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公司有关规定,作为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我们对公司拟提交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实施超额业绩奖励并签署<股权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之五>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阅,并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公司在召开本次董事会前,就实施超额业绩奖励及拟与李家权、四川龙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龙蟒大地农业有限公司签署《<股权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五》的具体情况向我们进行了说明,提供了相关资料,进行必要的沟通。我们对该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认为公司实施超额业绩奖励符合《股权收购协议》及相关补充约定,同时认为签署《<股权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之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况。
综上,我们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周友苏:
冯志斌:
马永强: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