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公司有关规定,作为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我们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实施超额业绩奖励并签署<股权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之五>的议案》进行了审阅,基于独立判断,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实施超额业绩奖励符合《股权收购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约定,与李家权、四川龙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龙蟒大地农业有限公司签署《<股权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之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董事会审议和表决该议案时,审议程序合法有效,关联交易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关于实施超额业绩奖励并签署<股权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之五>的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周友苏:
冯志斌:
马永强: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