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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王科技:汉王科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规定(2022年6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6-17

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

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八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第三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新上市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 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

易日内;

(四)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六)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五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交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七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三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规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当计算可转让股份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变化时,本年度可转让股票数量相应变更。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 ,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票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证券登记公司申请解除限售。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申报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章 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票且尚在承诺期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进行本公司的股票买卖: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 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的,需严格遵循证监会、深交所关于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则执行。

第五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二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在深交所指定网站上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上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

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内容包括:

(一) 报告期初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二) 报告期内买入和卖出本公司股票的数量、金额和平均价格;

(三) 报告期末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四) 董事会关于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

(五) 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将减持计划书面告知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秘书向深交所备案并予以公告。

前款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的数量、来源、原因、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每次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书面告知公司董事会,公司需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公司应当同步披露前述人员的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或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者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于2个交易日内及时书面告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六章 处罚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

实、准确、完整,否则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公司还将视情况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给本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 除将承担相关监管机构的处罚或处分外,公司还将视情况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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