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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投资:长江投资公司涉及仲裁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6-16

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仲裁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仲裁申请已受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人

涉案的金额:82,869,419.55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本案尚待裁决,尚不能判断本次仲裁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一、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1.根据公司与业绩承诺方孔令菊、舟山晟膳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舟山晟膳”)等签订的《关于上海世灏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之投资协议》(以下简称“《投资协议》”)及《<关于上海世灏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之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约定及经审计的上海世灏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承诺期业绩完成情况,业绩承诺方应补偿公司业绩补偿款80,419,900元。公司此前已就上述补偿事宜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以下简称“上海国仲”)提出仲裁申请,详见公司于2021年10月30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及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46)。该仲裁案已于2021年12月15日组成仲裁庭,首席仲裁员为陆春玮,仲裁员为朱林海、蒋迎。

2.公司向上海国仲提起的仲裁案被受理后,孔令菊、舟山晟膳及舟山晟笙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舟山晟笙”)亦向上海国仲提起仲裁(《仲裁申请书》落款日期为2021年12月28日),主张新冠疫情构成导致原定2020年

业绩目标无法完成的情势变更事由,请求将2020年业绩目标从人民币7,900万元变更为人民币2,583.7420万元。具体详见《长江投资2021年年度报告》“业绩承诺事项”段落中。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仲裁案件尚未进入实体审理阶段。

二、最新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从上海国仲收到将公司作为申请人的仲裁案延长裁决期限的通知书,以及孔令菊、舟山晟膳及舟山晟笙作为申请人发起的仲裁案的组庭通知书,主要内容如下:

1.就公司作为申请人向业绩承诺方孔令菊及舟山晟膳提起并向其主张业绩补偿金额的案件,上海国仲的仲裁庭无法按期作出裁决。现仲裁庭根据《自贸区仲裁规则》第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并经上海国仲秘书长的同意后,将本案裁决期限延长至2022年10月15日止;

2.就孔令菊、舟山晟膳及舟山晟笙提起的变更2020年业绩目标的仲裁案件,上海国仲组成仲裁庭,首席仲裁员为陆春玮,仲裁员为蒋迎、朱林海。

三、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上述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将积极准备,切实维护公司合法权益。鉴于案件尚未进入实体审理阶段,尚无法预判该案件对本公司损益的影响。公司将持续跟进本次仲裁的进展情况并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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