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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珠集团: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6-16

作为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秉承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通过审阅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修订公司《中长期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之第二期持股计划》及其摘要等相关文件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对《中长期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之第二期持股计划》及相关文件中管理模式进行修订,是综合考虑持股计划的实际实施情况及为顺利推进持股计划。修订后的持股计划及相关文件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董事会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和决策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修订《中长期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之第二期持股计划》及相关文件,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白 华、田秋生、黄锦华、罗会远、崔丽婕2022年6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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