厂的投资、设计、建设、运营、维护;提供垃圾、污泥无害化焚烧处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成立日期 | 2005年8月16日 |
营业期限 | 2005年8月16日至2035年8月15日 |
截至本决定出具之日,宁波中科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实缴出资额(万元) | 股权比例(%) |
1 | 中科环保 | 5,148.00 | 5,148.00 | 85.80 |
2 | 镇海环卫 | 852.00 | 852.00 | 14.20 |
合计 | 6,000.00 | 6,000.00 | 100.00 |
(4)绵阳中科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绵阳中科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 绵阳中科绵投环境服务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703083350929B |
住所 | 绵阳市涪城区玉皇镇坚堡梁村 |
法定代表人 | 罗耀均 |
注册资本 | 4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经营范围 | 生活垃圾及生物质秸秆焚烧和发电、热力(蒸汽、热水)的生产和销售;污泥、污水、餐厨垃圾、一般工业垃圾、秸秆、医疗废弃物的处理和资源综合利用及有关产品的生产销售;环境卫生管理;环保检测及研发;建筑材料和生产和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成立日期 | 2013年11月8日 |
3-3-2-67
营业期限 | 2013年11月8日至2063年11月7日 |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绵阳中科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实缴出资额(万元) | 股权比例(%) |
1 | 中科环保 | 26,000.00 | 21,200.00 | 65.00 |
2 | 绵阳水务 | 14,000.00 | 14,000.00 | 35.00 |
合计 | 40,000.00 | 35,200.00 | 100.00 |
绵阳中科下设
家分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①绵阳中科绵投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一分公司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绵阳中科绵投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一分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 绵阳中科绵投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一分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703MA66D9QX4Q |
住所 |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玉皇镇坚堡梁村 |
负责人 | 罗耀均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
经营范围 | 生活垃圾及生物质秸秆焚烧和发电、热力(蒸汽、热水)的生产和销售;污泥、污水、餐厨垃圾、一般工业垃圾、秸秆、医疗废弃物的处理和资源综合利用及有关产品的生产销售;环境卫生管理;环保检测及研发;建筑材料和生产和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成立日期 | 2018年12月21日 |
②绵阳中科绵投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二分公司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绵阳中科绵投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二分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 绵阳中科绵投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二分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703MA66DE184L |
住所 |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玉皇镇坚堡梁村 |
负责人 | 罗耀均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
经营范围 | 生活垃圾及生物质秸秆焚烧和发电、热力(蒸汽、热水)的生产和销售;污泥、污水、餐厨垃圾、一般工业垃圾、秸秆、医疗废弃物的处理和资源综合利用及有关产品的生产销售;环境卫生管理;环保检测及研发;建筑材料和生产和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成立日期 | 2018年12月21日 |
(
)绵投危废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绵投危废的基本情况如下:
3-3-2-68
名称 | 绵阳中科绵投危险废物治理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703MA67U5N409 |
住所 |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玉皇镇坚堡梁村 |
法定代表人 | 邵德洲 |
注册资本 | 800万元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经营范围 | 危险货物运输、危险废物道路运输、危险废物治理、医疗废物收集、运输、储存、焚烧、处置,环保专业领域内的技术服务,环保设备建造、安装、调试,环保设备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成立日期 | 2019年5月5日 |
营业期限 | 2019年5月5日至2049年4月27日 |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绵投危废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实缴出资额(万元) | 股权比例(%) |
1 | 绵阳中科 | 800.00 | 800.00 | 100.00 |
合计 | 800.00 | 800.00 | 100.00 |
(
)防城港中科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防城港中科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 防城港中科绿色能源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600098020316A |
住所 | 防城港市港口区公车镇白沙村防城港市垃圾无害化处理厂内 |
法定代表人 | 邵德洲 |
注册资本 | 9,000万元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经营范围 | 生活垃圾处理;电力、热力销售;建筑材料的生产和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成立日期 | 2014年4月22日 |
营业期限 | 2014年4月22日至2044年4月21日 |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防城港中科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实缴出资额(万元) | 股权比(%) |
1 | 中科环保 | 8,940.00 | 8,940.00 | 99.33 |
2 | 无害化处理厂 | 60.00 | 60.00 | 0.67 |
合计 | 9,000.00 | 9,000.00 | 100.00 |
(
)三台中科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三台中科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 三台中科再生能源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722MA666LH79K |
住所 | 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北坝镇会仙路 |
法定代表人 | 姜松 |
注册资本 | 18,723.285万元 |
3-3-2-69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经营范围 | 生活垃圾焚烧及其发电、供热;环境卫生管理;市政设施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成立日期 | 2017年12月12日 |
营业期限 | 2017年12月12日至长期 |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三台中科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实缴出资额(万元) | 股权比例(%) |
1 | 中科环保 | 17,787.12075 | 12,400.00 | 95.00 |
2 | 绵阳宏达 | 936.16425 | 400.00 | 5.00 |
合计 | 18,723.2850 | 12,800.00 | 100.00 |
(
)晋城中科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晋城中科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 晋城中科绿色能源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40500080966373P |
住所 |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泽州路3869号恩泰NEO商务中心7层711室 |
法定代表人 | 王建江 |
注册资本 | 13,000万元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经营范围 | 生活垃圾焚烧筹建项目相关服务;电力、热力(蒸汽、热水)生产筹建项目相关服务;污泥、餐厨垃圾、工业垃圾处理和资源回收利用筹建项目相关服务;建筑材料生产筹建项目相关服务(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成立日期 | 2013年10月24日 |
营业期限 | 2013年10月24日至2033年10月23日 |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晋城中科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实缴出资额(万元) | 股权比例(%) |
1 | 中科环保 | 13,000.00 | 9,600.00 | 100.00 |
合计 | 13,000.00 | 9,600.00 | 100.00 |
(9)中科能环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中科能环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 成都中科能源环保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129590208855U |
住所 | 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元通村建业路98号(工业集中发展区) |
法定代表人 | 倪宏志 |
注册资本 | 1,000万元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经营范围 | 市政公用工程、环保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工业和环境气体、水处理工程、固体废弃物治理工程咨询、设计、施工;环境治理;土壤修复;水污染治理;环境保护监测;环保咨询;环保技术推广服务; |
3-3-2-70
科技中介服务;环保专用设备、气体净化装置研发、制造、销售及技术咨询服务;新材料(化工产品(非危化品))研发、生产、销售及技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展开经营活动)。 | |
成立日期 | 2012年1月19日 |
营业期限 | 2012年1月19日至长期 |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中科能环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实缴出资额(万元) | 股权比例(%) |
1 | 中科环保 | 840.00 | 840.00 | 84.00 |
2 | 成都鸿源 | 160.00 | 160.00 | 16.00 |
合计 | 1000.00 | 1000.00 | 100.00 |
(10)中科华治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中科华治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 北京中科华治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08MA01M94P25 |
住所 | 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3号11层1102—1 |
法定代表人 | 陈晓云 |
注册资本 | 3,000万元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经营范围 | 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固体废物污染治理.((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成立日期 | 2019年8月26日 |
营业期限 | 2019年8月26日至长期 |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中科华治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实缴出资额(万元) | 股权比例(%) |
1 | 中科环保 | 2,700.00 | 450.00 | 90.00 |
2 | 和泽德兹 | 300.00 | 50.00 | 10.00 |
合计 | 3,000.00 | 500.00 | 100.00 |
(11)晋中中科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晋中中科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 晋中中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40728MA0KP4CA03 |
住所 | 山西省晋中市平遥县古陶镇曙光东路2号 |
法定代表人 | 陈晓云 |
注册资本 | 500万元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经营范围 | 危险废物经营:工业危废、医疗废物的收集、运输、处置、综合利用及产品销售;环保设备和技术的研发、设计、技术咨询和服务;环保 |
3-3-2-71
装备制造;环保工程设计和工程总承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成立日期 | 2019年8月30日 |
营业期限 | 2019年8月30日至长期 |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晋中中科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实缴出资额(万元) | 股权比例(%) |
1 | 中科华治 | 500.00 | 400.00 | 100.00 |
合计 | 500.00 | 400.00 | 100.00 |
(12)海城中科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海城中科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 海城市中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38MA10H95H7G |
住所 | 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牌楼镇研发中心三楼306 |
法定代表人 | 冯立新 |
注册资本 | 12,900万元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餐厨垃圾处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热力生产和供应、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成立日期 | 2020年7月21日 |
营业期限 | 2020年7月21日至2055年7月20日 |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海城中科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实缴出资额(万元) | 股权比例(%) |
1 | 中科环保 | 12,900.00 | 6,000.00 | 100.00 |
合计 | 12,900.00 | 6,000.00 | 100.00 |
、关联自然人发行人的关联自然人包括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6、关联自然人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除上述已披露的关联方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或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如下: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关联关系 |
1 | 中科光荣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 公司董事张国宏、黄国兴兼任董事 |
3-3-2-72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关联关系 |
的企业 | ||
2 | 北京中科三环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公司董事张国宏兼任董事的企业/控股股东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
3 | 深圳科技工业园(集团)有限公司 | 公司董事黄国兴兼任董事的企业 |
4 | 中国大恒(集团)有限公司 | 公司董事沈波兼任董事的企业/控股股东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
5 | 北京中科天宁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公司董事沈波兼任董事的企业 |
6 | 中国科技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公司董事罗祁峰兼任董事总经理的企业/实际控制人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
7 | 派臣(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公司董事罗祁峰兼任董事的企业 |
8 | 北京索为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公司董事罗祁峰兼任董事的企业 |
9 | 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 | 公司董事罗祁峰兼任董事的企业 |
10 | 深圳天邦达科技有限公司 | 公司董事罗祁峰兼任董事的企业 |
11 | 成都地奥制药集团有限公司 | 公司监事会主席王筱静担任董事的企业 |
12 | 上海尼赛拉传感器有限公司 | 公司监事会主席王筱静担任董事的企业 |
13 | 宁波碧蓝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邵德洲兼任经理、执行董事的企业 |
14 | 北京金州沃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韩志明兼任董事经理的企业 |
注:韩志明自2020年7月不再兼任北京金州沃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7、其他关联方(
)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关联关系 |
1 | 碧蓝润宇 | 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 |
2 | 蓝碧进创 | 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 |
3 | 碧宇亿昊 | 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 |
4 | 蓝碧尽责 | 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 |
(2)控股股东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一级企业除上述已披露的关联方外,中科集团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一级企业如下: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关联关系 |
1 | 北京中科光荣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控股股东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
(3)实际控制人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一级企业除上述已披露的关联方外,国科控股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一级企业如下: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关联关系 |
1 | 联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实际控制人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
2 | 上海碧科清洁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 实际控制人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
3-3-2-73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关联关系 |
3 | 国科健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实际控制人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
4 | 国科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实际控制人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
5 | 国科量子通信网络有限公司 | 实际控制人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
6 | 中科院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实际控制人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
7 | 国科华路航天科技有限公司 | 实际控制人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
8 | 北京中科普惠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实际控制人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
9 | 北京东方阳光国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 实际控制人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
10 | 北京中科创嘉人力资源咨询有限公司 | 实际控制人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
11 | 北京中科院国际学术交流中心有限公司 | 实际控制人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
12 | 国科嘉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实际控制人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
13 | 苏州中科医疗器械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 实际控制人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
14 | 渤海粮仓南皮种业有限公司 | 实际控制人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
15 | 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实际控制人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
16 | 中科院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 实际控制人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
17 | 长春国科彩晶光电有限公司 | 实际控制人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
(
)持有发行人子公司股权的其他股东除上述已披露的关联方外,持有子公司股权的其他股东如下: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关联关系 |
1 | 绵阳宏达 | 发行人子公司的其他股东 |
2 | 和泽德兹 | 发行人子公司的其他股东 |
3 | 镇海环卫 | 发行人子公司的其他股东 |
4 | 成都鸿源 | 发行人子公司的其他股东 |
5 | 农发基金 | 发行人子公司的其他股东 |
6 | 无害化处理厂 | 发行人子公司的其他股东 |
7 | 绵阳水务 | 发行人子公司的其他股东 |
(5)报告期内发生关联交易的企业除上述已披露的关联方外,报告期内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发生交易的关联企业如下: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关联关系 |
1 | 绵阳市斯普润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 发行人子公司的其他股东之子公司 |
2 | 绵阳市灵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 发行人子公司的其他股东之子公司 |
3 | 绵阳市普润供水有限公司 | 发行人子公司的其他股东之子公司 |
4 | 绵阳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发行人子公司的其他股东之控股股东 |
5 | 北京大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控股股东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之子公司 |
6 | 成都中科普瑞净化设备有限公司 | 实际控制人间接控制的企业 |
7 | 广州中科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实际控制人间接控制的企业 |
8 | 重庆中科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实际控制人间接控制的企业 |
9 | 嘉兴中科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实际控制人间接控制的企业 |
10 | 东方国科(北京)进出口有限公司 | 实际控制人间接控制的企业 |
、报告期内关联方变化情况
3-3-2-74
(1)报告期内控股股东曾经控制的企业报告期内,控股股东曾经控制但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与发行人不构成关联关系的一级企业如下: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关联关系变动原因 |
1 | 中科(乐山)科技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2018年注销,此前系控股股东的全资子公司 |
2 | 北京瀚融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2019年注销,此前系控股股东的控股子公司 |
(
)报告期内控股股东曾经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报告期内,控股股东曾经施加重大影响但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与发行人不构成关联关系的一级企业如下: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关联关系变动原因 |
1 | 北京中关村科学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 2017年转让,此前系控股股东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
(
)报告期内曾经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关联自然人
序号 | 自然人名称 | 关联关系变动原因 |
1 | 秦怡 | 2020年6月卸任中科环保董事 |
2 | 李勇 | 2020年8月卸任中科环保独立董事 |
3 | 李伟 | 2018年6月卸任中科环保有限副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 |
4 | 张利 | 2017年10月卸任中科环保有限财务总监 |
5 | 吕红伟 | 2017年5月卸任中科环保有限董事会秘书 |
(4)报告期内关联自然人曾经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报告期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曾经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但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与发行人不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如下: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关联关系变动原因 |
1 | 四川乐山中科创新育成中心 | 公司原董事秦怡(2020年6月卸任)担任理事长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
2 | 中科慧康健康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 公司监事长王筱静曾担任董事的企业 |
3 | 成都中科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倪宏志曾担任董事的企业 |
4 | 维嘉克环保工程技术发展(北京)有限公司 |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韩志明曾担任董事的企业 |
3-3-2-75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关联关系变动原因 |
5 | 中科基业(北京)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陈晓云曾担任董事的企业 |
(二)关联交易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各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如下(存在控制关系且已纳入本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其相互间交易及母子公司交易已作抵销):
1、购买商品、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单位:万元
关联方 | 关联交易内容 | 2020年1-6月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北京大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服务费 | 0.57 | 0.74 | 0.57 | — |
东方科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购买商品 | — | — | 25.78 | 140.48 |
东方科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接受劳务 | — | — | 4.16 | — |
中科集团 | 人员借用费 | 1.95 | 19.13 | 33.32 | 25.73 |
中科集团 | 车辆租赁费 | 5.31 | — | — | — |
喀斯玛控股有限公司 | 购买商品 | — | 0.12 | — | — |
广州中科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接受劳务 | 0.40 | — | — | — |
嘉兴中科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接受劳务 | — | — | — | 7.10 |
绵阳水务 | 渗滤液处理成本 | — | 0.92 | 62.71 | — |
绵阳水务 | 水费 | 36.71 | 89.81 | 86.17 | 56.53 |
绵阳水务 | 人员借用费 | 33.56 | 67.98 | 67.33 | 59.91 |
广州中科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接受劳务 | — | — | 55.08 | — |
重庆中科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接受劳务 | — | 6.33 | 5.36 | — |
广州中科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接受劳务 | 1.72 | 3.34 | 2.68 | 0.29 |
无害化处理 | 人员借用费 | — | 7.20 | — | — |
3-3-2-76
关联方 | 关联交易内容 | 2020年1-6月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厂 | |||||
无害化处理厂 | 垃圾转运填埋 | — | 5.91 | — | — |
中科集团 | 咨询费 | — | 0.47 | — | — |
成都有机 | 购买商品 | — | — | 30.42 | — |
成都有机 | 房租 | 16.83 | 33.66 | 35.46 | 36.13 |
重庆中科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接受劳务 | — | 1.88 | — | 3.58 |
成都鸿源 | 人员借用费 | — | 1.80 | — | — |
绵阳市灵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 绿化养护费 | 11.22 | 14.67 | 7.64 | — |
绵阳市斯普润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 工程款 | 1,249.41 | 66.63 | — | — |
绵阳市斯普润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 劳务费 | — | 26.14 | — | — |
成都中科普瑞净化设备有限公司 | 采购材料 | — | — | — | 7.69 |
成都中科普瑞净化设备有限公司 | 咨询费 | — | — | — | 0.55 |
成都中科普瑞净化设备有限公司 | 购买商品 | — | — | 9.71 | — |
中科院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 接受劳务 | — | — | — | 18.49 |
东方国科(北京)进出口有限公 | 接受劳务 | — | — | — | — |
合计 | 1,412.34 | 346.72 | 426.39 | 356.48 |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向中科集团借用人员的原因为:中科集团拥有引进非北京生源应届毕业生资格,中科集团与部分下属企业共享该资源。发行人作为中科集团下属企业引进
名北京市非京应届毕业生,上述人员入职后实际在发行人工作,为办理落户手续的需要,统一与中科集团签署劳动合同,发行人与中科集团结算上述人员的薪酬。
2、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
3-3-2-77
根据发行人提供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与关联方发生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关联方 | 关联交易内容 | 2020年1-6月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绵阳水务 | 渗滤液处理劳务 | 187.81 | 561.89 | 264.31 | — |
汾阳中科 | 人员借用费 | 40.54 | 131.76 | 52.16 | 7.77 |
汾阳中科 | 咨询费 | — | 4.53 | — | |
联泓新材料有限公司 | 销售设备 | — | — | 259.12 | — |
广州中科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提供服务 | — | — | 2.36 | 2.36 |
成都有机 | 研究开发 | — | — | — | 12.35 |
汾阳中科 | 销售商品 | — | — | — | 8.21 |
合计 | 228.35 | 698.18 | 577.95 | 30.68 |
发行人对汾阳中科收取的人员借用费的原因为:
2017年,中科环保有限将所持汾阳中科股权转让至中科集团,因中科集团在2016年环保产业平台整合后,未再保留环保业务相关的技术及管理人员,故为保障汾阳中科运营团队稳定,发行人向汾阳中科出借三名人员,并据此收取人员借用费。
、关联担保
(1)报告期内,不存在发行人为合并报表以外的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2)根据《审计报告》及关联交易的相关协议、支付凭证,关联方在报告期内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担保方 | 担保金额 | 担保起始日 | 担保到期日 | 担保是否已经履行完毕 |
中科集团 | 4,907.92 | 2006/3/17 | 2022/12/20 | 否 |
中科集团 | 30,960.00 | 2017/3/17 | 2027/3/16 | 否 |
中科集团 | 11,500.00 | 2015/12/4 | 2028/12/3 | 否 |
中科集团/绵阳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27,479.37 | 2016/3/15 | 2027/12/31 | 否 |
2020年1-6月小计 | 74,847.29 | — | — | — |
中科集团 | 5,799.40 | 2006/5/16 | 2022/12/20 | 否 |
中科集团 | 41,965.00 | 2017/3/17 | 2027/3/16 | 否 |
中科集团 | 12,200.00 | 2015/12/4 | 2028/12/3 | 否 |
中科集团/绵阳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28,429.37 | 2016/3/15 | 2027/12/31 | 否 |
3-3-2-78
担保方 | 担保金额 | 担保起始日 | 担保到期日 | 担保是否已经履行完毕 |
2019年小计 | 88,393.77 | — | — | — |
中科集团 | 9,499.09 | 2006/5/16 | 2022/12/20 | 否 |
中科集团 | 38,460.00 | 2017/3/17 | 2027/3/16 | 否 |
中科集团 | 13,000.00 | 2015/12/4 | 2028/12/3 | 否 |
中科集团/绵阳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27,558.37 | 2016/3/15 | 2027/12/31 | 否 |
2018年小计 | 88,517.46 | — | — | — |
中科集团 | 14,299.09 | 2006/3/17 | 2022/12/31 | 否 |
中科集团 | 35,420.00 | 2017/3/13 | 2027/3/16 | 否 |
中科集团 | 11,200.00 | 2015/12/4 | 2028/12/3 | 否 |
中科集团/绵阳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22,990.79 | 2016/3/15 | 2027/12/31 | 否 |
2017年小计 | 83,909.88 | — | — | — |
(3)贷款担保费用
单位:万元
关联方 | 关联交易内容 | 2020年1-6月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中科集团 | 贷款担保费用 | 451.01 | 950.36 | 936.76 | 817.90 |
绵阳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贷款担保费用 | 58.70 | 123.42 | 116.73 | 37.44 |
合计 | 509.72 | 1,073.78 | 1,053.49 | 855.34 |
、关联方资金拆借
(1)向关联方拆入资金
单位:万元
关联方 | 拆入金额 | 起始日 | 到期日 |
中科集团 | 5,000.00 | 2019/09/30 | 2022/09/29 |
2019小计 | 5,000.00 | — | — |
中科集团 | 1,000.00 | 2018/05/04 | 2021/04/25 |
中科集团 | 9,000.00 | 2018/05/04 | 2021/05/04 |
2018小计 | 10,000.00 | — | — |
绵阳市普润供水有限公司 | 910.00 | 2017/07/11 | 2018/02/19 |
绵阳水务 | 350.00 | 2017/05/15 | 2017/11/30 |
中科集团 | 8,000.00 | 2017/02/20 | 2017/03/27 |
中科集团 | 600.00 | 2017/06/08 | 2018/05/23 |
2017小计 | 9,860.00 | — | — |
报告期内,资金占用费情况如下:
3-3-2-79
单位:万元
关联方 | 关联交易内容 | 2020年1-6月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中科集团 | 资金占用费 | 476.49 | 731.57 | 448.17 | 425.35 |
农发基金 | 资金占用费 | 18.30 | 36.50 | 36.50 | 36.50 |
绵阳市普润供水有限公司 | 资金占用费 | — | — | 1.67 | 28.82 |
绵阳水务 | 资金占用费 | — | — | — | 11.02 |
成都中科普瑞净化设备有限公司 | 资金占用费 | — | — | — | 4.35 |
小计 | 494.79 | 768.07 | 486.33 | 506.04 |
(2)向关联方拆出资金:
单位:万元
关联方 | 拆出金额 | 起始日 | 到期日 |
成都有机 | 200.00 | 2018/3/23 | 2018/4/28 |
2018小计 | 200.00 | — | — |
注:公司于2018年5月28日完成对中科能环84%股权的收购,根据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原则,其被收购前资金拆借事项纳入发行人合并范围内列示
5、关联方资产转让、债务重组情况
单位:万元
关联方 | 关联交易内容 | 2020年1-6月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中科集团 | 转让汾阳中科80%股权 | — | — | — | 3,320.72 |
成都鸿源 | 收购中科能环16%股权 | — | — | 432.00 | — |
成都有机 | 收购中科能环68%股权 | — | — | 1,836.00 | — |
小计 | — | — | — | 2,268.00 | 3,320.72 |
报告期内,发行人出售汾阳中科80%股权,收购中科能环84%股权,具体详见本报告之“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之“(1)中科环保有限收购中科能环股权”“(2)中科环保有限转让汾阳中科股权”。
6、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1-6月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 239.71 | 525.70 | 352.42 | 258.81 |
3-3-2-80
7、商标许可具体情况详见本报告“十、发行人的财产”之“(五)知识产权”之“
、商标”之“(2)许可商标”。
、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1)应收账款
单位:万元
关联方名称 | 2020年6月30日 | 2019年12月31日 | 2018年12月31日 | 2017年12月31日 | ||||
账面金额 | 坏账准备 | 账面金额 | 坏账准备 | 账面金额 | 坏账准备 | 账面金额 | 坏账准备 | |
绵阳水务 | 502.37 | 25.12 | 554.93 | 27.75 | 294.29 | 14.71 | - | - |
汾阳中科 | 53.60 | 23.80 | 53.60 | 23.80 | 53.60 | 9.72 | 53.60 | 4.86 |
成都有机 | — | — | — | — | — | — | 57.66 | 1.73 |
联泓新材料有限公司 | — | — | 28.77 | 1.44 | 126.35 | 6.32 | — | — |
合计 | 555.97 | 48.92 | 637.30 | 52.98 | 474.24 | 30.75 | 111.26 | 6.59 |
(2)其他应收款
单位:万元
关联方名称 | 2020年6月30日 | 2019年12月31日 | 2018年12月31日 | 2017年12月31日 | ||||
账面金额 | 坏账准备 | 账面金额 | 坏账准备 | 账面金额 | 坏账准备 | 账面金额 | 坏账准备 | |
汾阳中科 | 68.97 | 3.45 | 26.00 | 1.30 | — | — | — | — |
绵阳水务 | — | — | — | — | 71.91 | 5.68 | 41.68 | 2.08 |
成都有机 | — | — | — | — | — | — | 0.21 | 0.01 |
合计 | 68.97 | 3.45 | 26.00 | 1.30 | 71.91 | 5.68 | 41.89 | 2.09 |
(3)应付账款
单位:万元
关联方名称 | 2020年6月30日 | 2019年12月31日 | 2018年12月31日 | 2017年12月31日 |
成都有机 | — | — | 30.42 | — |
绵阳市灵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 3.89 | 3.89 | — | — |
绵阳市斯普润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 694.64 | 12.49 | — | — |
重庆中科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 | — | 2.80 | — |
绵阳水务 | — | — | 62.71 | — |
东方国科(北京)进出口有限公司 | 4.95 | |||
合计 | 703.48 | 16.38 | 95.93 | — |
3-3-2-81
(4)预付账款
单位:万元
关联方名称 | 2020年6月30日 | 2019年12月31日 | 2018年12月31日 | 2017年12月31日 |
东方国科(北京)进出口有限公司 | — | 46.89 | — | — |
(5)其他应付款
单位:万元
关联方名称 | 2020年6月30日 | 2019年12月31日 | 2018年12月31日 | 2017年12月31日 |
中科集团 | 15,577.68 | 15,457.67 | 10,589.73 | 2,308.24 |
绵阳水务 | 454.26 | — | — | 59.91 |
绵阳市斯普润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 136.06 | — | — | — |
绵阳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58.70 | — | — | — |
成都有机 | 5.61 | — | 0.38 | 56.53 |
绵阳市灵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 2.00 | 1.00 | — | — |
成都鸿源 | 1.80 | 1.80 | — | — |
农发基金 | 1.00 | 1.00 | 1.00 | 1.00 |
无害化处理厂 | — | 3.60 | — | — |
绵阳市普润供水有限公司 | — | — | — | 910.00 |
中国科学院成都有机化学有限公司大邑分公司 | — | — | — | 31.52 |
合计 | 16,237.11 | 15,465.07 | 10,591.12 | 3,367.21 |
(6)长期应付款
单位:万元
关联方名称 | 2020年6月30日 | 2019年12月31日 | 2018年12月31日 | 2017年12月31日 |
农发基金 | 3,000.00 | 3,000.00 | 3,000.00 | 3,000.00 |
(三)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发行人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认可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确认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相关关联交易事项定价公允、合理,具有必要性,不存在利用关联关系输送利益或侵占公司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3-3-2-82
独立董事已于2020年9月1日就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2017年
月
日至2020年
月
日期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系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需,该等交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利用关联关系输送利益或侵占公司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
此外,公司控股股东中科集团关于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关联交易事项出具承诺,“如因发行人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未履行子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导致该子公司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发行人子公司作出及时、足额补偿,确保发行人子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经济损失”。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关联交易已经发行人股东大会确认,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发行人内部制度对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规定及相关主体承诺
、发行人内部制度对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规定
(1)发行人《公司章程》及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草案)》均对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的审议及回避表决程序做出了规定。
(2)发行人《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对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的程序做出了明确规定。
(3)发行人《董事会议事规则》对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的程序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4)发行人《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明确规定了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决策的特别职权。
(5)发行人《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关联交易应遵循的原则、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方法、关联交易的批准权限和批准程序等做了详尽的规定。
、相关主体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进一步避免和规范关联交易,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了《关于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3-3-2-83
“除已经披露的关联交易外,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在本公司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减少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理由存在的关联交易,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发行人《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的规定,严格履行审核程序,确保交易事项的合理合法性和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公司承诺不利用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利用关联交易谋求特殊利益,不会进行损害发行人及其股东合法利益的关联交易。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对由此给发行人造成的损失做出及时和足额的赔偿。”
(2)发行人的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进一步避免和规范关联交易,发行人的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公司已完整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除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外不存在其他关联交易。
二、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尽量避免与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对于不可避免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
三、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四、本人保证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公司利润,不会通过影响公司的经营决策来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赔偿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3-3-2-84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上述制度及相关方的承诺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上市规则》的要求,上述制度和承诺的有效实施能够保证发行人在关联交易中进行公允决策,保护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利。
(五)同业竞争
1、同业竞争情况
发行人控股股东为中科集团,实际控制人为国科控股。除发行人外,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一级企业情况详见本报告“九、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之“(一)发行人的关联方”之“2、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经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中科集团实际控制的汾阳中科与汾阳市公用事业管理局于2011年1月签订《汾阳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运营)特许经营权协议书》,约定汾阳中科采用BOT模式投资—建设—运营循环流化床工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主要负责特许经营区域内的生活垃圾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处理,设计处理规模为500t/d。鉴于:
(1)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作为国家基础设施,不同于其他充分竞争的一般商品。特许经营模式下,投资、运营等方面均需服从政府规划。鉴于此,国家及地方政府在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规划及立项批复过程中已充分考虑了不同项目建设必要性问题。
(
)根据《汾阳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运营)特许经营权协议书》约定,汾阳中科特许经营许可期限为项目正式运营之日起满30年止;地方主管部门承诺汾阳中科为汾阳市城区、汾酒集团及城区周边乡镇范围内唯一的生活垃圾处理者。由此可见,汾阳中科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具有明确的许可期限、地域划分,其经营区域范围不存在与发行人重叠的情形。
(
)基于汾阳中科及发行人2019年度财务数据,汾阳中科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业务收入、毛利等指标占发行人比例均处较低水平,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19年末/2019年度 | |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业务收入 |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业务毛利 |
3-3-2-85
发行人 | 54,142.03 | 28,898.26 |
汾阳中科 | 3,737.40 | -41.52 |
占比 | 6.90% | -0.14% |
注:汾阳中科2019年度财务数据经汾阳正大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关于对汾阳中科渊昌再生能源有限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吕梁正大财审[2020]0003号)审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
(1)控股股东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出现与发行人发生同业竞争或利益相冲突的情形,发行人控股股东出具《控股股东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未以任何形式在中国境内、境外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潜在竞争关系的业务。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汾阳中科渊昌再生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汾阳中科”)现主营汾阳地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业务,该等业务具有明确的许可期限、地域划分、特许经营权独占等特征。本公司承诺督促汾阳中科严格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约定遵循经营区域划分原则开展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业务,并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前提下,在客户供应商等方面避免与发行人产生重合。
2.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以任何形式新增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相同的业务,不会以任何形式在中国境内、境外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潜在竞争关系的业务;亦不再对任何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潜在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进行直接或间接的投资并控股。如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获得与发行人相同、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潜在竞争关系的业务机会,本公司将尽最大努力提供给发行人。若发行人未获得该等业务机会,则本公司承诺采取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许可的方式加以解决。
3.如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出现违背以上承诺的情况,给发行人带来的任何损失均由本公司承担,以使发行人恢复到产生损失或者承担责任之前
3-3-2-86
的状态。4.本承诺函的有效期自签署之日起至本公司不再是发行人之控股股东或发行人股票终止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止。”
(
)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为避免出现与发行人发生同业竞争或利益相冲突的情形,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未以任何形式在中国境内、境外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潜在竞争关系的业务。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汾阳中科渊昌再生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汾阳中科”)现主营汾阳地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业务,该等业务具有明确的许可期限、地域划分、特许经营权独占等特征。本公司承诺督促汾阳中科严格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约定遵循经营区域划分原则开展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业务,并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前提下,在客户供应商等方面避免与发行人产生重合。
2.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以任何形式新增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相同的业务,不会以任何形式在中国境内、境外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潜在竞争关系的业务;亦不再对任何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潜在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进行直接或间接的投资并控股。如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获得与发行人相同、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潜在竞争关系的业务机会,本公司将尽最大努力提供给发行人。若发行人未获得该等业务机会,则本公司承诺采取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许可的方式加以解决。
3.如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出现违背以上承诺的情况,给发行人带来的任何损失均由本公司承担,以使发行人恢复到产生损失或者承担责任之前的状态。
4.本承诺函的有效期自签署之日起至本公司不再是发行人之实际控制人或发行人股票终止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止。”
3-3-2-87
(3)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事项的披露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对有关关联交易和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进行了充分披露,无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所发生的重要关联交易已经股东大会确认,关联交易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制定了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合法有效,发行人已采取必要的措施对非关联股东的利益进行保护。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就避免同业竞争作出了明确的承诺和保证。发行人已对有关关联交易和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进行了充分披露,无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房屋及建筑物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自有或自建房屋及建筑物情况如下:
(
)已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及建筑物
序号 | 权利人 | 权证号 | 面积(㎡) | 坐落 | 登记日期 | 规划用途 | 权利限制 |
1 | 慈溪中科 | 慈房权证2016字第000992号 | 48.46 | 浙江慈溪滨海经济开发区方淞线1188号 | 2016.01.14 | 公用设施 | 抵押 |
2 | 慈溪中科 | 慈房权证2016字第000993号 | 23,425.12 | 浙江慈溪滨海经济开发区方淞线1188号 | 2016.01.14 | 公用设施 | 抵押 |
3 | 慈溪中科 | 慈房权证2016字第000994号 | 3,712.04 | 浙江慈溪滨海经济开发区方淞线1188号 | 2016.01.14 | 公用设施 | 抵押 |
4 | 慈溪中科 | 慈房权证2016字第000997号 | 310.21 | 浙江慈溪滨海经济开发区方淞线1188号 | 2016.01.14 | 公用设施 | 抵押 |
5 | 慈溪中科 | 慈房权证2016字第000998号 | 1,765.76 | 浙江慈溪滨海经济开发区方淞线1188号 | 2016.01.14 | 公用设施 | 抵押 |
3-3-2-88
序号 | 权利人 | 权证号 | 面积(㎡) | 坐落 | 登记日期 | 规划用途 | 权利限制 |
6 | 慈溪中科 | 慈房权证2016字第001007号 | 2,427.70 | 浙江慈溪滨海经济开发区方淞线1188号 | 2016.01.14 | 公用设施 | 抵押 |
7 | 慈溪中科 | 慈房权证2016字第001010号 | 686.32 | 浙江慈溪滨海经济开发区方淞线1188号 | 2016.01.14 | 公用设施 | 抵押 |
8 | 慈溪中科 | 慈房权证2016字第001013号 | 3,216.85 | 浙江慈溪滨海经济开发区方淞线1188号 | 2016.01.14 | 公用设施 | 抵押 |
9 | 慈溪中科 | 慈房权证2016字第001014号 | 508.87 | 浙江慈溪滨海经济开发区方淞线1188号 | 2016.01.14 | 公用设施 | 抵押 |
10 | 慈溪中科 | 慈房权证2016字第001058号 | 58.41 | 浙江慈溪滨海经济开发区方淞线1188号 | 2016.01.14 | 公用设施 | 抵押 |
11 | 宁波中科 | 浙(2020)宁波市(镇海)不动产权第0021437号 | 23.66 | 镇海区澥浦镇通海路888号 | 2020.07.07 | 工业用房 | 抵押 |
12 | 6,781.19 | 2020.07.07 | 扩建厂房 | ||||
13 | 13.19 | 2020.07.07 | 工业用房 | ||||
14 | 118.96 | 2020.07.07 | 工业用房 | ||||
15 | 1,252.63 | 2020.07.07 | 工业用房 | ||||
16 | 1,577.44 | 2020.07.07 | 工业用房 | ||||
17 | 2,228.42 | 2020.07.07 | 综合楼 | ||||
18 | 11,096.03 | 2020.07.07 | 工交 | ||||
19 | 424.91 | 2020.07.07 | 工业用房 | ||||
20 | 3,336.83 | 2020.07.07 | 扩建业主房 |
(
)尚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及建筑物
序号 | 权利人 | 具体用途 | 坐落 | 建筑面积(㎡) |
1 | 慈溪中科 |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主厂房及附属设施 | 浙江慈溪滨海经济开发区方淞线1188号 | 36,395.17 |
2 | 宁波中科 | 综合处理车间 | 镇海区澥浦镇通海路888号 | 274.56 |
3 | 防城港中科 |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主厂房及附属设施 | 防城港市港口区公车镇白沙村市垃圾无害化处理厂 | 13,986.10 |
4 | 绵阳中科 | 餐厨、污泥及医废项目主厂房及项目设施 | 绵阳市涪城区玉皇镇坚堡梁村八社 | 40,078.27 |
5 | 江油中转站(共6处) | 江油市厚坝镇万寿村5 | 1,817.02 |
3-3-2-89
序号 | 权利人 | 具体用途 | 坐落 | 建筑面积(㎡) |
1 | 慈溪中科 |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主厂房及附属设施 | 浙江慈溪滨海经济开发区方淞线1188号 | 36,395.17 |
组、江油市三合镇喻观村、江油市九岭镇中河村八组、江油市小溪坝小溪村、江油市武都镇五通村、江油市新安镇黑滩村1组 |
上表所列房屋及建筑物尚未取得权属证书的原因如下:
①上表所列慈溪中科房屋及建筑物为炉排炉工程项目设施,因项目建设尚未竣工决算,暂未办理权属登记;
②上表所列宁波中科房屋位于镇海区澥浦镇通海路888号的房屋建筑物,所占土地已取得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登记正在办理过程中;
③上表所列防城港中科房屋及建筑物所占土地已由防城港中科通过挂牌出让方式竞买所得,并已取得土地权属证书,前述房屋及建筑物权属登记正在办理过程中;
④上表所列绵阳中科餐厨、污泥及医废项目主厂房及项目设施为绵阳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PPP项目、绵阳市污泥处理厂污泥处置PPP项目、绵阳市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PPP项目、绵阳市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置中心项目主厂房及办公楼,该等房屋及建筑物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人登记为绵阳水务。根据中科环保、绵阳水务和绵阳中科三方于2020年3月签订的《出资协议》,该等土地使用权人应变更为绵阳中科,绵阳水务应协助办理相关房屋及建筑物的权属登记。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相关手续正在办理过程中。
上表所列绵阳中科江油中转站项目用地系由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提供,由绵阳中科在特许经营权期限内无偿使用,因土地使用权人与建筑物权利主体不一致,未办理权属登记。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子公司在项目用地上建造的上述房屋及建筑物均为项目建设及运营所需,其用地及建设行为均取得了特许经营授予方的同意。发行人控股股东中科集团就部分房屋及建筑物未取得产权证书出具承诺,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因在用的部分土地及房屋建筑物未取得权属证明受到相关主管部门行
3-3-2-90
政处罚、被责令拆除、搬迁或其他任何损失,将向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作出及时、足额、有效的补偿,确保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经济损失。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项目用地及地上建筑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情形不会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持续经营构成重大影响,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2、租赁房屋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租赁房屋建筑物主要用于办公、项目取水、员工住宿及停车位等。其中,办公、项目取水相关房屋租赁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承租方 | 出租方 | 坐落 | 面积(㎡) | 租期 | 用途 |
1 | 中科环保 | 贾雷 | 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3号大恒科技大厦南座11层1102房间 | 953.00 | 2019.01.01至2021.12.31 | 办公 |
2 | 中科环保 | 贾雷 | 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3号大恒科技大厦南座11层1103房间 | 196.00 | 2020.10.20至2021.12.31 | 办公 |
3 | 中科能环 | 成都有机 | 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九号中国科学院成都有机化学有限公司综合楼502.505.506室及5楼左侧半层,西边楼210、211、212三间 | 613.00 | 2019.10.01至2020.12.31 | 办公 |
4 | 晋城中科 | 晋城祥瑞后勤管理有限公司 | 晋城市泽州路3869号恩泰NEO商务中心7层701、702、711、712、713房间 | 248.03 | 2020.08.01至2021.07.31 | 办公 |
5 | 海城中科 | 周延荣 | 海城市新东二街一委A3栋一座一单元一层-3号 | 153.76 | 2020.07.20至2021.07.19 | 办公 |
6 | 晋中中科 | 梁慧平 | 平遥县曙光东街2号 | 217.00 | 2019.10.01至2020.12.31 | 办公 |
7 | 三台中科 | 百顷镇水文村村委会 | 三台县北坝镇水文村三组涪江河边提灌站 | 35.00(后续扩至约80.00) | 2019.11.01至2049.10.30 | 项目取水 |
8 | 绵阳中科 | 绵阳市涪城区玉皇镇人民政府 | 绵阳市涪城区玉皇镇任家村玉皇镇团结水库水厂 | — | 2017.07.28至2047.07.28 | 项目取水 |
经本所律师核查,中科能环承租的房屋未取得权属证书,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该无证租赁房屋主要用于办公,租赁期间不存在因该房产未取得权属证书而产生产权纠纷并影响公司正常使用该房产的情形,不会对发行人未来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3-3-2-91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部分租赁房产未进行租赁备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
月
日颁布的《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相关规定,本所律师认为,未备案房屋租赁合同未履行租赁备案手续的情况不会影响房屋租赁合同的有效性,不会对发行人权益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有权依据租赁合同的约定使用上述房产。
发行人控股股东中科集团出具承诺,如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因少部分承租物业权属不明或者未按照《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进行租赁备案而遭受任何损失或风险,将向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作出及时、足额、有效的补偿,确保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经济损失。
(二)土地使用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自有土地使用权具体情况如下:
(
)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
序号 | 权利人 | 权证编号 | 用途 | 类型 | 面积(㎡) | 终止日期 | 权利限制 |
1 | 慈溪中科 | 慈国用(2011)第051094号 | 公共设施用地 | 出让 | 126,550.00 | 2057.06.25 | 抵押 |
2 | 慈溪中科 | 浙(2016)慈溪市不动产权第0001192号 | 公共设施用地 | 出让 | 20,000.00 | 2066.06.19 | 无 |
3 | 宁波中科 | 浙(2020)宁波市(镇海)不动产权第0021437号 | 工业用地 | 出让 | 42,960.00 | 2055.11.17 | 抵押 |
4 | 绵阳中科 | 川(2017)绵阳市不动产权第0019345号 | 公用设施用地 | 划拨 | 84,163.14 | — | 无 |
5 | 绵阳中科 | 川(2017)绵阳市不动产权第0019328号 | 公用设施用地 | 划拨 | 5,750.74 | — | 无 |
7 | 晋城中科 | 晋(2019)泽州县不动产权第0001633号 | 工业用地 | 出让 | 68,084.73 | 2070.04.22 | 无 |
8 | 防城港中科 | 桂(2020)防城港市不动产权第0021559号 | 公共设施用地 | 出让 | 30,520.20 | 2070.12.10 | 无 |
3-3-2-92
序号 | 权利人 | 权证编号 | 用途 | 类型 | 面积(㎡) | 终止日期 | 权利限制 |
9 | 三台中科 | 川(2020)三台县不动产权第0010463号 | 公共设施用地 | 划拨 | 57,598.44 | — | 无 |
10 | 三台中科 | 川(2020)三台县不动产权第0010502号 | 公共设施用地 | 划拨 | 500.10 | — | 无 |
11 | 三台中科 | 川(2020)三台县不动产权第0009749号 | 公共设施用地 | 划拨 | 2,347.40 | — | 无 |
12 | 三台中科 | 川(2020)三台县不动产权第0009750号 | 公共设施用地 | 划拨 | 1,565.00 | — | 无 |
13 | 三台中科 | 川(2020)三台县不动产权第0009768号 | 公共设施用地 | 划拨 | 2,889.67 | — | 无 |
14 | 三台中科 | 川(2020)三台县不动产权第0009769号 | 公共设施用地 | 划拨 | 2,109.49 | — | 无 |
15 | 三台中科 | 川(2020)三台县不动产权第0010462号 | 公共设施用地 | 划拨 | 2,142.34 | — | 无 |
16 | 海城中科 | 辽(2020)海城市不动产权第0016903号 | 工业用地 | 出让 | 60,397.00 | 2070.09.01 | 无 |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合法拥有上述土地使用权;该等土地使用权不存在重大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除本报告披露情形外,不存在其他抵押、质押或司法查封等可能导致使用权受到限制的情形。
(2)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
序号 | 使用主体 | 土地面积(㎡) | 土地用途 | 地址 |
1 | 绵阳中科 | 47,425.60 | 餐厨废弃物处理项目及医疗废物处理项目建设 | 涪城区玉皇镇坚堡梁村(C宗) |
2 | 三台中科 | 2,323.35 | 塔山垃圾中转站建设 | 塔山镇白龙村十四组 |
3 | 三台中科 | 2,000.98 | 建平垃圾中转站建设 | 建平镇玉皇村三组 |
4 | 三台中科 | 2,722.55 | 观桥垃圾中转站建设 | 观桥镇围杆村一组 |
6 | 三台中科 | 5,665.86 | 潼川垃圾中转站建设 | 潼川镇盘龙村四组 |
7 | 三台中科 | 1,629.61 | 金石垃圾中转站建设 | 金石镇梓元山村八组 |
8 | 三台中科 | 2,240.05 | 北坝垃圾中转站建设 | 北坝镇新渡口大桥下 |
3-3-2-93
上表所列绵阳中科餐厨废弃物处理项目及医疗废物处理项目用地(涪城区玉皇镇坚堡梁村C宗土地)目前登记在绵阳水务名下,根据《出资协议》,该等土地使用权人应变更为绵阳中科,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相关手续正在办理过程中。上表所列三台中科塔山、建平、观桥垃圾中转站项目占地由三台中科遵照三台县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绵阳市第二生活垃圾焚烧发电PPP项目推进相关事宜的会议纪要》(三府纪要[2020]19号)办理相关土地产权证明。其中,三台中转站(塔山)占地面积超出批复面积事宜要求将额外用地纳入以后年度用地计划指标;三台中转站(建平)涉及进场道路占用事宜要求建平镇政府予以协调;三台中转站(潼川)由县自然资源局启动划拨程序;三台中转站(北坝新渡口、金石)暂不办理土地转让手续。控股股东中科集团出具承诺,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因在用的部分土地及房屋建筑物未取得权属证明受到相关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被责令拆除、搬迁或其他任何损失,将向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作出及时、足额、有效的补偿,确保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经济损失。
、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无偿提供使用的土地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无偿提供使用的土地情况如下:
(1)绵阳江油项目
2015年
月
日,绵阳中科与江油市人民政府签订《绵阳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PPP项目江油市生活垃圾处理服务协议》,并于2019年8月19日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由江油市人民政府向绵阳中科无偿提供项目用地,用于建设生活垃圾转运、压缩中转站项目。
(2)绵阳安州项目2016年
月
日,绵阳中科与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政府签订《绵阳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PPP项目绵阳市安州区生活垃圾处理服务协议》,约定由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政府向绵阳中科无偿提供土地,用于投资建设4座垃圾中转站。
3-3-2-94
中科集团出具承诺,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因在用的部分土地及房屋建筑物未取得权属证明受到相关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被责令拆除、搬迁或其他任何损失,本公司将向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作出及时、足额、有效的补偿,确保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经济损失。
3、租赁土地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共租赁2宗土地,具体情况如下:
(1)2019年5月14日,慈溪中科与浙江慈溪滨海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署《临时用地协议书》,约定慈溪中科向浙江慈溪滨海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租赁面积约46,600㎡(
69.92亩)的土地,用于生活垃圾焚烧所产生的飞灰填埋场地;慈溪中科按700元/年/亩的价格支付租金,年租金为人民币244,720元;租赁期限5年,自2019年5月18日至2024年5月17日。
经核查,该土地为慈溪市东部垃圾填埋场改造升级再利用项目的项目用地,并非临时用地,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的通知》规定,该国有土地租赁应与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租赁合同,慈溪中科未履行前述程序,2020年7月27日,慈溪中科取得慈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龙山分局出具的证明,确认慈溪中科在浙江慈溪滨海经济开发区内不存在严重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未受到土地行政处罚。
(
)2018年
月
日,三台中科与百顷镇水文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约定三台中科向百顷镇水文村民委员会租赁位于水文村一组、面积为
5.6
亩的土地,租金为1,700元/亩/年,租赁期限自2018年
月
日起至2020年11月1日。2018年10月15日,三台县百顷镇水文村民委员会和三台县百顷镇水文村党支部共同召开两委会会议,同意村委会向三台中科租赁土地,租赁面积为
5.6
亩,租赁期限为2018年11月1日至2020年11月1日,租金标准为每年1,700元/亩。
三台中科租赁上述集体土地类型为一般耕地,租赁土地用于绵阳市第二生活垃圾焚烧发电PPP项目建设临时办公用房。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该等租赁尚
3-3-2-95
未结束,2020年9月2日,三台县自然资源局出具《说明》,确认三台中科自2018年
月
日起使用百顷镇水文村一组
5.6
亩土地作为临时用地用于建设临时办公用房,同意三台中科继续使用前述租赁土地,使用期至项目办公楼竣工正式投入使用。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土地租赁仅履行了村委会及党支部会议决议程序,未召开村民会议,其租赁合同效力存在一定瑕疵,但该等土地仅用于建设临时办公用房,如无法继续租赁该土地不会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持续经营构成重大影响,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三)特许经营权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特许经营权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项目 | 实施主体 | 设计日处理能力(吨) | 特许经营权期限 |
1 | 慈溪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BOT) | 慈溪中科 | 2,250 | 至2042年5月17日 |
2 | 宁波市镇海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项目(BOO) | 宁波中科 | 1,200 | 25年 |
3 | 绵阳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PPP项目(BOO) | 绵阳中科 | 1,500 | 30年 |
4 | 绵阳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PPP项目(BOT) | 绵阳中科 | 200 | 30年 |
5 | 绵阳市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PPP项目(BOT) | 绵阳中科 | 200 | 30年 |
6 | 绵阳市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置中心项目(BOT) | 绵投危废 | 10 | 30年 |
7 | 江油市生活垃圾处理服务(BOT) | 绵阳中科 | — | 30年 |
8 | 绵阳市安州区生活垃圾处理服务(BOT) | 绵阳中科 | — | 30年 |
9 | 防城港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BOT) | 防城港中科 | 500 | 至2043年12月26日 |
10 | 绵阳市第二生活垃圾焚烧发电PPP项目(BOT) | 三台中科 | 1,500 | 30年 |
11 | 晋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BOT) | 晋城中科 | 800 | 30年 |
12 | 海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BOT) | 海城中科 | 800 | 3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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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知识产权
、专利
(1)自有专利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提供的专利权证,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23项专利,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专利权人 | 专利名称 | 专利号 | 专利类别 | 申请日 |
1 | 发行人 | 一种高效低阻的焚烧烟气脱酸系统 | ZL201320144232.5 | 实用新型 | 2013.03.27 |
2 | 发行人 | 炉排焚烧炉污泥均匀进料装置 | ZL201420355799.1 | 实用新型 | 2014.06.30 |
3 | 发行人 | 污泥干化机 | ZL201520136669.3 | 实用新型 | 2015.03.11 |
4 | 发行人 | 污泥干化机疏水装置 | ZL201520136670.6 | 实用新型 | 2015.03.11 |
5 | 发行人 | 用于垃圾焚烧炉的污泥均匀进料装置 | ZL201520136667.4 | 实用新型 | 2015.03.11 |
6 | 发行人 | 圆盘污泥干化系统 | ZL201520289444.1 | 实用新型 | 2015.05.07 |
7 | 发行人 | 生活垃圾生物干化脱水系统 | ZL201620541410.1 | 实用新型 | 2016.06.06 |
8 | 发行人 | 用于垃圾填埋场渗沥液的处理设备 | ZL201620852253.6 | 实用新型 | 2016.08.08 |
9 | 发行人 | 垃圾焚烧发电厂渗沥液的处理设备 | ZL201620854577.3 | 实用新型 | 2016.08.08 |
10 | 发行人 | 固液连续均匀混合搅拌凝集装置 | ZL201821491895.3 | 实用新型 | 2018.09.12 |
11 | 发行人 | 水封式刮板输送设备及其泡沫去除装置 | ZL201821489751.4 | 实用新型 | 2018.09.12 |
12 | 发行人 | 生活垃圾干化装置 | ZL201822037181.1 | 实用新型 | 2018.12.05 |
13 | 发行人 | 螺旋输送机 | ZL201921786162.7 | 实用新型 | 2019.10.23 |
14 | 中科能环 | 一种甲烷/二氧化碳分离吸附剂 | ZL201510563399.9 | 发明专利 | 2015.09.08 |
15 | 中科能环 | 填埋气生产压缩天然气的预处理装置和方法 | ZL201510519155.0 | 发明专利 | 2015.08.23 |
16 | 中科能环 | 垃圾填埋气催化脱氧装置和方法 | ZL201510520677.2 | 发明专利 | 2015.08.23 |
17 | 中科能环 | 富含油脂原料中温沼气发酵系统的复合菌剂及其制备方法和用途 | ZL201510037310.5 | 发明专利 | 2015.01.26 |
18 | 中科能环 | 富含油脂原料高温沼气发酵系统的复合菌剂及其制备方法和用途 | ZL201510038113.5 | 发明专利 | 2015.01.26 |
3-3-2-97
序号 | 专利权人 | 专利名称 | 专利号 | 专利类别 | 申请日 |
19 | 中科能环 | 一种非常规天然气除氧催化剂的制备方法及应用 | ZL201310630031.0 | 发明专利 | 2013.12.02 |
20 | 中科能环、成都有机、中国科学院成都生物研究所 | 一种畜禽干粪联产生物天然气和碳酸氢铵的系统及方法 | ZL201610073574.0 | 发明专利 | 2016.02.02 |
21 | 中科能环 | 一种燃烧器 | ZL201820058554.0 | 实用新型 | 2018.01.15 |
22 | 中科能环 | 一种焦炉煤气生物合成天然气的方法 | ZL201510870806.0 | 发明专利 | 2015.11.26 |
23 | 中科能环 | 一种可燃气体脱氧、脱氮的生物处理方法 | ZL201510870807.5 | 发明专利 | 2015.11.26 |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专利中第19项专利由四川大学转让至中科能环,截至本报告出具日,该等专利证载权利人名称已完成变更;第
项为成都有机、中国科学院成都生物研究所与发行人子公司中科能环共同拥有,前述共有专利不存在重大产权纠纷或潜在的纠纷。除第
项专利外,其他专利均为原始取得。
(2)专利和技术许可
①经核查,发行人拥有一项专利技术许可,具体情况如下:
2015年8月7日,中科集团与BABCOCK&WILCOXV?LUNDA/S(以下简称“B&W”)签订《LICENSEAGREEMENTBETWEENBABCOCK&WILCOXV?LUNDA/SANDCHINASCIENCEGROUPHOLDING(CSH)FORWASTECOMBUSTIONTECHNOLOGY》(以下简称“《生活垃圾焚烧技术许可协议》”),该协议约定B&W许可中科集团在中国(除香港、台湾和广州)范围内以非独占排他方式使用合同中约定的B&W“炉排炉”专利和技术,该等授权为不可转让、不可分割且不可让与的;专利技术许可使用期限为10年;中科集团支付固定许可费以及后续销售分成费用。
2016年
月
日,中科集团、中科环保有限与B&W签订补充协议,B&W同意将中科集团在《生活垃圾焚烧技术许可协议》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中科环保有限。
②经核查,发行人子公司中科能环拥有1项专利独占授权许可,具体情况如下:
3-3-2-98
专利名称 | 专利号 | 专利证书号 | 专利类型 | 专利权人 | 申请日 | 有效期限(自申请日起算) |
一种分离提纯二苯甲烷-(4,4')-二氨基甲酸酯的方法 | Zl200410040571.4 | 第782647号 | 发明 | 中国科学院成都有机化学有限公司 | 2004.08.30 | 20年 |
、商标
(1)自有商标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4项注册商标,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注册人 | 商标 | 注册号 | 分类 | 有效期 |
1 | 发行人 | 19374433 | 第40类 | 2017.4.28-2027.4.27 | |
2 | 发行人 | 29138859 | 第40类 | 2019.1.7-2029.1.6 | |
3 | 中科能环 | 11150768 | 第40类 | 2014.2.28-2024.2.27 | |
4 | 中科能环 | 11150736 | 第7类 | 2013.11.21-2023.11.20 |
(2)许可商标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具有1项许可使用商标,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注册人 | 商标 | 注册号 | 国际分类号 | 有效期 |
1 | 中科集团 | 9960446 | 40 | 2012.11.14-2022.11.13 |
经核查,发行人使用的前述商标系中科集团所有,自中科环保有限成立后开始使用,发行人于2020年4月1日与中科集团补充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无
3-3-2-99
偿使用前述商标,使用期限至中科集团不再实际控制发行人之日。发行人有权按照双方已签订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使用该商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前述商标许可使用情形对发行人资产完整性和独立性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障碍。
3、软件著作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11项软件著作权,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登记号 | 证书号 | 作品名称 | 首次发表日期 |
1 | 2013SR082780 | 软著登字第0588542号 | 无线土壤墒情实时在线检测系统V1.0 | 2013.3.12 |
2 | 2013SR082767 | 软著登字第0588529号 | 焚烧烟气处理系统V1.0 | 2013.5.14 |
3 | 2013SR082590 | 软著登字第0588352号 | 炉温控制系统V1.0 | 2013.1.15 |
4 | 2013SR082821 | 软著登字第0588583号 | 酸洗废气净化系统V1.0 | 2013.2.19 |
5 | 2013SR082861 | 软著登字第0588623号 | 烟气连续在线检测系统V1.0 | 2013.4.23 |
6 | 2013SR082911 | 软著登字第0588673号 | 垃圾焚烧烟气排放测量系统V1.0 | 2013.6.10 |
7 | 2019SR0515167 | 软著登字第3935924号 | 垃圾焚烧炉火焰前沿控制系统V1.0 | 2016.12.28 |
8 | 2019SR0513308 | 软著登字第3934065号 | 垃圾料层控制系统V1.0 | 2018.5.16 |
9 | 2019SR0520406 | 软著登字第3941163号 | 垃圾焚烧炉燃烧风量自动分配控制系统V1.0 | 2018.6.21 |
10 | 2019SR0553822 | 软著登字第3974579号 | 焚烧烟气处理系统V2.0 | 2017.12.20 |
11 | 2019SR0560522 | 软著登字第3981279号 | 炉温控制系统V2.0 | 2016.11.23 |
12 | 2019SR0515220 | 软著登字第3935977号 | 烟气含氧量控制系统V1.0 | 2017.11.29 |
13 | 2020SR0670670 | 软著登字第5549366号 | 生活垃圾焚烧环保发电厂第三方监管服务智能数字平台系统V1.0 | 2020.06.15 |
14 | 2020SR0670677 | 软著登字第5549373号 |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及渗滤液处置第三方监管服务智能数字平台系统V1.0 | 2020.06.15 |
4、网络域名
3-3-2-100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
项已注册并正在使用的互联网域名,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域名 | 所有权人 | 有效期限 |
1 | zkry.ac.cn | 发行人 | 2017.11.29-2027.11.29 |
2 | csry.ac.cn | 发行人 | 2017.11.29-2027.11.29 |
3 | cset.ac.cn | 发行人 | 2017.06.07-2027.06.07 |
4 | csetech.com.cn | 发行人 | 2017.06.07-2027.06.07 |
5 | zkee.com.cn | 中科能环 | 2013.05.20-2022.05.20 |
6 | 中科能环.com | 中科能环 | 2013.05.20-2022.05.20 |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或其子公司依法取得上述商标、专利、软件著作权及网络域名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该等权利均在有效期限内;除本报告披露情形外,不存在其他抵押、质押或其他限制权利行使的情形;发行人主要知识产权不存在重大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五)在建工程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0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重要在建工程情况如下:
1、慈溪中科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慈溪中科在建工程为慈溪8#、9#炉排炉焚烧线项目、慈溪新建500T渗滤液处理系统项目以及慈溪东部填埋场改造项目。各项目建设手续具体情况如下:
(1)慈溪8#、9#炉排炉焚烧线项目
截至2020年
月
日,该项目尚在筹建阶段,目前所支出的费用为支付该项目征地补偿款。
(2)慈溪新建500T渗滤液处理系统项目
序号 | 备案及批准文件 | 文件名称/编号 |
1 | 立项核准文件 | 《慈溪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慈溪中科众茂环保热电有限公司炉排炉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慈发改审核[2016]4号) |
2 | 《慈溪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慈溪中科众茂环保热电有限公司炉排炉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慈发改审核[2019]3号) | |
3 | 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 | 《宁波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慈溪众茂环保热电有限公司炉排炉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甬环建[2016]6号) |
3-3-2-101
序号 | 备案及批准文件 | 文件名称/编号 |
4 | 《慈溪中科众茂环保热电有限公司炉排炉工程环境影响评价补充说明》(国环评证:甲字第2003号) | |
5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慈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龙规变更字2019(0002)号) |
(
)慈溪东部填埋场改造项目
序号 | 备案及批准文件 | 文件名称/编号 |
1 | 立项核准文件 | 《关于同意慈溪市东部垃圾填埋场改造升级再利用项目核准申请报告的批复》(慈发改慈滨审核[2019]1号) |
2 | 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 | 《关于慈溪中科众茂环保热电有限公司<慈溪市东部垃圾填埋场改造升级再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慈环建[2019]136号) |
、晋城中科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晋城中科在建工程为晋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该等项目建设手续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备案及批准文件 | 文件名称/编号 |
1 | 立项核准文件 | 《关于晋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核准的批复》(晋市发改高发[2018]177号);《关于晋城市生活垃坡焚烧发电项目变更核准的批复》(晋城市发改城交发[2019]150号) |
2 | 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 | 《关于晋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晋市环审[2019]14号) |
3 | 用地规划许可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140500201800041号) |
4 | 工程规划许可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140525BG2020001号) |
3、三台中科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三台中科在建工程为绵阳市第二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及其垃圾压缩中转配套设施(垃圾中转站)项目,该等项目建设手续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备案及批准文件 | 文件名称/编号 |
1 | 立项核准文件 | 《关于绵阳市第二生活垃圾焚烧发电PPP项目立项的批复》(三发改[2018]125号) |
2 | 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 | 《关于三台县古井镇垃圾中转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三环保[2019]3号)、《关于三台县观桥镇垃圾中转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三环保[2019]4号)、《关于三台县建平镇垃圾中转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三环保[2019]5号)、《关于三台县富顺镇垃圾中转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三环保[2019]6号)、《关于三台县北坝镇垃圾中转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三环保[2019]7号)、《关于三台县建设镇垃圾中转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三 |
3-3-2-102
序号 | 备案及批准文件 | 文件名称/编号 |
环保[2019]8号)、《关于三台县龙树镇垃圾中转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三环保[2019]9号)、《关于三台县石安镇垃圾中转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三环保[2019]10号)、《关于三台县塔山镇垃圾中转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三环保[2019]11号)、《关于三台县潼川镇垃圾中转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三环保[2019]12号);2019年7月12日,三台县生态环境局出具《关于三台县金石镇垃圾中转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三环保[2019]25号) | ||
3 | 《关于对三台中科再生能源有限公司绵阳市第二生活垃圾焚烧发电PPP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绵环审批[2019]15号) | |
4 | 用地规划许可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2019)08号) |
5 | 工程规划许可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2019)010号) |
6 | 工程施工许可 |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施第20190903006号) |
7 |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施第2019112811号) |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三台中科在建工程项目存在未在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规定的建设起讫期限内竣工的情形。针对上述情形,三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就三台中科《关于绵阳市第二生活垃圾焚烧发电PPP项目-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一期工程施工许可证延期的请示》出具回复意见,同意项目工程施工许可证延期至2021年3月31日。2020年12月1日,三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就三台中科《关于绵阳市第二生活垃圾焚烧发电PPP项目-垃圾压缩中转站工程项目确认的请示》出具回复意见,确认中转站项目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子公司上述在建工程已办理并取得项目建设相关许可或批复。
(六)主要运营设备及环保设施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拥有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电子设备及办公设备等。
经本所律师核查,宁波中科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于2019年12月23日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153C1102019000582),约定宁波中科将持有的焚烧炉及余热锅炉设备、烟气处理系统设备抵押给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为宁波中科最高融资余额为7,506.61万元的授信额度提供抵押担保。
3-3-2-103
2020年6月28日,慈溪中科与建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协议》,将下列设备资产用以售后回租,租赁成本不超过
亿元,租赁期限为自起租日起算共计8年:
序号 | 租赁物 | 数量 |
1 | 炉排炉工程5#焚烧线设备资产(包括焚烧炉及辅机、余热锅炉及辅机、SNCR系统以及辅机设备、公用系统) | 1套 |
2 | 炉排炉工程6#焚烧线设备资产(包括焚烧炉及辅机、余热锅炉及辅机、SNCR系统以及辅机设备、烟气净化系统) | 1套 |
3 | 炉排炉工程7#焚烧线设备资产(包括焚烧炉及辅机、余热锅炉及辅机、SNCR系统以及辅机设备、公用系统、渗滤液以及膜处理系统) | 1套 |
4 | 炉排炉工程二期1*25MW中温次高压双抽式汽轮机及发电机组 | 1套 |
2020年9月1日,慈溪中科与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回租)》,将炉排炉工程5#焚烧线设备用以售后回租,租赁物总价款为人民币1亿元,租赁期限为自起租日起算96个月。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主要生产经营设备处于正常使用中,发行人合法拥有该等设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除本报告披露的抵押担保情形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拥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不存在其他抵押、质押或其他限制权利行使的情形;发行人主要生产经营设备不存在重大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具有重大影响的合同如下:
、特许经营权协议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特许经营协议情况如下:
序号 | 合同名称 | 实施主体 | 合同对方 | 项目内容 | 特许经营期限 |
1 | 《慈溪市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协议》及补充协议 | 慈溪中科 | 慈溪市城市管理局 | 慈溪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BOT) | 至2042年5月17日 |
3-3-2-104
序号 | 合同名称 | 实施主体 | 合同对方 | 项目内容 | 特许经营期限 |
2 |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垃圾焚烧处理特许协议》 | 宁波中科 | 宁波市镇海区建设与交通局 | 宁波市镇海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项目(BOO) | 25年 |
3 |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建设绵阳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PPP项目合同》及补充合同 | 绵阳中科 | 绵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绵阳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BOO) | 30年 |
4 | 《绵阳市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项目PPP项目合同》 | 绵阳中科 | 绵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绵阳市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项目(BOT) | 30年 |
5 | 《绵阳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项目PPP项目合同》 | 绵阳中科 | 绵阳市城市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 | 绵阳市污泥处理厂污泥处置项目(BOT) | 30年 |
6 | 《绵阳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BOT项目投资协议书》 | 绵阳中科 | 绵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绵阳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项目(BOT) | 30年 |
7 | 《绵阳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PPP项目江油市生活垃圾处理服务协议》及补充协议 | 绵阳中科 | 江油市人民政府 | 江油市城市规划区及周边30公里生活垃圾处理以及建设运营生活垃圾中转站项目(BOT) | 30年 |
8 | 《绵阳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PPP项目绵阳市安州区生活垃圾处理服务协议》 | 绵阳中科 |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政府 | 安州区全区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处理以及建设运营4座生活垃圾压缩中转站项目 | 30年 |
9 | 《防城港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生活垃圾处理服务协议书》 | 防城港中科 | 防城港市市政管理局 | 防城港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BOT) | 至2043年12月26日 |
10 |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建设绵阳市第二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PPP项目合同》 | 三台中科 | 三台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 绵阳市第二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及垃圾压缩中转站项目(BOT) | 30年 |
11 | 《晋城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特许经营权协议书》及补充协议 | 晋城中科 | 晋城市城市管理局 | 晋城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BOT) | 30年 |
3-3-2-105
序号 | 合同名称 | 实施主体 | 合同对方 | 项目内容 | 特许经营期限 |
12 | 《海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特许经营协议》及补充协议 | 海城中科 | 海城市人民政府 | 海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BOT) | 30年 |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投资-建设-运营的主要特许经营项目可分为PPP模式及非PPP模式。绵阳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餐厨废弃物处理项目、污泥处置项目以及绵阳市第二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为PPP模式特许经营项目,上述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取得。根据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PPP项目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采购。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规定,固废处理、垃圾发电属公用事业重点项目领域,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运用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邀请招标、公开招标和单一来源采购等多种方式采购社会资本合作者。综上,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以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取得PPP模式特许经营项目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非PPP模式特许经营项目均系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根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政府应以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部分特许经营项目未履行招投标、竞争性谈判等程序,与上述规定不一致,存在被主管部门取消特许经营权的风险,如出现特许经营权被取消之极端情形,发行人承担因特许经营权被取消而带来的经济损失。
就上述相关项目未履行招投标程序取得特许经营权事宜,相关项目主管机关分别出具书面说明,确认《特许经营协议》及相关协议处于正常履行中,未因协议履行而发生任何争议或纠纷,亦未曾就特许经营权相关事宜进行行政处罚;在协议得以如约履行的情况下,非因约定或重大情势变更等原因,不会就特许经营权相关事宜单方面终止(或中止)《特许经营协议》。
同时,控股股东中科集团出具《承诺函》,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因未通过竞争方式取得的特许经营项目而遭受相关主管部门处罚或其他任何损失,中科集团将向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作出及时、足额、有效的补偿,确保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经济损失。
3-3-2-106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上述项目取得未履行招投标程序未产生法律纠纷或争议。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签订的部分特许经营协议存在未履行招投标程序的情形,为此,发行人已经取得当地政府授权主管部门出具的说明予以确认,且发行人控股股东中科集团已对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作出兜底承诺,因此,该情形不会对本次发行造成实质性障碍。
2、特许经营项目外的其他项目协议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特许经营项目外的其他重大项目协议情况如下:
序号 | 合同名称 | 实施主体 | 合同对方 | 项目内容 | 合同签署日期 |
1 | 《平遥县危废综合处置项目投资合作协议》 | 晋中中科 | 平遥县人民政府 | 投资兴建平遥环保循环经济产业园(危险废物综合处置中心)项目 | 2019.12 |
3-3-2-107
3、重大销售合同(
)设备销售及技术服务合同
序号 | 合同名称 | 签约主体 | 合同对方 | 设备/服务内容 | 合同总价(元) | 合同签署日期 |
1 | 《菏泽锦江环保能源有限公司迁建项目焚烧炉及其附属设备采购合同》 | 中科环保 | 中冶南方都市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1×600t/d焚烧炉及其附属设备供货及其安装调试服务 | 11,560,000.00 | 2019.04 |
2 | 《绵阳市第二垃圾焚烧发电PPP项目焚烧线(焚烧炉、余热锅炉、烟气净化系统、汽轮发电机组)设备供货及技术服务合同》 | 中科环保 | 中冶南方都市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2套焚烧线设备及技术服务 | 143,000,000.00 | 2019.05 |
3 | 《绵阳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项目主机设备采购合同》 | 中科环保 | 中冶南方都市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绵阳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一期工程主机设备 | 24,200,000.00 | 2019.08 |
4 | 《文安润电环保有限公司焚烧炉、余热锅炉设备采购合同》 | 中科环保 | 文安润电环保有限公司 | 1套600t/d焚烧炉、余热锅炉及其辅助设备及技术服务 | 41,400,000.00 | 2020.03 |
5 | 《焚烧线设备(焚烧炉、余热锅炉、烟气净化系统、汽轮发电机组、直接空冷系统)设备供货及技术服务合同》 | 中科环保 | 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 | 2套焚烧线设备及技术服务 | 130,000,000.00 | 2020.04 |
(
)特许经营权以外的其他垃圾处理协议
序号 | 合同名称 | 签约主体 | 合同对方 | 服务内容 | 合同单价(元) | 合同签署日期 |
1 | 《垃圾处置协议》 | 慈溪中科 | 宁波杭州湾新区公用事业发展有限公司 | 可接受垃圾(不得含有建筑垃圾、医疗垃圾、动物尸体、渣土、污泥及有毒有害的工业垃圾等)处置 | 按照慈溪市发展和改革局核定的价格执行 | 2015.11 |
3-3-2-108
序号 | 合同名称 | 签约主体 | 合同对方 | 服务内容 | 合同单价(元) | 合同签署日期 |
2 | 《垃圾处置协议》 | 宁波中科 | 宁波东钱湖公用事业发展有限公司 | 生活垃圾处置 | 120元/吨 | 2018.04 |
3 | 《生活垃圾委托处置协议》及补充协议 | 宁波中科 | 宁波市市容环境卫生指导中心 | 生活垃圾处置 | 120元/吨 | 2019.122020.07 |
4 | 《垃圾供应及处置协议》 | 宁波中科 | 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生活垃圾处置 | 120元/吨 | 2020.04 |
(3)供电、供热合同
序号 | 合同名称 | 签约主体 | 合同对方 | 服务内容 | 合同结算价格 | 合同签署日期 |
1 | 《非省统调电厂购售电合同》 | 宁波中科 | 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宁波供电公司 | 宁波中科出售符合国家标准和电力行业标准的电能 | 上网电价按有管理权限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电价及有关政策、文件规定执行。上网电量以月为结算周期,按月结算。 | 2017.08 |
2 | 《购售电合同》 | 绵阳中科 | 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 | 绵阳中科出售符合国家标准和电力行业标准的电能 | 上网电价按有电价审批权限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四川省大工业类目录电度电价,上网电量以月为结算周期,按月结算 | 2017.10 |
3 | 《防城港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购售电合同》 | 防城港中科 | 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 防城港中科出售符合国家标准和电力行业标准的电能 | 上网电价按有管理权限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电价及有关政策、文件规定执行。上网电量以月为结算周期,年终清算。 | 2020.04 |
4 | 《非省统调电厂购售电合同》 | 慈溪中科 | 国网浙江慈溪市供电有限公司 | 慈溪中科出售符合国家标准和电力行业标准的电能 | 上网电价按有管理权限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电价及有关政策、文件规定执行。上网电量以月为结算周期,按月结算。 | 2020.10 |
5 | 《供用热合同》 | 慈溪中科 | 慈溪市江南化纤有限公司 | 通过集中蒸汽网供热 | 核定汽价为:实行煤热价格联动,根据煤价升降相应调整汽价。如当月热量≤720吨的热用户在基准价基础上上浮 | 2013.08 |
3-3-2-109
序号 | 合同名称 | 签约主体 | 合同对方 | 服务内容 | 合同结算价格 | 合同签署日期 |
15%收取热费。蒸汽费按月结算。 | ||||||
6 | 《供用热合同》 | 慈溪中科 | 慈溪市三江化纤有限公司 | 通过集中蒸汽网供热 | 核定汽价为:实行煤热价格联动,根据煤价升降相应调整汽价。如当月用热量≤720吨的热用户在基准价基础上上浮15%收取热费。蒸汽费按月结算。 | 2015.05 |
7 | 《供用热合同》 | 慈溪中科 | 慈溪福山纸业橡塑有限公司 | 通过城市集中供热设施供热 | 1.6MPa核定蒸汽保底价格为208元/吨(暂以193元/吨收取)。如当月用热量小于720吨的热用户在基准价基础上上浮15%收取热费。热网管损5%由热用户承担。蒸汽成本增加,统一调整蒸汽价格时,按调整后的价格收取。蒸汽费按月结算。 | 2017.07 |
8 | 《供用热合同》 | 慈溪中科 | 宁波联纺化纤有限公司 | 通过城市集中供热设施供热 | 1.6MPa核定蒸汽保底价格为208元/吨(暂以193元/吨收取)。如当月用热量小于720吨的热用户在基准价基础上上浮15%收取热费。热网管损5%由热用户承担。蒸汽成本增加,统一调整蒸汽价格时,按调整后的价格收取。蒸汽费按月结算。 | 2017.07 |
9 | 《供用热合同》 | 慈溪中科 | 慈溪福龙纸业有限公司 | 通过城市集中供热设施供热 | 1.6MPa核定蒸汽保底价格为208元/吨(暂以193元/吨收取)。如当月用热量小于720吨的热用户在基准价基础上上浮15%收取热费。热网管损5%由热用户承担。蒸汽成本增加,统一调整蒸汽价格时,按调整后 | 2016.11 |
3-3-2-110
序号 | 合同名称 | 签约主体 | 合同对方 | 服务内容 | 合同结算价格 | 合同签署日期 |
的价格收取。蒸汽费按月结算。 | ||||||
10 | 《供用热合同》 | 慈溪中科 | 慈溪市亚太化纤线业有限公司 | 通过集中蒸汽网供热 | 核定低压蒸汽保底价格为178元/吨,高压蒸汽保底价格为208元/吨(暂由195元/吨收取)。蒸汽成本增加,相应调整蒸汽价格。如当月用热量小于1,440吨的热用户在基准价基础上上浮15%收取热费。热网管损5%由热用户承担。蒸汽费按月结算。 | 2017.06 |
11 | 《供用热合同》 | 慈溪中科 | 宁波翊诚包装科技有限公司 | 通过城市集中供热设施供热 | 1.0MPa核定蒸汽保底价格为178元/吨。当月用热量小于720吨的热用户在基准价基础上上浮15%收取热费。热网管损5%由热用户承担。蒸汽成本增加,统一调整蒸汽价格时,按调整后的价格收取。蒸汽费按月结算。 | 2019.08 |
12 | 《供用热合同》 | 慈溪中科 | 宁波鸿立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通过城市集中供热设施供热 | 1.6MPa核定蒸汽保底价格为205元/吨。如当月用热量小于720吨的热用户在基准价基础上上浮15%收取热费。热网管损5%由热用户承担。蒸汽成本增加,统一调整蒸汽价格时,按调整后的价格收取。蒸汽费按月结算。 | 2017.07 |
4、重大采购合同
序号 | 合同名称 | 签约主体 | 合同对方 | 采购内容 | 合同总价(元) | 合同签署日期 |
1 | 《绵阳市第二生活垃圾焚烧发电PPP项目预热锅炉 | 中科环保 | 哈尔滨锅炉厂有限责任公司 | 垃圾焚烧余热锅炉2台套 | 29,600,000.00 | 2019.03 |
3-3-2-111
序号 | 合同名称 | 签约主体 | 合同对方 | 采购内容 | 合同总价(元) | 合同签署日期 |
设备采购合同》 | ||||||
2 | 《绵阳市第二生活垃圾焚烧发电PPP项目烟气净化系统设备采购合同》 | 中科环保 | 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绵阳市第二生活垃圾焚烧发电PPP项目烟气净化系统设备2套 | 24,990,000.00 | 2019.04 |
3 | 《绵阳市第二生活垃圾焚烧发电PPP项目汽轮发电机组设备采购合同》 | 中科环保 | 广州广重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 25MW抽凝式中温次高压汽轮发电机组1台套 | 12,300,000.00 | 2020.03 |
4 | 《晋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余热锅炉设备采购合同》 | 中科环保 | 北京巴布科克·威尔科克斯有限公司 | 2×400t/d焚烧炉配套余热锅炉 | 25,324,000.00 | 2020.04 |
5 | 《晋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烟气净化系统设备采购合同》 | 中科环保 | 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烟气净化系统设备2套 | 25,960,000.00 | 2020.04 |
6 | 《河北文安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垃圾焚烧余热锅炉及配套设备采购合同》 | 中科环保 | 江联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1×660t/d余热锅炉设备 | 16,100,000.00 | 2020.05 |
7 | 《绵阳第二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站技改项目工程总包合同》 | 绵阳中科 | 江苏维尔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EPC总承包 | 24,976,000.00 | 2019.02 |
8 | 《绵阳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项目EPC总承包合同》 | 绵阳中科 | 中冶南方都市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绵阳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项目EPC总承包 | 34,705,500.00 | 2019.03 |
9 | 《绵阳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扩建工程渗滤液处理站工程EPC总承包合同》 | 绵阳中科 | 核工业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国环莱茵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EPC总承包服务 | 32,677,710.00 | 2019.11 |
10 | 《绵阳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固化飞灰填埋专区 | 绵阳中科 | 绵阳市斯普润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 飞灰填埋专区设计、施工总承包服务 | 13,605,644.00 | 2020.02 |
3-3-2-112
序号 | 合同名称 | 签约主体 | 合同对方 | 采购内容 | 合同总价(元) | 合同签署日期 |
设计、施工总承包施工合同》 | ||||||
11 | 《绵阳市第二生活垃圾焚烧发电PPP项目EPC工程总承包合同》 | 三台中科 | 中冶南方都市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EPC工程总承包服务 | 332,800,001.00 | 2019.04 |
12 | 《绵阳市第二生活垃圾焚烧发电PPP项目垃圾压缩中转站EPC总承包项目合同》 | 三台中科 | 四川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EPC总承包服务 | 31,714,816.00 | 2019.10 |
13 | 《绵阳市第二生活垃圾焚烧发电PPP项目渗沥液处理系统设备采购合同》 | 三台中科 | 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渗沥液处理系统设备供货、安装、调试 | 21,080,000.00 | 2019.12 |
14 | 《绵阳市第二生活垃圾焚烧发电PPP项目110KV送出工程施工合同》 | 三台中科 | 绵阳启明星集团有限公司 | 110KV送出工程施工服务 | 13,701,806.00 | 2020.04 |
15 | 《晋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EPC总承包合同》及其补充协议 | 晋城中科 | 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 | EPC总承包服务 | 347,527,700.00 | 2020.03 |
16 | 《慈溪市东部垃圾填埋场改造升级再利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 慈溪中科 | 宁波锦汇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 建设施工服务 | 17,881,740.00 | 2020.04 |
、融资租赁合同
序号 | 合同名称 | 出租人 | 承租人 | 租赁类型 | 租赁物 | 融资金额(万元) | 租赁期限 | 担保方式 |
1 | 《融资租赁合同(回租)》(编号:交银租赁字[20200174] | 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 慈溪中科 | 售后回租 | 炉排炉工程5#焚烧线设备等设施设备 | 10,000.00 | 2028.9.11 | 无 |
3-3-2-113
号) | ||||||||
2 | 《租赁协议》(编号:001-0001257-001) | 建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 慈溪中科 | 售后回租 | 炉排炉工程5#、6#、7#焚烧线设备等设施设备、炉排炉工程二期1*25MW中温次高压双抽式汽轮机及发电机组 | 20,000.00 | 2028.6.20 | 质押 |
6、重大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
序号 | 合同名称及编号 | 债务人 | 债权人 | 借款金额/最高融资额 | 借款期限 | 年利率(%) | 对应的担保/抵押合同 |
1 | 《贷款协议》(编号:CMBLB2018-C081)及《关于签订于2018年9月10日贷款协议的修订与重述协议》(编号:CMBLB2019/LETTER-L030) | 中科环保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伦敦分行 | 500.00(万欧元) | 2019.10.29-2020.10.29 | 1.3 | 《开立保函协议》(07700BH20188526)及《开立保函协议补充协议》(07700BH20188526(补1)) |
2 | 《借款协议》 | 中科环保 | 中科集团 | 1,000.00 | 2018.5.4-2021.4.25 | 6.46 | — |
3 | 《借款协议》 | 中科环保 | 中科集团 | 500.00 | 2019.9.30-2022.9.29 | 5.93 | |
4 | 《兴业银行项目融资借款合同》(编号:兴银甬融字第A170001号)及其补充协议 | 慈溪中科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 35,000.00 | 2017.3.17-2027.3.16 | 浮动利率(央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五年以上期限档次x1) | 《兴业银行保证合同》(编号:兴银甬保字第A170001号) |
2017.3.17-2027.3.16 | 2018年11月7日发放的5000万元贷款利率调整为同期同档次国家基准利率上浮20% |
3-3-2-114
序号 | 合同名称及编号 | 债务人 | 债权人 | 借款金额/最高融资额 | 借款期限 | 年利率(%) | 对应的担保/抵押合同 |
5 |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兴银甬短字第江北190047号) | 慈溪中科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 3,000.00 | 2019.9.12-2020.9.11 | 浮动利率(央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三个月期限档次+4.12%) | 《兴业银行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兴银甬保字第A170011号) |
6 | 《线上流动资金贷款总协议》(编号:01201LK20198012) | 慈溪中科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借款金额、用途、起息日、到期日、利率、利率调整方式和还款方式等均以贷款人在网上银行等电子渠道上出具的借款借据中的记载为准 | 《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01201BY20158033)/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01201DY20178281) | ||
7 | 《线上流动资金贷款总协议》(编号:01201LK209J94A2) | 慈溪中科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借款金额、用途、起息日、到期日、利率、利率调整方式和还款方式等均以贷款人在网上银行等电子渠道上出具的借款借据中的记载为准 | |||
8 | 《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编号:TZ331984000LDZJ201900107) | 慈溪中科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 | 1,000.00 | 2019.10.18-2020.10.18 | LPR利率加71.55基点 | 《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HTC331984000ZGDB201900054) |
9 | 《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编号:2019-1230-Y018) | 慈溪中科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 | 1,000.00 | 2019.11.27-2020.11.27 | LPR利率加86.55基点 | |
10 | 《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编号:2020-1230-Y003) | 慈溪中科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 | 1,000.00 | 2020.3.12-2021.3.12 | LPR利率加86.55基点 | |
11 | 《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编号:2016年(石化)字00383) | 宁波中科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 | 8,000.00 | 自实际提款日起7年 | 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 | 《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16年石化(保)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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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合同名称及编号 | 债务人 | 债权人 | 借款金额/最高融资额 | 借款期限 | 年利率(%) | 对应的担保/抵押合同 |
海石化支行 | 0016号) | ||||||
12 | 《线上流动资金贷款总协议》(编号:01201LK20974LDK) | 宁波中科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借款金额、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以实际借款借据为准 | 《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01201DY209M0K3K) | ||
13 |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编号:153C110201900058) | 宁波中科 |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 | 900.00 | 2019.11.13-2020.11.11 | 5.0 |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153C1102019000581)、《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153C1102019000582) |
14 | 《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编号:2019绵公(088)号) | 绵阳中科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 | 1,000.00 | 2019.12.27-2022.12.26 | LPR利率加83.75基点 | 《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18绵公最高保证(066)号) |
15 | 《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编号:2020绵公(016)号) | 绵阳中科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 | 500.00 | 2020.4.17-2021.4.16 | LPR利率 | |
16 | 《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编号:2020绵公(028)号) | 绵阳中科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 | 700.00 | 2020.6.8-2021.6.7 | LPR利率加65基点 |
3-3-2-116
序号 | 合同名称及编号 | 债务人 | 债权人 | 借款金额/最高融资额 | 借款期限 | 年利率(%) | 对应的担保/抵押合同 |
行 | |||||||
17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编号:51010420160000036) | 绵阳中科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 | 32,500.00 | 12年 | 固定利率(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编号:51100120160005773) |
18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编号:51010420190000202) | 绵阳中科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涪城支行 | 11,700.00 | 15年 | 浮动利率(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2%)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编号:51100120190021965) |
19 | 《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编号:A8Hu012020002375) | 绵阳中科 | 绵阳市涪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3,000.00 | 2020.4.3-2028.4.2 | 浮动利率(LPR利率加95基点) | 《保证合同》(编号:A8Hu20200002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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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合同名称及编号 | 债务人 | 债权人 | 借款金额/最高融资额 | 借款期限 | 年利率(%) | 对应的担保/抵押合同 |
20 | 《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编号:2015年防城港中科借字001号)及其补充协议(编号:2018年防城港中科借补字001号) | 防城港中科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 | 13,400.00 | 实际提款日起156个月 | 浮动利率,以实际提款日为起算日,每一年为一个浮动周期,重新定价一次,首期利率为实际提款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重新定价日,按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重新定价,作为该浮动周期的适用利率 | 《保证合同》(编号:2015年防港中银司-中科集团保字001号)/《收费权益质押合同》(编号:2015年防城港中科质字002号)) |
21 | 《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编号:HTZ450659599LDZJ202000029) | 防城港中科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 | 1,900.00 | 2020.6.29-2021.6.29 | LPR减20基点 | — |
22 | 《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编号:2019年绵三中长贷字第001号) | 三台中科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台支行 | 43,000.00 | 实际提款日起168个月 |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五年以上期贷款基准利率 | 《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19年绵三(最)保字第00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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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核查,2017年存在慈溪中科通过发行人、宁波中科通过慈溪中科受托支付周转银行贷款的情况,具体如下:
(1)慈溪中科通过发行人受托支付周转银行贷款的情况
发行人子公司慈溪中科因项目融资业务与兴业宁波分行于2017年
月
日签署《项目融资借款合同》并于2018年11月7日签署《补充协议》,根据《借款合同》,慈溪中科向兴业宁波分行借款人民币叁亿伍千万元整,借款用于慈溪中科炉排炉工程项目的工程建设及设备采购。
2017年3月17日、2017年8月15日,兴业宁波分行在上述授信额度内分别将两笔各计
1.5
亿元以受托支付方式划至彼时慈溪中科设备及技术服务供应商中科环保银行账户中,共计向慈溪中科提供
亿元贷款,中科环保在收取上述资金后短期内转回慈溪中科进行周转。
相关贷款资金周转至慈溪中科后,慈溪中科根据实际项目建设进度或采购进度进行支付,贷款资金均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未用于资金拆借、证券投资、股权投资、房地产投入或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慈溪中科根据《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利息按时偿还本金并支付利息。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0年6月30日,慈溪中科已就实际与发行人签订的合同金额与受托支付金额差异部分提前偿还。同时,发行人取得兴业宁波分行于2020年9月24日出具的关于上述事项的说明:“2017年1月1日起至说明出具日,慈溪中科众茂环保热电有限公司在我行办理的贷款业务均能按照相关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时还本付息,均能按照相关借款合同的约定执行,与我行之间不存在纠纷”。
(2)宁波中科通过慈溪中科受托支付周转银行贷款的情况
2017年5月,宁波中科向宁波银行借款2000万元,并通过受托支付方式划至慈溪中科,慈溪中科在收取上述资金后短期内转回宁波中科进行周转。相关贷款资金周转至宁波中科后,宁波中科根据实际项目建设进度或采购进度进行支付,贷款资金均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未用于资金拆借、证券投资、股权投资、房地产投入或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3-3-2-119
宁波中科根据《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利息按时偿还本金并支付利息,并于2018年
月清偿该等借款。同时,发行人取得宁波银行于2020年
月
日出具的关于上述事项的说明,“2017年1月1日起截至本说明出具日,我行暂未发现宁波中科绿色电力有限公司在我行办理的贷款业务有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形,该公司能按照相关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时还本付息,与我行之间不存在纠纷。”
公司控股股东中科集团亦就上述事项出具承诺:“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因上述行为受到贷款发放银行的追责或主管部门处罚,本公司将向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作出及时、足额、有效的补偿,确保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经济损失”。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资金使用行为未损害贷款银行的利益,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情形,未受相关主管机关处罚,上述情形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二)根据发行人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不存在法律纠纷或争议,继续履行该等合同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三)根据发行人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四)根据发行人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除本报告中已经披露的相关内容外的其他重大债权债务,亦不存在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
(五)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说明,截至2020年6月30日,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属于发行人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发生的款项,债权债务关系清晰,合法有效。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发行人及其前身中科环保有限的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
3-3-2-120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前身中科环保有限自设立以来未发生合并、分立及减资的情形。
(二)发行人及其前身中科环保有限的增资扩股
发行人及前身中科环保有限自设立以来分别于2016年
月、2016年
月、2017年6月、2019年4月、2020年4月进行过5次增资扩股。其中,发行人于2016年
月进行的增资扩股涉及控股股东中科集团以所持有的
家子公司股权及现金出资,其余历次增资均为现金增资。前述增资具体情况详见本报告“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前身中科环保有限自设立以来发生的增资扩股履行了相关程序,过程及结果有效。
(三)发行人重大资产收购、出售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发生如下重大资产收购及出售:
1、中科环保有限收购中科能环股权
在本次股权收购前,成都有机持有中科能环68%的股权,成都鸿源持有中科能环32%的股权。成都有机系国科控股的控股子公司。
2018年
月
日,成都有机与中科环保有限签订《关于成都中科能源环保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根据该协议,成都有机将其所持中科能环68%股权以
,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中科环保有限。该协议于国科控股批准采用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之日起生效。2018年
月
日,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中国科学院成都有机化学有限公司拟转让成都中科能源环保有限公司股权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中同华评报字[2018]第200352号)。根据该报告,截至2017年6月30日,中科能环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
,
万元。2018年
月
日,中科能环进行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评估项目备案并取得国科控股出具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编号:2018086)。
3-3-2-121
2018年5月9日,国科控股出具《关于同意中国科学院成都有机化学有限公司非公开协议转让所持成都中科能源环保有限公司股权的批复》(科资发股字[2018]43号),同意成都有机以非公开协议方式将其所持中科能环68%的股权转让给中科环保有限,转让价格以经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股东权益(净资产)评估值为准按照股权比例确定。
2018年
月
日,成都鸿源与中科环保有限签订《关于成都中科能源环保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根据该协议,成都鸿源将持有中科能环16%股权以432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中科环保有限。
2018年
月
日,中科能环召开股东会会议,同意成都有机以非公开协议方式将其所持中科能环68%股权转让给中科环保有限,成都鸿源将其所持中科能环16%股权转让给中科环保有限。2018年5月28日,上述股权转让在大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了变更登记手续。
2018年5月22日及2018年6月13日,中科环保有限分两次向成都有机全额支付了股权转让价款;2018年
月
日,中科环保有限向成都鸿源全额支付了股权转让价款。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中科能环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股权比例(%) |
1 | 中科环保有限 | 504.00 | 84.00 |
2 | 成都鸿源 | 96.00 | 16.00 |
合计 | 600.00 | 100.00 |
、中科环保有限转让汾阳中科股权在本次股权转让前,中科环保有限持有汾阳中科80%的股权,自然人李钟贞持有汾阳中科20%的股权。2017年12月5日,汾阳中科召开股东会会议,同意中科环保有限将其持有的汾阳中科80%股权转让给中科集团。2017年12月8日,中科环保有限作出股东决定,同意中科环保有限将其持有的汾阳中科80%股权转让给中科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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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12日,中科集团召开股东会会议,同意中科集团收购中科环保有限持有的汾阳中科80%股权,以2017年
月
日汾阳中科经审计的净资产值为基础确定交易价格,并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的方式进行交易。
2017年
月
日,中科环保有限与中科集团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根据该协议,中科环保有限将其所持汾阳中科80%股权转让给中科集团。2017年
月
日,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汾阳中科渊昌再生能源有限公司2017年1-10月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书》(中兴华专字(2017)第010483号)。根据该报告,汾阳中科截至2017年10月31日的净资产为4,150.90万元。2017年
月
日,国科控股出具《关于同意中科实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整合环保业务的批复》(科资发股字[2017]99号),同意中科环保有限以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将其所持汾阳中科80%股权全部转让给中科集团。
2017年12月26日,上述股权转让在汾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了变更登记手续。2017年12月27日,中科环保有限收到中科集团支付的股权转让款33,207,167元。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汾阳中科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股权比例(%) |
1 | 中科集团 | 4,800.00 | 80.00 |
2 | 李钟贞 | 1,200.00 | 20.00 |
合计 | 6,000.00 | 100.00 |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发生的重大资产收购、出售资产等行为均符合当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
(四)发行人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拟进行的重大资产置换、剥离、划拨、收购或出售等处置计划或安排。
3-3-2-123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2020年1月10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0年1月19日,该章程在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工商登记备案。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经过了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办理了工商登记备案手续,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修改
2020年3月18日,发行人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就发行人注册资本由88,373.1544万元增加至110,466.0116万元事宜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修订。
2020年
月
日,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在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工商登记备案。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公司章程历次的修改均经过了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办理了工商登记备案手续,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公司章程(草案)》的制定
发行人董事会依据《公司法》《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发行人实际情况制定了《公司章程(草案)》。
2020年9月21日,发行人召开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草案)》,待发行人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公司章程(草案)》的制定经过了股东大会的审议,相关程序及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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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发行人的组织机构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了如下组织机构:
1、发行人的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发行人的最高权力机构;
、发行人设董事会,董事会由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名,设董事长1名。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个专门委员会;
3、发行人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1名,设监事会主席1名;
4、发行人建立了完整独立的经营管理机构。发行人设总经理1名,由栗博担任;设副总经理
名,分别由孙玉萍、邵德洲、王建江、倪宏志、陈晓云担任;设财务负责人1名,财务负责人为财务总监,由孙玉萍担任;设董事会秘书1名,由孙玉萍担任;设总工程师
名,由韩志明担任。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上述组织机构的设置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等制度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制定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议事规则》《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独立董事工作制度》《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议事规则等内部管理制度符合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召开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
3-3-2-125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中科环保设立至今,发行人共召开过
次股东大会、
次董事会会议、
次监事会会议。
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的相关资料,包括不限于会议通知、有关议案或提案、会议记录、表决票和会议决议等资料,认为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决议和记录的签署合法、合规、有效,决议和记录的内容准确、真实。
(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
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等资料,认为发行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做出的授权或重大决策,均履行了《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公司其他内部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决策程序,该等授权或重大决策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发行人现任董事
名,分别为方建华、张国宏、沈波、黄国兴、栗博、罗祁峰、王琪、王涌、黄迎。其中,王琪、王涌、黄迎为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人数不少于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
根据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查表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最近2年的变化情况
、董事变化情况
截至2018年1月1日,中科环保有限董事会成员为方建华、张国宏、秦怡、沈波、黄国兴,其中方建华为董事长。
2018年4月9日,中科集团作出中科环保有限股东决定,增补邵德洲为中科环保有限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3-3-2-126
2019年2月25日,中科集团作出中科环保有限股东决定,邵德洲不再担任中科环保有限董事。2020年1月10日,公司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通过决议,选举方建华、张国宏、秦怡、沈波、黄国兴、栗博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选举王琪、李勇、黄迎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同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决议,选举方建华为董事长。
2020年6月28日,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决议,秦怡不再担任公司董事,选举罗祁峰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2020年8月11日,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决议,李勇不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选举王涌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监事变化情况
截至2018年1月1日,中科环保有限监事为王筱静。
2019年
月
日,中科环保有限2019年第二次职工大会通过决议,选举李龙担任中科环保第一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
2020年
月
日,公司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通过决议,选举王筱静、郭亚斌为股东代表监事,王筱静、郭亚斌与职工代表监事李龙共同组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同日,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决议,选举王筱静为监事会主席。
、高级管理人员变化情况截至2018年1月1日,中科环保有限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如下:邵德洲为总经理,孙玉萍为公司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王建江为副总经理,李伟为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2018年6月4日,中科环保有限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通过决议,聘任孙玉萍为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倪宏志为公司副总经理。
2018年6月21日,李伟因个人原因辞去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职务。2018年7月13日,中科环保有限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通过决议,常务副总经理孙玉萍兼任董事会秘书。
3-3-2-127
2019年2月21日,中科环保有限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决议,邵德洲不再担任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孙玉萍主持工作;聘任邵德洲担任副总经理。2019年7月31日,中科环保有限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决议,聘任韩志明为中科环保有限总工程师。2019年8月21日,中科环保有限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决议,常务副总经理孙玉萍因任满不再主持工作,由董事长方建华暂代行使总经理职能;聘任陈晓云为中科环保有限副总经理。
2019年12月13日,中科环保有限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决议,聘任栗博担任中科环保有限总经理。
2020年
月
日,中科环保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决议,任命栗博担任公司总经理,邵德洲、王建江、倪宏志、陈晓云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孙玉萍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韩志明担任总工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
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本所律师认为,最近
年,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三)发行人的独立董事根据发行人及其独立董事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设董事
名,其中独立董事
名,独立董事不少于公司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发行人现任3名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独立董事的职权范围未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职权范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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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发行人的税务和财政补贴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及所享受的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的情况
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
根据大华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及《主要税种纳税情况专项报告》,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情况如下:
税种 | 计税依据 | 税率(%) |
增值税 | 一般纳税人应税收入按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扣除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后的差额缴纳增值税; | 6.00、9.00、10.00、11.00、13.00、16.00、17.00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实缴流转税税额 | 5.00、7.00 |
企业所得税 | 应纳税所得额 | 7.50、15.00、25.00 |
注: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的规定,公司自2018年5月1日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00%和11.00%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00%、10.00%;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39号)的规定,公司自2019年4月1日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00%和10.00%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3.00%、9.0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9号)的规定,公司自2020年5月1日起垃圾处理服务收入原适用13.00%税率,税率调整为6.00%
不同纳税主体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说明:
公司名称 | 税率(%) |
中科环保 | 15.00 |
防城港中科 | 7.50 |
晋城中科 | 25.00 |
中科华治 | 25.00 |
绵阳中科 | 7.50 |
三台中科 | 25.00 |
中科能环 | 15.00 |
慈溪中科 | 25.00 |
宁波中科 | 25.00 |
3-3-2-129
公司名称 | 税率(%) |
汾阳中科 | 25.00 |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均依法独立税纳,报告期内其执行的主要税种及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报告期内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及其依据
(
)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财税[2015]78号)的通知,宁波中科、慈溪中科、绵阳中科、防城港中科享受销售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其中电力热力销售收入退税率为100%、垃圾处置收入退税率为70%。
(
)企业所得税
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均被认定为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现持有编号为:
GR201911003335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报告期内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按15.0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发行人子公司成都能环依据《关于深入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享受所得税优惠,税率为15.00%,并取得成都大邑县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所的[2017]17868号税务备案文件。
发行人子公司防城港中科、绵阳中科依据《关于深入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享受所得税优惠,税率为15.00%。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的规定: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从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从2020年度开始上述两家公司适用的税率均为
7.5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0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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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发行人子公司慈溪中科2018年度享受此税收优惠,宁波中科2017年享受此税收优惠。
3、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财政补贴及其依据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收到的5万元以上的财政补贴及其依据具体如下:
(
)2020年度1-6月
序号 | 项目 | 金额(元) | 取得依据 |
1 | 餐厨项目财政补助 | 439,075.14 | 《绵阳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4年餐厨废气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城市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通知》(绵财投[2014]96号)、《绵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下达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通知》(绵城管发[2016]75号)、《绵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下达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项目试点示范项目建设补助资金的通知》(绵城管发[2017]146号)、《绵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下达2017年新型城镇化建设专项债券资金的通知》(绵城管发[2017]151号)、《绵阳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8年新增一般债券资金的通知》(绵财投[2018]70号)、《绵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市环卫处餐厨垃圾收运车辆等资产无偿划转的复函》(绵机管函[2018]171号) |
2 | 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及污水管网工程项目2014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 | 51,282.05 |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及污水管网工程项目2014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第二批)的通知》(甬发改投资[2014]374号) |
3 | 稳岗补贴 | 263,138.26 |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帮扶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十八条意见》(甬政发[2020]2号)、《关于进一步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支持疫情防控的通知》(绵人社办[2020]23号)、《关于印发应对疫情稳定就业有关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成人社发[2020]5号) |
4 | 绵阳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二期补助 | 107,254.90 | 《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2019年度市本级新型城镇化债券额度分配的情况说明》及《绵阳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8年新增一般债券资金的通知》 |
5 | 高新技术企业资助 | 100,000.00 | 《关于下达大邑县科技计划项目和企业创新能力建设及创新创业扶持政策资助项目的通知》(大经科信发[2020]10号) |
6 | 财政局节水型企业补助 | 180,000.00 |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宁波市水利局关于公布宁波市节水型企业(第七批)名单的通知》(甬经信转升 |
3-3-2-131
[2019]157号) | |||
7 | 领军人才补助 | 100,000.00 | 《2015年绵阳市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军人才资助资金使用协议书》 |
(
)2019年度
序号 | 项目 | 金额(元) | 取得依据 |
1 | 节能改造奖励 | 492,000.00 | 《关于公布2017年宁波市节能改造等项目审核情况的通知》(甬经信节能[2018]205号) |
2 | 餐厨项目财政补助 | 292,716.76 | 《绵阳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4年餐厨废气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城市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通知》(绵财投[2014]96号)、《绵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下达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通知》(绵城管发[2016]75号)、《绵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下达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项目试点示范项目建设补助资金的通知》(绵城管发[2017]146号)、《绵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下达2017年新型城镇化建设专项债券资金的通知》(绵城管发[2017]151号)、《绵阳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8年新增一般债券资金的通知》(绵财投[2018]70号) |
3 | 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及污水管网工程项目2014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 | 102,564.10 |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及污水管网工程项目2014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第二批)的通知》(甬发改投资[2014]374号) |
4 |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返还款 | 107,400.00 | 《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促进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甬财税办[2011]145号) |
5 | 稳岗补贴 | 81,467.88 |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商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落实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2019年第一批全市稳岗补贴企业公示名单》《防城港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关于企业申报2019年稳岗补贴的通知》《成都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关于办理2019年稳岗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就发[2019]17号) |
6 | 2017年度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维护费用环保补助 | 145,030.00 |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镇海分局宁波市镇海区财政局关于下达2018年度重点监管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费用环保补助的通知》镇环[2019]22号 |
7 | 2018年第二批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增上规工业企业奖励金 | 100,000.00 |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2018年第二批自治区新增上规工业企业奖励申报工作的通知》(桂工信投资[2018]1099号) |
8 | 2018年企业雨污分流改造项 | 165,000.00 | 《关于下达2018年企业雨污分流改造项目(第四至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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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设计补助资金及奖励资金 | 批)奖励资金的通知》(镇经信[2018])210号 |
(
)2018年度
序号 | 项目 | 金额(元) | 取得依据 |
1 | 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及污水管网工程项目2014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 | 102,564.00 |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及污水管网工程项目2014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第二批)的通知》(甬发改投资[2014]374号) |
2 | 绵阳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转入技术改造及创新成果转化优秀企业奖 | 350,000.00 |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表扬2017年度全市工业和信息化工作先进集体和优秀企业的通报》(绵
府函[2018]212号)
3 | 清洁生产奖励 | 50,000.00 |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优化产业政策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
4 | 2017年度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维护费用环保补助 | 70,610.00 | 《宁波市镇海区环境保护局、宁波市镇海区财政局关于下达2017年度重点监管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费用环保补助的通知》镇环[2018]31号 |
(4)2017年度
序号 | 项目 | 金额(元) | 取得依据 |
1 | 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及污水管网工程项目2014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 | 102,564.00 |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及污水管网工程项目2014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第二批)的通知》(甬发改投资[2014]374号) |
2 |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返还款 | 1,972,908.70 | 《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促进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甬财税办[2011]145号) |
3 | 汾阳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中央预算拨款及山西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 | 1,355,932.20 | 《关于下达2011年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支出预算(拨款)指标》(第四批)的通知》(吕财建[2011]693号)、《关于下达基建支出预算指标的通知》(汾财建指字[2011]第178号)、《山西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3年第二批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及污水管网工程项目中央基建投资预算(拨款)的通知》(晋财建一[2013]18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2013年第二批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及污水管网工程项目》(发改投资[2013]1216号)、《关于下达2013年第二批城镇垃圾处理设施中央预算内基建支出预算指标的通知》(汾财建指字[2013]276号) |
4 | 大邑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 100,000.00 | 《关于组织开展2015年成都市新上规企业和规模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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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D0A | 上台阶奖励申报工作的通知》(成经信财[2016]33号) |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报告期内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所享受的财政补贴均具有依据,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最近三年的纳税情况
根据大华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0]0012586号)、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税务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报告期内依法纳税,除本报告“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之“2、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受到的处罚”披露的税务处罚外,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税务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而受到税务部门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发行人的环境保护
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建设项目的环评手续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建或运营中的主要项目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具体情况如下:
(1)慈溪中科
①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慈溪中科已运营的主要项目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炉排炉工程项目(5#、6#、7#),该项目取得了环境主管部门如下环评批复及环保验收文件:
项目名称 | 环境影响评价 |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 ||||
审批部门 | 批准文号 | 批准时间 | 验收部门 | 验收文号 | 验收时间 | |
慈溪中科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炉排炉工程项目(5#、6#、7#) | 宁波市环境保护局 | 甬环建[2016]6号 | 2016.3.21 |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 | 甬环验[2019]4号 | 2019.10.28 |
3-3-2-134
经本所律师核查,宁波市生态环境局仅对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设施进行了验收;2019年
月,慈溪中科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废气、废水、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完成自主验收工作。
(
)宁波中科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宁波中科运营中的主要项目为炉排炉工程项目,该项目取得了环境主管部门如下环评批复文件:
项目名称 | 环境影响评价 | ||
审批部门 | 批准文号 | 批准时间 | |
宁波中科炉排炉工程项目 | 宁波市环境保护局 | 甬环建[2014]20号 | 2014.5.21 |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18年4月,宁波中科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项目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设施完成自主验收工作。
(3)绵阳中科
①绵阳中科主要运营项目
截至报告出具之日,绵阳中科建设完成并投入运营的主要项目为绵阳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一期)、绵阳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扩建工程项目(二期)、绵阳市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项目(一期)、绵阳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项目(一期)、绵阳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项目(一期)及江油市生活垃圾中转站项目。除绵阳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扩建工程项目(二期)尚未进行环保验收,前述其他项目均已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绵阳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取得了环境主管部门如下环评批复及环保验收文件:
项目名称 | 环境影响评价 |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 ||||
审批部门 | 批准文号 | 批准时间 | 验收部门 | 验收文号 | 验收时间 | |
绵阳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一期) |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 | 川环审批[2014]581号 | 2014.11.11 | 绵阳市环境保护局 | 绵环验[2018]24号 | 2018.7.6 |
绵阳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扩 | 四川省环境保 | 川环审批[2017]104号 | 2017.4.18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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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程项目(二期) | 护厅 |
经本所律师核查,绵阳市环境保护局仅对绵阳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一期)有关噪音和固体废弃物环保设施建设情况进行了验收;2018年5月,绵阳中科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废水、废气的环境保护设施完成自主验收工作。绵阳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扩建工程项目(二期)尚未进行环保自主验收即投入运营,2020年2月19日,绵阳市生态环境局出具《关于绵阳中科绵投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关于绵阳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扩建项目启动试运行前环保检查的请示>的复函》,同意绵阳中科扩建工程启动试运行,同时加快推进渗沥液处理系统、渗沥液调节池及其它环保设施的施工建设。待该系统建设完成后,绵阳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扩建工程项目(二期)即可进行环保自主验收。
除前述绵阳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外,其他运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 环境影响评价 |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自主验收) | ||||
审批部门 | 批准文号 | 批准时间 | 验收主体 | 验收文件 | 验收时间 | |
绵阳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项目(一期) | 绵阳市环境保护局 | 绵环审批[2015]384号 | 2015.11.2 | 绵阳中科 | 验收监测报告、验收意见 | 2020.1 |
绵阳市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项目(一期) | 绵阳市环境保护局 | 绵环审批[2015]386号 | 2015.11.2 | 绵阳中科 | 验收监测报告、验收意见 | 2020.5 |
绵阳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项目(一期) | 绵阳市环境保护局 | 绵环审批[2016]75号 | 2016.3.21 | 绵阳中科 | 验收监测报告、验收意见 | 2020.1 |
江油市生活垃圾中转站项目(城东站) | 江油市行政审批局 | 江审批环[2017]173号 | 2017.7.19 | 绵阳中科 | 验收监测报告、验收意见 | 2020.8 |
江油市生活垃圾中转站项目(厚坝站) | 江油市行政审批局 | 江审批环[2017]174号 | 2017.7.19 | 绵阳中科 | —— | 尚未验收 |
江油市生活垃圾中转站项目(九岭站) | 江油市行政审批局 | 江审批环[2017]175号 | 2017.7.19 | 绵阳中科 | —— | 尚未验收 |
江油市生活垃圾中转站项目(小溪坝站) | 江油市行政审批局 | 江审批环[2017]176号 | 2017.7.19 | 绵阳中科 | —— | 尚未验收 |
3-3-2-136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江油市生活垃圾中转站项目城东站、厚坝站、九岭站、小溪坝站运行已超一年,其中城东站完成环保验收。武都站、新安站未进行环保验收即投入使用。就该事项,江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予以说明,因政府机构改革,消防设施验收主管单位调整,验收工作正在排序原因,小溪坝站、九岭站及厚坝站环保验收正在办理过程中。同时,江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亦说明武都站、新安站已具备调试、试运行条件,同意自2020年
月
日起武都站、新安站启动调试、试运行。
2020年12月3日,绵阳市江油生态环境局出具《证明》,“自2017年1月
日起至本证明出具之日,绵阳中科绵投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从事环保产业,在江油市生活垃圾压缩中转站(城东站、九岭站、厚坝站、小溪坝站、武都站、新安站)中,能够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未受到我局立案调查和行政处罚”。
②绵阳中科其他建设和筹建项目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除上述运营项目外,绵阳中科其他建设和筹建项目主要包括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项目(二期)、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项目(二期),该等项目取得了环境主管部门如下环评批复文件:
项目名称 | 审批部门 | 批准文号 | 批准时间 |
绵阳市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项目(二期) | 绵阳市生态环境局 | 绵环审批[2020]58号 | 2020.6.4 |
绵阳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项目(二期) | 绵阳市生态环境局 | 绵环审批[2020]58号 | 2020.6.4 |
(3)防城港中科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防城港中科无在建项目,已运营的主要项目为防城港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该项目取得了环境主管部门如下环评批复及环保验收文件:
项目名称 | 环境影响评价 |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 ||||
审批部门 | 批准文号 | 批准时间 | 验收部门 | 验收文号 | 批准时间 | |
防城港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 防城港市环境保护局 | 防环管[2015]17号、防环函 | 2015.3.20 | 防城港市环境保护局 | 防环验字[2018]2号 | 2018.3.19 |
3-3-2-137
经本所律师核查,防城港市环境保护局仅对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2019年7月,防城港中科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项目废气、废水环保设施完成自主验收工作。
(
)三台中科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三台中科尚未完成项目建设,其主要在建项目为绵阳市第二生活垃圾焚烧发电PPP项目及三台县垃圾中转站项目,该等项目取得了环境主管部门如下环评批复文件:
[2015]52号
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 | 审批部门 | 批准文号 | 批准时间 |
绵阳市第二生活垃圾焚烧发电PPP项目 | 绵阳市生态环境局 | 绵环审批[2019]15号 | 2019.2.3 |
三台县古井镇垃圾中转站项目 | 绵阳市生态环境局 | 三环保[2019]3号 | 2019.1.2 |
三台县观桥镇垃圾中转站项目 | 绵阳市生态环境局 | 三环保[2019]4号 | 2019.1.2 |
三台县建平镇垃圾中转站项目 | 绵阳市生态环境局 | 三环保[2019]5号 | 2019.1.2 |
三台县富顺镇垃圾中转站项目 | 绵阳市生态环境局 | 三环保[2019]6号 | 2019.1.2 |
三台县北坝镇垃圾中转站项目 | 绵阳市生态环境局 | 三环保[2019]7号 | 2019.1.2 |
三台县建设镇垃圾中转站项目 | 绵阳市生态环境局 | 三环保[2019]8号 | 2019.1.2 |
三台县龙树镇垃圾中转站项目 | 绵阳市生态环境局 | 三环保[2019]9号 | 2019.1.2 |
三台县石安镇垃圾中转站项目 | 绵阳市生态环境局 | 三环保[2019]10号 | 2019.1.2 |
三台县塔山镇垃圾中转站项目 | 绵阳市生态环境局 | 三环保[2019]11号 | 2019.1.2 |
三台县潼川镇垃圾中转站项目 | 绵阳市生态环境局 | 三环保[2019]12号 | 2019.1.2 |
三台县金石镇垃圾中转站项目 | 绵阳市生态环境局 | 三环保[2019]25号 | 2019.7.12 |
(5)海城中科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海城中科尚未完成项目建设,其主要在建项目为海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该等项目取得了环境主管部门如下环评批复文件:
项目名称 | 审批部门 | 批准文号 | 批准时间 |
3-3-2-138
海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 海城市环境保护局 | 海环保函发[2018]18号 | 2018.3.9 |
(6)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绵阳市第二生活垃圾焚烧发电PPP项目、晋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及海城市生活垃圾焚烧项目。该等项目取得了环境主管部门如下环评批复文件:
项目名称 | 审批部门 | 批准文号 | 批准时间 |
绵阳市第二生活垃圾焚烧发电PPP项目 | 绵阳市生态环境局 | 绵环审批[2019]15号 | 2019.2.3 |
晋城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 晋市环审[2019]14号 | 2019.4.18 |
海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 海城市环境保护局 | 海环保函发[2018]18号 | 2018.3.9 |
2、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取得的排污许可或排污权
(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取得的排污许可证详见本报告“八、发行人的业务”之“(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取得的资质证书”之“
、排污许可证”。
(2)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子公司晋城中科现持有山西省排污权交易中心于2019年
月
日核发的
份山西省排污权交易鉴证书,晋城中科获得如下排污权指标:
序号 | 证书编号 | 交易标的 | 成交量(吨) | 出让方 | 总价款(万元) | 签署日期 |
1 | 晋环权易鉴[2019]第176号 | 二氧化硫 | 125.45 | 晋能长治热电有限公司(热电联产) | 225.810 | 2019.2.19 |
2 | 晋环权易鉴[2019]第177号 | 氮氧化物 | 464.31 | 阳城国际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 882.189 | 2019.1.21 |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的环保处罚及整改事项
(1)2018年11月14日,防城港市环境保护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防环罚字(2018)46号)。防城港中科因二噁英超标排放,被处罚款10万元。
2019年
月
日,防城港市生态环境局出具《证明》,认定前述事项不属于重大环境违法违规行为。
3-3-2-139
(2)本所律师检索了发行人及其各子公司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官方网站,根据宁波市生态环境局2018年
月
日公告《宁波市环境保护局2018年第一季度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情况公示》所载,宁波中科未落实三同时制度,被责令立即整改。经本所律师核查,宁波中科炉排炉工程项目中未落实三同时制度事项已整改完毕,2018年4月,宁波中科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项目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设施完成自主验收工作。本所律师认为,前述违法行为情节较轻,并已及时整改,未造成环境污染事故或损害公共利益,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及本所律师在环境主管部门网站的查询,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除本报告“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之“2、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受到的处罚”披露的环保处罚外,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重大环保违法违规行为。
(二)发行人的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取得的产品认证及质量认证证书
(1)2019年10月8日,发行人取得方圆标志认证集团有限公司颁发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编号:
00219Q253622R1M),根据该证书,发行人管理体系符合GB/T19001-2016/ISO9001:2015《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覆盖的产品和服务为废弃物处理(垃圾焚烧发电、渗滤液处理)项目投资、建设、运维管理;炉排设备销售;证书有效期至2022年9月29日。
(2)2019年10月8日,发行人取得方圆标志认证集团有限公司颁发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编号:
00219S12550R1M),根据该证书,发行人管理体系符合标准GB/T28001-2011/OHSAS18001:2007《职业健康安全体系要求》;覆盖的产品和服务为废弃物处理(垃圾焚烧发电、渗滤液处理)项目投资、建设、运维管理;炉排设备销售;证书有效期至2022年
月
日。
3-3-2-140
(3)2019年10月8日,发行人取得方圆标志认证集团有限公司颁发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编号:
00219E32933R1M),根据该证书,发行人管理体系符合GB/T24001-2016/ISO14001:2015《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覆盖的产品和服务为废弃物处理(垃圾焚烧发电、渗滤液处理)项目投资、建设、运维管理;炉排设备销售;证书有效期至2022年9月29日。
(
)2019年
月
日,慈溪中科取得深圳环通认证中心有限公司颁发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编号:02419Q31011457R2M),根据该证书,慈溪中科质量管理体系符合标准GB/T19001-2016/ISO9001:2015;质量管理体系覆盖范围为处理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证书有效期至2022年
月
日。(
)2020年
月
日,慈溪中科取得深圳市环通认证中心有限公司颁发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编号:02420S32011350R2M),根据该证书,慈溪中科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符合标准GB/T45001-2020/ISO45001:
2018;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覆盖范围为处理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及其相关管理活动;证书有效期至2023年11月29日。(
)2020年
月
日,慈溪中科取得深圳市环通认证中心有限公司颁发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编号:02420E31011338R2M),根据该证书,慈溪中科环境管理体系符合标准GB/T24001-2016/ISO14001:
2015;环境管理体系覆盖范围为处理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及其相关管理活动;证书有效期至2023年
月
日。
(7)2019年12月4日,宁波中科取得深圳市环通认证中心有限公司颁发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编号:
02419Q31011440R2M),根据该证书,宁波中科质量管理体系符合标准GB/T19001-2016/ISO9001:2015;质量管理体系覆盖范围为处理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证书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日。
(
)2018年
月
日,宁波中科取得深圳市环通认证中心有限公司颁发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编号:02418E31010007R1M),根据该证书,宁波中科环境管理体系符合标准GB/T24001-2016/ISO1400:2015;环境管理体系覆盖范围为处理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及相关管理活动;证书有效期至2020年12月23日。
3-3-2-141
(9)2018年1月4日,宁波中科取得深圳市环通认证中心有限公司颁发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编号:
02418S2010005R1M),根据该证书,宁波中科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符合标准GB/T28001-2011/OHSAS18001:
2007;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覆盖范围为处理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及相关管理活动;证书有效期至2020年12月23日。
(
)2019年
月
日,绵阳中科取得深圳环通认证中心有限公司颁发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编号:02419Q31011594R0M),根据该证书,绵阳中科质量管理体系符合标准GB/T19001-2016/ISO9001:2015;质量管理体系覆盖范围为处理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证书有效期至2022年
月
日。(
)2019年
月
日,绵阳中科取得深圳环通认证中心有限公司颁发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编号:02419S2010731R0M),根据该证书,绵阳中科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符合标准GB/T28001-2011/OHSAS18001:
2007;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覆盖范围为处理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及相关管理活动;证书有效期至2021年3月11日。(
)2019年
月
日,绵阳中科取得深圳环通认证中心有限公司颁发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编号:02419E31010854R0M),根据该证书,绵阳中科环境管理体系符合标准GB/T24001-2016/ISO14001:
2015;环境管理体系覆盖范围为处理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及相关管理活动;证书有效期至2022年
月
日。
(13)2020年9月24日,中科能环取得北京联合智业认证有限公司颁发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根据该证书,中科能环质量管理体系符合GB/T19001-2016/ISO9001:2015和GB/T50430-2017标准;认证范围为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的市政公用工程、环保工程施工;环保专业设备(压力容器除外)研发、销售及技术咨询服务;证书有效期至2023年
月
日。
(14)2020年9月24日,中科能环取得北京联合智业认证有限公司颁发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根据该证书,中科能环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符合GB/T45001-2020/ISO45001:
2018标准;认证范围为资质等级许可范
3-3-2-142
围内的市政公用工程、环保工程的施工;环保专业设备(压力容器除外)研发、销售及技术咨询服务以及相关管理活动;证书有效期至2023年
月
日。
(15)2020年9月24日,中科能环取得北京联合智业认证有限公司颁发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根据该证书,中科能环环境管理体系符合GB/T24001-2016/ISO14001:2015标准;认证范围为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的市政公用工程、环保工程施工、环保专业设备(压力容器除外)研发、销售及技术咨询服务以及相关管理活动;证书有效期至2023年3月14日。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证明及本所律师在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网站的查询,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生产经营过程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经发行人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募集资金拟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总投资 | 募集资金金额 |
1 | 晋城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 51,660.48 | 34,000.00 |
2 |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建设绵阳市第二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 62,410.95 | 25,000.00 |
3 | 海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 43,004.49 | 35,000.00 |
4 | 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债务 | 25,000.00 | 25,000.00 |
合计 | 182,075.92 | 119,000.00 |
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建设绵阳市第二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由两部分组成,具体分为绵阳市第二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及三台中转站项目。绵阳市第二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许可处理能力为1,500t/d,绵阳市第二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一期)1000t/d设计垃圾处理能力已处在建阶段,另500t/d设计垃圾处理能力已纳入《四川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中长期专项规划》(规划期2018-2030年)。发改主管部门对绵阳市第二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一期)及三台中转站项目合并批复总投资额为62,410.95万元,本次募集资金中25,000.00万元拟投入绵阳市第二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一期)
上述项目总投资额为182,075.92万元,其中计划用募集资金投入119,000.00万元。如果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低于以上预计募集资金投资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存在的资金缺口,公司将自筹解决。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项目建设需求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再以募集资金予以置换。
3-3-2-143
(二)募集资金投向项目情况
、项目概况绵阳市第二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地点为三台县百顷镇水文村,投资总额为62,410.95万元。发行人通过其子公司三台中科进行项目建设。晋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地点为晋城市泽州县巴公镇靳庄村,投资总额为51,660.48万元。发行人通过其子公司晋城中科进行项目建设。海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项目建设地点为海城市牌楼镇庙沟村贾堡后山。投资总额为43,004.49万元。发行人通过其子公司海城中科进行项目建设。
、项目已经完成的的各项备案及批复手续(
)绵阳市第二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2018年4月4日,三台县发展和改革局作出《三台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绵阳市第二生活垃圾焚烧发电PPP项目立项的批复》(三发改[2018]125号),同意绵阳市第二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及其垃圾压缩中转配套设施项目建设。
2019年2月3日,绵阳市生态环境局作出《关于对三台中科再生能源有限公司绵阳市第二生活垃圾焚烧发电PPP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绵环审批[2019]15号),同意绵阳市第二生活垃圾焚烧发电PPP项目建设。(
)晋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2019年4月18日,晋城市生态环境局作出《关于晋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晋市环审[2019]14号),同意晋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按照报告书要求进行建设。
2018年
月
日,晋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晋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晋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核准的批复》(晋市发改城高发[2018]177号),对晋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予以核准,同意晋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投资规模为41,858万元。
2019年5月30日,晋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关于晋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变更核准的批复》(晋市发改城高发[2019]150号),同意晋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投资规模由41,858万元调整为51,660.48万元。
3-3-2-144
(3)海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2020年
月
日,海城市发展和改革局出具《关于海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核准的批复》(海发改核字[2020]14号),同意建设海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2018年3月9日,海城市环境保护局出具《关于海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海环保函发[2018]18号),同意海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按照报告书规定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和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2020年7月27日,海城市环境保护局出具《关于海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变更建设单位名称及法定代表人的意见》,在原项目的建设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及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均不发生改变的前提下,同意海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单位名称及法人变更为海城中科,法定代表人为冯立新。
、项目已取得的用地审批文件
(1)绵阳市第二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2020年
月
日,三台县国土资源局向三台中科核发《不动产权证书》(川(2020)三台县不动产权第0010463号)及《不动产权证书》(川(2020)三台县不动产权第0010502号),土地面积分别为57,598.44平方米和
500.10平方米,共有情况为单独所有,权利类型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性质为划拨,用途为公共设施用地,坐落于三台县北坝镇水文村。
(2)晋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2019年
月
日,泽州县国土资源局向晋城中科核发《不动产权证书》(晋(2019)泽州县不动产权第0001633号),土地面积为68,084.73平方米,共有情况为单独所有,权利类型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性质为出让,用途为工业用途,坐落于泽州县巴公镇靳庄村,使用期限为2020年
月
日至2070年4月22日。
(3)海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3-3-2-145
2020年9月8日,海城市自然资源局向海城中科核发《不动产权证书》(辽(2020)海城市不动产权第0016903号),土地面积为
,
平方米,权利类型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性质为出让,用途为工业用地,坐落于庙沟村,使用期限为2020年
月
日起至2070年
月
日止。
(三)发行人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草案)》对募集资金专项存储作了明确规定。根据该制度的规定,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发行人开立的专项账户。
(四)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将全部用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具有明确的用途;
、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
3、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4、发行人已制定《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将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储存制度,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5、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一)根据《招股说明书》以及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为:
以“成为科技改变环境的卓越企业”为发展规划,在立足以垃圾焚烧发电业务稳健发展的基础上,持续创新,向危废、装备和技术服务等方向进行横向及纵向延伸发展,助力科技发展,实现资本增值。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所述的业务发展目标与其主营业务一致。
3-3-2-146
(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所述的业务发展目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及处罚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进行的诉讼为发行人与青岛捷能买卖合同纠纷,具体情况如下:
2019年
月
日,发行人与青岛捷能签订《绵阳市第二生活垃圾焚烧发电PPP项目汽轮发电机组设备采购合同》(以下简称“《设备采购合同》”),发行人向青岛捷能采购绵阳市第二生活垃圾焚烧发电PPP项目汽轮发电机组设备一套。发行人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
532.5万元,但青岛捷能未按合同约定交货。2020年3月,发行人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设备采购合同》解除,判令青岛捷能返还货款以及支付利息、违约金、损失赔偿共计7,835,487.51元。2020年
月,发行人收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福州南路支行为青岛捷能支付的保函履约款1,065,000元,遂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将诉讼请求金额变更为6,802,095.82元。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该案尚在一审审理中。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已披露的诉讼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受到的处罚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如下:
(1)慈溪中科受到的行政处罚2017年5月9日,慈溪市发展和改革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慈发改价检处(2017)
号)。根据该决定书,2016年
月至
月期间,慈溪中科因向
3-3-2-147
宁波市物价局多报垃圾处理量、多享受垃圾焚烧发电上网电价补贴,被处以没收违法所得
87.93万元、罚款
17.586万元。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慈溪中科上述违法行为符合从轻处罚情节。2020年
月
日,慈溪市发展和改革局就中科环保《询证函》出具回函意见,确认前述行政处罚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中科能环受到的行政处罚2018年4月17日,重庆市南岸区地方税务局四公里税务所出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地税四罚(2018)27号)。根据该决定书,中科能环重庆分公司因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材料,被处以罚款2,000元。2018年
月,重庆市南岸区地方税务局四公里税务所被撤销,其税收征管职能由新设的重庆市南岸区税务局海棠溪税务所承接。2020年4月22日,重庆市南岸区税务局海棠溪税务所就前述处罚事项出具《情况说明》,认定中科能环重庆分公司已缴纳相应罚款及完成整改措施,前述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
)宁波中科受到的行政处罚
①2018年6月15日,宁波市公安消防支队镇海区大队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镇公(消)行罚决字(2018)0109号)。根据该决定书,宁波中科因厂房与相邻单位厂房之间设置甲醇储罐,占用防火间距,被处以罚款5,000元。②2018年
月
日,宁波市公安消防支队镇海区大队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镇公(消)行罚决字(2018)0117号)。根据该决定书,宁波中科因综合楼一层设置仓库,三层设置员工宿舍,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被处以罚款5,000元。
③2018年6月28日,宁波市公安消防支队镇海区大队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镇公(消)行罚决字(2018)0118号)。根据该决定书,宁波中科因消防控制室无人员值班,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双人值班制度,被处以罚款500元。
3-3-2-148
④2018年10月8日,宁波市镇海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改为宁波市镇海区应急管理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石化)安监罚(2018)008号)。根据该决定书,宁波中科因从事有限空间作业(作业票号编号:
GLXS20180602)前未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监测,被处以罚款
.
万元。
2020年4月8日,宁波市公安消防支队镇海区大队就前述第①至③项处罚事项出具《说明》,认定宁波中科已按照本大队要求及时足额缴纳罚款,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并整改完毕;前述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截至目前,除前述情形外,未发现其他违法行为。
2019年
月
日,宁波市镇海区应急管理局就前述第④项处罚事项出具《说明》,认定宁波中科已缴纳相应罚款并完成整改措施,宁波中科前述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防城港中科受到的行政处罚2018年
月
日,防城港市环境保护局(于2019年
月变更为防城港市生态环境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防环罚字(2018)46号)。根据该决定书,防城港中科因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二噁英,被处以罚款
万元。2019年10月22日,防城港市生态环境局出具《证明》,认定前述事项不属于重大环境违法违规行为。
(5)晋中中科受到的行政处罚2020年
月
日,国家税务总局平遥县税务局城东税务所出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平遥税城东简罚(2020)11号)。根据该决定书,晋中中科因未按期申报2019年
月
日至2019年
月
日的其他收入(工会筹备金),被处以罚款100元。2020年3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平遥县税务局城东税务所出具《说明》,认定晋中中科已于2020年
月
日缴纳罚款并完成整改,晋中中科前述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除上述披露的重大诉讼及行政处罚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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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最近3年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披露的诉讼及行政处罚未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二)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诉讼、仲裁及处罚
根据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中科集团、国科瑞华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国科控股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中科集团、国科瑞华、国科控股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最近3年内,中科集团、国科瑞华、国科控股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诉讼、仲裁及处罚
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处罚;最近
年内,该等人员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本所律师已审阅了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之《招股说明书》,并着重对引用本所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相关内容进行了审阅,确认《招股说明书》中引用本所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导致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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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结论综上所述,本所律师根据《管理办法》《编报规则》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中科环保作为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编报规则》规定的事项及其他任何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上述各方面均已符合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资格和条件;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在本所律师核查的范围内,发行人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政府主管部门处罚的情况;《招股说明书》引用的《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内容适当。本《律师工作报告》一式六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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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仅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之专用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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