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博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杭州博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
见独立董事认为,吴淑江先生、高红梅女士、杨军先生、叶春生先生、刘超先生、俞苗苗女士、宋振金先生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宋振金先生已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培训,并取得科创板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情形;上述人员均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市场禁入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以及证券交易所惩戒。综上,我们同意聘任吴淑江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高红梅女士、杨军先生、叶春生先生、刘超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俞苗苗女士为公司财务负责人,聘任宋振金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杭州博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王文明、夏立安、应国清
2022年6月15日
杭州博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本页无正文,为杭州博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独立董事:
王文明 | 夏立安 | 应国清 |
时间:2022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