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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派科技: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6-16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创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气派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气派科技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5月18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714号),同意气派科技首次公开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6,570,000股,公司于2021年6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首次发行前总股本为79,700,000股,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106,270,000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21,631,528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84,638,472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中,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的952,972股限售股已于2021年12月23日上市流通,具体详见公司于2021年12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战略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公告编号2021-031)。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和部分战略配售股份,限售期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股股东32名,对应股票数量19,887,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8.71%。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6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气派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其中,战略配售股份2,657,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0%,除战略配售股份外,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量为17,230,0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6.21%,将于2022年6月23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和战略配售股份,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未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导致股本数量发生变化。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根据《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所作承诺如下:

(一) 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施保球、饶锡林、文正国、赵红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每年转让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持有公司股份总数不足1,000股时,可以一次性转让。

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以下简称“发行价”,期间公司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承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1、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2、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若公司存在重大违法情形并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所持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本人拟减持公司股份,本人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规定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公司股份。

在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及减持承诺的基础上,如对本人适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有权监管机构对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有其他锁定及减持要求,本人将自动遵守该等要求。

(二) 持有公司股份的高级管理人员胡明强、陈勇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以下简称“发行价”,期间公司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

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承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1、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2、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若公司存在重大违法情形并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所持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本人拟减持公司股份,本人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规定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公司股份。

在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及减持承诺的基础上,如对本人适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有权监管机构对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有其他锁定及减持要求,本人将自动遵守该等要求。

(三)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施保球、饶锡林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和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前述锁定期满之日起4年内,本人每年转让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数量不超过上市时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本人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在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及减持承诺的基础上,如对本人适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有权监管机构对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有其他锁定及减持要求,本人将自动遵守该等要求。

(四) 股东林治广、高宏德、李庆丹、刘明才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每年转让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持有公司股份总数不足1,000股时,可以一次性转让。

本人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在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及减持承诺的基础上,如对本人适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有权监管机构对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有其他锁定及减持要求,本人将自动遵守该等要求。

(五) 股东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东莞红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红土信息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及一致行动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1)公司或者本公司及一致行动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2)本公司及一致行动人因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2、本公司及一致行动人若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

公告;若通过其他方式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股份前的3个交易日公告减持意向,并按照证券监管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首次减持股份完成后,本公司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本公司及一致行动人后续减持股份行为将按照证券监管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履行相关义务。

3、在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及减持承诺的基础上,如对本公司适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有权监管机构对本公司所持公司股份有其他锁定及减持要求,本公司将自动遵守该等要求。”

(六) 股东宁波昆石天利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原“宁波昆石天利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昆石创富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童晓红、杨国忠、冯学贵、雷刚、刘方标、徐胜、斯毅平、陈回多、蔡佳贤、祝小健、李奎、徐东海、刘欣、郑涛、徐亮、江明明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企业/本人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在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及减持承诺的基础上,如对本企业/本人适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有权监管机构对本企业/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有其他锁定及减持要求,本企业/本人将自动遵守该等要求。

(七)战略配售股东承诺

华创证券气派科技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届满后,资管计划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资管计划不会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

四、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19,887,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8.71%。

1、本次上市流通的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2,657,000股,限售期为12个月。保荐机构确认,上市流通数量为该限售期的全部战略配售股份数量。

2、除战略配售股份外,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量为17,230,000股。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2年6月23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序号股东名称持有限售股数量(股)持有限售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本次上市流通数量(股)剩余限售股数量(股)
1华创证券-兴业银行-华创证券气派科技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2,657,0002.50%2,657,0000
2童晓红2,650,0002.49%2,650,0000
3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300,0002.16%2,300,0000
4北京昆石天利投资有限公司-宁波昆石天利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300,0002.16%2,300,0000
5施保球2,000,0001.88%2,000,0000
6杨国忠1,500,0001.41%1,500,0000
7深圳市昆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昆石创富投资企业(有限合伙)1,500,0001.41%1,500,0000
8东莞红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1,300,0001.22%1,300,0000
9深圳市红土信息创业投资有限公司1,000,0000.94%1,000,0000
10文正国310,0000.29%310,0000
11胡明强300,0000.28%300,0000
12饶锡林280,0000.26%280,0000
13陈勇250,0000.24%250,0000
14林治广240,0000.23%240,0000
15刘明才200,0000.19%200,0000
16高宏德120,0000.11%120,0000
17李庆丹100,0000.09%100,0000
18冯学贵100,0000.09%100,0000
19李奎100,0000.09%100,0000
20赵红90,0000.08%90,0000
21雷刚80,0000.08%80,0000
22刘方标80,0000.08%80,0000
23徐胜60,0000.06%60,0000
24斯毅平50,0000.05%50,0000
25陈回多50,0000.05%50,0000
26祝小健50,0000.05%50,0000
27徐东海50,0000.05%50,0000
28蔡佳贤40,0000.04%40,0000
29刘欣40,0000.04%40,0000
30郑涛30,0000.03%30,0000
31徐亮30,0000.03%30,0000
32江明明30,0000.03%30,0000
合计19,887,00018.71%19,887,0000

(四)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序号限售股类型本次上市流通数量(股)限售期(月)
1首发限售股17,230,00012
2战略配售股份2,657,00012
合计-19,887,000-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气派科技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严格履行了其在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气派科技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等相关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气派科技对本次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气派科技本次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杨锦雄 孙翊斌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2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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