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之持续督导总结报告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长安汽车”或“发行人”)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256号)核准,已于2020年10月完成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公司聘请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中信证券”)担任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保荐机构需履行对本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目前,长安汽车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期已满,中信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法规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持续督导总结报告。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保荐代表人:何洋、陈淑绵
联系电话:010-60838888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长安汽车、长安B股票代码:000625、200625注册资本:7,632,153,402元法定代表人:朱华荣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260号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260号/重庆市江北区东升门路61号金融城2号T2栋董事会秘书:张德勇、黎军联系电话:023-67594008电子邮箱:cazqc@changan.com.cn
四、本次发行概述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256号)核准,长安汽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
或“非公开发行”)的基本情况如下:
发行股票的类型 | 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 |
股票上市时间 | 2020年10月26日 |
股票交易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发行数量 | 560,747,663股 |
股票面值 | 1.00元/股 |
发行价格 |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0.70元/股。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即2020年9月23日。本次发行价格按照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80%的原则,确定为10.60元/股 |
募集资金总额 | 5,999,999,994.10元 |
五、保荐工作概述
在中信证券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长安汽车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如下:
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在发行人非公开发行后持续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信守承诺、履行信息披露等义务,保荐工作的具体内容包括: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5、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6、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7、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六、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无。
七、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长安汽车能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履行职责,为本保荐机构提供了必要的设施、场地或其他便利条件,并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有效协调各部门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工作,保证了本保荐机构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八、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的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保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出具有关专业意见。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的相关规定,本保荐机构对长安汽车续督导期间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保荐机构认为:长安汽车持续督导期间均能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及时、准确进行信息披露。
十、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调整和变更情况已进行专项说明和审议,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也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其他情形。
十一、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截至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出具日,长安汽车尚有部分募集资金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就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的责任。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持续督导总结报告》之盖章页)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张佑君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何 洋 陈淑绵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