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2年6月16日召开。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和审核了相关事项的资料,并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详细了解,现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是为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及实现投资者利益最大化,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
独立董事:白建川、林雷、乐宏伟、李远扬
2022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