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我们作为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数量及授予价格的独立意见鉴于公司2021年度权益分派已于2022年6月3日实施完毕,本次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且本次调整已取得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数量及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二、关于调整并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回购原因、数量、价格合法合规。此次回购注销事项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事项。
三、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预留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公司业绩达到解锁条件;参与本次解锁的激励对象具备申请解锁的主体资格,其满足《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规定的解锁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锁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解锁安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锁,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锁手续
独立董事: 强力 、徐友龙、李静
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