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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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盛运环保”)于近日收到前期诉讼的民事判决书,现将相关进展公告如下:
一、前期案件进展情况
截止本公告日,共有两起涉讼案件涉及进展,具体进展情况如下:
起诉方 | 被告 | 涉诉原因 | 涉诉债权 | 进展情况 | 诉讼审理结果 |
珠江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 淮安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6124.794589万元 | 民事判决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和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九条和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和第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淮安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 |
江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到期租金42433538.60元及租金到期应付之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计算至2021年3月31日为1873440.29元,自2021年3月3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以42433538.6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付) ; 二、原告珠江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有权拍卖、变卖《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焚烧设备及发电机设备等融资租赁物,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珠江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8040元,由被告淮安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
东阳市钜银民间资 |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债权确认纠纷 | 3898.924201万元 | 民事判决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 |
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东阳市钜银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6746元,由原告东阳市钜银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二、上述诉讼进展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案件判决目前为一审判决,如一审判决生效的,公司将不再承担相关责任,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负面影响,亦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实质影响。如相关诉讼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公司将密切关注、持续跟进案件进展,积极参与诉讼,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的信息披露将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刊登,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
三、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