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2021年度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关于2021年度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进行认真审核,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
我们尊重并接受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意见,真实客观的反映了公司2021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我们对审计报告无异议。在审计过程中,我们认为公司管理层给予了积极配合,并提供了相关资料的必需要件。公司《董事会对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客观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我们表示同意。此外,我们也将持续关注并监督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采取的相应措施,希望公司能够妥善处理相关事项,有效化解风险,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和广大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下页无正文,为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2021年度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2021年度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王桂华
年 月 日
独立董事签字:
聂织锦
年 月 日
独立董事签字:
刘 力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