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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莱特: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6-17

证券代码:601865 证券简称:福莱特 公告编号:2022-067转债代码:113059 转债简称:福莱转债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664号)核准,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5月20日公开发行了4,0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00元/张,共募集资金4,000,000,000.00元,扣除保荐承销费及其他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976,921,200.33元。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1年度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2年5月26日出具了德师报(验)字(22)第00231号《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购资金验证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2021年度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于2022年5月17日分别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开设2021年度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中国银行、工商银行、中信银行和兴业银行(简称“四家募

集资金存放银行”)分别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并授权董事会与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及上述四家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分别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2022年5月26日,公司及其子公司凤阳福莱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和保荐机构国泰君安已分别与上述四家募集资金存放银行中的三家银行即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进行了公告。具体内容请见公司于2022年5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2-050)。2022年6月16日,公司在前述董事会审批同意的四家募集资金存放银行中的第四家银行即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嘉兴分行”)开立了公司2021年度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专户,并与保荐机构国泰君安及开户行兴业银行嘉兴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本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本次在兴业银行嘉兴分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开户银行银行账号用途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嘉兴分行358500100100959273年产75万吨太阳能装备用超薄超高透面板制造项目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国泰君安(以下简称“丙方”)、兴业银行嘉兴分行(以下简称“乙方”)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甲方应当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甲方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行划款凭证)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3.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琦、胡伊苹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 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5. 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称简“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甲方应尽快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且应当自本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及丙方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8. 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9.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零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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