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及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1、经审阅公司所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履历,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未发现其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或者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
2、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经了解公司所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专业能力和身体状况,均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和能力,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
我们同意公司聘任傅斌星女士、陈敬先生、张思拓先生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上述高级管理人员任期为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二、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的独立意见
公司此次购买董监高责任险有利于完善公司风险控制体系,保障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充分行使权利、履行职责。该事项的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将购买董监高责任险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芮斌、杜烈康、倪宣明
2022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