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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业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6-17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公正的立场,就公司2022年6月16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

1、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同时,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归属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归属期、解除限售/归属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骨干团队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该指标的设置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的影响,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发展及市场竞争状况、公司历史业绩、公司未来发展战略规划,是对公司未来经营规划的合理预测并兼顾了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在体现较成长性的同时保障预期激励效果。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的特点,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在公司任职的中层管理人员及技术(业务)骨干人员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牛红军:

汪 吉:

汪顺静:

2022年6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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