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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飞股份: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6-16

证券代码:300990 证券简称:同飞股份 公告编号:2022-048

三河同飞制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三河同飞制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151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三河同飞制冷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1〕478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300.0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85.5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11,150.00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8,294.34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102,855.66万元,已由主承销商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预付承销和保荐费用94.34万元及律师费、审计费、法定信息披露等其他发行费用2,320.45万元(不含增值税)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100,440.87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1〕192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公司于2022年4月2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并于2022年5月17日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三河同飞制冷股份有限公司储能热管理系统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32,300万元用于储能热管理系统项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25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三河同飞制冷股份有限公司储能热管理系统项目的公告》和2022年5月17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河支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专项存储本次公司用于投入储能热管理系统项目的超募资金,并与保荐机构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河支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此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及截至本公告日的账户余额情况如下:

币种:人民币

账户名称开户银行银行账号账户余额(万元)用途
三河同飞制冷 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河支行10138808181232,300.00三河同飞制冷股份有限 公司储能热管理系统项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签署主体

甲方:三河同飞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河支行

丙方: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

(二)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下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三河同飞制冷股份有限公司储能热管理系统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刚、康剑雄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下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以较低者为准)的,甲方、乙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六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如果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10、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三河同飞制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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