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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二年六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华丽家族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出售股票交易自查期间相关内幕知情人
买卖股票情况之专项核查意见
致:华丽家族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华丽家族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其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专项法律顾问,并于2022年5月26日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华丽家族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上市规则》、《26号准则》、《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等现行公布并生效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范性文件,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华丽家族针对本次交易首次作出决议之日前六个月至本次交易《重组报告书(草案)》披露之前一日(即2021年11月27日至2022年5月26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相关机构及人员买卖华丽家族股票的自查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本所及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所做的声明及释义同样适用于本专项核查意见。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的自查期间为华丽家族就本次交易首次作出决议之日前六个月至本次交易重组报告书披露之前一日(即2021年11月27日至2022年5月26日)。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核查对象包括: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5、本次重组聘请的中介机构及相关经办人员;
6、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
7、前述1至6项自然人的配偶、成年子女和父母。
三、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华丽家族股票的情况
根据各方出具的自查报告、说明与承诺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等文件,上述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华丽家族股票的情况如下:
(一)相关自然人买卖华丽家族股票情况
1、相关自然人买卖华丽家族股票的交易情况
单位:股
姓名 | 职务/关系 | 交易期间 | 期间累计买入情况 | 期间累计卖出情况 | 自查期末持仓情况 |
郭丽明 | 华泰期货副总经理郭劲配偶 | 2022.03.23-2022.04.27 | 70,500 | 70,500 | 0 |
刘双玲 | 华泰期货高级文秘 | 2022.01.20-2022.01.28 | 100,100 | 100,000 | 100 |
2、相关自然人的说明与承诺
对于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的行为,本所律师对相关自然人进行了访谈,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分别出具说明与承诺,具体如下:
(1)郭丽明的说明与承诺
“1、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华丽家族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华丽家族公开披露信息、证券市场交易情况,以及本人股票交易经验等因素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无任何关联。
2、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华丽家族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
相关事项,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华丽家族股票的情形。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华丽家族股票、从事内
幕交易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若自查期间买卖华丽家族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
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华丽家族股票所得收益上缴华丽家族。
5、本人保证上述说明和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相关情形,并愿意为上述说明和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2)郭劲的说明与承诺
“1、本人未向郭丽明或其他任何第三方泄露华丽家族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亦未建议任何第三方买卖华丽家族股票、从事内幕交易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2、郭丽明在自查期间买卖华丽家族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华丽家族公开披露
信息、证券市场交易情况,以及其股票交易经验等因素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无任何关联。
3、本人保证上述说明和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相关情形,并愿意为上述说明和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3)刘双玲的说明与承诺
“1、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华丽家族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华丽家族公开披露信息、证券市场交易情况,以及本人股票交易经验等因素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无任何关联。
2、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华丽家族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
相关事项,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华丽家族股票的情形。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华丽家族股票、从事内
幕交易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若自查期间买卖华丽家族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
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华丽家族股票所得收益上缴华丽家族。
5、本人保证上述说明和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相关情形,并愿意为上述说明和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除上述情况外,自查期间内,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内的其他自然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相关机构买卖华丽家族股票情况
自查期间,华泰证券买卖华丽家族股票的情况如下:
单位:股
公司账户名称 | 期间累计买入情况 | 期间累计卖出情况 | 期末持仓情况 |
自营业务股票账户 | 35,321,192 | 34,688,000 | 846,912 |
公司账户名称 | 期间持仓变化方向 | 期间累计借入数量 | 期末持仓情况 |
融券专用账户 | 增加 | 65,500 | 26,600 |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对于华泰证券自营业务股票账户、融券专用账户在自查期间买卖华丽家族股票的行为,本所律师对华泰证券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了访谈,华泰证券出具说明及承诺,具体如下:
“1、除上述已披露情形外,本公司在自查期间无其他买卖华丽家族股票的行为。本公司已经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切实执行内部信息隔离制度,充分保障各业务的独立性。
2、本公司自营业务股票账户买卖华丽家族股票,为通过自营交易账户进行
ETF、组合投资、避险投资、量化投资,以及依法进行的场外衍生品对冲交易及ETF做市交易,属于量化组合类交易或被动类交易。
3、本公司融券专用账户增加持仓系本公司通过转融通借入股票,提供客户
融券卖出之用。
上述交易行为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本公司不存在利用任何有关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华丽家族股票的情形;本公司不存在公开或泄露相关内幕信息的情形,也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操纵市场的情形。
本公司对本自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自查报告中所涉及的各项说明和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
除上述情况外,自查期间内,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内的其他机构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四、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根据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及相关说明,上述机构及自然人在自查期间买卖华丽家族的股票未利用本次重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在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及相关说明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前述买卖股票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除本专项核查意见已披露情形外,本次核查范围内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