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合伙)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2〕第 135 号
中融(北京)资管-杭州银行-中海晟融(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盟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北京首拓泽瑞咨询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金洲”)于2021年6月2日披露的《关于公司第二大股东及其同一控制人的企业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显示,你们拟自2021年6月1日起未来6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增持*ST金洲股份,增持金额区间为5000万元至10000万元。2021年12月2日,*ST金洲披露《关于第二大股东的同一控制人的企业增持公司股份进展并延长增持计划实施期限的公告》显示,截至增持计划期限届满日,北京首拓泽瑞咨询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首拓泽瑞”)累计增持*ST金洲股份1561.44万股,增持
金额2084.84万元,同时,为继续实施增持计划,你们将原增持计划延期6个月履行,即延期后的实施期限至2022年5月31日。2022年6月10日,*ST金洲披露《关于股东增持承诺届满公告》显示,截至增持期限届满日,首拓泽瑞共增持1661.44万股,增持总金额2242.86万元,未达承诺区间下限5000万元,违反了前期披露的增持计划。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
1.4条、第3.4.11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你们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们:上市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2022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