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天虹数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天虹数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的相关文件,基于独立判断,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所审议的《关于支持商户抗击疫情减免租金的议案》,发表意见如下:
1.本次公司在疫情背景下的减免租金安排,既是响应国家号召,帮助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恢复发展、共渡难关,又是积极履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社会责任的具体表现,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社会形象及影响力,推动公司及合作商户的共同可持续发展,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及长期发展。
2.本次减免租金安排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已经董事会审议,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关于支持商户抗击疫情减免租金的安排。
独立董事:陈少华、梁广才、傅曦林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